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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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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反壟斷公益訴訟

  對於反壟斷公益訴訟的概念,學界的認識不完全統一。有學者認為,“反壟斷公益訴訟是指由於行為人排除或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使市場競爭機制遭受嚴重扭曲進而使社會經濟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時,法律允許公民或團體為維護社會經濟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制度。”還有的學者認為“反壟斷訴訟屬於經濟公益訴訟一種,而經濟公益訴訟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處理經濟違法行為的活動。”對公益訴訟探究多年的顏運秋老師沒有明確給出這一概念的定義,而是將具有公益性質的反壟斷訴訟稱為反壟斷公益訴訟,其重於探討這一訴訟制度在中國的現狀,即不同於西方國家反壟斷執法機構明顯的司法化趨向,而是“淪落為現行政府部門中一項常規性的管理工作”爪這種建立在行政部門自由裁量權基礎上的處理案件的方式,其合理性和公正性必將遭到質疑。

  這些觀點從不同的立場和角度,給出了反壟斷公益訴訟的定義。綜合各種觀點,反壟斷法公益訴訟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組織、個人等主體針對違反反壟斷法相關規定、危害或存在潛在危害社會經濟公共利益可能的壟斷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對案件依法進行審理的制度。定義確定的意義在於它可以為我們更好的掌握本質,體會它更精深的內在。

  反壟斷公益訴訟相對於其他訴訟形式具有顯著的不同:首先,反壟斷公益訴訟應當認為是屬於公益訴訟範疇的。與反壟斷法立法目的相對應,反壟斷公益訴訟目的是為了保護被壟斷行為侵害的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有效的市場競爭秩序以及消費者利益

  其次,提起訴訟的前提條件之一有關損害的相關規定,應既可能是壟斷行為已經造成了實際的損害,也可能是尚未造成實際損害,卻存在造成損害之可能性。這就是說,提起反壟斷公益訴訟不以壟斷行為已經損害國家利益、市場經濟秩序消費者利益為必然條件。再次,反壟斷公益訴訟中的被告往往是那些實力雄厚的大型企業集團,他們不論在財力還是人力_匕都具有天然的優勢,這種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地位和實力可能相差懸殊,極易造成不平等的訴訟地位形成,訴訟地位不等,訴訟結果往往更是很難實現對弱者的保護。最後,反壟斷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範圍比較廣泛,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組織以及個人等。一般訴訟要求提起起訴的主體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而反壟斷公益訴訟則不是這樣,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係的組織和個人也可能成為反壟斷公益訴訟的原告。

反壟斷公益訴訟的範圍[1]

  反壟斷法對壟斷行為的分類已經很明晰,包括簽訂壟斷協議以形成侵害消費者的同盟組織、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強凌弱”、經營者集中以占據更大的生產消費市場,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提起訴訟所針對的對象本質上便是這一個個的行為,於是,反壟斷公益訴訟包含的範圍也就由此可以確定,即:

  第一種,針對涉嫌簽署壟斷協議行為提起的公益訴訟。2000年,國內幾個大型彩色電視機企業結盟深圳,以同行議價的形式一同提高彩色電視機的零售價格,並且迫使彩管的供應商降價。以彩電、鋼鐵為髮端,其後又陸續有空調聯盟、民航機票價格聯盟、電腦價格聯盟券商們的佣金價格聯盟等等,一時間價格聯盟甚囂塵上。然而,我們看到,這些價格同盟最終都無一例外地難逃亡途之命。因這些“先輩們”赴湯蹈火,親身碰觸了幾乎不具有生命力的價格聯盟火焰,後生不再敢輕易踏上這條自取滅亡之路。2011年3月,國內幾個大型日化企業集體漲價,人們不加思索地聯想到幾年前的彩電價格聯盟,認為現在的行為無異於當年之情形,屬壟斷行業實施的壟斷行為,也有學者質疑,難道這又是一場價格陰謀?今年3月份,西班牙以涉嫌壟斷為由,給寶潔歐萊雅等八家企業開出了5000萬歐元的巨額罰單,於是越來越多的人們開始關註日化企業在國內的情勢是否已經構成了壟斷,是否存在秘密統一作價的行為。在經濟學和反壟斷領域,價格聯盟被稱為“卡特爾”,事實上,理論和實踐都證明瞭任何價格卡特爾形成後必然走向它的反面。聯盟一經形成,價格便富有極大的彈性,只要其中的某一個成員降低價格,必將從中獲利。於是,為了追逐利益,聯盟成員之間的價格爭鬥便不可避免,這必然會導致卡特爾機制的瓦解以及聯盟成員初衷之破滅。價格聯盟看似利益整體,實則每個成員都包藏唯己利至高之心。眾所周知,價格同盟實質就是壟斷,它不但違背了市場經濟下的公平競爭原則,同時更觸犯了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屬於違法行為。即使退一步說,價格同盟在短期內緩解了同盟企業的燃眉之急,但其潛在和長期的危害卻不容忽視。有此可能帶來的危害體現在如下兩個方面,一旦對此作出預測,問題的嚴重性不言而喻:一方面這一行為會阻礙企業之間的競爭。我們都知道自由競爭市場經濟的基本屬性,而失去了競爭的市場,就是一潭死水,看不到生命力、也看不到希望,而且,不同企業的經營成本也不盡相同,現在卻執行相同的價格,形成大家平均瓜分市場份額的局面,實際上無形之中是在保護落後、鼓勵不思進取,大有“一榮俱榮、一損俱損”之形勢,嚴重挫傷了企業發展的積極性,對企業長遠的發展根本毫無利益可啟;另一方面,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此舉必然最終損害到消費者的利益,並且不利於培養消費者成熟的消費理念。總之,一該壟斷行為於企業、與消費者、甚至整個行業的發展,均是不利的,沒有一方是長久的受益方

