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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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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林(Commercial Forest)

目录

什么是商品林[1]

  商品林是指以生产木材、薪材、干鲜品和其他工业原料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商品林的发展[1]

  一、加强商品林建设的重要性

  发展商品林,无论从满足生态公益需求的角度,还是从满足经济社会对林产品的需求角度,都大有裨益。商品林只要是活立木存在,就能够发挥生态公益作用。同时,加强商品林建立,能够在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增加农民就业和提高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对新农村建立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意义重大。

  1.加强商品林建设是天然林保护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实施,使木材生产量逐渐减到最低限度,这势必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对木材及林产品的需求。为解决这一供需矛盾,必须加快商品林建设。采取集约经营的方式,在较短的周期内定向培育具有适度规模的工业原料林为主的速生丰产林和经济林,从而解决森林资源的接续和满足市场需求,为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顺利实施提供可靠的保证。

  2.商品林建设是森工企业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

  加快培育商品林的目的,是发挥森林的生态效能,更重要的目的是为社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也就是提供大量的木材和林产品,从而满足国家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只有加强商品林建设,林区企业才能生存,才能真正实现“青山常在,永续利用”。

  二、关于加强商品林建设的发展思路

  1.商品林包括天然商品林和人工商品林

  商品林培育和经营,应以培育用材为主要目标,要尽快实现这一目标应采取如下措施:

  ①把培育用材林的重点放在天然林

  将林相好、占地条件优良、有培养前途的天然林根据不同林分类型和不同的培育类型(以培育珍贵优质大径级为主的类型,以培育中、小径材林为主的类型,以培育薪茬林为主的类型)划分出不同的经营区,采取不同的人为措施,从而达到加快林木生长速度的目的。

  ②人工商品林的培育要以市场为导向

  以追求最佳经济效益为目标,尽快改变过去老“三松”(红松、落叶松、樟子松)为主的更新造林方式,要适当增加混交造林面积,尤其是针阔混交林面积。充分发挥林地的生产潜力,不断克服人工纯林存在的缺点和不足,使人工林逐步趋向天然化发展。

  2.商品林又分为用材林和经济林

  要根据本地区资源优势,充分合理利用各种资源,以寻求林区新的经济增长点。

  当前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红松种子的需求不断增加,对红松种子的食用价值和经济价值认识不断加深。要抓住这个机遇,应从以下2方面入手加快红松经济林的培育:一是选择已进入结实期的人工红松林,采取特殊抚育措施,实现优质、高产,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二是选择长势良好、立地条件优良的16年人工红松林,进行合理抚育,再选择优良的红松母穗(天然母穗需200年生,人工母穗需4O年生)进行嫁接。嫁接后只需5年即可结实,可大大缩短培育周期。

  选择有经济价值的树种,大胆实践,勇于探索,培育多功能型经济林。

  可以选择下例树种进行培育:①胡桃楸经济林;②黄波罗药用经济林;③山杏经济林;④山榛经济林;⑤山槐经济林;⑥刺槐经济林;⑦山梨经济林;⑧刺五加经济林;⑨五味子经济林等。

  培育上述经济林应采取以下步骤:首先要充分利用现有天然林资源,选择长势好、立地条件好、地块比较集中的天然林,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改造,使其尽快达到培育目标。其次,在改造利用现有天然林资源的同时,有目的地营造新的人工经济林,力求做到长短期结合,不断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

  三、发展商品林的几点建议

  一是加强林业产业行政管理机构建立。应尽快恢复国家林业局林业产业管理职能和林业产业行政管理机构,以便抓紧制定国家木材安全保障战略、林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人工商品林发展规划,特别是确保生态公益效益和产业发展双赢的法律法规和办法

  二是加大国家财政投入力度。国家每年要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资金,给予商品林经营者一定的补助,重点用于商品林优良种苗的开发、推广;建立大径级、珍稀树种用材林资源战略储备制度,设立专项储备基金,对培育珍贵树种大径级用材林的经营者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

