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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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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金融交易税)

托賓稅(Tobin Tax)

目錄

什麼是托賓稅

  托賓稅(Tobin Tax)是針對外匯交易征收的交易稅,旨在著重提升短期外匯交易的成本,以抑制過度的短期資本跨境流動。

  這一稅種是美國經濟學家、198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詹姆斯·托賓在1972年的普林斯頓大學演講中首次提出的,他建議"往飛速運轉的國際金融市場這一車輪中擲些沙子"。該稅種的提出主要是為了緩解國際資金流動尤其是短期投機性資金流動規模急劇膨脹造成的匯率不穩定。托賓稅的特征是單一稅率和全球性。

托賓稅的基本特征

  1)市場化價格型間接調控手段。與行政性的外匯管制配額制措施不同,托賓稅並不對交易額和交易對手方進行限制,而是通過提升交易成本,改變投資者的收益預期來調控資本流動的市場化手段。

  2)稅率與交易期限無關或負相關,從而非對稱地提升短期外匯交易的成本。托賓稅的成本提升效應與外匯交易的期限負相關,外匯交易期限越短,交易越頻繁,托賓稅導致的交易成本提升幅度越大,反之亦然。托賓指出,1%的(雙向)交易稅率,對於美元和德國馬克標價的短期國庫券,等價於增加8%的年化成本;如果國債期限為1年,則對應的年化成本降為2%;對於更長期或永久性的跨境投資,這一稅率的影響很小。

  3)實施目的是抑制短期資本流動,同時減輕對長期跨境投資的影響。托賓稅的基本邏輯在於將資本跨境流動區分為短期和長期流動,其中認為短期資本跨境流動將國際市場波動傳導至國內,應予以抑制;而長期的跨境投資反映長期投資偏好和長期盈利機會,是合理的並且應避免受到影響。

征收托賓稅的原因

  一、短期資本流動,削弱貨幣政策獨立性

  根據三元悖論,大規模短期資本流動可能導致貨幣政策獨立性受損。貨幣政策三元悖論指出,資本自由流動、貨幣政策獨立性和匯率管制三者不可兼得。實施托賓稅之前,巴西、智利、哥倫比亞三國資本項目開放程度較高,在短期資本大量流入的背景下,為避免本幣大幅升值,貨幣供給只能被動增加,從而貨幣政策獨立性受到削弱。

  90年代初短期外資大量流入拉美國家,很大程度抵消了其緊縮貨幣以抑制通脹的努力。80年代後期,為抑制經濟過熱帶來的高通脹,智利央行實行釘住實際利率的緊縮性貨幣政策,但利率的提高吸引大量資本流入,為避免本幣過快升值,智利央行被動擴大貨幣供給,貨幣緊縮被短期外匯流入抵消。類似的情況也發生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哥倫比亞。

  巴西在90年代和08年全球金融危機後兩次實施托賓稅也都與貨幣政策獨立性有關。整個80年代,巴西都在與惡性通脹進行艱苦鬥爭,90年推行的“科洛爾計劃”取得一定效果,但流動性緊縮帶來的高利率吸引大量短期外資流入巴西,再次加劇通脹壓力。在此背景下,巴西於93年推出金融交易稅(IOF),以期遏制短期外匯流入。08年金融危機後,巴西政府為應對國內通脹,上調基準利率,較高的利率水平再次吸引大量外資流入,促使巴西於09年起再次實施IOF。

  二、資本流動期限短,威脅金融穩定性

  巴西、智利、哥倫比亞等國經歷的大規模資本流入多為短期資本。採取托賓稅之前3-5年,這些國家短期外債均經歷了一個迅速增加過程。與實施托賓稅前5年相比,實施托賓稅當年,智利、哥倫比亞短期外債餘額分別增長30%和127%,巴西93年短期外債餘額為此前5年的3倍,09年為此前5年的1.6倍。