  第二種,針對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提起的公益訴訟。此方面的案例,真的是數不勝數,中國《反壟斷法》施行後的第一天,李方平律師訴網通的歧視用戶案,一時間,“反壟斷”和“網通”都被輿論界“包圍”得“水泄不通”。還有這幾年幾度遭遇反壟斷調查,並且官司不斷的百度公司競價排名的事宜,都可以列入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公益訴訟範圍內。再看美國,本世紀以來,美國司法部門根據1890年制定的反壟斷法,曾先後對一些大公司進行起訴。20世紀初,美國司法部對新澤西標準石油公司提起訴訟,該案判決該公司分解,即被肢解為埃克森美孚和美國石油公司等幾家公司。

  1969年,司法部指控IBM公司將硬體和軟體捆綁銷售,但後來科技的發展使得這場官司變得毫無意義,最後於1982年宣佈終止。1972年,司法部又指控美國電報電話公司有壟斷行為,10年後,公司敗訴後被迫分成8個小公司。舉世聞名的微軟案,1997年司法部起訴,2000年6月地區法官托馬斯·盤菲爾德·傑克遜對微軟壟斷案做出判決,下令將微軟肢解為兩個獨立的公司。自‘第三種,針對涉嫌經營者集中的行為提起的公益訴訟。中國商務部負責接收以下兩類有關涉嫌壟斷行為的舉報:“一種是有關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及其他反壟斷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集中的舉報;另一種是有關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實施並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涉嫌壟斷行為的舉報。”⑩中國反壟斷局對可口可樂併購匯源審查後,做出禁止收購的決定。根據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認真學習和貫徹<反壟斷法>的通知》中規定,可口可樂如果對此決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對行政行為不服的訴訟。

  但是,若商務部反壟斷局通過了該次併購的申請,或者僅做出了限制性的條件,那麼對於可能受到併購行為最終影響的廣大消費者,根據中國當前法律規定,卻在損害未發生前無法行使訴權來保護自己的利益,而這種事前的預防在經營者集中的壟斷行為領域實在是相當重要的。

  第四種,針對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提起的公益訴訟。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限制競爭的相關訴訟,大家最熟悉的莫過於被稱為“反壟斷第一案”的“國家質檢總局的‘電子監管碼’案”。從2005年4月開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推廣中信國檢經營的“中國產品質量電子監管網”業務,要求生產企業對所生產的產品賦碼加入電子監管網,供消費者在該網站查詢。除了入網企業必須繳納數據維護費用外,消費者也必須支付查詢信息費和電話費後刁‘能得知相關信息,此舉引發了相關生產企業以及本處於在正常經營競爭中的防偽企業的廣泛質疑。2008年7月,質檢總局發佈通知要求:“從2008年7月l日起,食品、家用電器、人造板、電線電纜、農資、燃氣用具、勞動防護用品、電熱毯、化妝品9大類、69種產品要加貼電子監管碼能生產和銷售。”2008年8月l日4家防偽企業:北京兆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東方惠科防偽技術有限責任公司、中社網盟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恆信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來京狀告國家質檢總局強推中國產品質量電子監管網(簡稱電子監管網),涉嫌違反《反壟斷法》,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當月4日受理此案。但是一個月之後,2008年9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向防偽企業代理律師周澤送達書面裁定,稱“本院不予受理”。法院做出此裁定的理由是,當事人超過法定起訴期限提起訴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該案錶面上看是損害了四家防偽企業的利益,但是實際上,這種違法行為具有很嚴重的後果,對生產企業來說可能增加巨額的生產成本,而這些成本最終也會轉嫁成為消費者的負擔,其行為根本上還是會損害到公共利益。