  三是加大信贷扶持力度。将商品林建立纳入政策性贷款范围,合理确定商品林贷款期限(南方10年,北方l5~20年)和宽限期(5年),并对贷款者给予免息或贴息;对个人营造商品林,适当放宽贷款条件,扩大面向农户和林业职工的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允许集体、个人依法以林木抵押申请银行贷款。

  四是发展林业税费改革步伐。木材销售实行免税政策;继续延长对运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加工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运用废旧木质材料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免除一切税费。

  五是健全育林基金管理。进一步健全育林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将目前依靠育林基金生存的林业基层单位,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体系,收取的育林基金在农民采伐更新造林后返还给农民,使育林基金真正用在育林上。

商品林的可持续经营[2]

商品林可持续经营的现实意义

  1.商品林可持续经营目标的可实现性

  由于林业经营成果成熟期的多样性和相应效益的多样性,商品林相应地具有多种使用价值:提供木材、提供林产品或者提供活立木以保护生态环境等等。商品林是把活立木当作商品来经营,因此经营商品林可以通过出售木材或其他林产品得到收入补偿,或者直接转让活立木给其他经营者或社会公益机构而获得收入补偿。商品林的经营目标主要是为了获取经济效益,它要求为经营者带来一定的利润收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林的经营目标是完全能实现的,这是由森林资源的稀缺性和人们对森林的需求正日益扩大所决定的。

  2.商品林可持续经营是林业发展的基本前提

  首先,商品林的可持续经营有利于天然林的保护,为林业发展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商品林经营主要是为了充分发挥森林的经济功能,建立起强大的木材培育产业,以解决我国木材供需矛盾这一关键问题,为林产品的加工和综合利用提供可靠的原料,并为生态保护区的建立、发展和巩固提供可靠的保证。因此,商品林可持续经营能从根本上缓解天然林生产木材及其他林产品的压力,有利于天然林的保护。第二,商品林的可持续经营有利于森林资源结构调整。从长期看,商品林经营的林种、树种与木材市场的需求是一致的。因此,发展商品林,改善森林资源结构,有利于优化林业结构。第三,商品林的可持续经营有利于调动林农的生产积极性。要调动林农耕山育林的积极性,其根本的做法就是使林木的产权清晰化,而实现这一点,商品化经营是林业经营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之一。第四,商品林的可持续经营有利于提高林业劳动生产率。长期以来,林业经营方式以粗放经营为主,劳动生产率十分低下。加快林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即从粗放型生产方式向集约型生产方式转变,是摆在林业面前十分紧迫的问题。能否实现这个转变,提高林业劳动生产率,将直接决定着林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作用的发挥。同时由于价值规律的作用,商品林的经营必然促进林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林业的发展源源不断地供给质优价廉的原料。

制约商品林可持续经营的主要因素

  1.发展商品林的投入政策不宽松

  林业生产的长周期性带来林业投资的预期收益不确定性非常大,人为的和自然的灾害等意外事件都能导致森林在生长期内产生不可预料的后果。这些因素决定了林业与其他行业相比,缺乏投资的激励。虽然对商品林的经营资金投入渠道可以有国家财政投入,银行贷款,林业原来的经营主体自筹资金投入,吸收社会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投入,引进外资投入等,但是国家财政主要投入到生态公益林项目的建设上,商品林经营主体绝大多数都存在资金短缺;向银行贷款,吸收社会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投入,取决于投资项目所能获得的预期收益及其风险的比较。在当前收益低风险大的情况下,商品林项目难以吸收资金,包括利用外资。其次,林业项目具有初期一次性投入和多年后一次性的效益回收的特点,贷款利息的高低和还贷的时间安排是非常关键的。还贷安排不适当,容易引起贷款单位的债务危机,进而影响到贷款单位的正常运转。因此,如何解决经营商品林所需的资金,是摆在广大商品林投资主体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大难题。

