國際技術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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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技術貿易(International Technical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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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技術貿易是世界不同的國家或地區間,一方將某種內容的技術通過簽訂商業協議或合同的形式,轉讓給另一方面,並收取一定的技術使用費,這種交易即稱為國際技術貿易。國際技術轉讓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有償的國際技術轉讓就是國際技術貿易。
國際技術貿易的主要內容有:各種工業產權,如專利、商標;各種專有技術或技術決竅;提供工程設計,工廠的設備安裝、操作和使用;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機器、設備和原料的交易的等。總之,技術貿易即包括技術知識的買賣、也包括與技術轉讓密切相關的機器設務備等貨物的買賣。
國際技術貿易是以技術作為交易內容,在國際間發生的交換行為,必然遵循商品交換一般規律。但是,由於技術這類商品有自己的特點,在某些方面不同於物質商品,因此,技術貿易也不同於一般的商品貿易,形成了相對獨立的世界技術市場,技術貿易與一般商品貿易有以下區別:
第一,標的物不同。一般商品貿易的標的物是各種具體的物質產品。技術貿易的標的物是知識產品,是人們在科學實驗和生產過程中創造的各種科技成果。
第二,形態不同。一般商品貿易是有形貿易,是看得見摸得著的物質產品,而技術貿易則是無形貿易,無法稱量也難以檢驗起質量,不能以大小輕重來衡量。因為技術革新、創造發明可能是一個數學公式、一項原理、一項設計,可以寫在紙上,也可以記錄在錄音帶上,但是,文字和錄音只是技術的載體,可以表示技術的內容,並不是技術本身。
第三,所有權轉移不同。商品所有權是指對商品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一般商品的所有權隨貿易過程發生轉移,原所有者不能再使用、再出賣,而技術貿易過程一般不轉移所有權,只轉移使用權,絕大多數情況下是技術轉讓後,技術所有權仍屬技術所有人,因而一項技術不需要經過再生產就可以多次轉讓。這與技術商品的特點有關,因為技術商品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可以完全分開,技術轉讓只是擴散技術知識,轉讓的只是使用權、製造權、銷售權,並非所有權。
第四,貿易關係不同。一般商品貿易只是簡單的買賣關係,錢貨兩清,貿易關係終結。技術貿易是一種長期合作關係:一項技術從一方轉移到另一方,往往須經過提供資料、吸收技術、消化投產,最後才完成技術貿易行為。因此,技術交付不是雙方關係的終結,而是雙方關係的開始,技術貿易雙方通常是“同行”,所以能合作,但也會存在潛在利益衝突和競爭關係。
第五,貿易條件不同。一般商品貿易條件比較簡單。而技術貿易的條件非常複雜,包括轉移什麼技術,專利使用範圍,承擔什麼義務和責任等。由於技術市場本質上是賣方市場,一般來說,技術引進方總是處於較被動的地位,特別是當今各國都重視科學技術進步對經濟發展的作用,採用新技術速度快,需求量大,使世界技術貿易的賣方市場特征更加明顯,技術供給方常常利用提供新技術附帶一些限制性條款。
第六,作價和價格構成不同,一般物質商品的價值量是由生產該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而技術商品的價值量是由該技術發明所需的個別勞動時間直接構成。因為新技術具有先進性,新穎性是社會唯一的,不可能形成社會平均必要勞動時間,同時新技術又具有壟斷性、獨占性的特點,這就決定了技術商品作價原則的特殊性,技術商品價格構成也複雜得多。
此外,國際技術貿易還具有先進性、壟斷性、保護性等特點。
