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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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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林(Commercial Forest)

目錄

什麼是商品林[1]

  商品林是指以生產木材、薪材、乾鮮品和其他工業原料等為主要經營目的的森林、林木,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

商品林的發展[1]

  一、加強商品林建設的重要性

  發展商品林,無論從滿足生態公益需求的角度,還是從滿足經濟社會對林產品的需求角度,都大有裨益。商品林只要是活立木存在,就能夠發揮生態公益作用。同時,加強商品林建立,能夠在調整農村產業結構、增加農民就業和提高農民收入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對新農村建立和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發展目標意義重大。

  1.加強商品林建設是天然林保護工程順利實施的重要保證

  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的實施,使木材生產量逐漸減到最低限度,這勢必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對木材及林產品的需求。為解決這一供需矛盾,必須加快商品林建設。採取集約經營的方式,在較短的周期內定向培育具有適度規模的工業原料林為主的速生豐產林和經濟林,從而解決森林資源的接續和滿足市場需求,為天然林保護工程的順利實施提供可靠的保證。

  2.商品林建設是森工企業生存和可持續發展的物質基礎

  加快培育商品林的目的,是發揮森林的生態效能,更重要的目的是為社會創造更大的經濟效益,也就是提供大量的木材和林產品,從而滿足國家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只有加強商品林建設,林區企業才能生存,才能真正實現“青山常在,永續利用”。

  二、關於加強商品林建設的發展思路

  1.商品林包括天然商品林和人工商品林

  商品林培育和經營,應以培育用材為主要目標,要儘快實現這一目標應採取如下措施:

  ①把培育用材林的重點放在天然林

  將林相好、占地條件優良、有培養前途的天然林根據不同林分類型和不同的培育類型(以培育珍貴優質大徑級為主的類型,以培育中、小徑材林為主的類型,以培育薪茬林為主的類型)劃分出不同的經營區,採取不同的人為措施,從而達到加快林木生長速度的目的。

  ②人工商品林的培育要以市場為導向

  以追求最佳經濟效益為目標,儘快改變過去老“三松”(紅松、落葉松、樟子松)為主的更新造林方式,要適當增加混交造林面積,尤其是針闊混交林面積。充分發揮林地的生產潛力,不斷剋服人工純林存在的缺點和不足,使人工林逐步趨向天然化發展。

  2.商品林又分為用材林和經濟林

  要根據本地區資源優勢,充分合理利用各種資源,以尋求林區新的經濟增長點。

  當前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對紅松種子的需求不斷增加,對紅松種子的食用價值和經濟價值認識不斷加深。要抓住這個機遇,應從以下2方面入手加快紅松經濟林的培育:一是選擇已進入結實期的人工紅鬆林,採取特殊撫育措施,實現優質、高產,創造更好的經濟效益;二是選擇長勢良好、立地條件優良的16年人工紅鬆林,進行合理撫育,再選擇優良的紅松母穗(天然母穗需200年生,人工母穗需4O年生)進行嫁接。嫁接後只需5年即可結實,可大大縮短培育周期。

  選擇有經濟價值的樹種,大膽實踐,勇於探索,培育多功能型經濟林。

  可以選擇下例樹種進行培育:①胡桃楸經濟林;②黃波羅藥用經濟林;③山杏經濟林;④山榛經濟林;⑤山槐經濟林;⑥刺槐經濟林;⑦山梨經濟林;⑧刺五加經濟林;⑨五味子經濟林等。

  培育上述經濟林應採取以下步驟:首先要充分利用現有天然林資源,選擇長勢好、立地條件好、地塊比較集中的天然林,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進行改造,使其儘快達到培育目標。其次,在改造利用現有天然林資源的同時,有目的地營造新的人工經濟林,力求做到長短期結合,不斷增強企業的發展後勁。