  2.现有的限额采伐政策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林经营规律相悖

  目前,商品林经营者不能根据市场的变化去决定自己投资经营的林木的生产,而是由行业主管控制。无论是大径级用材林还是工业原料林,只有行业主管部门才有权决定何时采伐,采伐多少,何时更新,更新什么树种,包括商品林抚育间伐的营林措施都要由主管部门审批才可进行。在整个生产过程中,经营者只有服从,被动地听从行业主管的指令。生产与市场销售脱节严重,销售旺季,无商品材可销;销售淡季,商品材积压,甚至出现木材腐烂现象。因此,现有的限额采伐政策其严格规定的采伐方式、采伐时间、采伐数量与定向培育工业原料林、短周期高效商品林的经营不协调;其严格限制的可采伐林木销售区域范围与商品流通规则不相通;其严格控制的可采伐树种之间串换调整与市场要求和生产具体情况不衔接。现有的限额采伐政策没有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而改革,造成对商品林经营过程环节的阻碍,这显然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林业分类经营的思想不同步。

  3.林业税费繁重,经营者负担过重

  林业税费过重是长期以来困扰商品林可持续经营的重要因素之一。林业的税费政策是在以往对天然林采伐作为重点,同一森林既要实现经济目标,又要实现环境目标的条件下所形成的。对森林的宏观管理控制得越严,就越要增加管理的队伍,而维持这些管理队伍运转的费用开支相应就越高。在国家财政难以追拨资金用于林业时,林业部门只能由自己寻找资金的来源,最直接的做法就是对木材增收税费,多年的积累结果形成了今天的状况。而在当今实行分类经营的情况下,采用原有的高税费的林业政策,无疑对商品林的经营权极其不利。据报道,在木材生产区,各种税费占木材售价的80%以上,而林农所得仅占10%多一点,连营林成本都补偿不了。这种状况对商品林的可持续经营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造成林业资金的流失,并严重挫伤商品林经营者耕山育林的积极性。

  4.商品林经营管理体制与社会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

  尽管林业改革已进行多年,但所涉及的大多是政府管理企业的具体形式,没有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直接控制林业企业的基本框架。商品林经营的企业存在政企不分,产权不明,权责不清,改革不到位,结果一方面其经营活动受制于政府有关部门,丧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人主体和经营实体应有的法律地位,企业缺乏生机和活力;另一方面对商品林经营企业的不规范经营缺乏内在约束机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及效益低下。现有的商品林经营管理体制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完善商品林可持续经营的主要对策

  1.加强对商品林发展的金融支持,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要实行新的投资机制,转变商品林投资融资的方式。对营造商品林要加大信贷扶持,给予更多的资金配套和补贴支持。要切实加大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力度,在政策性贷款中,要保证政策性贷款可以用于商品林的总量,并随国民收入的增加而同步增加;建立新项目的专项贷款,拓宽政府性贷款的渠道;延长贷款期限,加大贴息幅度;建立各级银行对商品林贷款风险共担制度,促进贷款政策的落实。有关金融机构对个人造林育林,要适当放宽贷款条件,扩大面向农户和林业职工的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商品林经营者可依法以林木抵押申请银行贷款。吸引外资资本参与高优商品林基地建设,鼓励林农经营商品林,充分发掘潜力,多渠道融资,从根本上解决商品林建设的投入问题。其次,国家应当考虑通过对商品林生产过程中的成本费用给予适当补助,调节商品林生产的边际收益,提高商品林生产的比较效益,吸引社会经营性资金对商品林的投入,以缓解商品林投资不足。

  2.改革商品林的采伐管理制度,促进商品林建设

  无可否认,我国目前实行的采伐管理制度,包括限额采伐制度及相应的计划管理制度和采伐许可证制度,对我国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起了重大作用。然而,以限额采伐制度为核心的采伐管理制度实际上限制了森林培育与经营单位的自由采伐权,这体现在采伐量、采伐方式和采伐时间受到政府的管制与约束。而对于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的商品林来说,如果商品林经营者不能随木材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自主选择采伐量和采伐时间,则无法进行有效的经营活动。不能在经济成熟期或工艺成熟期及时采伐森林,则必然加大培育成本,降低盈利水平。同时,采用行政的办法决定采伐权的归属,则会产生制度租金问题,不可避免地会引发商品林经营者和管理者寻租行为。限制商品林经营者的采伐自主权,必然影响其对木材市场反应的灵活性,增加了商品林的经营风险,不利于商品林的可持续经营。建议推行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采伐报告制,在法律上承认经营者对自己经营的林木有采伐决定权;在操作上,停止层层下达采伐限额和采伐指标,改由在采伐前由林权权利人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采伐地点、面积,由主管部门审查。合法就应该批准;不合法,则由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说服,劝其改变。如果坚持采伐,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在采伐限额制改为报告制以后,废弃现在强制进行的采伐设计检尺、运输检查、销售环节和加工的众多许可和审批。

