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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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就是根据当事人的委托代表当事人进行法律活动的代理人,依照法律规定,或由法院指定,或受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但其诉讼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受的的人。代理律师根据授权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两种。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按照代理权限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将行政诉讼的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代替无诉讼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行政诉讼上的法定代理,是为无诉讼能力的当事人设立的一种代理制度。行政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权的产生和代理权限的范围必须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2、法定代理人所代理的被代理人,是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法定代理不仅是一中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
《行政诉讼法》第28条规定:“没有诉讼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被指定的法定代理人不得拒绝。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的这种指定代理不是诉讼代理制度中的“指定代理”,被指定的人仍然是法定代理人,而不是指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诉讼代理活动中,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代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
《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享有的权利
根据《律师法》第25条第2项、第30条、第31条和《行政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律师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享有如下权利:
1、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
2、律师就自己所承办的案件,有查阅案卷和证据材料的权利;
3、律师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在庭审阶段,经审判长许可,律师有权向被告、证人、鉴定人直接发问,或者申请法庭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申请重新进行鉴定或勘验;律师认为委托人没有如实陈述事实,或提出无理或违法要求时,有权拒绝担任其代理人,已担任代理人的可以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分为一般代理和全权代理两种,各自的代理权限范围有所不同 。
一般代理
一般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起诉、应诉
2、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
3、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
4、申请执行
5、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
全权代理
根据委托人授权,在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又可处理委托人的民事实体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3、代为和解
4、代为反诉
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收费方式
就某件具体的事,可以请律师代理,费用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律师的收费方式分三种:计时收费、按件收费、风险代理。如果符合当地的法律援助条件, 可以在司法局申免费的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