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壟斷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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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垄断协议行为)

目錄

壟斷協議概念

  壟斷協議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經營者(包括行業協會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就是通常所說的卡特爾,壟斷協議是較為常見典型的壟斷行為。指通常所說的卡特爾,是指經營者之間通過合謀性協議,安排或者協同行動來相互約束各自的經濟活動,在一定的交易領域內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壟斷協議危害

  壟斷協議往往造成固定價格、劃分市場以及阻礙、限制其他經營者進入市場等排除、限制競爭的後果,對市場競爭危害很大,為各國反壟斷法所禁止。

壟斷協議特征

  一般具有三方面特征:一是以排除、限制競爭為目的;二是實施主體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經營者;三是共同或者聯合實施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壟斷協議類型

  壟斷協議可分為橫向壟斷協議縱向壟斷協議

  橫向壟斷協議包括:實施固定價格、限制產量、劃分市場、限制購買或開發、聯合抵制其他競爭對手等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縱向壟斷協議包括:固定或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等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壟斷協議豁免

  在實踐中經營者達成的某些協議雖然具有限制競爭的後果,但整體上有利於技術進步、經濟發展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各國反壟斷法又大都規定在一定情況下,對經營者達成的這類協議予以豁免。 反壟斷法規定: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

  (一)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

  (二)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

  (三)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

  (四)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五)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

  (六)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

  (七)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屬於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情形,不適用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經營者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並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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