反壟斷公益訴訟理論基礎分析

  1.從法理學角度分析反壟斷公益訴訟之必要性

  (1)權利的社會化與傳統訴訟私益保護矛盾的客觀要求

  追溯法律的發展史,以私益保護為主的民法在歷史長河中占據了大半空間,這充分體現了社會對私益的重視,以及人們對私益觀的推崇。而隨著社會不斷發展,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愈加緊密,生產愈加需要社會各方的結合,整個世界經濟都處在不斷變化發展的聯繫之中,於是,由個人到集體,再到整個社會,權利主體構成特征的變化,必然帶來權益保護意思的進一步加強,團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開始逐漸進入人們的視野,得到人們的重視,權利呈現出社會化的傾向。而以保護私益為主的民法不能解決新的需求,社會對公益保護的需求呼聲四起。“傳統典型私法的代表—民法借用社會法理以補充其私法自治的缺陷,對所有權絕對、契約自由、過失責任三大原則進行修正,權利的享有和行使應尊重社會公共福利的觀念成為現代民法當然也含其它部門法的指導思想。”而由這些轉變,我們可以看到,針對壟斷行為提起的訴訟所體現出來的法理精神與當下的社會權利觀念十分吻合,具有時代意義。新型權益的出現必然要求與之相配的訴訟法出台,因此傳統的訴訟法必須要進行革命性的突破,打開中國法院網站,在案件庫欄目下,公益訴訟和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知識產權、勞動爭議等併列作為案例分類的子集,點開公益訴訟,自2007年至今,已有84條相關公益訴訟的信息,期間不乏引發社會關註的大案件。但相當一部分公益訴求因法律的缺失不能得到認可和保護。因此,反壟斷公益訴訟中利益衡量的首要原則乃在於突破純粹意義上訴益觀的束縛,更好地兼顧產業利益和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這兩方面的需要。

  (2)經濟民主的內在要求

  經濟民主的法哲學基礎是19世紀的理性主義和自然法思想。理性哲學認為,“人是一切事物的主人”。而最早將民主應用於經濟領域的是馬克思,他寫道:“平等應當不僅在國家領域中實行……它還應當在社會的、經濟的領域中實行。”美國總統羅斯福在《四大自由》中將自由權力從個人權利擴展到經濟權利和社會權利。社會主義領袖人物都曾對經濟民主有所論述。

  中國反壟斷法第一條規定:“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該法律宗旨主要涵蓋了三個方面的內容:保護競爭、保護消費者利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保護競爭本質上就是保護經濟民主,因為只有經濟民主才‘能為有效的競爭培育生存土壤,並且中國反壟斷法將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排列在宗旨的第一位,可見中國反壟斷法是堅持維護和實行經濟民主的,其主要任務或宗旨同樣是保衛和促進經濟民主。另外,從中國改革開放以來實踐發展來看,經濟騰飛離不開經濟民主政策的提倡,經濟民主帶給我們的不僅是經濟實力的增強,也讓民眾感受到在這樣的大環境下每個人都將具有的成長機會。這一點同樣在英美等發達國家民主的發展與國家強大的必然關係中也有極大的體現。因此,經濟發展要求經濟民主,經濟民主要求重視社會公共權益,重視公共權益則呼籲經濟公益訴訟制度的出台,經濟公益訴訟的形成和發展,首當其衝,必然引出經濟憲法之稱的反壟斷法相對應的公益訴訟制度,這期間的必然聯繫也將在今後的實踐中一一得到驗證。