  三、發展商品林的幾點建議

  一是加強林業產業行政管理機構建立。應儘快恢復國家林業局林業產業管理職能和林業產業行政管理機構,以便抓緊制定國家木材安全保障戰略、林業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人工商品林發展規劃,特別是確保生態公益效益和產業發展雙贏的法律法規和辦法

  二是加大國家財政投入力度。國家每年要安排一定規模的財政資金,給予商品林經營者一定的補助,重點用於商品林優良種苗的開發、推廣;建立大徑級、珍稀樹種用材林資源戰略儲備制度,設立專項儲備基金,對培育珍貴樹種大徑級用材林的經營者給予一定的獎勵或補助。

  三是加大信貸扶持力度。將商品林建立納入政策性貸款範圍,合理確定商品林貸款期限(南方10年,北方l5~20年)和寬限期(5年),並對貸款者給予免息或貼息;對個人營造商品林,適當放寬貸款條件,擴大面向農戶和林業職工的小額信貸和聯保貸款,允許集體、個人依法以林木抵押申請銀行貸款。

  四是發展林業稅費改革步伐。木材銷售實行免稅政策;繼續延長對運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加工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對運用廢舊木質材料為原料的生產企業免除一切稅費。

  五是健全育林基金管理。進一步健全育林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將目前依靠育林基金生存的林業基層單位,按規定納入財政預算體系,收取的育林基金在農民採伐更新造林後返還給農民,使育林基金真正用在育林上。

商品林的可持續經營[2]

商品林可持續經營的現實意義

  1.商品林可持續經營目標的可實現性

  由於林業經營成果成熟期的多樣性和相應效益的多樣性,商品林相應地具有多種使用價值:提供木材、提供林產品或者提供活立木以保護生態環境等等。商品林是把活立木當作商品來經營,因此經營商品林可以通過出售木材或其他林產品得到收入補償,或者直接轉讓活立木給其他經營者或社會公益機構而獲得收入補償。商品林的經營目標主要是為了獲取經濟效益,它要求為經營者帶來一定的利潤收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品林的經營目標是完全能實現的,這是由森林資源的稀缺性和人們對森林的需求正日益擴大所決定的。

  2.商品林可持續經營是林業發展的基本前提

  首先,商品林的可持續經營有利於天然林的保護,為林業發展提供一個寬鬆的環境。商品林經營主要是為了充分發揮森林的經濟功能,建立起強大的木材培育產業,以解決我國木材供需矛盾這一關鍵問題,為林產品的加工和綜合利用提供可靠的原料,併為生態保護區的建立、發展和鞏固提供可靠的保證。因此,商品林可持續經營能從根本上緩解天然林生產木材及其他林產品的壓力,有利於天然林的保護。第二,商品林的可持續經營有利於森林資源結構調整。從長期看,商品林經營的林種、樹種與木材市場的需求是一致的。因此,發展商品林,改善森林資源結構,有利於優化林業結構。第三,商品林的可持續經營有利於調動林農的生產積極性。要調動林農耕山育林的積極性,其根本的做法就是使林木的產權清晰化,而實現這一點,商品化經營是林業經營體制改革的主要方向之一。第四,商品林的可持續經營有利於提高林業勞動生產率。長期以來,林業經營方式以粗放經營為主,勞動生產率十分低下。加快林業生產方式的轉變,即從粗放型生產方式向集約型生產方式轉變,是擺在林業面前十分緊迫的問題。能否實現這個轉變,提高林業勞動生產率,將直接決定著林業在國民經濟發展中作用的發揮。同時由於價值規律的作用,商品林的經營必然促進林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為林業的發展源源不斷地供給質優價廉的原料。

