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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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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駁回起訴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訴書後,依法對其進行立案審查,發現原告沒有起訴權利,依照法定程式裁定予以駁回。

駁回起訴的特點

  它具有以下的特點

  1、本質上,駁問起訴是對當事人程式意義上的訴權的否定;

  2、形式上,駁回起訴是採用書面裁定;

  3、適用對象上,駁回起訴是針對立案受理之後發現起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案件;

  4、救濟方式上,駁問起訴採用上訴途徑;

  5、效力上,駁回起訴不能阻止當事人的再次起訴。

駁回起訴的適用條件

  (1)從適用的目的看,由裁定的性質決定,駁回起訴並非解決原告有關具體行政行為指向的權利義務問題,可見,駁回起訴以解決原告有無程式意義上的訴權為具體目的,以達到有利於維護訴訟主體訴權的合法行使、防止濫用訴權、保障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的根本目的。

  (2)從適用的主體看,駁回起訴適用的主體必須是行使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第3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設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表明瞭判決、裁定權是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審判權的重要標誌,也是人民法院審判職能的集中表現,這種裁決權是人民法院特有的。

  (3)從適用的對象看,《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規定:“依照本法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原告。”可見,只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享有起訴權,從而法律保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充分得到司法救濟。因此,駁回起訴的適用對象只能是原告,而不是在行政訴訟中的被告-行政機關。

  (4)從適用的階段看,駁回起訴適用於“行政訴訟中”,即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行政案件後,至終結訴訟(結案)前,依法隨時可以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定。處於動態中的案件,立案受理後,因情勢變更,會產生新的法律事實,會發生各種變遷,這就需要法院在審理中及時運用裁定駁回的方式保障各方訴訟權利的合法行使。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法若幹意見》第17條規定:“人民法院在第一審程式中,徵得原告的同意後,可以依職權追加或者變更被告。應當變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表明瞭一審法院適用駁回起訴的階段存在於“一審訴訟中”即法院立案受理後至一審終結前。

  (5)從適用的範圍看,所謂適用範圍,是解決什麼樣的起訴、哪些起訴才能適用駁回起訴的問題。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在行政訴訟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應予裁定駁回。可見,起訴條件是把握駁回起訴範圍的標準。《行政訴訟法》第41條規定:“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指明瞭起訴的四項具體條件,為駁回起訴適用範圍的劃分提供了法律依據。

  (6)從適用的形式看,駁回起訴必須用書面形式-行政裁定書,在裁定書上必須由負責審查該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才有效。另外,“依法論理是司法文書區別於其他文書的顯著文體特點之一,依法論理要求司法文書的在認定案件事實,論述裁判理由時必須具體、精確地適用法律規定。”(註:嚴惠仁:《行政判決、裁定應引用相關行政法條款》,《行政法學研究》,1995年,第2期,第51頁。)駁回起訴裁定書作為司法文書,必須符合這一要求,即引用法律要註意精確性和順序,應精確地指出法律依據的名稱,按條、款、項、目順序載明。而不能含糊其辭地表現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與法相悖”等等書寫方式。

駁回起訴的適用情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11條以及有相關規定的情況。駁回起訴適用於以下幾種情況:

  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原告與本案無直接利害關係。例如其所主張的權利屬於他人或是他人的權利受到了侵害。

  3、沒有明確的被告。如被告的信息不祥,人民法院無法通知被告應訴。

  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如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卻說不出賠償多少數額。

  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的範圍。如單位內部分房或內部工作責任制規定的內容。

  6、沒有管轄權或按照級別管轄的規定,不屬於該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如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由原、被告住所地以外的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或經濟案件的標的額應由其上級法院管轄的案件。

  7、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後當事人拒絕的,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8、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內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如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9、判決不准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

  10、屬於行政訴訟範圍的。如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11、雙方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約定仲裁的案件。如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爭議發生後,雙方達成仲裁協議的。但當事人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的除處。

  12、未經勞動仲裁勞動爭議案件或雖經勞動仲裁但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如勞動爭議案件未經勞動仲裁前置程式的處理,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13、二審程式審理中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如一審法院裁判後,當事人上訴,經二審法院審查,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

  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雖然都是請求方的訴訟主張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兩者在實踐運用中有著本質的區別。

  1、適用法律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程式法;而駁回訴訟請求既可適用程式法,又可適用實體法。

  2、適用的訴訟主體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的訴訟主體是單一的,主要適用針對原告的起訴;而駁回訴訟請求適用的主體是多元的,既可以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可針對被告的反訴請求以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主張。

  3、採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駁回起訴是對程式意義上訴權的確認,應當採用裁定形式;駁回訴訟請求則是實體意義上的訴權的確認,必須採用書面判決。

  4、適用階段不同。駁回起訴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後,訴訟程式剛開始階段時適用;駁回訴訟請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式法規定的訴訟程式審理完畢階段時適用。

  5、適用的內容和目的不同。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立案後經審查查明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權利;而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後,認定訴訟主體的訴訟請求或主張證據不足或者超過訴訟時效又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護的訴訟請求或主張判決予以駁回。

  6、法律後果不同。駁回起訴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原告再次起訴的,如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書生效後,訴訟主體不能就同一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訴訟,若當事人仍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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