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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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師就是根據當事人的委托代表當事人進行法律活動的代理人,依照法律規定,或由法院指定,或受當事人委托,以當事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範圍內為當事人進行行政訴訟活動,但其訴訟法律後果由當事人承受的的人。代理律師根據授權分為一般代理和特別代理兩種。
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按照代理許可權產生的根據不同,可以將行政訴訟的代理人分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代替無訴訟能力的公民進行訴訟活動的人。行政訴訟上的法定代理,是為無訴訟能力的當事人設立的一種代理制度。行政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權的產生和代理許可權的範圍必須是基於法律的明確規定。
2、法定代理人所代理的被代理人,是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3、法定代理不僅是一中權利,而且是一種義務。
《行政訴訟法》第28條規定:“沒有訴訟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被指定的法定代理人不得拒絕。但是,值得註意的是,人民法院的這種指定代理不是訴訟代理制度中的“指定代理”,被指定的人仍然是法定代理人,而不是指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是指基於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發生的訴訟代理活動中,受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代為進行訴訟行為的人。
《行政訴訟法》第29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為訴訟。律師、社會團體、提起訴訟的公民的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律師作為行政訴訟代理人享有的權利
根據《律師法》第25條第2項、第30條、第31條和《行政訴訟法》第30條的規定,律師作為行政訴訟代理人享有如下權利:
1、律師依法執行職務,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干涉;
2、律師就自己所承辦的案件,有查閱案卷和證據材料的權利;
3、律師經有關單位或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調查情況;
在庭審階段,經審判長許可,律師有權向被告、證人、鑒定人直接發問,或者申請法庭通知新證人到庭,調取新證據申請重新進行鑒定或勘驗;律師認為委托人沒有如實陳述事實,或提出無理或違法要求時,有權拒絕擔任其代理人,已擔任代理人的可以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律師在民事訴訟中的代理分為一般代理和全權代理兩種,各自的代理權限範圍有所不同 。
一般代理
一般代理是根據委托人授權,只能代理當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訴訟權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內容:
1、代為起訴、應訴
2、代理申請訴訟保全或證據保全
3、申請迴避,向法庭提供證據,鑒定人和勘驗人,要求重新鑒定調查或勘驗請求調解,發表代理意見
4、申請執行
5、雙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項。
全權代理
根據委托人授權,在代理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同時,又可處理委托人的民事實體權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內容:
1、代為承認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
2、代為放棄、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
3、代為和解
4、代為反訴
5、代為提出或申請撤回上訴。
收費方式
就某件具體的事,可以請律師代理,費用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律師的收費方式分三種:計時收費、按件收費、風險代理。如果符合當地的法律援助條件, 可以在司法局申免費的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