根據聯合國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OECD)的定義:技術是指在整個生產過程中所應有的知識。由於技術經常以其物化形態(工具、機器等)出現,有時容易混淆國際技術貿易與國際貿易。在技術貿易中,機器設備被稱為技術貿易的“硬體”,礦術貿易中的技術,被稱為技術貿易的“軟體”。就技術而言,國際技術貿易和國際貨物貿易既有聯繫又有區別。
(一)國際技術貿易與國際貨物貿易的聯繫
1.大量的國際貨物貿易的基礎是國際間的技術差異除原材料及其他自然資源外,多數國際間貨物貿易是由於地區間存在技術差異。技術的差異使產品的質量不同,企業的生產效率不同,生產效率的差異決定了生產成本不同,因此,質優價廉的商品在國際市場上具有較強的競爭力。從而:
一方面技術進步促進國際間的貨物貿易的發展;
另一方面,由於世界各國者認識到技術的重要性,為了提高本國商品的競爭力,積極投入人力、財力、物力研究開發技術,鞏固和提高本國產品的市場占有率,或通過引進國際先進技術來改造“相對劣勢”產業。
2.國際技術貿易是促進國際貨物貿易結構變化的動力技術落後的發展中國家為參與國際貿易,一般以出口和初級產品,進口發達國家技術密集型產品為主。這種貿易阻礙了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為了改變這種局面,發展中國家紛紛引進國外先進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從而改變本國進出品結構,增加外匯收入,增強本國的經濟實力和產品競爭力。
3.國際技術貿易成為疏通國際貨物貿易的手段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些發達國家以技術的交換為條戶獲得發展中國家可靠的、穩定的原材料供給;擁有先進技術業為了與對手競爭,迅速占領某一市場或擴大市場份額,有時合作的方式向當地企業提供技術;跨國企業為了利用當地資源優勢,繞過貿易壁壘,通過提供技術與當地企業合資生產產品。
(二)國際技術貿易與國際貨物貿易的區別
1.貿易標的在形態上不同
國際技術貿易的標的是沒有固定形狀、也不可用標尺度量加以規範的知識;國際貨物貿易的標的是有形的、可用具體標準衡量其質量好壞的物品。
2.貿易標的在所有權上存在差異
技術作為商品出售,其所有權可以不隨之轉移,供方可以只出售技術的使用權,保留技術的所有權,技術一經開發出來,可以多次出售而不必重覆開發;貨物在出售轉讓後,賣方即失去對貨物的所有權,也無法繼續支配和使用該貨物,更無法對同一貨物多次出售或轉讓。
3.貿易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關係不同
首先,國際技術貿易當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不因付款或交貨的結束而中止,由於存在技術的傳授和其他技術交流,雙方關係會持續一段時間,而國際貨物貿易雙方的債權與債務關係一般隨著付款交貨而結束;
其次,技術貿易的供方作為技術的開發者,其開發技術的目的不一定為了轉讓,可以是自用,而國際貨物貿易的賣方作為貨物的生產者,其生產的目的主要是銷售貨物;
第三,技術貿易雙方大多數情況下是同行,技術受方對技術瞭解,能夠使用技術生產商品,技術供方在轉讓技術的同時,也擔心受方會在技術和產品上與自己競爭,因此,雙方既存在合作,也存在競爭。
4.國際技術貿易所涉及的問題較國際貨物貿易複雜
首先,國際技術貿易涉及工業產權保護,技術風險,報酬的確定,支付方式的選擇,貿易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貿易的限制等特殊而複雜的問題,這些問題在合作存續期間始終存在;
其次,國際技術貿易所涉及的法律較多,包括專利法、商標法、合同法、個人所得稅法、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等;
第三,政府技術貿易的干預較多。大多數國家對技術的轉讓都規定,重要的、尖端的、保密的技術轉讓項目要經過審查、批准。技術的引進不僅關係相關企業的利益,而且與國家巨集觀調控有密切聯繫,因此,技術受方通常採用立法和行政手段加引對國際技術貿易的管理和干預,以維護本國的經濟發展,政治穩定。
一、許可證貿易
許可貿易(Licensing)是專利權所有人或商標所有人或專有技術所有人作為許可方(licensor)向被許可方(licensee)授予某項權利,允許其按許可方擁有的技術實施,製造、銷售該技術項下的產品,並由被許可方支付一定數額的報酬。
