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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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经济制度(socialist economic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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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指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总和,它以公有制为基础,劳动者成为生产要素的主人,实行按劳分配,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没收了官僚资本,并通过“三大改造”即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和农业、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起公有制经济; 新中国建立后,国家投资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国有经济日益壮大与发展。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建立必须要有自己的政治前提——建立无产阶级政权。只能在无产阶级掌握了政权后,依靠无产阶级政权的力量建立起来。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它的产生不是以一种私有制形式代替另一种私有制形式,而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是一场消灭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深刻革命。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1]
这是两个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概念,不应混为一谈。社会主义社会,是以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为依托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指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体系或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总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这一概念中不包括私有制经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本身有个不断成熟与完善的过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各个方面,无论在制度上、体制上和运行机制上,还处在探索的阶段,在许多方面还不成熟和不完善。只有到高级阶段,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才达到成熟阶段。当然还要继续发展和完善。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具有初级阶段的特点。从所有制结构来讲,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就是说,除了作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外,还存在多种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和外资企业等。从分配制度来看,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也就是除按劳分配外,还存在按生产要素分配方式。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两个概念,在我国宪法和中央有关文献中是明确区分的。我国宪法从1982年到2004年,虽几经修改,但始终一以贯之地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在界定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后接着又界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范畴:“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表明,非公有制经济不属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范畴,而属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范畴,但其前提是公有制为主体。
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在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的同时,对为什么要确立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做了说明:“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这里同样是把公有制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直接联系,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和内在要求。没有公有制,也就没有“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它表明,我国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需要。“第三,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这就是说,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要“为社会主义服务”,而不是削弱和损害社会主义。要服从于“三个有利于”的宗旨,即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国家综合国力的提高,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第一,没收官僚资本,将其由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从而掌握国民经济命脉,并使之成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经济基础;
第二,改造民族资本,壮大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第三,改造农业和手工
- ↑ 卫兴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若干理论问题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