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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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訴訟(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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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訴訟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和相關的社會團體、組織、公民個人,根據法律,對違反法律,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司法救濟。
公益訴訟的方式[1]
公益訴訟包括直接起訴、支持起訴、督促起訴三種方式。
1、直接起訴。檢察機關以原告身份對侵害公共利益行為直接起訴,主要是適用於無主體主張權利或資產流失單位怠於行使債權類型。如國有資產流失案中,單位出於本部門利益考慮,低價出售國有資產不願起訴,或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此類訴訟勝訴率最高,更易有大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但檢察機關的起訴權尚處於無法無據狀況。
2、支持起訴。檢察機關支持受損害單位向法院起訴,如受害者較多或發生利益被侵害,事發單位不知採取何種手段的,可以支持其向法院起訴。
3、督促起訴。是指可能會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案件,用法律手段督促當事人起訴,防患於未然,此類方式適用較多。檢察機關應根據不同案情,採用不同方式維護國有資產。
對人民法院判決不公引起國有資產流失的案件,可以檢察建議或提出抗訴的方式監督法院糾正。對於因刑事犯罪給國家造成損失的,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輓回國家的經濟損失。對於國有資產流失單位沒有採取相應措施的,可以檢察建議方式建議該單位提起訴訟,維護國有資產。對於發現國有資產流失,事發單位不知採取何種手段的,可以支持起訴的形式,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保護國有資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公益訴訟的必要性[1]
1、公益訴訟是保護民生、民權的重要途徑,是司法體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1997年,我國河南方城縣檢察院辦案中發現縣獨樹鎮工商所將價值6萬元門面房以2萬元賣給他人,但其中未涉嫌受賄等職務犯罪,是放任不管?還是保護國有資產?在無法律具體明確規定情況上,縣檢察院決定大膽探索,縣檢察院以原告身份將方城縣工商局列為被告向法院起訴,法律判決認為買賣合同未依法評估,未經國資部門批准,違反法律規定,撤銷買賣合同,輓回經濟損失,遏制了國有資產的流失。由此全國很多地方開始進行探索試行。但是因民事法律還缺乏相關的具體法律依據,有的法院以檢察機關不是利害關係人為由駁回起訴,使檢察機關公益訴訟處於軟弱無力境地。
去年中央政法委的《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若幹問題的意見》,提出優化司法職權配置等四項改革措施,加強權力監督制度為重點,以解決影響司法公正突出問題,滿足人民群眾司法需求。圍繞中央確定的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決策上,公益訴訟就是完善訴訟法律制度,進一步保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進行司法體制改革的重大舉措之一。當前,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我國處於矛盾突顯期、敏感期、多發期,如多發的有環境污染案、國有資產流失案、“有毒奶粉”案等等對弱勢群體利益和資源、環境等公共利益的侵害,引發新的社會矛盾。如國有資產流失,伴隨而來是對企業職工安置、社會養老保險、醫院保險利益的侵害,導致乾群關係緊張,職工群體性上訪頻繁。作為弱勢群體的職工,“信訪不信法”,通過法律尋求救濟異常困難,因此,進行司法體制創新改革,突出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賦予其公益救濟,完善相應訴訟制度,擴大司法監督體系的覆蓋面,更好地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更好地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公益訴訟能使一些複雜的社會矛盾轉化為法律問題,通過司法解決,使當事人趨於理性,防止糾紛升級、對抗,達到和諧穩定。充分體現人民的意願,著眼於解決群眾不滿意的問題,自覺接受人民的監督和檢驗,真正做到改革為了人民,依靠人民,惠及人民。