  3.改革林业税费制度,减轻商品林经营者的负担

  林业部门应为商品林经营者争取税费的优惠政策,切实减轻商品林经营者的负担。必须调整林业税费的结构,下决心取消其他部门或基层政府在林木经营上的各种乱收费项目。当然,对不合理林业税费体系的改革不是一个简单降税的过程,它涉及到各级地方财政、各级林业部门的切身利益,是一个包含基本目标和最终目标的系统工程。林业税费改革的基本目标是为林业争取合理的税赋水平,使林业的税费水平至少等同于一般商品生产,保证林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享受公平待遇。林业税费改革的最终目标是保证林业税费体系能够体现商品林生产中基础产业及兼有公共品(环境服务和社会发展)生产功能的特征,特别是对商品林生产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和扶持,支持其发展。因此,只有合理调整林业税费政策,确保商品林经营与其他产业在面对市场时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才能逐步建立起一个符合商品林生产特征,支持商品林可持续经营的资金循环机制。

  4.构建新型商品林经营管理体制

  第一,转变行政职能,强化商品林管理。对商品林应实行企业化管理,由市场机制调节。政府行政职能部门不直接插手商品林企业的经营管理,而把职能转变为林业行政执法、制定产业政策、宏观经济规划、计划管理市场监督总量调控、信息技术服务等方面,统筹整个行业,为促进企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建立政府间接管理企业的新型政企关系。政府对商品林的管理主要通过林业税收、林业信贷和行政执法等手段进行宏观调节。

  第二,要积极探索并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林宏观管理制度和实现形式。将林业管理方式从现行的微观管理为主转变为宏观管理为主,从林业部门管理向林业行业管理转变,从全林管理向管严生态公益林,放宽搞活商品林转变。充分利用价格、供求和竞争机制,实现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商品林建设。

  第三,要建立以科技作为投入参与商品林建设的机制。加大人才的开发利用,鼓励科技人员到第一线入股参加商品林建设,建立各类林业科技示范基地,加快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商品林经营从资源利用型向人工培育型转变,提高商品林的产业效益。

  第四,要改变机构设置。组建森林资源综合监测机构,承担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组建商品林产业服务机构,为商品林经营者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建立与林业主管部门脱钩的木材检测中心和森林资源评估中心,成为合伙制股份制的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实行有偿服务,林业主管部门对两个中心的市场准入实行管理;加强林业站的职能,强化林业站的服务,在执行行政许可制度中,除签发采伐证外,其余办证手续均可放到林业站,使林业站真正成为基层林业执法和直接服务林农的机构。

  总之,商品林的可持续经营不仅仅是一个观念转变的问题,更需要各方面制度和政策的配套与完善。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框架下,需要各方面统一思想,互相协作,统筹安排,共同推动我国商品林的可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商品林的投资风险[3]

商品林投资风险的类型

  商品林投资风险是在商品林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资源条件自然环境、市场环境、政策环境以及林业内部等不利因素对商品林投资生产、增收和可持续发展带来的危害和损失。引发商品林投资风险的因素主要有:自然灾害、技术因素、市场变动因素、政策性因素等。根据商品林的自然特征和行业特征,将商品林投资中潜在的风险归纳如下。