  長期資本流入則增長較為緩慢,說明資本流入以短期投機性質為主,脫離實體經濟,削弱經濟增長穩定性。與實施托賓稅前5年相比,在實施托賓稅當年,智利、哥倫比亞長期外債規模有所下降,巴西在93年和09年長期外債較5年前也分別僅增長8%和40%,長期資本流入增長較慢,凸顯實施托賓稅前的資本流入多為短期投機性質,削弱經濟增長穩定性。

  大規模短期資本流入可能增加實體經濟過熱的風險、金融體系流動性風險資產價格泡沫風險,以及金融行業幣種錯配和期限錯配風險,威脅金融穩定性,導致巨集觀經濟脆弱性增加。

  三、匯率大幅波動,不利於貿易和投資

  短期大規模資本流動加劇匯率波動,削弱國際貿易競爭力和投資吸引力。

  短期資本流入導致拉美國家匯率高估出口競爭力惡化。儘管國內通脹水平居高不下,但較高的實際利率水平仍吸引短期資本大量流入,由此帶來的升值壓力令拉美國家幣值高估,表現為實際匯率水平的攀升。在智利、哥倫比亞和巴西(2次)實施托賓稅之前的幾個月內,實際匯率均有不同程度的升值。

  實際匯率升值直接對凈出口產生不利影響,而高估的匯率水平帶來的長期貶值預期令國內投資對海外長期資本的吸引力下降。哥倫比亞在18個月內經常賬戶順差轉變為幾乎等額的逆差,巴西在93年,以及06-08年都經歷了順差的收窄。托賓稅實施前,智利、哥倫比亞和巴西的長期外債餘額均增長緩慢甚至有所下滑,即是這些國家長期投資吸引力下降的一個重要表現。

  四、資本流出的情形

  馬來西亞曾在資本流出背景下實施撤資稅等資本管制政策,其目的同樣是維持貨幣政策獨立性,同時避免大幅貶值。97年金融危機後,馬股市泡沫破裂,投資股市的外資大規模流出,外儲快速下降,林吉特兌美元由2.5一度貶至4.9。但馬來西亞為避免IMF援助附加的財政和貨幣緊縮對國內實體經濟產生新一輪衝擊,於98年宣佈實行固定匯率和資本管制,99年改為撤資稅,這些措施為馬來西亞贏得經濟恢復的政策空間。

托賓稅的相關爭論

  托賓稅的特征是單一稅率和全球性。托賓稅的功能有:

  抑制投機、穩定匯率實施托賓稅可以使一國政府在中短期內依據國內經濟狀況和目標推行更為靈活的利率政策而無需擔憂它會受到短期資金流動的衝擊。而且,托賓稅是針對短期資金的往返流動而設置的,它不僅不會阻礙反而將有利於因生產率基本面差異而引致的貿易和長期投資,有助於引導資金流向生產性實體經濟。

  支持托賓主張的人指出,世界金融市場每天的交易量高達1.5萬億美元,其中跟商品和服務有關的交易量還占不到5%,而單純靠匯率波動利率差別謀求暴利的竟高達95%。這種投機行為國家預算經濟計劃資源配置造成了混亂。而“托賓稅”有助於減少匯率的脆弱性,削弱金融市場對國家政策的影響力,有利於維護政府在決定預算和貨幣政策方面的權力。而且,如果每年的徵稅基數為75萬億美元,稅率為0.2%,那麼每年的稅金就高達1500億美元,將它用於社會發展,會收到很好效果。

  反對的人則認為,這項稅收妨礙投資,所以“經濟上不正確”,只有“看不見的手”才能最佳配置資源;其次,托賓的想法雖好,但行不通,因為資金流動的速度“近乎光速”,只有全世界所有國家都接受才行得通,而這很難實現,因為在可預期的將來,美國不會接受它。

  實際上,“托賓稅”只是行政干預金融市場的一種形式,可以照它做,也可以另覓適當對策。據報道,聯合國貿發會議發表的一項報告提議,新興市場國家當其貨幣受到攻擊、外匯儲備降至某種限度時,可以單方面宣佈延期償債。這個建議如獲得通過,無疑將增強有關國家抗擊金融市場衝擊的能力。

托賓稅的實施辦法

  國際經驗:托賓稅如何實施?