2、人民檢察院的地位作用決定了其履行公益訴訟更便捷有效。
檢察機關是法律的監督機關,是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其職責也是為更好地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受非法侵害,捍衛法律的權威和對受害者進行救濟保護。而我國民事法律對原告主體資格的嚴格限制,使原告主體大多局限在公民個人。而檢察機關真正履行“原告”權利,相比之公民更容易勝訴,取得巨大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首先公益訴訟的受害方處於弱勢群體地位,涉案金額巨大,訴訟成本高昂、有畏難情緒。其次,民事案件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當事人雙方信息的不對稱性,取證困難,而檢察機關代表公共利益,不謀求自己利益,更公正無私。檢察機關直接對人大負責,地位超脫不易受干擾,公益訴訟中可以依法定手段收集證據,而其它機關、團體、個人不具有這一法定職權。檢察機關熟悉法律法規,更便於與法院的溝通,爭取法院的支持。同時,社會影響更大,更能體現法律公正,更能化解矛盾糾紛,夯實黨的執政基礎,改善乾群關係,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3、公益訴訟是與國際接軌、法律一體化的表現。
公益訴訟首創於18世紀的法國。大陸法系國家中,《法國民事訴訟法典》規定:檢察機關可以作為主要當事人起訴,或聯合當事人參加起訴。而英美法系國家中範圍更擴展,理論上檢察官可隨時介入任何民事案中,只要該案涉及國家利益。目前,世界上很多國家普遍適用公益訴訟,英、美、日、俄、德等國已建立完善了檢察機關提起或參與民事訴訟的制度。在社會主義國家中,原蘇聯率先實行公益訴訟。我國相對滯後,目前仍處於試行探索階段,特別是針對當前我國處於企業改革改製關鍵時期,實踐中出現的各式各樣的國有資產流失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要求各地在條件成熟情況下穩妥地開展試點工作,發揮檢察機關保護國家利益和國有資產的職能作用,這體現經濟全球化與法律全球化的相互契合。
近幾年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大量的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利益的民事、行政違法行為不斷涌現出來。據國家統計局資料披露,近幾年國有資產以年均5%的速度流失。進入90年代後,每年流失1000億元,日均流失3億元。?在環境污染方面,酸雨、沙塵暴、水土流失、土壤沙化等等生態問題無一不與違法行為有關,且已經相當嚴重地影響到了經濟與社會的協調發展。歸納分析,我國公益利益廣泛遭受侵害的嚴峻事實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1)污染環境;(2)破壞生態平衡;(3)侵害廣大消費者權益;(4)危害社會公眾生命和身體健康;(5)擾亂市場經濟秩序,侵害民事公益;(6)不當處分國有資產,造成國有資產流失;(7)破壞社會公益事業(主要包括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 等事業);(8)危害公安全;(9)侵害其它民事公益。
公益訴訟從2005年開始受到媒體和社會的高度關註,然而2007年以後媒體上關於公益訴訟的新聞減少很多。其中的原因既有媒體自我限制,也有公益訴訟自身沒有實現新的突破的因素。考察我國近年來帶有公益性質的訴訟,結果大都不盡如人意,主要有以下幾種結局:
1.受害者無法或不願意提起訴訟。以國有資產流失案件為例,國有資產屬於全體公民國家機關依照全體公民的授權管理國有資產。但對於國有資產的流失,公民卻無法直接提起訴訟,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往往以不具有法人資格為由拒絕提起訴訟。例如在湖南嶽陽縣的一個案例中,受害者縣日用雜品公司和其主管機構縣供銷社明確表示不願意提起訴訟,而岳陽縣國資辦表示其不具備法人資格,有管理權卻沒有訴權。
2.法院以各種理由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由於公益訴訟涉及的是廣大群眾的利益,而對方往往是大企業或政府機關,人民法院出於各種顧慮,不願立案。此外,長期以來中國司法界一直認為,法官在訴訟中必須嚴格依據制定法進行審判。這導致法官遇到無明文規定的情況就無能為力,此種情況下法院往往不予受理,或者判決原告敗訴。在轟動全國的銀廣廈案和億安科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院“受理的時機還不成熟”為理由,於2001年9月24日向全國各級法院下發406號通知,要求各級法院暫不受理相關訴訟 。