  (3)社會主義法治的必然要求

  亞里士多德認為,“法治應當優於一人之治”。中國先秦法家就提出並推行過“法治”,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其推行法治的方法主要為“以法為本”,使法令成為人們一言行的唯一標準,這種法治在根本上是與後來資產階級提出的和民主聯繫緊密的“法治”完全不同的,那樣一個時代背景,也不太可能超越歷史時空隧道去預測未來世界的同名卻不同含義的“法治”。法治的核心是嚴格依法辦事,關鍵在於制約權力。社會主義法治在資本主義法治的基礎上,將這一概念推進到一個新的歷史階段。中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己經被寫進憲法修正案,依法治國的主體是人民群眾,客體是國家權力和公共事務,根據是法律制度,方式是多種而可行的,目的在於實現人民民主。我們所提倡的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特征是人民主權、法律至上、法制完備、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權力約束、權利保護、人權保障、社會自治等。壟斷行為無視人民的利益,侵害了廣大公眾的權利,這與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理念相違背,應該依法得以處置,而反壟斷公益訴訟制度充分體現了人民主權,法律至上、司法公正、權力約束、權利保護這些法治國家應有的基本特點,要實現法治國家的建設,必然要引入公益訴訟制度。

  2.從經濟學角度分析反壟斷公益訴訟之必要性

  經濟法學界少有學者從這個角度入手來分析研究反壟斷公益訴訟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以全新的視角,以壟斷和競爭的關係為切入點進行深入分析,從而推出制度構建的必然。

  西方經濟學自誕生以來,就崇尚競爭,反對壟斷。古典經濟學理論體系的真正形成是以亞當·斯密1776年的代表作《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為標誌。亞當·斯密提出自由競爭經濟體制,“這個體制像一隻‘看不見的手’協調者社會經濟活動,成為最能滿足人們需求的經濟體制。”大衛·李嘉圖是繼亞當·斯密之後的一個重要的只有競爭的推崇者,他極力倡導自由貿易,用比較優勢理論發展了亞當·斯密的理論,他覺得“在完全自由制度下,各國都必然把資本和勞力用於最有利於本國的用途上。……它使勞動得到最有效最經濟的分配,……並以利害關係和相交往的共同紐帶,把文明世界各民族結合成一個統一的社會。”自亞當·斯密到馬歇爾西方經濟學一直是以斯密的完全竟爭理論為基礎,作為一種經濟指導思想,始終占據統治地位。20世紀30年代,資本主義國家爆發經濟危機,這對資本主義經濟是一次沉重的打擊,在這樣的經濟背景下,時任美國總統的羅斯福推行政府干預經濟的政策,來應對國內爆發的經濟危機,使美國的經濟逐步轉危為安凱恩斯經濟理論成為當時西方經濟學的主導思想,在凱恩斯理論誕生的同時,新自由主義經濟思想得到了發展,與凱恩斯主義展開了激烈論戰。二戰後,新自由主義有了進一步發展,以哈耶克為代表的新自由主義理論,主張徹底的經濟自由主義,把經濟自由主義視為經濟學的最高原理。直到當代,最有影響的西方經濟學家薩繆爾森對自由競爭經濟贊不絕口,他說道“競爭制度是一架精巧的機構,通過一系列的價格和市場,發生無意識的協調作用。……它經受了任何社會組織的最基本的考驗。”自由競爭理論主流派認為,競爭經濟是最能滿足人類需求的經濟體制。在這個體制中,人們自由勞動、自由交換,它像一隻“看不見的手”,協調人們的生產和消費,及時地通過價格的自由升降,以達到供求平衡,有效地調節著社會資源合理配置。競爭是促進人類社會進步的主要動力,凡是沒有競爭的地方,也就沒有進步,久而久之,經濟就出現停滯,社會也就停止發展。

  完全競爭市場存在著無數買著和賣者,形成生產規模是小的分散的,難以實現規模經濟效應,不會促進整個社會經濟積極效應的增長。完全競爭市場企業產品生產是同質的,不能滿足社會消費者不同偏好的需求,也就決定了企業間不存在有一效的競爭。

  而且,這種市場形態下,要求消費者和企業能夠掌握完全信息,而這在實踐中是很難達到的,信息的不對稱,可能造成的局面是:各個企業為了謀求自身的發展,進行資本和技術的重覆投入,結果造成資源浪費,導致無效率的產生。從西方國家發生的經濟危機我們可以看到完全競爭理論帶來的負面影響。

