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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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Survey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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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是指受司法机关聘请或指定后凭借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事实的某个专门性问题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诉讼参与人。
鉴定人应具备的条件[1]
(1)具有足以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专门知识;
(2)本人及其亲属与本案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且不是本案证人;
(3)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
1、鉴定人接受鉴定任务后,除有正当理由外,必须按时到庭陈述鉴定结论;
2、鉴定人必须忠实地进行鉴定,对所需要鉴定的问题,必须认真负责地进行科学的实验、分析,做出科学的判断;
3、鉴定人必须接受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对所鉴定的内容、结论提出质询,并应给予科学的回答和说明;
4、要遵守鉴定纪律,妥善保管提交鉴定的物品的材料;
5、对鉴定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1、有权了解全部案件情况,并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提供为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材料;
2、有权询问当事人、证人以及参加检验证据和现场勘验等活动;
3、有权拒绝鉴定;
4、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作鉴定结论;
鉴定人和证人有以下区别[2]
1.在资格要件上
鉴定人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必须具备相关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而证人的资格要件正如前所述,只要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正确表达的能力,即使证人有生理缺陷和精神缺陷569或者年幼,均可出庭作证。
2.在可否替代上
证人是就其亲身感受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证的人,因此证人的基本特征就在于证人的不可替代性,证人是由案件事实本身决定的,既不能由法院指派或聘任,也不能随意替换。而鉴定人并非由案件事实所决定。其从事鉴定活动是受法院指派或聘请,因此,鉴定人是可以替换的。
3.在能否回避上
证人不得以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问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回避,而鉴定人必须执行回避的规定。
4.在询问规则上
对证人的询问应遵循个别和隔离的原则,证人不能了解案情,不能询问,而鉴定人可以询问证人,了解案情,对疑难复杂情况,可以询问多个证人,了解案情,对疑难复杂情况,可以由多个鉴定人相互商量形成最终的鉴定结论。
5.在发表的意见上
证人只能就其所知悉的案件事实陈述意见,而不能发表自己根据这些事实得出的结论和意见。但是鉴定人作为专家不受此项意见规则的限制。
6.在出庭义务上
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普遍性的诉讼义务,一般不能拒绝,而鉴定人有正当的理由,可以拒绝接受法庭的指派或聘请,可以不出庭接受质证而只提供书面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