3.受害者雖然勝訴,但未能達到預期的維護公益的效果。河南淮陽縣青年農民葛銳以鄭州市火車站廁所收費違法為由起訴鄭州鐵路分局。該案經過近三年的審理,法院最終判決葛銳勝訴,鄭州鐵路分局返還葛銳0.3元廁所收費,並承擔一審、二審訴訟費用各50元。然而根據媒體的報道,鄭州火車站在敗訴後,仍然繼續收取入廁費用。
4.公益訴訟案件的結果來看,通常敗訴的居多。在已發生公益訴訟案件中,除少數幾起個人公益維權訴訟獲勝之外,多數訴訟案件尤其是以公權力和強勢部門為被告的公益訴訟,多以敗訴或原告撤訴而告終,如引起全國關註的“進津費”訴訟案一審原告敗訴;全國首例納稅人狀告財政局私自超過預算購買小轎車案,無果而終;全國首例新聞記者因採訪政府機關被拒絕而引發的行政訴訟,戛然而止……這充分顯示公益訴訟成者少,“敗”者多,凸顯公益訴訟的步履維艱。
5.部分案件以中國特色的方式取得了民眾的勝利,但這並不能導向一種理性的法治社會。這種模式流程如下:起訴,不在乎法院是否受理,也不在乎是否能勝訴;新聞媒體的炒作,討論,有關部門出面表態堅決制止或取締,結果是成功的。這種正義實現模式存在致命缺陷:因為這並不能導向一種理性的法治社會。個案的成功反而使人們過分相信並依賴於這種非法治甚至可以說是反法治模式的力量,而這種力量並不一定永遠將結果導向正義,容易被誤導甚至被操縱。
造成公益訴訟處境尷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制度設計的缺陷、法院審判能力的欠缺以及政府和公眾為公益訴訟意識淡薄等等,大體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1.我國法律制度排斥非刑事性公益訴訟
在中國現行的三大訴訟法中,唯一明確公益訴訟的是針對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的犯罪行為,授權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除此之外,立法上沒有關於公益訴訟的蹤跡,無法對損害公益的行為進行法律追究。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原告資格採用“適格說”,即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行政訴訟領域,原告的主體資格取決於“是否有法律上的利
害關係”,只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才有權提起行政訴訟。從法律制度設計上排除了公益訴訟存在的可能性,這也是近年來許多公益訴訟雖然引起媒體和公眾的廣泛關註卻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最根本原因。
2.公益訴訟得到公眾的稱贊卻沒有得的公眾的響應
違法行為侵害了國家利益、公利益、但並未給公眾、社會組織造成直接經濟利益的損失,所以, 現實生活中,公眾大多會採取?“袖手旁觀,明哲保身”的態度,不願提起公益訴訟。一方面是由於我國相當多的民眾和社會組織的法律意識比較淡薄的,另一方面是對手相對強大,弱者屈於壓力,被迫忍氣吞聲。因此,以實際行動支持公益訴訟的人太少。
3.公益訴訟受到政府的關註卻沒得到政府的支持
公益訴訟往往涉及重大的公民權利和社會問題,牽涉眾多,一般都會引起社會的廣泛關註,對政府造成極大壓力,這可能是政府不能接受和支持的一個因素。2006年 02月14日《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曾指出要“發揮社會團體的作用,鼓勵檢舉和揭發各種環境違法行為,推動環境公益訴訟。”然而,事實是公益訴訟案件依然是立案難、勝訴難;政府方面沒有出台任何鼓勵公益訴訟的措施,相反,主管律師業務的行政機關和協會卻從上往下傳達了不鼓勵律師從事公益訴訟的信息。
4.公益訴訟舉證困難導致最終敗訴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簡言之,就是“誰主張,誰舉證”。在公益訴訟中,原告一方多是公民個人和社會團體,而被告往往是享有某些特殊權力或擁有先進科學技術的企事業單位,對處於劣勢地位的原告一方,要求其對被告的違法行為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難度相當大。在實踐中,因原告舉證不能而敗訴的公益訴訟屢見不鮮。
目前,我國對社會公利益受到侵害的行為,一般由主管部門出面解決。對公益訴訟在實踐中的尷尬遭遇,有資深法律專家分析在我國公益訴訟機制缺失,法律上對此還沒有專門的程式規定,法院在實體上很難支持原告的訴請。因此,在現階段發展公益訴訟有賴於社會各界的支持和幫助。
(一)行政機關樹立公益保護意識,積極支持和鼓勵公益訴訟的發展
目前對公眾利益侵害最大的往往是一些行政性壟斷集團,這些集團或者自身直接具有行政權力,或者與行政權力部門有著種種利益上的一致性。以上主體往往為實現部門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無視公眾利益的存在和保護。在此種情況下,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要樹立公益保護意識,加大監管力度,積極支持公益訴訟,為公益訴訟開方便之門.