制約商品林可持續經營的主要因素

  1.發展商品林的投入政策不寬鬆

  林業生產的長周期性帶來林業投資的預期收益不確定性非常大,人為的和自然的災害等意外事件都能導致森林在生長期內產生不可預料的後果。這些因素決定了林業與其他行業相比,缺乏投資的激勵。雖然對商品林的經營資金投入渠道可以有國家財政投入,銀行貸款,林業原來的經營主體自籌資金投入,吸收社會其他企業單位和個人投入,引進外資投入等,但是國家財政主要投入到生態公益林項目的建設上,商品林經營主體絕大多數都存在資金短缺;向銀行貸款,吸收社會其他企業、單位和個人投入,取決於投資項目所能獲得的預期收益及其風險的比較。在當前收益低風險大的情況下,商品林項目難以吸收資金,包括利用外資。其次,林業項目具有初期一次性投入和多年後一次性的效益回收的特點,貸款利息的高低和還貸的時間安排是非常關鍵的。還貸安排不適當,容易引起貸款單位的債務危機,進而影響到貸款單位的正常運轉。因此,如何解決經營商品林所需的資金,是擺在廣大商品林投資主體面前迫切需要解決的一大難題。

  2.現有的限額採伐政策與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品林經營規律相悖

  目前,商品林經營者不能根據市場的變化去決定自己投資經營的林木的生產,而是由行業主管控制。無論是大徑級用材林還是工業原料林,只有行業主管部門才有權決定何時採伐,採伐多少,何時更新,更新什麼樹種,包括商品林撫育間伐的營林措施都要由主管部門審批才可進行。在整個生產過程中,經營者只有服從,被動地聽從行業主管的指令。生產與市場銷售脫節嚴重,銷售旺季,無商品材可銷;銷售淡季,商品材積壓,甚至出現木材腐爛現象。因此,現有的限額採伐政策其嚴格規定的採伐方式、採伐時間、採伐數量與定向培育工業原料林、短周期高效商品林的經營不協調;其嚴格限制的可採伐林木銷售區域範圍與商品流通規則不相通;其嚴格控制的可採伐樹種之間串換調整與市場要求和生產具體情況不銜接。現有的限額採伐政策沒有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而改革,造成對商品林經營過程環節的阻礙,這顯然與市場經濟條件下現代林業分類經營的思想不同步。

  3.林業稅費繁重,經營者負擔過重

  林業稅費過重是長期以來困擾商品林可持續經營的重要因素之一。林業的稅費政策是在以往對天然林採伐作為重點,同一森林既要實現經濟目標,又要實現環境目標的條件下所形成的。對森林的巨集觀管理控制得越嚴,就越要增加管理的隊伍,而維持這些管理隊伍運轉的費用開支相應就越高。在國家財政難以追撥資金用於林業時,林業部門只能由自己尋找資金的來源,最直接的做法就是對木材增收稅費,多年的積累結果形成了今天的狀況。而在當今實行分類經營的情況下,採用原有的高稅費的林業政策,無疑對商品林的經營權極其不利。據報道,在木材生產區,各種稅費占木材售價的80%以上,而林農所得僅占10%多一點,連營林成本都補償不了。這種狀況對商品林的可持續經營產生了較大的負面影響,造成林業資金的流失,並嚴重挫傷商品林經營者耕山育林的積極性。

  4.商品林經營管理體制與社會生產力發展不相適應

  儘管林業改革已進行多年,但所涉及的大多是政府管理企業的具體形式,沒有打破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直接控制林業企業的基本框架。商品林經營的企業存在政企不分,產權不明,權責不清,改革不到位,結果一方面其經營活動受制於政府有關部門,喪失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法人主體和經營實體應有的法律地位,企業缺乏生機和活力;另一方面對商品林經營企業的不規範經營缺乏內在約束機制,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及效益低下。現有的商品林經營管理體制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