  在壟斷與競爭的理論中,西方經濟學主流派的自由競爭經濟理論一直占據主導地位,壟斷理論始終是處於被貶低的地位,許多經濟學家都認為壟斷本身有著許多缺陷,對經濟發展存在著消極作用。壟斷的危害也的確很多。壟斷可能造成生產要素利用率下降,資源配置紊亂,扭曲市場價格,延緩經濟發展等等。壟斷造成的生產能力過剩、產品成本過高,以及大量廣告費流通費用的增長等因素,使得產品壟斷價格提高,並最終把這些由於壟斷所造成的價格提高都轉嫁到人民身上,從而削弱了人們有支付能力的需求,這就進一步加劇了生產與消費之間的矛盾,造成生產下降,經濟發展延緩。

  中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這樣的經濟體制下,我們所倡導的經濟學理論,既不是完全的自由競爭理論,也不是認為壟斷積極作用大於消極作用的理論,我們真正提倡的是在開放市場有效競爭的同時,給予特定領域、範圍、程度的行政干預,壟斷訴訟機制不健全可能導致的情形是:壟斷企業肆無忌憚地實施惡意壟斷行為,這樣就會破壞競爭機制,形成市場畸形。就像壟斷和競爭的關係一樣,任何一種單一狀態的市場都是不健康的市場,於產業發展不利、於消費者不利、與整體社會經濟公益不利,為使壟斷和競爭處於均衡的發展狀態,在經濟訴訟領域,必須要引入反壟斷公益訴訟制度,一方面,可以遏制具有危害性或潛在危害性的壟斷行為肆意妄為,另一方面,可以保障市場合理競爭局面形成,從而使交易雙方以及競爭者之間平衡發展關係走向,以便最終實現社會經濟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單純依靠行政,或單純依靠仿效民法的訴訟模式,都不能使壟斷和競爭的關係得以衡平。公益訴訟的引入,可以讓信息占有量不高的公眾避開這個不利點,在程式和制度方面得到補償,最終在巨集觀上取得一種均衡地位。

反壟斷公益訴訟的優勢

  反壟斷公益訴訟制度,作為一種新型的訴訟方式與手段,恰能很好的解決這個問題。與傳統法律理論和傳統訴訟法律體系相比,有著相較於傳統訴訟法律制度的優勢特征:。

  首先,公益訴訟的被訴行為一般並不直接損害原告私人利益,而是侵害了或危及到事關公共利益的市場競爭秩序。當個人的利益受到赤裸裸的直接損害時,他有內在的動因為維護自己的權益而自覺地向法院提起相關訴訟以尋求救濟,這一類型的損害通過傳統的訴訟手段即可解決。與此不同的是,在反壟斷公益訴訟中,原告起訴的原因可能與自身的利益並不具有直接的相關性,其啟動公益訴訟的目的是為了請求法院通過判決以保護因個人或政府機關的違法行為而受損害的社會公共利益。在這裡,需要我們思考的是囿於傳統的訴訟機制對原告資格的限制,該如何處理公益訴訟中原告的適格性問題。在此情形下,起訴資格的實質問題不在於是否涉及到個人利益或權利,而在於申請人是否存在權力的濫用。換句話說,當公益訴訟制度放寬了對原告起訴資格的限制時,越來越多的公民個人或社會團體會拿起訴訟的武器通過司法的途徑來救濟社會公共利益,那麼如何防止權利被濫用就成了公益訴訟制度設計的重要內容。

  其次,反壟斷公益訴訟方式雖然與原告資格認定相關,但它並不需要以一種獨立的訴訟類型進入司法領域。這種訴訟形式既可在行政訴訟中採用,也可適用於民事訴訟程式。如果被告是破壞市場競爭秩序的行政機關或其授權機構,則應適用行政訴訟程式提起反壟斷行政公益訴訟;如過被訴對象是公司等法人組織,則應適用民事訴訟程式的進行反壟斷民事公益訴訟。

  再次,反壟斷公益訴訟具有顯著的預防性。典型的訴訟類型主要致力於事後救濟,但由於公益訴訟中的社會公共利益一般涉及面廣,一旦發生損害損失嚴重,它的提起及最終裁決並不一定要求損害事實已經發生,只要依據現有情況能夠合理推斷出存在侵害社會公益的潛在可能性,即可提起訴訟,依法追究違法行為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反壟斷公益訴訟的這種預防作用將違法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k可以有效地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不受即將發生的違法行為的侵害,有利於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由於公平的市場競爭機制一旦遭受破壞就難以恢復,所以應當健全相應的法律制度依據以充分發揮反壟斷公益訴訟的預防功能,使公民在發現相關證據意識到侵害將要發生或尚未完全發生時能夠適用司法手段對其加以制止,從而阻止社會公共利益遭受令人痛心而無法彌補的損失或危害。

