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產業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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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產業結構 (rural industry stru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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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農村產業結構[1]
農村產業結構是指在農村這個特定的經濟區域內,各產業在區域經濟總值中的占比,也是農村各產業部門的組成及其相互關係。
按照農村經濟的橫向分工,農村各經濟部門可分為三類產業部門:①第一產業。是指直接利用動植物的生命活動而取得物質產品的部門,包括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②第二產業,是指運用礦物資源進行開采和對初級產品進行加工與再加工的部門,包括工業、建築業和採掘業等。第三產業,是指農村流通服務部門,包括農村商業、交通運輸業、服務業以及金融、保險、郵電、信息、旅游業等。
農村產業結構的三個層次[1]
- (一)第一層次
第一層次的產業結構指種植業內部的糧食、經濟作物,蔬菜栽培及飼料作物的結構。這個層次調整的目標是在發展糧食作物的同時,增加經濟作物、蔬菜、飼料等作物的比重。實踐證明,這個層次的調整比較容易:調整所需要的投資不多;技術要求不高;可以增加農民收入;為第二、第三層次的產業結構調整準備資金、飼料及設備等。
- (二)第二層次
第二層次產業結構指種植業、林業、牧業、副業、漁業結構。調整的目標是增加林牧副漁的比重,逐步做到超過種植業。這個層次的調整難度比第一層次的要大,因為:購置種畜、種苗、設備等投資大,投資回收期長,技術要求高,風險大,產品易腐壞,難貯藏,難運輸,要求在加工、包裝、貯運、銷售等環節上提供服務。但這個層次調整所帶來的經濟效益要大於第一層次,它還能改善生態環境,既鞏固第一層次調整的成果,同時又為第三層次的調整提供資金、設備及技術條件。
- (三)第三層次
第三層次產業結構指農業、工業及服務業的產業結構。調整的目標是增加農村工業及服務業的比重。這個層次的調整從總體上來說(不是就某一個行業而言)難度更大些,它要購置設備、倉庫、基礎設施等等,投資量大、技術要求高。但是,它帶來的社會效益及經濟效益則遠高於第一、第二層次產業結構的調整;而且由於它為工業、農業提供產前、產中、產後服務,從而直接推動了整個農村產業結構的優化。
農村產業結構的形成條件[2]
農村產業結構是在一定條件下形成和變化的,它有一個歷史的發展過程。農村產業結構的發展變化取決於自然的、經濟的、社會的各方麵條件。這些條件發生變化,農村產業結構也將隨之發生相應的變化。
第一,資源條件是農村產業結構的重要制約因素。農業的基本特征是自然再生產與經濟再生產相交織的發展過程,它對自然環境條件和社會經濟條件都有很大的依存性。由於各地的自然條件和社會經濟條件不同,對依賴其形成和發展的農村產業結構也就不同。由於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的差別,在這一地區形成的合理產業結構,在另一地區就不一定合理,在這一地區適宜發展的產業,在另一地區就不一定適宜。因此,一定的農村產業結構只能在一定的自然資源和社會經濟條件允許的範圍內選擇。要因地制宜,充分發揮本地區的各種資源優勢。
第二,人類社會經濟需要對農村產業結構也有重大影響。在自然資源和社會經濟條件相同的條件下,社會需要對農村產業結構起著決定作用。人們的生活需要和社會的生產需要不僅決定著農業生產部門和生產項目的計劃安排,而且人們生活的需求變化和生產需要的變化,會促使消費結構和生產結構的變化,這些變化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農村產業結構的形成和發展。
第三,經濟制度和經濟政策對農村產業結構的形成和發展有重要作用。在不同的社會生產方式下,不同經濟制度和不同經濟政策,是導致不同的經濟關係,形成不同的生產結構的重要因素。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中,以追求剩餘價值為目的的資本主義經營使農村產業結構的形成和發展帶有很大的自發性、盲目性和局限性。在社會主義生產方式下,由於生產資料公有制的建立,為有步驟地建立和發展合理的農村產業結構提供了可能。不同的經濟制度和經濟政策對農村產業結構的形成和發展方向有直接的影響。總之,農村產業結構的形成和變化,其影響因素是多方面的。從根本上講,生產力狀況是決定性因素,資源等其他因素表現為第二位的或者屬於次要的因素。但是,在有限的資源條件下,資源情況也可能成為第一位的決定因素。農村產業結構的決定因素是可變的。農村產業結構決定因素的多樣化,主要取決於決定因素的相對性、可代替性和可逆性,這是農村經濟部門結構決定因素的特殊方面。正確認識、分析、判斷一定時間、空間範圍內的主導因素或決定因素,是決策農村經濟部門結構調整方向的重要依據,也是不斷使農村產業結構向合理化發展的必要條件。
