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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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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預算(Performance Budgeting)

目錄

什麼是績效預算

  預算是國家以法律形式對政府所掌握的公共資源進行分配的過程,也是影響政府最為有力的工具。隨著政府管理理論及預算觀念的發展變化,預算制度改革一直是世界各國討論較多的焦點性問題。20世紀90年代以來,世界範圍內將預算改革的焦點集中在能夠有效提高政府行政績效的績效預算上來。從發達國家推行績效預算改革的實踐來看,績效預算對提高公共資金使用效率、改進政府部門績效等方面取得了明顯的效果。

  績效預算,就是政府首先制定有關的事業計劃和工程計劃,再依據政府職能和施政計劃制定計劃實施方案,併在成本效益分析的基礎上確定實施方案所需費用來編製預算的一種方法。

績效預算的歷史

  績效預算理念萌芽於1907年紐約市政研究局提供的“改進管理控制計劃”的報告中,該報告強調“通過對已批准項目的管理,提高資源使用效率”。績效預算理念最早用於實踐則開始於20世紀30年代,田納西流域管理局和美國農業部採納了績效預算,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部門運作效率。到了20世紀40年代,美國的“重組政府”運動方興未艾,藉此契機,第一屆胡佛委員會在1949年的報告中,完整地定義了績效預算,從而定下了績效預算改革的基調,此後,政府預算的“績效、效率”觀念開始深入人心。

  遺憾的是,績效預算推行的成效並不盡如人意,政府行政績效大幅提高的情形並未出現。因此,從20世紀60年代中期開始,績效預算銷聲匿跡,代之而起的是計劃——項目——預算(計劃項目預算制,PPBS)、零基預算((ZBB)等。然而,隨後的這些預算改革也都沒有取得成功。

  20世紀90年代,在繼承以往預算改革的一些有價值成分併進行新的探索的基礎上,以美國、澳大利亞和紐西蘭為代表的 OECD國家紛紛推行了以績效為基礎的“新績效預算”。其核心是主張政府預算必須與政府的中長期戰略計劃相結合, 強調以政府職能的整體目標為導向,用績效目標作為約束手段,以績效責任換管理自由,在強調高層機構對支出總量進行控制的同時,將自由使用預算資金的權力賦予了中、低層管理者,在預算制度中實現了政策(目標和結果)與管理(產出和激勵)的有機融合。從OECD成員國近十多年推行新績效預算的實踐來看,新績效預算在有效地促進政府改革, 以及有效地制止財政資金浪費、實現財政收支平衡等方面的效果是相當明顯的。

  績效預算改革雖然歷經反覆,甚至遭遇過失敗,但實踐證明,績效預算所倡導的“效率、績效”理念符合預算制度改革發展的趨勢和方向,對世界範圍內的預算改革都具有普遍的借鑒意義。

績效預算的特點

  績效預算的特點就是按計劃決定預算,按預算計算成本,按成本分析效益,然後根據效益來衡量其業績。可見,績效預算是一種是以成本-效益分析為基礎確定支出標準的預算組織形式,它對於監督和控制預算支出、提高支出效益、防止浪費有積極作用。

  績效預算對西方各國的預算制度也產生較大的影響。一些紛紛國家仿效績效預算,試行以計劃為中心、以成本-效益比較為考核標準的預算制度,如英國的“功能成本”、“產出預算”和“計劃分析與檢查”、法國的“預算選擇合理化”、瑞典的“功能預算”等。

  但是,實行績效預算制度,對某些部門支出進行成本效益評估時,難以用數字表明其預期的經濟效益,導致所謂的“績效”無從考核。例如,國防支出的“績效”,教育的“真實績效”就很難進行評估,致使該制度在各國並未普遍推廣和應用。

績效預算的主要內容

  績效預算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政府職能(經濟、國防、教育等)、部門(如教育下麵分為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初等教育等)、支出費用(分列為經常支出和資本支出)、最終產品(如受教育人數、新建校舍及教育設施等)及成本與目的,然後對各項計劃從其最終產品成本及目的來衡量和評估其績效。

實施績效預算的必要性分析[1]