完善商品林可持續經營的主要對策

  1.加強對商品林發展的金融支持,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

  要實行新的投資機制,轉變商品林投資融資的方式。對營造商品林要加大信貸扶持,給予更多的資金配套和補貼支持。要切實加大政策性貸款和商業性貸款的力度,在政策性貸款中,要保證政策性貸款可以用於商品林的總量,並隨國民收入的增加而同步增加;建立新項目的專項貸款,拓寬政府性貸款的渠道;延長貸款期限,加大貼息幅度;建立各級銀行對商品林貸款風險共擔制度,促進貸款政策的落實。有關金融機構對個人造林育林,要適當放寬貸款條件,擴大面向農戶和林業職工的小額信貸和聯保貸款,商品林經營者可依法以林木抵押申請銀行貸款。吸引外資資本參與高優商品林基地建設,鼓勵林農經營商品林,充分發掘潛力,多渠道融資,從根本上解決商品林建設的投入問題。其次,國家應當考慮通過對商品林生產過程中的成本費用給予適當補助,調節商品林生產的邊際收益,提高商品林生產的比較效益,吸引社會經營性資金對商品林的投入,以緩解商品林投資不足。

  2.改革商品林的採伐管理制度,促進商品林建設

  無可否認,我國目前實行的採伐管理制度,包括限額採伐制度及相應的計劃管理制度和採伐許可證制度,對我國森林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起了重大作用。然而,以限額採伐制度為核心的採伐管理制度實際上限制了森林培育與經營單位的自由採伐權,這體現在採伐量、採伐方式和採伐時間受到政府的管制與約束。而對於以市場為導向、以經濟效益為主要目標的商品林來說,如果商品林經營者不能隨木材市場行情的變化而自主選擇採伐量和採伐時間,則無法進行有效的經營活動。不能在經濟成熟期或工藝成熟期及時採伐森林,則必然加大培育成本,降低盈利水平。同時,採用行政的辦法決定採伐權的歸屬,則會產生制度租金問題,不可避免地會引發商品林經營者和管理者尋租行為。限制商品林經營者的採伐自主權,必然影響其對木材市場反應的靈活性,增加了商品林的經營風險,不利於商品林的可持續經營。建議推行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採伐報告制,在法律上承認經營者對自己經營的林木有採伐決定權;在操作上,停止層層下達採伐限額和採伐指標,改由在採伐前由林權權利人向林業主管部門報告採伐地點、面積,由主管部門審查。合法就應該批准;不合法,則由主管部門對其進行說服,勸其改變。如果堅持採伐,由當事人自行承擔法律責任。在採伐限額制改為報告制以後,廢棄現在強制進行的採伐設計檢尺、運輸檢查、銷售環節和加工的眾多許可和審批。

  3.改革林業稅費制度,減輕商品林經營者的負擔

  林業部門應為商品林經營者爭取稅費的優惠政策,切實減輕商品林經營者的負擔。必須調整林業稅費的結構,下決心取消其他部門或基層政府在林木經營上的各種亂收費項目。當然,對不合理林業稅費體系的改革不是一個簡單降稅的過程,它涉及到各級地方財政、各級林業部門的切身利益,是一個包含基本目標和最終目標的系統工程。林業稅費改革的基本目標是為林業爭取合理的稅賦水平,使林業的稅費水平至少等同於一般商品生產,保證林業在國民經濟發展中享受公平待遇。林業稅費改革的最終目標是保證林業稅費體系能夠體現商品林生產中基礎產業及兼有公共品(環境服務和社會發展)生產功能的特征,特別是對商品林生產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和扶持,支持其發展。因此,只有合理調整林業稅費政策,確保商品林經營與其他產業在面對市場時站在同一起跑線上,才能逐步建立起一個符合商品林生產特征,支持商品林可持續經營的資金迴圈機制。

  4.構建新型商品林經營管理體制

  第一,轉變行政職能,強化商品林管理。對商品林應實行企業化管理,由市場機制調節。政府行政職能部門不直接插手商品林企業的經營管理,而把職能轉變為林業行政執法、制定產業政策、巨集觀經濟規劃、計劃管理市場監督總量調控、信息技術服務等方面,統籌整個行業,為促進企業發展創造有利條件,建立政府間接管理企業的新型政企關係。政府對商品林的管理主要通過林業稅收、林業信貸和行政執法等手段進行巨集觀調節。