  90年代至今,已有多個國家採用“托賓稅”類舉措以緩解短期資本流動,採用的形式包括無息準備金URR)、金融交易稅(IOF)、預扣稅、撤資稅等。97年東南亞金融危機、以及08年全球金融危機前後,新興經濟體經歷了短期資本的快速涌入和流出,這兩段時間內,包括智利、巴西、哥倫比亞、泰國、馬來西亞、南韓等國家曾採取“托賓稅”類舉措,以應對短期資本流動。

  一、無息準備金(URR)

  無息準備金是應用較為廣泛的一種托賓稅類政策工具。無息準備金即無補償準備金要求(unremunerated reserverequirement),其內容是要求特定類型的資本流入,需按一定比例向央行存入準備金,其凍結時間一般不隨資本跨境流動的時間而變化,且央行不支付任何利息等補償,從而對應期限的市場利率(如LIBOR)成為隱含的新增投資成本,且資本流動期限越短,年化資金成本增加越多。

  從國際經驗來看,URR有幾個顯著特征:

  1)針對外匯流入征收,旨在緩解短期外資流入導致的本幣升值壓力。

  2)貿易信貸一般不列入征收範圍(智利、哥倫比亞),或很快予以豁免(泰國)。

  3)往往針對新增流入(而非存量),以避免政策風險導致本國對外資長期吸引力下降。

  4)在金融體系較完備、層次較豐富的國家,征收範圍不斷擴大,以阻止規避監管行為

  5)準備金率是主要調控手段,準備金率越高,短期流動成本提升程度越大,針對短期流動更為嚴厲的差異化準備金率調控更為精準。

  90年代和2006-08年,智利、哥倫比亞和泰國等先後實施兩輪URR。智利首先於1991年採用無息準備金政策,哥倫比亞於93年鑒其經驗。亞洲金融危機引發全球資本迴流,兩國也相繼取消URR。2000年後,新興經濟體再次經歷短期資本流入,泰國和哥倫比亞分別於06年和07年推出新一輪URR,不久在全球金融危機衝擊下再次取消。

  二、金融交易稅(IOF)

  金融交易稅是一種針對外匯交易顯性稅收,其內涵更加接近托賓稅的原始概念。金融交易稅(IOF)針對特定類別的外匯跨境交易征收,特征是稅率僅與交易規模相關,或期限越短稅率越高,從而以顯性稅收的方式,非對稱性地增大短期外匯跨境流動的年化成本,更加接近托賓稅的定義內涵。

  實踐中,巴西是實施金融交易稅經驗最豐富的國家,曾在90年代和08年全球金融危機後實施IOF,有如下特征:

  1)在外匯流入環節征收,主要針對短期資本流入導致的本幣升值壓力。

  2)稅率是主要的調整手段,變化較為頻繁,且有時針對短期流入制定更具懲罰性的稅率,直接提升短期外匯交易的年化成本。

  3)徵稅範圍包括固定收益股票貸款等範圍廣泛的即期金融市場,並延伸至衍生工具,以阻止規避徵稅行為

  三、預扣稅、撤資稅等

  預扣稅和撤資稅等形式,主要在資本流出環節征收,同樣對短期資本流出更為嚴格。馬來西亞曾在1999年以價格型的撤資稅政策替代98年實施的外資流出管制。08年全球金融危機後,跨境資本一度大規模流出新興市場,南韓和泰國分別曾對外國投資者投資本國國債收益征收預扣稅。與URR和IOF不同,預扣稅和撤資稅均在流出環節征收,其減少投資收益或提升投資成本的程度同樣與資本跨境流動的時間長度成反比。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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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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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urel Wong (討論 | 貢獻) 在 2020年12月11日 20:41 發表

初衷是為了抑制外匯現貨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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