許可貿易有三種基本類型:專利許可、商標許可和專有技術轉讓(許可)。在技術貿易中,三種方式有時單獨出現,如單純的專利許可或單純的商標許可或單純的專有技術轉讓,但多數情況是以某兩種或三種類型的混合方式出現。
二、特許專營
特許專營合同(Franchising)是最近二、三十年迅速發展起來的一種新型商業技術轉讓合同。特許專營是指由一家已經取得成功經驗的企業,將其商標、商號名稱、服務標誌、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經營管理的方法或經驗轉讓給另一家企業的一項技術轉讓合同,後者有權使用前者的商標、商號名稱、專利、服務標誌、專有技術及經營管理經驗,但須向前者支付一定金額的特許費(Franchise Fee)。
特許專營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各個使用同一商號名稱的特許專營企業並不是由一個企業主經營的,被授權人的企業不是授權人的分支機構或子公司,也不是各個獨立企業的自由聯合。它們都是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授予人不保證被授人企業一定能獲得利潤,對其企業的盈虧也不負責任。
特許專營合同是一種長期合同,它可以適用於商業和服務行業,也可以適用於工業。
三、咨詢服務
顧問咨詢是雇主與工程咨詢公司簽訂合同,由咨詢公司負責對雇主所提出的技術性課題,提供建議或解決方案。服務的內容很廣,如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技術方案的設計和審核、招標任務書的擬定、生產工藝或產品的改進、設備的購買,工程項目的監督指導等。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往往技術力量不足,或對解決某些技術課題缺少經驗,聘請外國工程咨詢公司提供咨詢服務,可以避免走彎路或浪費資金。因咨詢公司掌握有豐富的科學知識和技術情報,可以協助雇主選擇先進適用的技術,找到較為可靠的技術供方,以較合理的價格獲得質量較好的機器設備。雇主雖然要支付一筆咨詢費,但所得到的資金節約遠遠超過支付的咨詢費,總算下來,對雇主仍是有利的。
咨詢費一般可以按工作量計算,也可採用技術課題包乾定價。一般所付的咨詢費相當於項目總投資的5%左右。
四、技術服務與協助
技術轉讓不僅包括轉讓公開的技術知識而且包括轉讓秘密的技術知識和經驗,對技術受方引進項目的成敗往往起關鍵作用。因為,這些技術知識和經驗很難用書面資料表達出來,而必須通過言傳、示範等傳授方式來實現。所以技術服務與協助是技術轉讓交易中必不可少的環節。它可以包括在技術轉讓協議中,也可以作為特定項目,簽訂單獨的合同。提供技術服務與協助的方式有二種:由受方派出自己的技術人員和工人,到技術供方的工廠或使用其技術的工廠培訓實習;由供方派遣 專家或技術人員到受方工廠,調試設備,指導生產,講授技術。
五、承包工程
工程承包或稱"交鑰匙"項目,是委托工程承包人(contractor)按規定條件包幹完成某項工程任務,亦即負責工程設計、土建施工、提供機器設備,施工安裝、原材料供應、提供技術、培訓人員、投產試車、質量管理等全部過程的設備和技術,工程承包是一種綜合性的國際經濟合作方式,也是國際勞務合作的一種方式,其中包括大量的技術轉讓內容,因此又可稱為國際技術貿易的一種方式。
國際技術轉讓法是調整跨越國界有償技術轉讓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國際貿易法的組成部分。國際技術轉讓法有如下法律特點:
(1)國際技術轉讓法的主體,即國際技術轉讓關係的當事人是處於不同國家境內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
(2)國際技術轉讓法的客體,是一種無形財產——技術知識和經驗的使用權。
(3)國際技術轉讓法調整的對象是跨越國界的技術轉讓法律關係。這種法律關係的性質屬於債權債務關係,它必須以雙方當事人的合同作為依據。
(1)單純技術知識轉讓合同;
(2)國際合作生產合同;
(4)國際技術轉讓與直接投資相結合的合同;
(5)其他方式的國際技術轉讓合同。
我國國際技術貿易的歷史[1]