農村產業結構的特點[3]
- (一)綜合性和整體性
農村產業結構屬於農村經濟結構的分系統,而各個產業部門又是農村產業結構的子系統或因數。各個因數或子系統之間相互依存,相互制約,就構成農村產業結構這個綜合體或有機整體。在這裡,構成農村產業結構的各個因數(或要素)不是簡單的相加,而是緊密地結合在一起,並形成一個全新的整體,並能發揮整體的功能作用。過去,我們一提農村就是指農業,一提農業就是指種植業,一提種植業就是指糧食。往往用局部代替整體,忽視整體功能,致使農村經濟畸形發展,其教訓是非常深刻的。
- (二)系統性和層次性
農村產業結構是個多層次的複合體,是個複雜的大系統,它是由多個層次、多個級別組合而成的。在這個總體中,聚集著縱橫交叉的子系統,具體如圖1所示。
- 圖1 農村產業結構系統示意圖
- (三)地域性和動態性
農村產業結構的形成及演變受自然條件和社會經濟條件的嚴格制約。由於自然條件和社會經濟條件的地區差異性,內地和沿海、城郊和邊遠山區、發達地區和貧困地區,不同地區的農村產業結構差異甚大,不能使用一種發展模式,而必須因地制宜。從時間方面進行考察,隨著生產力水平的不斷提高,各方麵條件會不斷改變,不同地區的農村產業結構都會發生相應的變化。農村產業結構在空間上表現為地域性特征,而在時間上則表現出動態性的特點。
制約農村產業結構的因素[1]
某一時期的農村產業結構模式,是一定的自然、社會、經濟條件作用的結果。不同地區不同時期的產業結構類型和模式是有差別的。因此,應當瞭解制約農村產業結構的以下因素。
- (一)市場需求狀況
發展社會主義農村市場經濟,必然受市場經濟規律的制約。農村各業的產品必須通過市場銷售,才能檢驗出是否產銷對路,結構合理。如果某種產品供大於求,產品嚴重滯銷積壓,就說明這個產業過剩,應該壓縮了。
市場對產業結構的影響是根本性的因素。從農村產業結構來看,具體可考慮以下幾點:
消費者需求的多樣性,致使農村產業呈現多部門、綜合化。
市場價格的信號,往往對產業的調整起主導作用。如農民總願意把資金投向收益高的產業部門。
市場需求的發展趨勢必然牽動農業產業結構的發展趨勢。如由溫飽型需求向營養型需求的發展趨勢,導致產業結構也必須隨之變化。
- (二)資源狀況
農村經濟的一大特點,就是多數產業依賴於資源條件。所以,農業產業結構模式在某種程度上是資源結構狀況的反映,例如,海南省的熱帶作物型農業結構與內蒙古的畜牧型農業結構,就是由資源決定的。
資源狀況對農村產業結構的制約,應從以下幾方面來考慮。
自然資源和經濟資源(如人口、資金、交通等)要統籌考慮,不可偏頗一方。
資源的有限性和資源的多樣性並存。
資源分佈的不均衡性。
- (三)農業生產的特點
農村產業結構也往往受農業本身所固有的特點的影響。主要有:
各部門的物質交換關係。例如,農業、林業和畜牧業三者之間的關係就很密切,林業為農業提供生態環境的保護,種植業為畜牧業提供飼料,而畜牧業又為農業、林業提供有機肥或資金等條件。
農業生產的季節性,為安排不同產業結構創造了條件,如農閑時可發展工業副業生產。
農業生產的周期性較長;農業的自然再生產與經濟再生產交替進行等特點,對產業結構的形成都有一定影響。
- (四)經濟政策
政策是國家為保護廣大人民的長久、整體利益而制定的社會行為準則。農村產業結構的形成,必須充分考慮並執行國家經濟的、產業的政策。如為了保護環境,國家規定了限制小造紙廠的政策;為了保證全國人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國家制定了糧、棉、油發展政策等。
農村產業結構的優化[1]
產業結構優化:指在一定時期、一定條件下產業結構的合理性。
- (一)能適應社會多樣化的需求
在商品經濟條件下,產業的形成以市場為導向,產業結構的優化與否,首先要看能否適應市場需求,適者生存,不適應者被淘汰。優化產業結構,就要隨著市場需求的變化不斷調整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
- (二)能因地制宜、綜合利用各種資源
農村產業結構的形成,以能合理利用資源,發揮資源效用為標誌,具體表現是:
實現資源的組合利用合理化。即各種資源的配合、綜合利用效果要好。
實現資源的梯級利用合理化。即多級、多次、合理利用資源。
資源的迴圈利用合理化。
- (三)良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各種效益要兼顧,全面考察各種效益是否優良。
我國農村產業結構調整的經濟條件[2]
一定的產業結構是與一定的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當經濟發展還沒有達到一定的水平時,如果強行調整產業結構,就會破壞已有生產力的發展;相反,如果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要求改變原有的產業結構,而我們沒能及時進行調整,同樣也會阻礙生產力的發展。雖然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是人們的主觀的經濟行為,但這種經濟行為必須建立在客觀的經濟條件的基礎上,它是生產力發展到一定程度而產生的必然要求。我國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是在具備了以下經濟條件的情況下進行的。
- 1.農村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