反壟斷公益訴訟在國外的產生和發展現狀[1]

  1.美國的反壟斷公益訴訟制度

  美國是最早設立反壟斷公益訴訟制度的國家。早在1890年,《謝爾曼法》就規定了反壟斷公益訴訟制度。根據謝爾曼法的相關規定,美國允許私人針對違反托拉斯法規禁止性規定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因反壟斷本身所具有的公共利益性質,托拉斯行為不僅可能損害到私人利益,更可能影響到正常的市場運行秩序、競爭機制和社會公益,故這裡規定的私人不僅僅局限於財產和利益受到損失的人,這一點在該法第七條的規定中得以體現。2月20世紀初,也就是在謝爾曼法頒佈後二十年的時間,《克萊頓法》開始施行,這部法律中進一步明確了私人作為訴之主體提起反壟斷的權利。如果勝訴,那麼可以獲得其損失三倍的賠償金,還有合理數額的律師費。這一點,不但體現了美國對個體人的重視,也體現了不同於中國的法律對律師地位的認可以及其在訴訟過程中作用的肯定。

  但,並沒有因為出台了這樣的規定,美國實踐中就立刻出現大量的反壟斷公益訴訟實例,真正的美國的反壟斷私人訴訟浪潮是以20世紀20年代末期美國訴通用電器一案為開端的。

  通過對美國出現的大量實例和反壟斷相關法律的分析,我們看出,實際上,美國的反壟斷公益訴訟可以從這樣幾個方面來理解:可以提起反壟斷公益訴訟的主體主要有檢查官、司法長官和私人,檢查官作為訴的主體的前提條件是,在國家利益受到侵害之時,其應該以國家的名義代為參加訴訟,通過訴的手段,使得國家遭受的損失得以賠償;檢察官還可以提起刑事訴訟,通過較民法更加有力度的刑事處罰措施來對違反法律之行為進行製裁;另外,也可以通過法律的手段改變市場結構的方法來達到遏制托拉斯行為之目的,以此使市場恢復到行為損害之前的有效競爭狀態。作為政府監護人的州司法長官代表本州內民眾的利益,可以用州政府的名義對壟斷行為提出民事訴訟,保障民眾獲得法律的援救。美國反壟斷訴訟中最值得稱贊,也最值得我們學習借鑒的便是,其允許私人參加反壟斷訴訟的機制,通過提倡私人起訴的途徑,來加強法律對競爭的維護,如我們熟知的“私人反托拉斯三倍損害賠償訴訟”。“對違反法律存在威脅性損害的可能,任何人、商號、公司、聯合會都可向對當事人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和獲得禁止性救濟,以防止損失的發生和擴大;法院可簽發預先禁止令”。另外,在訴訟成本方面,美國還有這樣的規定,即如果原告的起訴合法,不違反法律,其勝訴以後可以獲得一定的獎賞。

  由《克萊頓法》我們還能瞭解到,美國根據行業的特殊性,規定分別由不同的部門和單位負責特定的行業壟斷情況。例如銀行信托公司由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負責,航空公司由民航局負責,無線通訊傳輸由聯邦通訊委員會負責,除了對這些特定行業由例外的規定之外,其餘的反壟斷訴訟均由聯邦貿易委員會來行使相關職權。美國這樣對事權分工明確的做法,使實踐中紛繁蕪雜的案件變得有章可循,清晰的法律規定和慣例,必然帶來井井有條的市場秩序,既考慮到特殊性,又強制規定了相關領域的共性處理方式和方法,制度的完備,讓人折服。感嘆之餘,更該做的就是學習再學習。

  2.日本的反壟斷公益訴訟制度

  1947年,日本頒佈並實施了《禁止私人壟斷及確保公平交易法》,即《禁止壟斷法》。儘管當時在占領當局的強大壓力下沒能實施,但這部法律在內容上較為徹底的推行了反壟斷民主化的政策。它“是在高度發達的自由經濟體制下,為了防止和消除經濟力集中的弊害,使經濟機能得以健康運轉而制訂的法律。”日本的公正交易委員會由此部法律得以建立。而日本的反壟斷公益訴訟主要是由反壟斷執行機構,即公正交易委員會來執行,其對私人訴訟則做出了限制。:‘舊本禁止壟斷法規定,在沒有公正交易委員會告發的前提下,私人是不可以提起訴訟的。如果當事人依據禁止壟斷法的規定提起訴訟,當事人可以不需要證明侵害人的故意或過失。這種制度存在的問題是,很多反壟斷案件審理後的結果是沒有正式的審判裁決,而是通過一些像協商等非正式執法程式為處理結果的,導致無法制約和約束侵害人承擔本應承擔的責任,警告流於形式,似乎是在敷衍了事,而協商似乎也只能保護一部分人的利益,不見得是真的達到雙方都滿意的狀態,執法機關可能會急於解決案件,匆匆調解讓雙方當事人各讓一步。定紛止爭了,卻缺少對公益的保護意蘊,某種程度上可能會偏離立法本意。