  1.自然风险

  林业的自然风险即是来自自然界与林业生产相关的灾害性因素。林业生产周期长,在林木生长过程中存在的自然风险主要有自然灾害和生物灾害。自然灾害包括森林火灾、干旱、霜冻、冰雹、雪灾、风灾、洪涝灾害等,其中以森林火灾对林木生长的危害最大。据国家统计局网站林业公用数据库的统计数据,2000~2005年,全国共发生5.38万起森林火灾,其中重大火灾169起,特大火灾31起,受灾森林面积84.9万hm2。生物灾害主要包括森林病虫鼠害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等,其中森林病虫害和杂草对森林、林木、种苗的正常生长发育影响最大。据统计,2000—2005年全国森林有害生物发生的面积达到0.532 66亿hm2,其中森林病害面积304.6万hm2,森林虫害面积2 762.1万hm2,森林鼠害面积394.9hm2

  2.经济风险

  商品林投资的经济风险一般是指在林业生产和罨林产品销售过程中,由于市场供求失衡、林产品价格的波动、经济贸易条件等因素变化、资本市场态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或者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信息不对称、市场前景预测偏差等导致林业生产经营者经济上遭受损失的风险。商品林通常为定向培育,市场需求是不断变化的,一旦产品滞销,将增加林产品销售收入的不确定性,会影响到投资收益回报率;商品林生产周期长导致投资回收期长,面临很大的收入不确定性。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生产者之间、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均存在竞争,林产品的供求关系不可能始终处于一种均衡状态,这样必然会导致林产品市场价格的波动,由此会引发一系列的风险。

  3.技术风险

  林业的技术风险是指由于某些技术因素给商品林投资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在商品林投资建设过程中。为了确保生长量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必须运用先进的培育技术和采伐技术,提高林木质量,加大林业建设中的技术含量,采用先进的工艺和技术设备,新技术的采用一方面可能促进林业劳动生产率的大大提高,减少病虫草对林业生产的危害;另一方面,由于技术不成熟有可能给林业带来新的风险。

  4.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来源于有关林业经济政策的不稳定性或政策决策上的失误而带来的风险。林业政策的变动必然给林业生产经营带来影响,这种影响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林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然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森林限额采伐的政策、林业分类经营政策以及对原木出口的限制都将对林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对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主要追求目标的商品林投资而言,如果不能随木材市场行情变化选择采伐时间和采伐量,则无法进行经营活动。因国家经济和生态建设需要征占用林地、划定自然保护区、划为重点公益林等情形,都可能影响商品林投资收益。而缺少林产品流通市场,缺少活立木交易市场来实现林木资产的流转变现也会影响商品林投资收益。而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造成市场需求的急剧变化,同样使林业生产经营者承担一定的风险。

商品林投资风险的成因分析

  1.自然风险的成因

  从产业特性来看,林业是一个经济再生产过程与自然再生产过程交织在一起的产业部门。林业生产一方面是劳动产品、劳动力生产关系等经济现象的经济再生产过程,同时又是生物有机体同自然环境之间进行物质和能量相互转换的自然现象的自然再生产过程。其中自然再生产过程是林业区别于其它产业的特殊性。正是这一特殊性决定了林业对自然过程、自然环境等自然因素具有强烈的敏感性和依赖性,而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人类对自然条件的控制程度是有限的,甚至是无法控制的。寄托于自然,必然受制于自然,自然因素的变化无常、难以控制及差异性,必然成为影响林业投入产出关系的决定性因素,使得林业生产过程中面临高于其它产业的自然风险。商品林以活立木为经营对象,自然环境的变化对商品林有很大的影响。而且,自然灾害具有多样性和多发性,地震、洪水、台风、飓风等时有发生,而且波及范围往往特别广。商品林生产周期长。目前短周期阔叶材桉木、杨木速生丰产林的轮伐期为6年,而针叶材如松木的轮伐期为15年。森林火灾、干旱、霜冻、冰雹、雪灾、森林病虫鼠害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等,都有可能影响到木材的产量和质量,从而影响投资收益率