我國同外國的技術交往自建國以來一直不曾間斷,但主要是引進外國的技術。開始時是從前蘇聯、東歐國家引進技術。僅“一五”期間就引進了156個大型項目,為奠定我國工業基礎起了巨大作用。70年代後因逐漸和西方國家改善了關係,又開始改從西方國家引進技術。1979年實行改革開放以來,技術引進工作出現了新局面。從1952-1978年,我國平均每年僅引進30.4個項目。而1979-1988年經國家批准的技術引進項目達3530項,金額205.5億美元。1993年我國經國家審批的技術引進項目達493項,合同總金額61.1億美元。
我國技術引進工作不僅發展快,其經濟效益也大有提高。在過去,我國引進技術主要採取購買成套設備的做法。從1950年到1978年,成套設備引進要占我國技術引進項目總數的約90%。1979年以後,以許可貿易、技術服務、顧問咨詢、合作生產等“軟體”方式引進的技術日益增多。到1993年,上述4種軟體形式的技術引進項目達211項,合同總金額7.3億美元,分別占合同總數和合同總金額的48.88%和11.95%。而且過去引進項目多為新建項目,現有企業技術改造項目不多,而現在技改項目所占比重日益提高。由於以上變化,致使我國技術引進項目的平均用匯額逐漸減少。1979年以前平均每個項目用匯額約為1775萬美元,到1993年,平均每個技術引進項目的用匯額下降為1239萬美元,而且合同金額在500萬美元以下的有357項,合同金額5.18億美元,分別占全年技術引進項目總數的72.41%和合同金額的8.48%。單項合同平均用匯額的下降,在某種程度上也表明我國技術引進成本的下降和經濟效益的提高。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技術引進工作的迅猛發展為我國的經濟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它使我國的許多行業在很短時間內迅速縮短了與世界先進水平的差距,不少行業甚至在國際上開始具有了很強的競爭力,使我國出口貿易得以迅速地增長。
從1979年開始,我國在積極引進技術的同時,還開始對外出口技術,為我國賺取了大量的外匯。1988年,我國的技術出口共成交306項,合同金額5億美元,而到1993年,我國共出口技術624項,合同金額21.74美元,分別比1988年增長了1倍和4.3倍。技術出口的對象已包括世界上的70個國家和地區。
我國國際技術貿易的不足與解決方案[1]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對外技術貿易雖然取得很大成就,但目前仍存在許多不足,主要表現在:
(1)技術引進的規模仍然有限。以1993年為例,技術引進的合同總金額不過61.1億美元,大大低於我國在進口小轎車、化妝品、農副產品、煙酒等消費品方面的外匯支出,上述幾個方面的年進口額在數百億美元以上,這顯然是不正常的。因為進口消費品不會對一國的經濟技術水平有任何的幫助,而技術引進才是一個後進國家實現現代化的關鍵。縱觀世界上後來居上的國家和地區的歷史,無論是早期的美、日、德,還是後來的亞洲“四小龍”,莫不如此。
(2)重覆引進屢禁不絕,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各地區、各企業重覆引進同一技術、設備、生產線的情況十分普遍,造成外匯的大量浪費,降低了技術引進工作的效益。這其中最為著名的即所謂的“阿裡斯頓”現象。80年代,我國僅從義大利梅洛尼公司引進生產流水線生產“阿裡斯頓”冰箱的即有9家企業,以致市場上出現多種“XX一阿裡斯頓”品牌的冰箱,引起社會廣泛註目。據統計,80年代我國引進的彩電、洗衣機等產品生產線每項也都在百條以上,其中多數企業已陷入困境。這一現象雖然已引起國家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並且這些部門三令五申要加以制止,但結果卻收效不大。例如1995年家電市場盛行一種稱為“VCD”的小型數字影碟機,有眾多企業上馬生產,並紛紛引進作為VCD關鍵部件的“解碼卡”生產線,結果使此種在國外並不十分走俏的商品突然生意興隆起來,並使許多本已瀕臨倒閉的生產該產品的外國廠家起死回生。由於供應緊張,“解碼卡”的進口價格節節上升,這在電子商品(特別是在電腦商品中)是十分反常的。又如我國近年來許多廠家紛紛上馬光碟生產線,結果使我國的光碟生產能力大大超過了國內需求水平,不少廠家因而挺而走險,乾起了盜版CD的不法勾當,嚴重損害了我國的國際聲譽。