  最後,再簡要介紹一下德國的反壟斷公益訴訟情況,同樣有助於中國對反壟斷公益訴訟制度的構建:德國的反壟斷法相關規定與美國有相似之處,即也規定了反限制競爭的執法機關,這一執法機關即是德國的科特爾局,該局受德國聯邦經濟部長的領導,執行反限制競爭法的工作,與美國不同的是,德國設有卡特爾法庭,專門負責取締濫用卡特爾的行為,後來,該法庭在二戰後,歸入到行政法院,也就是說,德國反限制競爭法目前的司法審判機關有專門的帝國行政法院下設法庭來審查,這樣針對某類行為設置的專門法庭,權威性和經驗的充足讓德國的反壟斷訴訟發展相當成熟。中國也可借鑒德國情況,像知識產權庭一樣,專門設置發壟斷法法庭,這樣不但體現反壟斷的特殊性,也使得不因法庭專業性不夠,而使該類案件不能得到合理公正的判決。另外,德國無利害關係的私人不能直接提起公益訴訟,但是當公共利益受到損害時,公民可以提起的是憲法訴訟,有點類似違憲審查。這裡的憲法訴訟是指“公民因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或其他權利受到某項法律的侵犯,而向憲法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宣佈該法律違憲而且無效的一種訴訟制度。”

國外反壟斷公益訴訟制度的優越性

  第一,公共利益在反壟斷公益訴訟制度的保障下可以充分得以實現。以美國為例,我們暫且不論微軟案件最終的結果如何。僅就本案來說,從中我們可以得知:在經濟範疇,美國政府可以動用行政權力與大型涉嫌壟斷企業進行對峙,其訴訟制度目的在於保護公眾的利益,包括消費者和與大企業有競爭關係的中小型企業,而更長遠的目標是要保護美國國家的整體利益、維持公平與自由的競爭狀態。美國形成的反壟斷訴訟機制以政府和個人為控訴主體,機制的設計嚴密而富於理性,這樣的制度設計可以確保法律的有效實施,更大地提高法律的權威地位。美國為了維持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不損害廣大消費者利益,不讓強者過於強大,弱者過於弱小,在反壟斷領域做了許多貢獻。不論通過何種途徑,只要是合法的,秉承正義的心裡,對廣大公眾利益的保護,就是對政府的保護,就是對美利堅民族的保護,不論對抗公益的對象是誰,美國始終註重對個人、對整體利益的協調和保護,重視一個個的人,便能將公益保護的範圍擴到最廣、深度挖到最大。個體的差異性不能阻擋公益的保護和實現。美國之所以強大,不單單是因為經濟發達,技術的先進,更在於這個國家長久以來形成的對個體重視的精神理念,這種理念,使生活其中的人們無一不為這個國家驕傲,只要有權利請求意識,那麼就會得到應有的重視,不論這些個體多麼卑微,因為政府知道,正是所謂的卑微的個體,才組成了龐大的公眾,公眾的力量可以載舟、亦可覆舟。我們深切地感受到美國法律以保護公益為突出特征的價值理念,公共利益以最大範圍和程度在得以實現著,這一點,太值得狹隘地以私益保護為主的中國訴訟制度學習和借槳。