  第二,要積極探索並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品林巨集觀管理制度和實現形式。將林業管理方式從現行的微觀管理為主轉變為巨集觀管理為主,從林業部門管理向林業行業管理轉變,從全林管理向管嚴生態公益林,放寬搞活商品林轉變。充分利用價格、供求和競爭機制,實現森林資源的優化配置,促進商品林建設。

  第三,要建立以科技作為投入參與商品林建設的機制。加大人才的開發利用,鼓勵科技人員到第一線入股參加商品林建設,建立各類林業科技示範基地,加快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促進商品林經營從資源利用型向人工培育型轉變,提高商品林的產業效益。

  第四,要改變機構設置。組建森林資源綜合監測機構,承擔森林資源的保護工作;組建商品林產業服務機構,為商品林經營者提供產前、產中和產後服務;建立與林業主管部門脫鉤的木材檢測中心和森林資源評估中心,成為合伙制股份制的市場中介服務機構,實行有償服務,林業主管部門對兩個中心的市場準入實行管理;加強林業站的職能,強化林業站的服務,在執行行政許可制度中,除簽發採伐證外,其餘辦證手續均可放到林業站,使林業站真正成為基層林業執法和直接服務林農的機構。

  總之,商品林的可持續經營不僅僅是一個觀念轉變的問題,更需要各方面制度和政策的配套與完善。因此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框架下,需要各方面統一思想,互相協作,統籌安排,共同推動我國商品林的可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商品林的投資風險[3]

商品林投資風險的類型

  商品林投資風險是在商品林生產和經營過程中,資源條件自然環境、市場環境、政策環境以及林業內部等不利因素對商品林投資生產、增收和可持續發展帶來的危害和損失。引發商品林投資風險的因素主要有:自然災害、技術因素、市場變動因素、政策性因素等。根據商品林的自然特征和行業特征,將商品林投資中潛在的風險歸納如下。

  1.自然風險

  林業的自然風險即是來自自然界與林業生產相關的災害性因素。林業生產周期長,在林木生長過程中存在的自然風險主要有自然災害和生物災害。自然災害包括森林火災、乾旱、霜凍、冰雹、雪災、風災、洪澇災害等,其中以森林火災對林木生長的危害最大。據國家統計局網站林業公用資料庫的統計數據,2000~2005年,全國共發生5.38萬起森林火災,其中重大火災169起,特大火災31起,受災森林面積84.9萬hm2。生物災害主要包括森林病蟲鼠害和外來有害生物入侵等,其中森林病蟲害和雜草對森林、林木、種苗的正常生長髮育影響最大。據統計,2000—2005年全國森林有害生物發生的面積達到0.532 66億hm2,其中森林病害面積304.6萬hm2,森林蟲害面積2 762.1萬hm2,森林鼠害面積394.9hm2

  2.經濟風險

  商品林投資的經濟風險一般是指在林業生產和罨林產品銷售過程中,由於市場供求失衡、林產品價格的波動、經濟貿易條件等因素變化、資本市場態勢變化等方面的影響,或者由於經營管理不善、信息不對稱、市場前景預測偏差等導致林業生產經營者經濟上遭受損失的風險。商品林通常為定向培育,市場需求是不斷變化的,一旦產品滯銷,將增加林產品銷售收入的不確定性,會影響到投資收益回報率;商品林生產周期長導致投資回收期長,面臨很大的收入不確定性。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生產者之間、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均存在競爭,林產品的供求關係不可能始終處於一種均衡狀態,這樣必然會導致林產品市場價格的波動,由此會引發一系列的風險。