(二)司法機關應排除干擾,積極保護國家公利益
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實際上在涉及行政性壟斷部門的案件時,面對行政機關尤其是黨政領導的干預,法院、法官在履行職責時往往處於非常尷尬的境地,尤其是在涉及到法官個人利益的時候,法官往往不得不屈從於外來的干預。從這方面來看,造成目前公益訴訟之所以不能勝訴的根本原因並非在於立法,而在於司法機關的主動性、能動性未能充分發揮出來。
一個公益案件,如果法院只判決其停止對本案的侵權,賠償十元錢,這個案例就只有個案意義和宣傳意義。一個公益案件,如果法院在判決本案侵權成立、賠償十元錢的同時,延伸到其基礎性行為的審查,判令其依據的文件違法無效,不得適用,停止其所有的侵權行為、判令禁止其所有的收費行為,那麼,一個五元十元的判決,就可能影響到一個大公司和公權部門的幾億幾十億的收入,而這樣的判決,在我國的《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中,都是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的。即使現在的法律框架不作修改,中國的法官們如果真正理解了公益訴訟的意義,同樣是可以大有作為的。
(三)法學界應繼續深入探索公益訴訟理論機制,為實現公益立法推波助瀾
公益訴訟是比較複雜的訴訟類型和權利義務調整機制,如果制度安排和機制設計不合理,也可能導致公益性行動受阻滯。目前我國公益訴訟立法缺失,需要相關法律人士和專家學者繼續深入的研究,嘗試突破立法技術瓶頸,為實現立法鋪墊扎實的理論基礎。在這方面,文章認為有若幹關鍵問題需要解決:一是如何區分公益訴訟和私益訴訟,以便確定公益訴訟的範圍和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二是探索公益訴訟制度的保障制度,主要體現在訴訟費用的分攤問題、訴訟激勵機制的建構和限制訴權濫用問題上;三是探討訴訟請求和責任承擔方式改革問題,以便實現公益訴訟真正維護公利益的目的;四是研究確保公益訴訟有效執行的保障制度,包括訴訟過程中和訴訟終結後的執行制度保障,以使公益訴訟達到預期目的。
(四)公眾要提高法律意識,積极參与公益訴訟
目前的公益訴訟其實質為帶有公益色彩的私益訴訟,是基於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根據目前法律的規定,只要符合起訴的條件,法院就應該尊重當事人的訴權立案受理。按照今天的《民事訴訟法》,無論是必要的同訴訟還是非必要的同訴訟,幾百人、幾千人作為同原告、推舉代表人進行訴訟也完全是可以的。這樣,即使不修改現行法律,只要公眾具備必要的法律素養,提高法律意識,完全可以通過現在的公益訴訟類型以實現維護多數人公利益的目的。在客觀上,這種帶有公益色彩的私益訴訟不論是一人起訴或是多人同起訴都有助於維護公眾利益。
(五)構建完善的公益立法是公益訴訟發展的根本所在
公益訴訟實踐困難重重,很大的原因就是立法空白。中國公益訴訟要真正開展起來,從現在的實際問題和實踐總結來看,立法上的突破是萬河之源。近年來,我國以建設法治國家為重要國策,現在又致力於建設和諧社會,當然需要高度重視包括公益訴訟機制在內的理性化、法治化治理之道的發展和提高。公益訴訟既能解決很多矛盾和衝突,又有利於社會穩定與和諧,且利於法治等更根本的價值和目標。因而,法治國家對公益訴訟往往採取是容許、鼓勵態度。在當今倡導法治現代化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背景下,應當明確除環保領域外,在國有資產流失、破壞資源、壟斷、不正當競爭等等所有關係公利益的領域,都應該發展與完善公益訴訟制度。在我國只有構建完善的公益訴訟制度才能從根本上剋服公益訴訟所遭遇的各種尷尬狀況。
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2]
一、公益訴訟制度的特征
公益訴訟制度是指對違反法律、法規,侵犯社會公共利益和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的行為,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可以根據法律的授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違法者承擔法律責任的制度。公益訴訟制度由來已久。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時期,是相對於私益訴訟而言的。同私益訴訟相比。公益訴訟有以下特征:
第一,公益訴訟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同現有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不同。公益訴訟的目的不是對特定的法人、公民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而是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主持社會正義。所謂國家利益,包括國家的經濟、軍事、外交等方面的利益,其中經濟利益的內容主要是對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而社會公共利益,應解釋為社會生活的基礎條件、環境、秩序、目標和道德準則及良好的風俗習慣。
