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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機關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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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機關監督(Power organ supervision)

目錄

權力機關監督的概念[1]

  權力機關監督是指擁有一定的立法權和監督權的代議機構或人民代表機關,通過法定的方式和程式,對國家行政機關所實施的監督

  具體到我國,依照憲法和法律關於“人大”監督職權的有關規定,權力機關的監督則是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為全面保證國家法律的實施和維護人民的根本利益,通過法定的方式和程式對由它產生並向它負責的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及其組成人員實施的檢查、調查、督促、糾正和處理等強制行為。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從根本上說,是人民當家做主、參與國家事務管理權利的表現。

權力機關監督的特征[2]

  1、民主性

  權力機關是由人民選舉的代表組成的,它代表人民的意願來行使對政府的監督權。政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接受權力機關的監督,實質上是接受人民的監督,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具體體現。

  2、權威性

  與行政執法監督中的其他監督主體相比較,權力機關對政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監督是最高層次的監督。特別體現在它有權撤銷政府制定的行政執法方面的決定、命令,也有權罷免政府的執法負責人。

  3、全局性

  權力機關對政府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一般都是巨集觀上的、帶有全局影響作用的重大行政執法行為,而且權力機關擁有全面審查政府行為的權力,無論是政府的抽象行為,還是具體行為都列入監督的範圍。這與審判機關僅對政府的具體行為且是微觀上的問題進行審查相區別。

權力機關監督的內容[2]

  1、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政府作為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有義務認真貫徹實施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憲法、法律和法規。權力機關依照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授權,對行政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是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進行監督。

  2、行政執法方面的決定和命令的制定。根據憲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地方組織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也有權撤銷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出決定和命令。其中當然包括行政執法方面的決定和命令。

  3、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和財政預算的編製和執行。如果說行政執法也有巨集觀與微觀之分的話,那麼,政府編製和執行具有施政綱領性的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則為巨集觀意義上的行政執法,也是人民代表大會監督的重要方面。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劃涉及國家生活的各個方面,包括國民經濟社會發展速度及主要行業的發展速度,年度計劃的綜合平衡及年度計劃同中、長期計劃的銜接和平衡:國有資產投資規模投資結構及增值,農業教育科技能源交通原材料等部門和行業的投資規模,全社會零售物價指數國家預算總規模和中央預算規模,基本建設支出:舉債規模痢政管理費支出,國防費支出,預算費總額等。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對政府在計劃和預算方面的編製和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4、各級政府組成人員的重要人事任免。按照憲法的授權,不僅行政機關是由權力機關產生的,而且行政機關的主要負責人也是由權力機關任免的,上至中央政府的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部長、主任、審計長秘書長,下至地方政府的省長、市長、縣長等都歸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決定。因此,人民代表大會對政府的組織、人事安排具有當然的監督權。

我國權力機關監督的方式[2]

  一、聽取和審議政府工作報告

  聽取和審議政府工作報告,是權力機關監督政府行為的基本形式。這一形式包括三個層次:

  1、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會議聽取和審議政府工作報告;

  2、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政府的專題工作報告;

  3、人民代表大會各委員會聽取政府有關部門的情況彙報。

  二、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和財政預決算

  這是權力機關的一項重要職權,也是對政府工作實施監督的重要方面。政府的一切工作都是建立在一定的計劃和預算的基礎上的,權力機關在這方面的審查和批准,是從最基本的方面對政府的監督。

  1、計劃和預算的編製;

  2、計劃和預算的審查批准;

  3、計劃和預算執行的監督。

  三、質詢和詢問

  1、質詢。就行政執法監督的角度而言,質詢是指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依法對政府的某些行政執法行為提出質問,要求被質詢的政府或者其部門在法定時間內,正式作出答覆的活動,這是權力機關監督政府的重要形式,對於發揚民主,剋服官僚主義,提高行政效率具有很大作用。

  2、詢問。在對政府監督中的另一種形式是詢問,詢問是指權力機關或者其組成人員在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政府工作報告或者議案過程中對政府及其領導人就有關行政執法行為提出疑問、瞭解情況的行為。詢問一般以口頭方式提出,要求當場答覆,也可以在一定時期內作出答覆。詢問比質詢簡單、靈活,運用較普遍。

  四、視察和調查

  1、視察。視察,是指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即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組織地到各地瞭解政府工作情況,聽取群眾意見的活動。就行政執法監督而言,也常以“執法檢查”的形式進行視察。

  2、調查。憲法和地方組織法賦予權力機關,除了有權質詢外,還可以在必要的時候組織調查委員會對特定的行政執法方面的問題進行調查,並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五、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依法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全國或者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的行政執法問題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這是人大代表參政議政,表達民意的有效形式,具有廣泛的監督意義,有利於政府多渠道吸收意見,剋服工作中的不足和錯誤,糾正違法行為。

  六、處理公民的申訴和控告

  公民對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行政執法行為提出申訴和控告,本來不屬於行政執法監督的範圍:但是,如果公民向權力機關提出涉及政府行為的問題,並且由權力機關受理、責成政府或者其有關部門處理,甚至由權力機關自行調查、提出處理建議的,這就應當納入權力機關監督的範圍。

  七、審查政府的行政法規、規章、決定和命令

  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根據我國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也有權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行政執法方面決定和命令。這是權力機關對行政執法監督的又一重要手段。但實際上幾乎沒有這類情況發生。

  八、對政府組成人員的罷免

  權力機關不僅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而且有權對構成違法犯罪或者失職的政府組成人員(包括行政執法負責人)予以罷免,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等。地方組織法也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

參考文獻

  1. 王臻榮.行政監督概論[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01.
  2. 2.0 2.1 2.2 楊惠基.行政執法概論[M].上海大學出版社,1998年04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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