  2.经济风险成因

  从商品林生产特性和产品特性来看,林业生产和产品的特殊性强化了市场经济中林业所面I临的经济风险。商品林生产周期比一般产品生产周期长,市场变幻莫测,其投资收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产品在市场中的表现。这意味着投入商品林的资金在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时间里,无法创造新的现金流,直接带来投入的偿付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林业经营单位的生产周期长,再加上行业内与行业间的竞争,导致市场对林业资源配置的滞后性,2者都使林业生产的组织变得更加困难,资金投入的风险更大。在市场经济中价格波动是影响商品林投资的重要因素,这种影响既可能是林业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价格上涨,也可能是林产品价格的下跌,还可能是林业所需生产资料价格上涨高于林产品价格上涨。这几种情况均可使林生产经营者蒙受经济损失。林业生产周期长,商品一旦开始生产,它的生产规模、生产数量、生产结构在短期内无法得到调整,要调整只有在下一个生产周期进行,生产决策产品销售在时间上被分割开而形成的时间差,就是价格对林业生产调节的时滞。而且林产品的供给价格弹性一般大于需求价格弹性。因此,价格对林业生产调节的市场运动过程符合蛛网理论中的扩散式蛛网波动,即当林产品供求失衡时,通过价格变化调整生产需要一定时间,而调整后的生产供给又与新的市场需求再次失衡,离供求均衡点越来越远(图1)。价格调节的这种滞后性,使得林业的应急能力低下,更容易遭受市场风险。

  林产品市场体系的不健全,滋生了市场欺诈风险,使原有的市场风险更加复杂。转型时期的林产品市场是一个管理不严格、交易不规范、信息不充分、规则不健全的不完善市场,为市场欺诈行为提供了滋生的空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市场欺诈风险将逐渐消失,但是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而且市场原有基本风险依然存在。

  3.技术风险成因

  现代科技在造福人类的同时,又可能带来新风险。随着社会、经济竞争的日趋激烈,人们努力追求技术创新,并通过高、新技术的应用来达到提高竞争实力的目的。但在实践中,技术服务队伍和组织机构缺位,新的林业技术推广体系还未完全形成。有时由于研究者缺乏全面系统的考虑,或由于研究条件的限制,造成不成熟的技术过早地被应用的现象,从而导致技术风险。在高新技术推广、应用过程中,某些技术可能存在着不完善性和不稳定性,有些品种在栽种过程中,有时能发挥自身的优势,实现优质高产,但有时又由于变异的作用而出现高产不优质,优质不高产,或既不优质又不高产的现象;某些技术可能存在着不适应性,如有些品种在某些地区具有明显的高产优质优势,但在其他地区,由于光、热、气温、水分、土壤等条件的差异,而不能正常生长。这些情况,在研究者进行研究、试制、中试甚至小面积试验阶段没有发生,只是在大面积推广、应用后才有可能出现。一旦发生其中的任何一种情况,都会给林业生产经营者带来不可预期的损失。

  4.政策风险成因

  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正处于变革过程中,林业风险管理也处于摸索阶段,各种政策措施还在实验当中,政策变动往往比较大,导致林业生产经营者无所适从,对未来的预期难以确定,不利于加大商品林投资。在林业发展的新阶段,政府对林业产业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对林业产权制度进行改革,这些政策改变,既是增加林业生产者收入,促进林业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但林业产业结构调整、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在调整改革中会面临较大的风险。林业产权制度及林业经营体制的改变会在某些方面增大林业生产的不确定性。政府林业政策的变化既可能刺激林业生产,也可能降低林业生产者的积极性。而不合理的林业政策则会造成林业生产的萎缩。中国林业的发展跟一定的社会政治背景和林业政策有着直接的关系。有了正确的林业发展政策,才能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才能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林业生产,林业生产技术的改进、林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才能有可靠的保障。国家对森林限额采伐的政策及对原木出口的限制,使商品林投资者不能随木材市场行情变化而选择采伐时间和采伐量;有些地方木材税费项目过多过高也影响了商品林投资者的收益;活立木价值迄今仍然停留在理论研究上,难以进入实际操作,木材价格市场形成机制不能很好发挥作用,木材价格失真,使林业自身资金循环受到影响。