  3.技術風險

  林業的技術風險是指由於某些技術因素給商品林投資造成損失的可能性。在商品林投資建設過程中。為了確保生長量和良好的經濟效益,必須運用先進的培育技術和採伐技術,提高林木質量,加大林業建設中的技術含量,採用先進的工藝和技術設備,新技術的採用一方面可能促進林業勞動生產率的大大提高,減少病蟲草對林業生產的危害;另一方面,由於技術不成熟有可能給林業帶來新的風險。

  4.政策風險

  政策風險來源於有關林業經濟政策的不穩定性或政策決策上的失誤而帶來的風險。林業政策的變動必然給林業生產經營帶來影響,這種影響有正面的也有負面的。林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然受國家巨集觀經濟政策的影響。森林限額採伐的政策、林業分類經營政策以及對原木出口的限制都將對林業的生產經營產生一定的影響。對以市場為導向,以經濟效益為主要追求目標的商品林投資而言,如果不能隨木材市場行情變化選擇採伐時間和採伐量,則無法進行經營活動。因國家經濟和生態建設需要徵占用林地、劃定自然保護區、劃為重點公益林等情形,都可能影響商品林投資收益。而缺少林產品流通市場,缺少活立木交易市場來實現林木資產的流轉變現也會影響商品林投資收益。而國家的巨集觀經濟調控造成市場需求的急劇變化,同樣使林業生產經營者承擔一定的風險。

商品林投資風險的成因分析

  1.自然風險的成因

  從產業特性來看,林業是一個經濟再生產過程與自然再生產過程交織在一起的產業部門。林業生產一方面是勞動產品、勞動力生產關係等經濟現象的經濟再生產過程,同時又是生物有機體同自然環境之間進行物質和能量相互轉換的自然現象的自然再生產過程。其中自然再生產過程是林業區別於其它產業的特殊性。正是這一特殊性決定了林業對自然過程、自然環境等自然因素具有強烈的敏感性和依賴性,而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範圍內人類對自然條件的控製程度是有限的,甚至是無法控制的。寄托於自然,必然受制於自然,自然因素的變化無常、難以控制及差異性,必然成為影響林業投入產出關係的決定性因素,使得林業生產過程中面臨高於其它產業的自然風險。商品林以活立木為經營對象,自然環境的變化對商品林有很大的影響。而且,自然災害具有多樣性和多發性,地震、洪水、颱風、颶風等時有發生,而且波及範圍往往特別廣。商品林生產周期長。目前短周期闊葉材桉木、楊木速生豐產林的輪伐期為6年,而針葉材如松木的輪伐期為15年。森林火災、乾旱、霜凍、冰雹、雪災、森林病蟲鼠害和外來有害生物入侵等,都有可能影響到木材的產量和質量,從而影響投資收益率

  2.經濟風險成因

  從商品林生產特性和產品特性來看,林業生產和產品的特殊性強化了市場經濟中林業所面I臨的經濟風險。商品林生產周期比一般產品生產周期長,市場變幻莫測,其投資收益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產品在市場中的表現。這意味著投入商品林的資金在幾年甚至十幾年的時間里,無法創造新的現金流,直接帶來投入的償付風險和通貨膨脹風險。林業經營單位的生產周期長,再加上行業內與行業間的競爭,導致市場對林業資源配置的滯後性,2者都使林業生產的組織變得更加困難,資金投入的風險更大。在市場經濟中價格波動是影響商品林投資的重要因素,這種影響既可能是林業生產所需的生產資料價格上漲,也可能是林產品價格的下跌,還可能是林業所需生產資料價格上漲高於林產品價格上漲。這幾種情況均可使林生產經營者蒙受經濟損失。林業生產周期長,商品一旦開始生產,它的生產規模、生產數量、生產結構在短期內無法得到調整,要調整隻有在下一個生產周期進行,生產決策產品銷售在時間上被分割開而形成的時間差,就是價格對林業生產調節的時滯。而且林產品的供給價格彈性一般大於需求價格彈性。因此,價格對林業生產調節的市場運動過程符合蛛網理論中的擴散式蛛網波動,即當林產品供求失衡時,通過價格變化調整生產需要一定時間,而調整後的生產供給又與新的市場需求再次失衡,離供求均衡點越來越遠(圖1)。價格調節的這種滯後性,使得林業的應急能力低下,更容易遭受市場風險。

