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投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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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投資法是調整財政投資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有關主體進行財政投資活動的行為準則,是順利進行財政投資的法律保障。財政投資法的調整對象是財政投資關係,它是國家在對財政投資主體直接投資進行調控、監督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係。
在活動內容上,財政投資屬於財政支出範疇。從動態的社會再生產角度考察,投資性支出與消費性支出構成整個財政支出活動,而作為財政投資法調整對象的財政投資活動對經濟社會的發展,意義更加直接和重大,它是擴大再生產、推動經濟增長的基礎因素。從經濟性質角度考察,財政支出分為購買性支出與轉移性支出,前者由財政投資法和政府採購法調整,後者由財政轉移支付法調整,而政府採購法又主要是財政投資法有效實施的配套法律。所以,財政支出法主要是由財政投資法與財政轉移支付法兩大部門組成。由於財政投資在性質上是市場性再分配活動,轉移支付在性質上是非市場性再分配活動。因此,在法的價值上,財政投資法偏重於效率,對配置資源和經濟增長意義更加直接;財政轉移支付法偏重於公平,對保障穩定和社會公平的實現更有助益。
財政投資法對於發揮財政投資的職能作用,實現政府職能,促進經濟社會全面、持續、協調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通過財政投資法制建設,可以明確政府的投資職責和投資範圍,規範財政投資行為,加強和改善國家對財政投資的調控和監督,保護財政投資關係各方主體的權益,使財政投資活動在法制化的軌道上健康發展。
財政投資法的特征[1]
1.主體的特定性
財政投資主體的特定性有兩方面含義:一是從資金投入的角度分析,政府是財政投資的主體,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中央政府為主要投資主體,它們運用其籌集的財政性資金投資於基礎性項目和公益性項目,這是財政投資與非政府性的企業、個人投資在主體上的主要區別,並由此而引發它們之間的其他眾多差別。二是從投資調控的角度分析,財政投資的調控主體是中央政府或由其授權的調控部門,行使國家對財政投資活動的組織、調控、管理和監督職能。
2.目標的巨集觀性和公共性
政府運用其手中掌握的強大財力直接投資於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公共工程,其著眼點是實現資源的最佳配置,協調巨集觀與微觀的經濟利益,追求經濟社會的長遠的、綜合的巨集觀經濟效益,有別於非政府投資主要考慮獲取微觀的直接經濟利益。財政投資在範圍的確定上恪守公共性原則,其投資領域必須是為全社會共同享用的公共性、外溢性、基礎性領域,包括基礎設施、基礎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等。此外,由於基礎性項目往往是本行業的骨幹項目,是為整個社會生產過程提供“共同生產條件”,構成國良經濟賴以運行的物質基礎,因此,財政投資的方向和結構必然對全社會的投資具有示範性和引導性,可以凝聚和融通其他各種投資。
3.方法的綜合性
財政投資的範圍廣、周期長,涉及眾多對象,既有物質形態的轉化,又有價值形態的運動,既有生產性投資,又有非生產性投資,因此,財政投資法必須運用計劃和市場等多種調整手段進行綜合性調節。例如,財政資金的籌集要運用稅收、債務等各種財政收入手段;資金的投入和運營要運用國有資產管理、財務信貸管理方法;投資項目的決策要運用計劃和產業政策方法;投資項目的建設要運用基本建設、建設合同方法;財政投資的監督要運用財政監督、審計監督、權力機關監督等方法,所以,對財政投資活動的法律規制必然是經濟、行政、民事等多種法律調整方法的綜合運用。
4.行為的規範性
在財政投資活動中,財政投資調控行為及其相關的投資行為是否規範與合理,是投資取得效益的關鍵。財政投資項目一般都是事關全社會公共利益、為社會各界廣泛關註的公共項目,為了保障公眾利益,建設廉潔、高效政府,提高政府投資項目的效益,財政投資行為不僅要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兼顧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而且要嚴格依法辦事,建立和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使各種科學有效的經濟和行政手段都依法得到實行和強化。例如,要建立嚴格的立項審批制度、政府採購制度、項目評審制度、項目管理制度,防止亂上項目、擠占挪用投資、浪費和貪污項目資金、“三邊”工程(邊勘探、邊設計、邊施工)等。
(一)為政府職能服務原則