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是一個發展的過程,這個過程是與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過程完全一致的。經過第一階段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農村生產力有了很大的發展,出現了自然經濟向商品經濟轉化的歷史趨勢,農村經濟的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有了比較迅速的發展,這本身就是農村產業結構的根本性調整。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一個重要任務就是推進農村產業結構的深入調整,在發展壯大第一產業的基礎上,進一步地發展第二、第三產業。第一、二、三產業的發展,本質上都是社會生產力的發展過程。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是農村產業結構深入調整的基礎。
- 2.糧食比較充分的供給
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糧食是基礎的基礎。特別是在我們這樣一個具有近13億人口的大國,糧食只能立足於自給,進口糧食只作為一種補充。糧食的供給情況如何,是農村產業結構調整的根本性制約因素。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前,不是我們不想進行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而是不具備經濟結構調整的條件。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經過農村經濟體制第一階段的改革,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1984年,糧食產量達到8146億斤,全國人均占有糧食近800斤,接近世界人均占有糧食的水平。我國的糧食供給狀況大大好轉,糧食的緊張狀況有所緩解,這就為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奠定了物質前提。我國農村產業結構的歷史性調整,就是在這個時候出現的。
- 3.剩餘勞動力的出現
我國人均占有耕地僅1.43畝,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40%。數量十分有限,可墾荒地資源也十分不足。所以,增加糧食生產主要出路在於精耕細作,而不在於擴大面積。實際上我國的耕地面積逐年在減少,這就決定了我國糧食增產只能靠科學技術和資金的投入,而不能靠勞動力數量的增加。在這種情況下,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稍一提高,農業勞動力過剩的矛盾就立即暴露出來了。為農業剩餘勞動力找到出路,既是農村產業結構調整的條件,又是農村產業結構調整的結果。鄉鎮企業的發展已吸收近1億農村勞動力就業。如果沒有鄉鎮企業的發展,這近1億的農村勞動力只能擠壓到農業。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過程也是農業剩餘勞動力的轉移過程。
調整農村產業結構應遵循的基本原則[2]
總結我國近年來農村產業結構調整的經驗教訓,借鑒國際上的成功範例,結合我國即將“人世”的國內外背景,筆者認為,我國這次農村產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 1.動態市場原則
產業結構必須與市場供求相協調,這是調整產業結構的基本要求。市場供求是隨著經濟發展水平和人們的收入水平不斷變化的,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必須要主動適應市場供求的變化。既要考慮現實供求,也要考慮潛在供求;既要考慮本地供求,也要考慮外地供求;既要考慮國內供求,也要考慮國際供求。如果不全面考慮市場供求的現狀及其變化趨勢,盲目調整,一哄而起,就會造成新的農產品“賣難”,造成資源的浪費和效益的損失。
- 2.比較優勢原則
我國農村地域遼闊,各個地區都有自己的特點和優勢。如果各地都能根據比較利益理論和要素稟賦理論,充分地發揮自己的比較優勢,有所為有所不為,不僅可以從根本上遏止產業結構雷同的弊病,而且可以提高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整體素質。
因此,在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中,各地都應當根據自己的資源特點和生產經營、地理位置、環境條件等方面的比較優勢,註重發展具有本地特色的產品,形成豐富多彩的生產格局,最大限度地滿足人們多樣化的需求。如果不顧本地的資源和條件,別人乾什麼就跟著乾什麼,不僅難以形成具有競爭力的特色產業和拳頭產品,而且會不斷造成新的結構雷同和產品過剩。
- 3.糧食安全自主原則