  林產品市場體系的不健全,滋生了市場欺詐風險,使原有的市場風險更加複雜。轉型時期的林產品市場是一個管理不嚴格、交易不規範、信息不充分、規則不健全的不完善市場,為市場欺詐行為提供了滋生的空間。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市場欺詐風險將逐漸消失,但是需要一個很長的過程。而且市場原有基本風險依然存在。

  3.技術風險成因

  現代科技在造福人類的同時,又可能帶來新風險。隨著社會、經濟競爭的日趨激烈,人們努力追求技術創新,並通過高、新技術的應用來達到提高競爭實力的目的。但在實踐中,技術服務隊伍和組織機構缺位,新的林業技術推廣體系還未完全形成。有時由於研究者缺乏全面系統的考慮,或由於研究條件的限制,造成不成熟的技術過早地被應用的現象,從而導致技術風險。在高新技術推廣、應用過程中,某些技術可能存在著不完善性和不穩定性,有些品種在栽種過程中,有時能發揮自身的優勢,實現優質高產,但有時又由於變異的作用而出現高產不優質,優質不高產,或既不優質又不高產的現象;某些技術可能存在著不適應性,如有些品種在某些地區具有明顯的高產優質優勢,但在其他地區,由於光、熱、氣溫、水分、土壤等條件的差異,而不能正常生長。這些情況,在研究者進行研究、試製、中試甚至小面積試驗階段沒有發生,只是在大面積推廣、應用後才有可能出現。一旦發生其中的任何一種情況,都會給林業生產經營者帶來不可預期的損失。

  4.政策風險成因

  中國農業和農村經濟正處於變革過程中,林業風險管理也處於摸索階段,各種政策措施還在實驗當中,政策變動往往比較大,導致林業生產經營者無所適從,對未來的預期難以確定,不利於加大商品林投資。在林業發展的新階段,政府對林業產業結構進行戰略性調整,對林業產權制度進行改革,這些政策改變,既是增加林業生產者收入,促進林業發展的迫切需要,也是中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客觀要求。但林業產業結構調整、林業產權制度改革並不是輕而易舉的事,在調整改革中會面臨較大的風險。林業產權制度及林業經營體制的改變會在某些方面增大林業生產的不確定性。政府林業政策的變化既可能刺激林業生產,也可能降低林業生產者的積極性。而不合理的林業政策則會造成林業生產的萎縮。中國林業的發展跟一定的社會政治背景和林業政策有著直接的關係。有了正確的林業發展政策,才能調動生產者的積極性,才能吸引更多的資金投入到林業生產,林業生產技術的改進、林業科技成果的推廣和應用才能有可靠的保障。國家對森林限額採伐的政策及對原木出口的限制,使商品林投資者不能隨木材市場行情變化而選擇採伐時間和採伐量;有些地方木材稅費項目過多過高也影響了商品林投資者的收益;活立木價值迄今仍然停留在理論研究上,難以進入實際操作,木材價格市場形成機制不能很好發揮作用,木材價格失真,使林業自身資金迴圈受到影響。

商品林投資風險的防範對策

  商品林投資風險是不可避免的,商品林投資風險所帶來的一系列問題一直困擾著中國商品林投資乃至整個林業經濟的發展。因此,合理控制商品林投資的風險水平,提高商品林投資的安全性,確保投資目標的實現,是增強商品林投資對社會資金的吸引力及實施林業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客觀要求與戰略任務。防範和消除商品林投資風險需要耗費一定數量的資源並要求林業生產經營者建立較強的風險管理能力。從提高商品林投資的安全性和增強商品林投資對社會資金的吸引力角度考慮,投資者應持續對商品林生產經營的過程進行監控,合理控制商品林投資的風險水平,確保投資目標的實現。