  第二,反壟斷公益訴訟制度更能順應時代潮流,符合時代需求,具有現實意義;隨著法治環境日益提倡建立,民眾的法律維權意識逐漸升高,越來越多地人開始關註社會權利,關註民生,關註與自身息息相關的公共利益。在這種權利意識增長的時代,實體權利的賦予和程式權利的明晰應該相互配合,共同使人們在侵害行為發生時刻看到可以行走的路徑,並使之成為一種習慣,我們看到法律的進步了,法治環境也就一步步建立起來,而制度的健全對壟斷行為實施者也將起到震懾的作用,使違法行為在萌芽中喪生。這一點,國外許多國家做到了,例如美國,也取得了顯著的成效。我們暫且不看壟斷案件審理的結果如何,單就個案來講,對人們訴權需求的滿足以及對社會法治進步的推動作用是相當可觀的。而我們國家近些年,大量的公益保護類的案件也不斷的出現在我們的視線範圍內,人們對壟斷行業帶給人們競爭減少、消費成本增加、霸王條款等等的影響,開始覺醒,開始尋求以法律的手段實現切身的利益。中國鐵路行業一直是一家壟斷,實質作為服務行業的一種,我們感受到的服務實在太少了,去車站,我們只是被呼來喝去的告知這樣、那樣,像2010年李方平將北京鐵路局告上法庭,主要是圍繞鐵道部出的新規“普通列車乘客遲到車票作廢”而產生的訴訟,李方平因故未趕上火車,要求退票或者改簽,但被北京站工作人員告知“只能在開車前辦理”,車票作廢。

  我能想象李方平律師站在視窗被告知的表情,以及視窗內工作人員的態度和麵容。那樣的答覆不是在解答你的咨詢,而是明白的告訴你,這個事情不可以。如果你多問一句,為什麼。那面一定是冷冰冰的回答:“這是規定”。鐵路行業的工作人員早已經形成習慣了,他們一定不覺得這樣做有什麼不對。而事實上,鐵路作為服務行業的一種,完全沒有將客戶的利益放在行業規範里,我們買了火車票,實則與鐵路局簽訂了服務合同,但這合同的內容我們是說了不算的,我們完全沒有合同法中規定的權利—合同簽訂雙方當事人應該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合同。因為,鐵路僅此一家,我們除了其他運輸工具的選擇外,其實就是別無選擇。以鐵路作為交通上具出行的旅客千千萬萬,不是每個人都有時間和精力去為了一次兩次出行受到的不公平待遇或者損害而去做點什麼的,所以,公益訴訟制度的引入,相關團體組織等具有原告資格的主體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為廣大民眾“排憂解難”,為捍衛崇高的事實上關乎每個人切身的公共利益而與壟斷行為抗爭。

  第三,反壟斷公益訴訟制度更好地體現了民主的理念。通過研究我們發現,雖然各國的公益訴訟制度在名稱上各不相同,但其背後的基本法學理念是一樣的,那就是對弱小者的保護,對社會上弱勢階層的關註。民主是法治的前提,沒有民主,法就不可能是多數人意志的體現,不體現多數人的意志,法就失去了最基本的社會基礎,依法而治就不可能進行。沒有民主,法就不可能在社會中得到有效的貫徹實施,沒有民主法治就不能起步,沒有民主,法就可能成為專制者所壟斷、所驅使,法便失去了應有的尊嚴和權威,結果是人治取代了法治,專制取代了民主。民主同時也是法治的目標。民主乃人民主權、多數人的權利、多數人的統治,法治必須在民主的基礎上又以民主為目的,不以民主為目標的法治必將演化為人治,甚至專制。:”反壟斷公益訴訟制度,充分體現了民主的理念,對信息不對稱中的弱勢一方的保護,以及註重公益目標的實現,也恰恰在法律上表現出極大地民主。

反壟斷公益訴訟與反壟斷訴訟的區別

  反壟斷領域中,並非所有針對壟斷行為提起的訴訟都屬於公益訴訟的範疇,反壟斷公益訴訟不同於此領域一般訴訟的兩點顯著特征是:第一,反壟斷公益訴訟中的被侵害客體可能是數量龐大的公眾,亦可能為抽象的公共利益,而反壟斷普通訴訟則可以被民事訴訟所包含,其受侵害客體為明確的個體私益,無關公益,遵循民事訴訟一般規定即可。第二,反壟斷公益訴訟具有顯著的預防性,能較好地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從而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反壟斷公益訴訟的提起和最終裁決並不要求一定有損害事實發生,只要能根據有關情況合理判斷有社會公益侵害的潛在可能,就可提起訴訟由違法行為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總之,反壟斷公益訴訟具有明顯的公益性,是對傳統訴訟模式的突破。美國司法部訴微軟案件,從主體和侵害客體來看,都具有明顯的公益性,當屬反壟斷公益訴訟的範圍。

參考文獻

  1. 1.0 1.1 鄭巍緯.反壟斷公益訴訟制度研究[J].《北方工業大學》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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