財政投資屬於財政分配範疇,是通過財政投資職能的運用來為實現政府的經濟和社會職能服務。首先,它應促進經濟和社會全面發展。制定和實施財政投資戰略的著眼點要放在關係全局的基礎設施、支柱產業和公益性項目上,對投資效益的評價應著重於投資的社會綜合效益、巨集觀效益和長期效益,正確處理好經濟發展投資與社會發展投資、基礎設施投資與直接生產投資、經營性項目投資與非經營性項目投資等關係。其次,它應有利於對市場經濟進行調控。隨著投資主體的多元化,企業的投資日益重要,但是企業投資往往以追求利潤最大化和短期效益為目標,其結果可能會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導致產業結構畸形、投資佈局失衡、生態環境破壞和資源浪費。所以,必須在發揮企業投資作用的同時,積極運用財政投資的導向、協調和糾正功能,加大對經濟發展的“瓶頸”產業、基礎薄弱部門和落後地區的投資,促進市場經濟的良性發展。
(二)投資規模適度原則
財政投資規模是指一定時期內用於財政投資的資金數量,包括年度投資規模和在建投資規模。財政投資規模是否適度,是影響社會經濟穩定、影響政府職能實現的重要因素。財政投資的規模與增長速度必須與我國國力相適應,要考慮我國實行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經濟處於發展階段的基本國情。投資規模過小,不利於為社會經濟發展提供必要的物質技術基礎,會導致生產萎縮,影響政府巨集觀調控能力的發揮;投資規模過大,超出財政承受能力,必然影響積累和消費的比例關係,導致建設項目不能如期完工,資金利用率下降,重點建設難以有效保證。因此,要根據國民收入、財政收人、積累資金等數量制約關係,按照量力而行和投資總供給與總需求基本平衡的要求,合理確定財政投資規模;既要根治投資膨脹,又要防止投資不足。
財政投資結構是指一定時期財政投資總量中各部分的構成及其數量比例關係,包括財政投資來源結構、財政投資性質結構、財政投資部門結構和財政投資區域結構。投資結構的合理程度和優化水平,直接影響到社會生產結構和消費結構的合理化,關係投資規模的適度和投資效益的提高。我國優化投資結構,要堅持關鍵產業重點投資、基礎部門超前發展和存量調整與增量調整配套等原則。而財政投資在部門和地區之間的佈局是否合理,關係到國民經濟能不能持續穩定增長,影響到地區之間經濟的協調發展和民族關係、國防安全以及環境與生態平衡。要根據各部門、各地區的資源和市場條件、發展戰略、區域分工、開髮狀況,合理安排財政投資的佈局和結構,正確處理經濟發達地區與經濟欠發達地區的關係、地區之間經濟分工協作與區內綜合發展的關係,引導投資方向與社會經濟發展的整體目標和長期目標相一致,防止盲目建設、重覆建設,對經濟薄弱環節和中西部地區實行投資傾斜政策,實現各經濟部門和經濟地區的協調發展。
(四)推行責任制、提高投資效益原則
財政投資數額大、時間長,事關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必須講究投資責任和投資效益。要在財政投資的決策、設計、施工、經營等全過程,明確相關主體的職責和義務,廣泛推行各種形式的責任制,加強對投資主體的考核和監督,消除官僚主義和貪污腐敗。財政投資要發揮作用,必須註重投資效益,不同性質和領域的投資項目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要求會有所側重,但應當在適當兼顧的基礎上提高其綜合效益。要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加強預算管理,大力推行項目“成本一效益”分析法,強化項目評估,嚴格政府採購制度。財政投資項目從論證決策、勘探設計、計劃安排,到組織建設、竣工驗收等環節,都要圍繞工期短、投資省、見效快這個目標進行,財政投資的效益提高了,政府職能才能有效實現,整個社會資源也才能得到有效配套。
一是缺乏財政投資基本法。
我國至今尚沒有制定一部有關財政投資的綜合性基本法律,甚至連一部綜合性的行政法規都沒有,調整財政投資關係的法律規定分散在相關的部門法律法規中,導致財政投資法制系統性、科學性不強,法律的協調性不夠。
二是立法層次不高。
我國有關財政投資活動的主要規定是由國家部委制定的規章,權威性不強,法律規範衝突難以避免。
三是存在立法空白。
有一些財政投資關係特別是有關投資許可權、投資規模、投資範圍等財政投資體制問題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較多採用的是政策調整方式,法制化程度不高。
1.制定財政投資法。
2.完善財政投資體製法。
3.完善財政投資調控和監督法。
4.完善財政投資項目管理法。
5.完善財政投資責任法。
1.投資主體多元化。
2.融資渠道多樣化。
3.加強落後地區開發和投資,促進地區經濟均衡發展和經濟結構優化。
4.按照市場機制的要求,建立財政投資項目運營模式。
5.具有先進的財政投資項目管理方式和完善的財政投資服務體系。
- ↑ 劉劍文主編.財稅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02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