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私營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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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私營經濟是指以雇佣勞動為基礎,以追求利潤為目的的農村私有制經濟組織。
農村私營經濟的特征[1]
農村私營經濟的基本特征主要有三點:
一是生產資料歸個人所有。私營企業的廠房、機器、設備、工具等一切資產都屬於私營業主所有。並對其擁有占有權、使用權、處理權和繼承權。
二是以雇佣勞動為基礎,雇工人數在8人以上。私營企業者主要從事經營和管理。有的私營企業者雖然也直接參加勞動,但雇工較多,企業的勞動主體是雇工,企業的財富主要是雇工的勞動創造的。因此,私營經濟是以雇佣勞動為基礎、雇工的勞動同私營企業者的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私有制經濟。
三是私營企業者對企業的利潤享有分配權。這是由企業的生產資料屬於私營企業者所有決定的。
農村私營經濟的作用[2]
農村私營經濟對促進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有以下好處:
(一)有利於實現資金、技術、設備、勞力的結合,儘快形成社會生產力
國家不必投資,就能以那些懂經營、有技術、會管理的人為核心,把社會的富裕勞動力和分散的或沒有較好利用的資金、技術結合起來,形成社會生產力。不僅充分發揮了農村資金資源的作用,而且調動了農村各方面人才的積極性。在目前農村經濟、文化、科技等方面落後的情況下,生產相對集中在這些人手中,責權利相結合,有利於促進生產力發展。
(二)有利於提高生產經營效益
農村私營經濟在生產經營上有以下幾個特點:
1.生產經營的靈活性。私營企業業主擁有企業的一切權力,他們自行決策,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積累,自我發展,在生產和經營的每個環節上都表現了高度的靈活性。
2.決策果斷上馬快。企業業主大權在握,又沒有”婆婆”,所以決策很少優柔寡斷,辦事也不拖泥帶水,說乾就乾,果斷迅速。
3.市場意識比較強。私營企業與國營,集體企業一個明顯的區別,是一切圍繞市場的供求關係來決定自己的生產經營活動。把企業的命運完全系在市場上,產供銷都仰賴於市場。與此相適應,企業業主具有較強的競爭意識,在企業內部管理上引入競爭機制。在生產經營上,根據市場的需要,拾遺補缺,有利就乾,靈活經營,在用工制度上,一般經過考試錄用,在分配方面,註意拉開差距,高低比較懸殊。
4.精打細算投資省。修舊利廢,因陋就簡,精打細算,節約開支,是所有私營企業,特別是早期出現的私營企業的顯著特點。
5.社會服務較殷勤。私營經濟在經營服務上要比國營經濟殷勤得多,他們把用戶顧客看作是帝王,唯此企業才有生意。正因為如此,一般說私人經濟生產經營效益是好的。據中央農村調查辦公室對97家私營企業的調查,從利潤率上看,每百元經營收入扣除經營費用後的盈利,私營企業為21元,而集體企業則為16元,相差6元。從勞動生產率上看,每一勞動日創造的收入,私營企業為37.08元,集體企業則為18.29元,相差18.79元。從費用使用效益上看,每百元費用的盈利,私營企業為26元,集體企業為18元,相差8元。上述比較表明,私營企業經濟效益好於集體企業(1991年)。
(三)有利於把個體經濟的小生產轉化為較大規模、生產經營較為先進的企業
私營企業是比個體單干要大酌經濟形式。有可能採用較先進些的技術和管理方法,生產比較集中,相對來說可以發揮規模經濟的效益。私營經濟是一種小生產向較大規模生產過渡的有效形式。
(四)有利於農村剩餘勞動力的轉移
1978--1986年,全民所有制新增職1882萬人,占社會新增勞動力11426萬人的16.5%;而同期,個體經濟和私營企業安排了1832萬人,占社會新增勞動力的16%,接近全民所有制單位吸收的勞動力。1978—1986年,全民所有制單位因新增勞動力國家投入固定資產1309.8萬元,而個體經濟和私營企業安排差不多同等數量的新增勞動力,國家幾乎沒有直接投資。在一些搞得較好的地方,不僅當地勞動力全部就業,而且還出現勞動力刁;足而雇佣外地人的情況。例如,溫州農業勞動力,1978年占全部農村勞動力的89%,1984年降到37%,有些地區僅占10%。解決了農村剩餘勞動力,增加了農民收入,也有利於經濟繁榮和社的安定。
(五)有利於促進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