  1.多樣化經營

  由於不同林產品的收入不會呈完全相關的上下波動,這樣通過多樣化經營就可以使得一些經營活動的低收入被其他經營活動的高收入所抵消。對市場風險而言,由於林業生產周期較長,市場需求變化多端,人們難以準確預測,如果林產品銷售受阻,就會影響投資者的收入。多樣化經營也有利於利用生物種間相互作用關係合理組織林業生產,預防病蟲害等引起的自然風險。根據生物原始協作和互利共生關係,可以利用生活需求不相同的樹種,通過問作、混種等,建立互利合作關係,可以實現對環境資源的充分利用,控制有害生物,改善生長環境條件等,預防自然風險。為預防林業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保證投資者收入的可靠性和穩定性,需要進行多樣化經營。

  2.產業化經營

  產業化經營可減少與投入或產出的數量和質量有關的風險。因為實行產業化經營的公司對其商品生產和銷售過程的2個或多個階段享有所有權或控制權。產業化經營有利於實行規模經營,可以增強林業生產者的競爭力,避免市場競爭風險。產業化經營所需要的健全的市場信息系統,使生產能夠以市場需求為導向進行組織,可以避免市場信息風險。產業化經營根據市場需求組織生產,依靠健全、暢通的信息系統傳導市場信息,實現了小生產與大市場的對接,可以避免林產品供求失衡所形成的市場風險。

  3.合同管理

  對商品林投資周期長造成泰材市場價格波動所帶來的風險,可以通過合同管理來鎖定風險。簽訂合同可以事先確保價格、市場銷路和其他一些交易條款而使風險減少。規定了交貨價格、質量、數量的合同被稱作銷售合同或簡單期貨合同。規定了生產過程甚至投入來源的合同被稱作生產合同。合同管理,減少了不確定性,降低商品林投資風險。

  4.套期保值

  所謂套期保值,就是在期貨市場上買進或賣出與現貨市場數量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商品期貨合約,以期在一段時間之後通過賣出或買進期貨合約來彌補或抵消因現貨市場價格變動而造成的損失。套期保值可以使林產品經營者通過放棄在價格波動中獲得投機利潤的機會,將可能的價格風險或者獲利機會一起轉移出去,從而不用操心價格的波動,專心地組織生產經營,保證正常的商業利潤

  5.森林保險

  通過保險方式規避風險成為減少商品林投資風險的一種有效措施。即通過平時支付保險費把風險轉移給有承擔能力的保險公司。森林保險是以林木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目前有用材林保險、防護林保險、人工松木林保險、混合林保險等具體險種。參加這種保險,被保險人在其經營的林木種植生產過程中遇到意外災害損失後,有權要求保險公司給予經濟補償

  6.專用基金

  商品林投資者每年從現金流量中提取一筆資金積累起來作為準備金,以應付將來可能遭受的損失。通常這一准備金用於投資金融資產,而這些金融資產應具有流動性,即在需要彌補損失時,這些資產可以迅速轉換成現金。建立林業風險基金是化解和防範商品林投資風險的又一道屏障。

  在上述的風險管理對策中,大部分商品林投資者可使用多種風險管理對策。由於不同的商品林投資者面臨的風險及承受風險的意願和能力不同,因此所選擇的風險管理策略也不相同。

參考文獻

  1. 1.0 1.1 董延國.淺議商品林的建設與發展思路[J].防護林科技,2012,(第6期).
  2. 宣裕方,周伯煌.商品林可持續經營問題探析[J].浙江林學院學報,2005,(第3期).
  3. 潘家坪,常繼鋒,姚萍,賈衛國,俞小平.商品林投資風險的類型、成因與對策分析[J].林業經濟問題,2008,(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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