商品林投资风险的防范对策

  商品林投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商品林投资风险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一直困扰着中国商品林投资乃至整个林业经济的发展。因此,合理控制商品林投资的风险水平,提高商品林投资的安全性,确保投资目标的实现,是增强商品林投资对社会资金的吸引力及实施林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客观要求与战略任务。防范和消除商品林投资风险需要耗费一定数量的资源并要求林业生产经营者建立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从提高商品林投资的安全性和增强商品林投资对社会资金的吸引力角度考虑,投资者应持续对商品林生产经营的过程进行监控,合理控制商品林投资的风险水平,确保投资目标的实现。

  1.多样化经营

  由于不同林产品的收入不会呈完全相关的上下波动,这样通过多样化经营就可以使得一些经营活动的低收入被其他经营活动的高收入所抵消。对市场风险而言,由于林业生产周期较长,市场需求变化多端,人们难以准确预测,如果林产品销售受阻,就会影响投资者的收入。多样化经营也有利于利用生物种间相互作用关系合理组织林业生产,预防病虫害等引起的自然风险。根据生物原始协作和互利共生关系,可以利用生活需求不相同的树种,通过问作、混种等,建立互利合作关系,可以实现对环境资源的充分利用,控制有害生物,改善生长环境条件等,预防自然风险。为预防林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保证投资者收入的可靠性和稳定性,需要进行多样化经营。

  2.产业化经营

  产业化经营可减少与投入或产出的数量和质量有关的风险。因为实行产业化经营的公司对其商品生产和销售过程的2个或多个阶段享有所有权或控制权。产业化经营有利于实行规模经营,可以增强林业生产者的竞争力,避免市场竞争风险。产业化经营所需要的健全的市场信息系统,使生产能够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行组织,可以避免市场信息风险。产业化经营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依靠健全、畅通的信息系统传导市场信息,实现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可以避免林产品供求失衡所形成的市场风险。

  3.合同管理

  对商品林投资周期长造成泰材市场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可以通过合同管理来锁定风险。签订合同可以事先确保价格、市场销路和其他一些交易条款而使风险减少。规定了交货价格、质量、数量的合同被称作销售合同或简单期货合同。规定了生产过程甚至投入来源的合同被称作生产合同。合同管理,减少了不确定性,降低商品林投资风险。

  4.套期保值

  所谓套期保值,就是在期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与现货市场数量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商品期货合约,以期在一段时间之后通过卖出或买进期货合约来弥补或抵消因现货市场价格变动而造成的损失。套期保值可以使林产品经营者通过放弃在价格波动中获得投机利润的机会,将可能的价格风险或者获利机会一起转移出去,从而不用操心价格的波动,专心地组织生产经营,保证正常的商业利润

  5.森林保险

  通过保险方式规避风险成为减少商品林投资风险的一种有效措施。即通过平时支付保险费把风险转移给有承担能力的保险公司。森林保险是以林木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目前有用材林保险、防护林保险、人工松木林保险、混合林保险等具体险种。参加这种保险,被保险人在其经营的林木种植生产过程中遇到意外灾害损失后,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6.专用基金

  商品林投资者每年从现金流量中提取一笔资金积累起来作为准备金,以应付将来可能遭受的损失。通常这一准备金用于投资金融资产,而这些金融资产应具有流动性,即在需要弥补损失时,这些资产可以迅速转换成现金。建立林业风险基金是化解和防范商品林投资风险的又一道屏障。

  在上述的风险管理对策中,大部分商品林投资者可使用多种风险管理对策。由于不同的商品林投资者面临的风险及承受风险的意愿和能力不同,因此所选择的风险管理策略也不相同。

参考文献

  1. 1.0 1.1 董延国.浅议商品林的建设与发展思路[J].防护林科技,2012,(第6期).
  2. 宣裕方,周伯煌.商品林可持续经营问题探析[J].浙江林学院学报,2005,(第3期).
  3. 潘家坪,常继锋,姚萍,贾卫国,俞小平.商品林投资风险的类型、成因与对策分析[J].林业经济问题,2008,(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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