私營經濟的發展打破了過去農村單一經營的產業結構,促進農村工業、手工業,建築業、商業、運輸業、飲食業等的發展,把農村的商品經濟向前推進一步。
(六)有利於活躍市場,更好滿足人民生活的需要
多年來的實踐證明,公有制經濟不能包攪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的一切需要。尤其是一些直接為人民生產、生活服務的行業,像飲食、修理,短途運輸等,基本上是手工勞動,不適宜大規模集中經營。而私營經濟可以彌補全民、集體經濟生產,經營的不足。它一般可以靈活地根據市場需要,在行業結構和經營項目的選擇上,發展冷門,短線。既方便了人民生活,又使農民較快地富裕起來。
農村私營經濟與集體經濟的區別[3]
農村私營企業與集體企業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兩種不同的經濟組織。它們的主要區別是:
第一,性質地位不同。根據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可見,在我國國民經濟結構中,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處於主體的地位,作為公有制經濟重要組成部分的集體所有制經濟是我國基本的經濟成份之一。集體所有制企業是由勞動群眾集體占有生產資料、共同勞動並實行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而私營經濟則是社會主義條件下以雇佣勞動關係為基礎的特殊的經濟成份,其資產屬於私人占有。我國憲法規定:“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私營企業與集體企業的這一區別,反映了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以公有制經濟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並存的所有制結構。
第二,經營的範圍不同。私營經濟可以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範圍內,從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修理業和科技咨詢等行業的生產經營,不得從事軍工、金融業的生產經營,不得生產經營國家禁止經營的產品。與之相比,集體經濟則享有更寬更廣的經營範圍,如允許集體企業經營金融業,從事信貸業務等。
第三,收益分配制度不同。集體企業的收益分配必須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在照章納稅和完成上繳任務後,允許個人適當多得。職工的工資收入隨著企業的經營效果和個人勞動成果的大小而浮動,在國家多收、集體多留的前提下,堅持按勞分配,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不勞不得的原則,自主決定收益的分配。私營企業的收益分配完全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效果決定,其工資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自主決定,不受國家限制,只是對私營企業投資者參加企業經營取得的收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征收個人收入調節稅。
第四,資金來源不同。集體企業生產經營所需要的資金,以自力更生為主,國家支援為輔,主要依靠自己積累和本企業職工集資。自有資金不足時,可接國家有關規定向銀行申請流動資金貸款,中短期設備貸款和其它貸款。以安置城鎮青年就業為主新辦的集體企業,自籌資金不足時,可以從城鎮安置就業經費中借一部分,也可以從扶持集體企業的機關、事業單位的預算外資金、預算包乾結餘資金中暫借,定期歸還。私營企業的資金來源,基本上都是靠私營企業投資者的積累。只有在符合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才能申請貸款。
第五,兩者的稅收分配標準在過去存在一定差別,但現在趨於統一。以往集體企業徵稅採取8級超額累進所得稅稅率形式,其中全年所得額超過20萬元以上的部分,要征收55%的稅率。新辦鄉鎮集體企業可免徵所得稅一年。在使用信用社貸款方面,鄉鎮集體企業可作為費用列支,稅前還貸。由於個體工商戶的資金是與其個人或家庭的財產相混同的,而私營企業在資金的形式和管理上是獨立於個人或家庭以外而獨立存在的,因此,在承擔稅負上二者是有區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