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私营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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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私营经济是指以雇佣劳动为基础,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农村私有制经济组织。
农村私营经济的特征[1]
农村私营经济的基本特征主要有三点:
一是生产资料归个人所有。私营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工具等一切资产都属于私营业主所有。并对其拥有占有权、使用权、处理权和继承权。
二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雇工人数在8人以上。私营企业者主要从事经营和管理。有的私营企业者虽然也直接参加劳动,但雇工较多,企业的劳动主体是雇工,企业的财富主要是雇工的劳动创造的。因此,私营经济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雇工的劳动同私营企业者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私有制经济。
三是私营企业者对企业的利润享有分配权。这是由企业的生产资料属于私营企业者所有决定的。
农村私营经济的作用[2]
农村私营经济对促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以下好处:
(一)有利于实现资金、技术、设备、劳力的结合,尽快形成社会生产力
国家不必投资,就能以那些懂经营、有技术、会管理的人为核心,把社会的富裕劳动力和分散的或没有较好利用的资金、技术结合起来,形成社会生产力。不仅充分发挥了农村资金资源的作用,而且调动了农村各方面人才的积极性。在目前农村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落后的情况下,生产相对集中在这些人手中,责权利相结合,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发展。
(二)有利于提高生产经营效益
农村私营经济在生产经营上有以下几个特点:
1.生产经营的灵活性。私营企业业主拥有企业的一切权力,他们自行决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在生产和经营的每个环节上都表现了高度的灵活性。
2.决策果断上马快。企业业主大权在握,又没有”婆婆”,所以决策很少优柔寡断,办事也不拖泥带水,说干就干,果断迅速。
3.市场意识比较强。私营企业与国营,集体企业一个明显的区别,是一切围绕市场的供求关系来决定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把企业的命运完全系在市场上,产供销都仰赖于市场。与此相适应,企业业主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在企业内部管理上引入竞争机制。在生产经营上,根据市场的需要,拾遗补缺,有利就干,灵活经营,在用工制度上,一般经过考试录用,在分配方面,注意拉开差距,高低比较悬殊。
4.精打细算投资省。修旧利废,因陋就简,精打细算,节约开支,是所有私营企业,特别是早期出现的私营企业的显著特点。
5.社会服务较殷勤。私营经济在经营服务上要比国营经济殷勤得多,他们把用户顾客看作是帝王,唯此企业才有生意。正因为如此,一般说私人经济生产经营效益是好的。据中央农村调查办公室对97家私营企业的调查,从利润率上看,每百元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后的盈利,私营企业为21元,而集体企业则为16元,相差6元。从劳动生产率上看,每一劳动日创造的收入,私营企业为37.08元,集体企业则为18.29元,相差18.79元。从费用使用效益上看,每百元费用的盈利,私营企业为26元,集体企业为18元,相差8元。上述比较表明,私营企业经济效益好于集体企业(1991年)。
(三)有利于把个体经济的小生产转化为较大规模、生产经营较为先进的企业
私营企业是比个体单干要大酌经济形式。有可能采用较先进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生产比较集中,相对来说可以发挥规模经济的效益。私营经济是一种小生产向较大规模生产过渡的有效形式。
(四)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1978--1986年,全民所有制新增职1882万人,占社会新增劳动力11426万人的16.5%;而同期,个体经济和私营企业安排了1832万人,占社会新增劳动力的16%,接近全民所有制单位吸收的劳动力。1978—1986年,全民所有制单位因新增劳动力国家投入固定资产1309.8万元,而个体经济和私营企业安排差不多同等数量的新增劳动力,国家几乎没有直接投资。在一些搞得较好的地方,不仅当地劳动力全部就业,而且还出现劳动力刁;足而雇佣外地人的情况。例如,温州农业劳动力,1978年占全部农村劳动力的89%,1984年降到37%,有些地区仅占10%。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了农民收入,也有利于经济繁荣和社的安定。
(五)有利于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
私营经济的发展打破了过去农村单一经营的产业结构,促进农村工业、手工业,建筑业、商业、运输业、饮食业等的发展,把农村的商品经济向前推进一步。
(六)有利于活跃市场,更好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公有制经济不能包搅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一切需要。尤其是一些直接为人民生产、生活服务的行业,像饮食、修理,短途运输等,基本上是手工劳动,不适宜大规模集中经营。而私营经济可以弥补全民、集体经济生产,经营的不足。它一般可以灵活地根据市场需要,在行业结构和经营项目的选择上,发展冷门,短线。既方便了人民生活,又使农民较快地富裕起来。
农村私营经济与集体经济的区别[3]
农村私营企业与集体企业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两种不同的经济组织。它们的主要区别是:
第一,性质地位不同。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可见,在我国国民经济结构中,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处于主体的地位,作为公有制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成份之一。集体所有制企业是由劳动群众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并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而私营经济则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以雇佣劳动关系为基础的特殊的经济成份,其资产属于私人占有。我国宪法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私营企业与集体企业的这一区别,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
第二,经营的范围不同。私营经济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修理业和科技咨询等行业的生产经营,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产品。与之相比,集体经济则享有更宽更广的经营范围,如允许集体企业经营金融业,从事信贷业务等。
第三,收益分配制度不同。集体企业的收益分配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照章纳税和完成上缴任务后,允许个人适当多得。职工的工资收入随着企业的经营效果和个人劳动成果的大小而浮动,在国家多收、集体多留的前提下,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自主决定收益的分配。私营企业的收益分配完全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效果决定,其工资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自主决定,不受国家限制,只是对私营企业投资者参加企业经营取得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四,资金来源不同。集体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以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主要依靠自己积累和本企业职工集资。自有资金不足时,可接国家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中短期设备贷款和其它贷款。以安置城镇青年就业为主新办的集体企业,自筹资金不足时,可以从城镇安置就业经费中借一部分,也可以从扶持集体企业的机关、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预算包干结余资金中暂借,定期归还。私营企业的资金来源,基本上都是靠私营企业投资者的积累。只有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能申请贷款。
第五,两者的税收分配标准在过去存在一定差别,但现在趋于统一。以往集体企业征税采取8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形式,其中全年所得额超过20万元以上的部分,要征收55%的税率。新办乡镇集体企业可免征所得税一年。在使用信用社贷款方面,乡镇集体企业可作为费用列支,税前还贷。由于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是与其个人或家庭的财产相混同的,而私营企业在资金的形式和管理上是独立于个人或家庭以外而独立存在的,因此,在承担税负上二者是有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