第二,公益訴訟案件的原告可以是與案件本身無直接利害關係的任何組織和個人。公益訴訟中的原告既可以是直接受到侵害的社會組織和個人,也可以是自身權利沒有受到任何侵害的組織和個人。也就是說。只要有違法行為侵害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不特定多數人的合法權益。除檢察機關可以代表國家提起訴訟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第三.公益訴訟具有國家干預的成分,根據私權神聖的傳統理念。國家和個人均不得介入他人私權領域,但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矛盾始終存在。契約自由與公序良俗原則同生同長,基於個性的張揚不能否定社會公共利益的存在。絕對的自由必然造成權利的濫用。維護公序良俗是私權得以自治的前提,建立公益訴訟制度,國家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他人的行為提起訴訟。特別是賦予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權,以公權介入私權。無疑具有國家干預的色彩。同時由於公益訴訟的自身的特點。決定了在其訴訟過程中,要對當事人的一些權利進行限制,如撤訴權等。這些無疑都具有國家干預的存在。
二、公益訴訟的憲法依據及其意義
1.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建立公益訴訟的憲法依據。實行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我國憲法規定的治國方略。依法治國,首先要有法可依。我國目前尚處於轉型時期,一些體制上的因素使國有資產和社會公益受損,有些官員利用手中的資源配置權進行權力尋租或怠於對國有資產進行保護管理乃至故意侵吞國有資產。有的公司只顧自身效益而置環境污染不顧,有的經營者惡意壟斷市場,侵害廣大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在一個法治社會,有損害必有救濟。為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的利益損害及時提供法律救濟。正是國家司法制度設立的天然本能。但對於上述案件,在當事人不願起訴,其他人又不能起訴的情況下,根據現行訴訟制度,只能導致訴訟主體的缺位。建立公益訴訟,正是為了彌補法律的漏洞。防止此類案件的發生。
2.公益訴訟制度是憲法關於民主、監督原則在訴訟領域中的具體體現。公益訴訟制度在保護公共利益的同時,為人們參與國家管理、實現民主權利提供了一條新途徑,同時賦予檢察機關公益起訴權,使得檢察機關能夠更好履行憲法規定的監督職能。這樣人民群眾通過公益訴訟行使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並通過這種權利的行使來監督法律和權力的實施,人民檢察院通過公益訴訟制度行使法律監督權,二者有效結合。使違法者得到製裁。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得到保護。
3.建立公益訴訟制度,有益於增強國有資產的保護力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改革開放以來,由於新舊體制並存,各種經濟成分並存,產權關係不清與產權管理缺位並存,使國有資產流失問題日趨嚴重。我國目前平均每年流失、損失的國有資產高達600多億元。這意味著我國每天流失國有資產達1.3億元,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之一就是一些國有資產流失案件沒有起訴人,不能及時有效地得到司法保護。實務界為此進行了一些嘗試,如在浙江發生的浦江良種場違規低價拍賣房產一案中。檢察院訴請法院判其房產買賣行為無效。筆者在為檢察院之舉叫好的同時,心中不免疑問,檢察院起訴依據何在?建立公益訴訟制度,為保護國有資產免受損失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依據。
4.建立公益訴訟制度,對完善我國司法體系,適應加入WTO的需要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我國已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經濟的全球化趨勢必定對各國的法律產生更大影響。國際侵權的增多對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完善法律提供了壓力和動力,相互借鑒,取長補短,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公益訴訟制度,無疑會增大社會經濟的保護力度。目前,絕大多數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都規定有公益訴訟制度,對這些制度的有益借鑒,有利於加快我國法治化進程。
