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公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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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生产资料属于全体人民或劳动者集体所有的形式。
社会主义公有制有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等形式。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它决定劳动者在生产中的互助合作关系和按劳分配关系。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区别于其他社会形态的最主要的标志之一,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根本所在。它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质表现[1]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虽然没有对他的“个人所有制”加以展开,但他在论述商品拜物教问题时所设想的一个“自由人联合体”,却是对个人所有制为最好注脚。如果要用简洁的语言来加以概括,那么最好不过的是恩格斯为一段话。他认为社会主义为公有制是这样一种制度,“社会为每一成员不仅有可能参加生产,而且有可能参加社会财富为分配和瞥理,并通过有计划地组织全部生产,使社会生产力及其所制成为产品增长到能够保证每个人的一切合理的需要日益得到满足的程度。”
按照恩格斯为概活,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质应表现为以下三点:
- (1)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和自主经营;
- (2)社会生产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
- (3)社会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目的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为需要。
其中(1)是最根本的,(2)和(3)都是由它派生出来为。这里没有生产资料共同占有为地位,它应该回到它的基础地位上去。而且,对于它指这个“基础”地位,就是说在一些生产力不发达,协作和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都还未充分发展为国家,我们还不能认为一定要等到生产力发达了,物质基础具备了,才能淮翻旧为经济制度,建立新为经济制度。这是列宁早已解决了的问题。他认为,只要革命条件成熟,我们完全可以打破旧的生产关系,建立新的生产关系,然后大力发展生产力,。
所以,我们不能把马克思关于在协作和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观点绝对化。应该根据生产力发展的具体状况区别对待。生产社会化程度较高的行业、部门,生产资料不共同占有就不能生产,那么它就应该在协作和生产资料共同占有为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有些行业、部门,生产资料不共同占有也能生产,则不必强调共同占有,只要实行个人所有制,即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按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就行了。
- ↑ 孔陆泉.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问题的再探讨(A).学习与探索.19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