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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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林基金是林業企業恢復和發展森林資源的專項營林基金。
育林基金的管理規定[1]
育林基金從其性質來講,是取之於林、用之於林、專用於保護森林和發展林業的專用基金;從其用途來看,是主要用於營林生產的;從其屬性來看,是一種發展林業的補償基金。根據上述特點,育林基金從征收、使用到管理都已形成了一整套較為完善和規範的管理鑭度,就其管理方面要認真執行好五項管理規定。
(一)育林基金納人預算外管理。育林基金從其資金屬性看屬於預算外資金,應執行預算外資金有關管理規定,但它又有其自己的管理特點。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中規定,基金(收費)收支在預算上單獨編製反映,按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也不能平衡預算,專項資金按規定結轉下年使用。同時,財政部專門下文重申不得用育林基金平衡財政預算。披散省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也作出了同樣的規定。以上規定說明育林基金不同於其它的預算外資金,必須做到專款專用。
(二)育林基金實行財政專戶、收支兩條線管理。育林基金作為預算外資金應納入財政專戶管理林業部門收取的育林基金存人財政專戶,各單位只能開設一個收入待解戶和一個支出戶。收入待解戶除將育林基金劃繳財政專戶外,不能辦理支出業務;育林基金支出由同級財政按收支計劃予以安捧,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坐收坐支。
(三)育林基金實行預決算管理。預算縮鑭的原則是堅持“先收後支、量人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節餘”。年度預算要報同級財政部門審菝批准,並按期向同級財致部門報送預算執行情況。年度終了,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編製育林基金收支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年度預算、決算同時也要報上級林業主管部門。
(四)育林基金實行分級管理。確立各級的分成比例是育林基金制度中的一貫規定。1964年前,實行部省分級管理,1964年後,育林基金分甲乙種,甲種交省、乙種留縣,1972年後我省實行省、地、縣分成。現行的分成比倒為,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按育林基金年征收總額上繳省林業主管部門2o%,上繳市林業主管部門10%,70%留縣自用。國有林場上繳省林業主管部門3o%,70%留場自用。上繳省、市的育林基金亦按規定使用,同時發揮兩個作用,一是巨集觀調控、統籌安排、配套使用、發揮導向作用和林業資金的整體效益。二是用於一些全省、全市集中辦理的項目和部分確需補助扶持的生產項目。
(五)育林基金實行獎勵管理。省林業廳印發了《安徽省育林基金管理工作評比獎勵辦法》,1992年頒佈的《安徽省育林基金更改資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又進一步明確對育林基金徵臂工作成績顯著的縣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執行這一規定,每年進行檢查評比表彰,以促進徽好育林基金徵臂工作。
育林基金的徵管措施[1]
(一)始終抓好對育林基金徵管工作的宣傳。宣傳是做好育林基金徵管工作的第一道工序。要向黨政領導宣傳,向有關部門宣傳,向征收對象宣傳,宣傳建立育林基金制度的目的、作用和意義,宣傳有關育林基金的致策,使社會各界給予理解、支持.為育林基金征收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
(二)始終抓好對育林基金的依法征收工作。征收育林基金是嚴肅的執法行為,涉及到各方面利益,一定要持證征收,實行統一憑證”,既不能擅自提高標準,也不能隨意降低標準,不能重徵,要杜絕征收的隨意性,提高執法的自覺性和嚴肅性,保證征收工作順利進行。
(三)始終抓好對育林基金的全面征收工作。一是要逐步縮小育林基金征收的空白地域,從地域上做到全面征收。二是把育林基金征收的工作重點放在源頭,把源頭征收和採伐限額計劃緊緊結合,年初根據下達的限額測算和制訂育林基金征收計劃,分解到鄉鎮和各征收單位,層層落實任務,抓好征收各個環節的措施落實,防止出現征收脫節現象三是制訂計徵基價,此項做法已實行多年,按照統一規定的基價征收,敷果較好,要不斷加以完善。四是實行定額上繳。定顴依據採伐限額、現有征收數額和育林基金管理水平綜合確定。實行這個辦法,一方面保證省和市籌集到的育林基金數量保持相對穩定的水平,一方面又促進各地加強征收。
(四)始終抓好育林基金的管理。育林基金的使用範圍是很明確的,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按照規定的範圍台理開支,嚴格執行管理的五項規定,切實管好用好育林基金。各地征收的育林基金,都要加強資金管理,使有限的資金用到林業生產急需的項目上去,提高育林基金的使用效益。
(五)始終抓好育林基金徵管隊伍的建設。育林基金工作比較複雜,環節較多、規定也很具體,這不僅需要從事育林基金工作的同志付出極大的努力,而且更需要領導始終如一地給予足夠的重視。首先要建立一支高素質的育林基金征收隊伍,加強教育,抓好隊伍建設。其次要不斷研究新情況、新經驗、新問題,採取與之帽適應的對策。三是開展調查研究,每年狠抓幾次,把工作抓扎實,抓深抓透,保證育林基金征收工作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