(3)引進外資工作中的技術貿易問題嚴重。在我國引進的技術中,通過外國直接投資引進的占很大比重,引進外資還會涉及商標權等的引進。恰恰是在這方面我國目前存在的問題較為嚴重。主要是外方對其技術、設備、商標索價過高,往往遠遠大於這些技術、設備、商標的正常價格,也有的外商以次充好,用過時的技術、設備甚至我國製造的出口設備欺騙我國的合營者,使我方蒙受巨大損失。但在另一方面,我方投資者入股的機器設備、技術、商標等卻估價偏低,有的甚至是無償為外方使用,或是在合資後被放棄使用。我國許多名牌商標在市場上“失蹤”,十分引人矚目。
(1)加強技術貿易的信息收集和咨詢工作。技術貿易是一種十分特別的貿易方式,這主要表現在技術價格的確定往往取決於雙方的談判地位,而不是其實際的生產成本。因為技術一經研究成功,其轉讓的實際代價幾乎為零。因此,要提高我國技術轉讓工作的經濟效益,就必須提高我方的談判地位。而談判地位的提高又是和對所交易的技術的瞭解程度密不可分的。
對技術的瞭解應包括該技術在國際上的實際水平,可以給受讓方帶來的經濟效益,受保護的程度(如專利的實際有效期等)以及談判的技巧掌握程度等。對商標而言則主要是商標在市場上的知名度及給其所有者帶來的銷售的增加額。只有充分掌握上述信息,才能在技術貿易的談判中做到心中有數,無論是購買技術還是出售技術都不會吃虧。在這方面除了有關企業應予以重視外,重要的是我國的技術情報部門應提供這方面的咨詢。
(2)協調技術引進工作,避免重覆引進。我國應對技術引進工作實行統一管理,採取切實措施杜絕目前存在的重覆引進現象。同一項技術、同一種生產線只應重點扶持一兩家企業引進,避免多頭引進,致使外人漁利。我國的重覆引進現象之所以屢禁不絕,一個重要原因是對企業的投資約束過軟,投資者由於承擔風險過少,往往在技術引進項目的投資方面輕率從事,因此加強對企業內部機制的改革,硬化企業投資約束,加強對引進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乃是制止重覆引進的根本措施。導致我國重覆引進現象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地方利益的作用,即當某類技術引進項目獲利豐厚時,各地方政府都不肯肥水流入外人田,因而競相引進,導致出現某種產品生產線幾乎全國各省都有引進的局面,如在彩電、冰箱、汽車生產方面就有此種現象。為避免重覆引進,同時照顧各地方的利益,我國在錄像機生產技術的引進方面採取了一種新的做法,即指定由大連華錄電子有限公司引進錄像機關鍵部件生產線,由全國各地的主要電子企業參股。這樣既避免了在錄像機生產方面出現新的重覆引進,又照顧了各地方的利益,這一經驗值得在其他重大引進項目上推廣。
(3)重視利用外資工作中的技術引進問題。我國在外資以設備、技術、商標等入股的審核及估價方面早已訂有明確的規章制度,當前關鍵是將這些制度切實有效地加以實施,以杜絕外方以過時、陳舊之技術設備入股,或作價過高,同時也要防止我方設備、土地、技術、商標等折價過低的現象。
(4)重視技術引進方式的選擇。在引進技術方面,今後我國仍應側重於“軟體”技術的引進,併進一步擴大“軟體”技術在我國技術引進總額中所占比重。這是因為,較之其他技術引進方式,“軟體”技術的引進成本低,引人方對技術也更易瞭解掌握,不像有些“硬體”引進那樣會“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但這也不能一概而論,有時採用其他引進方式可能效果更好,例如成套設備的引進因其代價高昂而廣受批評,但它見效快,可迅速收回投資,故在許多情況下仍是十分有用的,何況有時外方可能根本不願提供技術只願提供產品。若引進企業的管理能力差,則可採用與外方合資或諸如補償貿易、加工裝配之類的生產合作方式。因為外國直接投資是資金、技術、管理等外國資源的一攬子引進,“三來一補”中也由外方承擔部分乃至全部的由引進技術、設備生產的商品的銷售,故管理相對簡單,易出效果,對我方的風險也小些。在我國相對具有優勢的技術領域,則可以採取和外國合作研究的方式,開發較新的技術。
(5)繼續發展我國的技術出口。我國的技術出口雖然發展很快,但總的規模仍然十分有限,有必要進一步加以擴展。我國的技術水平總體上雖然落後於發達國家,但在有些方面已具有了世界一流水平,特別是我國的技術往往更適合與我國經濟水平相當的發展中國家的需要,價格也要便宜得多,在國際上還是很具競爭力的,我們完全沒有理由妄自菲薄。今後,我國在發展傳統的機械設備、生產技術出口的同時,還應拓展一些我國相對具有競爭優勢的新的技術貿易領域,如電腦軟體和咨詢回民務的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