糧食是人們生活的基本消費品,我國有近13億人口,對糧食有著巨大的需求,如果這一需求得不到基本滿足,就難以保證社會經濟生活的安定,難以保持國民經濟穩定、持續的發展。因此,在農村產業結構調整中我們必須要保證糧食的生產安全,使糧食的綜合生產能力能夠基本保證國內的必需。如果我國巨大的糧食需求,特別是人民生活急需,絕大部分要依賴國際市場的話,我們將會受制於人,要承受較大的國際市場的風險,其中既包括自然風險、市場風險,也包括社會風險和政治風險,因而難於對我國社會經濟生活提供安全可靠的保障。糧食生產能力提高是我國農村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的重要前提,如果在調整過程中不註意保護和提高糧食生產能力,破壞了這個前提條件,不僅調整過程中要中斷,而且還會造成更為嚴重的後果。
- 4.主體自主原則
農民是農業經濟和農村經濟的主體,也是農村產業結構調整的主體。我們要充分尊重農民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如何進行產業結構調整應由農民自主決策,絕不能由別人包辦代替,產業結構調整的目標最終必須要靠農民去實現。政府只能通過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提供信息、技術等各種服務,引導、幫助和支持農民調整產業結構。越俎代皰,替農民決策,甚至採取行政命令的方式,強迫農民進行產業結構調整的做法,不僅違背了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法則,調整效果往往是事與願違,而且必將大大挫傷農民調整結構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甚至使政府和農民之間處於對立的狀態。
- 5.效益統一原則
在農村產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中,必須要堅持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兼顧,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相結合的統一性原則。是否能夠取得最大的社會效益,這是農村經濟結構合理化的最大目標。社會效益包括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在調整農村經濟結構時,不能只註重經濟效益,這不僅危害農業生產,也危害人類。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的關係反映了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矛盾,只顧眼前利益,而忽視長遠利益的產業結構不是合理的產業結構。
農村產業結構發展變化的實踐過程證明,上述合理化標誌往往是不可兼得,不可能同樣滿足,同樣實現的。不同時期、不同地區,有不同的主要標誌。合理的產業結構的主要標誌表現了階段性和地區性,實現農村產業結構合理性在於上述各標誌之間的合理組合。
在農村經濟水平極低的情況下,社會需要尤其是區域內需要的滿足成為合理結構的主要標誌。而農村經濟發展到較高水平時,多數產品產量超越供需平衡線,生態環境又上升為合理的部門結構的主導標誌。
從局部和全局、微觀與巨集觀經濟的合理化標誌來考察,一般來說,局部的、地區的合理結構是總體結構合理化的基礎。因此,局部的地區性合理化標誌,自然應該是全局結構合理化標誌的組成內容。但是總體結構合理化標誌又不是局部結構合理化標誌的簡單總和,有時甚至會出現相互之間的矛盾,要求局部的合理化服從總體合理化。
發揮地區優勢是農村產業結構合理化標誌的一個重要方面。從理論上講,合理的農村產業結構自然應該是能夠充分發揮本地的經濟優勢。但是,實際情況要複雜得多,什麼是發揮地區優勢的重要內容,實踐中常常是含糊不清的。一些農村經濟部門具有廣泛的適宜性,但實際上這些部門並不是在一切適合發展的地區都會發展起來,而往往制約於許多其他的社會、經濟條件。而且,任何地區的優勢經濟部門也不會只有一種選擇的可能。因此,地區優勢並非是合理化結構的唯一決策因素。何況地區優勢作為中觀、微觀部門決策條件,還可能與巨集觀部門決策的合理性之間經常地、大量地存在著各種各樣的矛盾。因此,地區優勢作為農村產業結構合理化的標誌不是絕對的。
從世界各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道路的經驗來看,適當擴大畜牧業在農村經濟中的比重是農村產業結構合理化的重要標誌。不僅城鄉經濟的發展需要加快畜牧業的發展速度,提高畜牧業產值的結構比重,而且也有了實際可能。但是,我國幅員遼闊,情況複雜,“以牧為主”的產業結構不會同樣適合於所有地區。一些地區分別要以糧為主,以菜為主,以經濟作物為主,以林業為主。如果簡單地提出“以畜牧業為主”的結構目標作為我國農村產業結構合理化的唯一標誌,自然是缺乏普遍意義的。
我國農村經濟發展受人口、耕地等資源的限制。資源的人均占有水平偏低,經濟落後,理論上的全面合理結構在現實中是不可能的。但是決不能夠把僅僅滿足現實的需要,作為合理結構的標誌,不能把農村產業結構的經濟目標與生態目標之間的矛盾截然對立起來,使農村產業結構合理化的標誌或者陷入自然主義傾向之中,或者陷入短暫的經濟利益之中,甚至認為合理化標誌是虛無的,陷入了不可知論的泥潭。
總之,合理的農村產業結構的標誌,必須遵循自然界的生態平衡規律、社會經濟的發展規律和科學技術的發展規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