三、對我國建立公益訴訟制度的若幹設想
1.適格之原告。一般認為,提起公益訴訟的原告有三種:一是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公益訴訟。二是任何組織、個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三是由行政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筆者認為,結合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應賦予檢察機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公益訴訟起訴權,行政機關不宜作公益訴訟的原告。這是因為,檢察機關充當公益訴訟代表並提起訴訟是各國通例。檢察官在代表公益方向,尤其在司法和訴訟活動中被視為直接的、當然的公益代表人。在美國、法國、德國和歐洲其他一些國家,檢察官均有權參加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在我國,人民檢察院是我國憲法規定的法律監督機關,由檢察院以國家公益代表人身份提起訴訟,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權的最佳途徑。當代立法的趨勢是不斷放寬起訴資格的要求,使更多的人能夠提起訴訟,在確認原告資格上經歷了從受害人訴訟,到利害關係人訴訟再到公益訴訟的發展過程。可見,賦予任何公民、法人、組織公益訴訟權,不但能鼓勵公民的參與意識,提高法制觀念,增強主人翁的責任感,而且符合當今世界的立法趨勢。至於行政機關,擔負著執行法律管理國家事務的職能,可通過行使職權製裁違法行為,沒有必要通過訴訟方式,而且賦予行政機關公益訴訟提起權,會與檢察院發生衝突,造成起訴制度的混亂行政權的過分擴張。其結果會使行政權過多介入私權,使私權受到侵犯。所以,行政機關不宜作公益訴訟的原告。
2.案件範圍與立法模式。公益訴訟畢竟不同於私益訴訟,應對其案件範圍加以適當限制,以防他人假公益之名侵犯私權。筆者認為,應採用單行立法的列舉式,即在行政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中僅提及這種制度,但對何種案件可提起公益訴訟,要視單行法律具體規定。一般認為,提起公益訴訟的案件有以下三種類型。第一,侵犯國有、集體所有資產的案件,如非法占有、轉移公有資產、瀆職損害公有資產案。第二,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案件,如壟斷、不正當競爭案件,侵犯消費者權益案,價格違法、非法經營案。第三,妨害國家巨集觀經濟管理的案件,如違反統計法、違反稅收徵管秩序、違反金融法的案件等。
3.司法審查和前置程式。為了防止濫用訴權,對公益訴訟應建立嚴格的司法審查制度和前置程式。司法審查是指人民法院對提起公益訴訟的案件進行審查,包括對原告資格的審查和證據的審查,即原告是否以維護公共利益為目的,是否屬於公益訴訟案件的範圍,是否提供了足夠的證據。前置程式,即對公益訴訟案件,原告在起訴前,不論是檢察機關提起訴訟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訴訟,都應先履行告知程式,即原告在瞭解到被告具有違法行為時,首先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告其違法行為。要求其糾正並可要求賠償,被告在一定期限內不予答覆,或者對答覆不滿意的才可向法院起訴。被告的答覆能助於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查和瞭解。
4.公益訴訟的審判和訴訟費用的擔保。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除在提起主體,案件範圍以及訴訟目的有所不同外,二者並無太大差別。因此,公益訴訟可根據具體案件性質分別適用民事或行政審理程式,在訴訟費用的承擔上,我國一貫採用的原告預交,敗訴人承擔的原則。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中被界定為公訴人,但這僅從檢察機關是以國家名義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而提起訴訟這一意義出發的。並不表明其享有特權。除與其職權相適應的調查、取證、傳喚證人、鑒定勘查等權利外與一般當事人無異。檢查機關提起公益訴訟不應交訴訟費用。但被告在勝訴後有權就其損失申請國家賭償。為了防止一些原告惡意濫用訴權。人民法院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或依被告請求責令原告提供訴訟費用擔保。當然,對作為原告勝訴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國家可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