  (一)改變支出機構的動機,減少部門預算水分,降低預算的行政控制成本

  近年來,我國進行的部門預算改革已經取得了很大的進展,實現了每個部門有一個統一的預算。一些地方和部門在預算編製中還採用了零基預算,各地普遍建立了政府採購制度,逐步的改善了我國的預算控制效率。但是正是由於缺少績效方面的考核,部門預算功能被大大的削弱了。在傳統預算管理體制下,預算支出體系的撥款與資金使用相脫節,使得很多部門一方面拼命要求增加預算撥款,另一方面卻存在大量的財政資源浪費和使用低效率現象。各部門的領導都願意千方百計擴大自己的預算,卻很少進行降低行政成本的考慮。在預算編製過程中,要麼,先由財政代部門編製預算,要麼,由部門編製預算、財政審批,財政與各部門實際上站在對立的角度,在預算經費指標上進行博弈。績效預算實際上把預算的執行權還給了部門,在確定了部門的業績指標和預算指標後,部門可以在這些指標的前提下,自行調整實現業績指標的技術路線,從而一方面使政府能較好地控制預算規模,另一方面,可以極大地調動預算單位的積極性,使它們能更好地進行資源配置。一個簡單的例子,政府部門為了完成某項目標(如城市綠化),在政府核定的預算指標內,既可以選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讓市場力量來完成城市的綠化及維護工作,也可以通過組建公共園林局等形式,由政府部門來完成這項任務。這種選擇權的下放,可以促進政府行為能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從而使政府行為與市場經濟的要求更為協調。

  (二)鼓勵創新與節約,提高財政資源的使用效率

  傳統的預算管理方式,是按照“人員—職能—經費”這一模式進行制度安排的。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講,政府自己按自身的意圖編製、執行預算,本身就缺乏內在約束機制。儘管有人大(國會)的國家監督、審計部門的政府監督以及財政內部的監督體系,但總的看,這些外部監督都難以擺脫政府自身需求膨脹的趨勢,以致於政府支出擴張成為一個財政學的定律。績效預算,則以一種全新的角度,按照企業化經營模式,把政府作為一個提供公共品的經濟部門,建立起“公共品—公共品成本—預算”的模式,通過對公共品的核算,進行預算編製。這就徹底改變了原來只考慮政府公共資源存量的做法,從而使預算緊緊圍繞公共品的成本,體現了預算的約束機制。

  從財政部門的角度來看,推行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既意味著財政支出結構調整的力度進一步加大、支出結構進一步優化,也很可能意味著財政管理方式的某些變革,比如,放鬆對財政投人的控製程度,更加關註於財政支出的效果,從而使財政支出更好地反映政府階段性的發展戰略。但最大的變化是可能推動“績效預算”模式的建立:即把績效評價的結果作為預算編製的重要依據,在預算中融人了成本核算的理念,從而從制度上強化了政府內控機制。績效預算本質上可增強預算資源分配與政府部門績效之間的聯繫,從而提高財政支出的科學性、規範性。

績效預算的實施步驟[2]

  在績效預算的實施步驟上,可以考慮分三步走:

  第一步,對部分項目支出實行"項目績效預算"試點改革。在全面推行績效預算之前,可以先從部分具體項目支出的效益考核開始,並通過項目支出績效評價來優化部門預算。為此,財政部門必須制定項目績效預算編製辦法,建立項目支出績效考評制度及其框架體系。建立項目庫,並實行滾動管理。各部門根據項目績效預算編製辦法和項目庫編製年度項目預算。政府委托財政與審計部門對政府各部門的支出項目進行績效考評。由政府根據績效考評結果做出獎懲,對於年度項目績效較好的部門給予獎勵,對於年度項目績效不好的部門,根據情況削減直到取消該項目的預算。

  第二步,在所有部門全面推開項目績效預算。

  第三步,全面推行部門績效預算。實施部門績效預算,就是要樹立一種"績效"理念,以"績效目標+部門+績效成果"為對象,按效果和效率撥款,既強調績效目標訂立的效率,也強調績效成果考核的效果,是一個"過程"與"結果"相結合的預算模式。

績效預算改革的難點和條件[3]

  推行績效預算,已經成為我國繼推行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政府採購制度後的又一項重大財政改革和制度創新,意義重大。但OECD國家幾十年的預算改革歷程說明,績效預算改革是一項長期、複雜、艱巨的系統工程,因而,在我國目前階段試行政府績效評估和績效預算,更是一項涉及面廣、技術要求高、工作難度大的改革,它不但要面臨OECD國家改革中曾經碰到過的問題,而且還要解決由於我國國情所產生的問題。做好這項改革工作,不僅需要更新觀念,牢固樹立“績效”意識,更需要政府各部門和全社會的通力合作與配合,剋服改革中的困難,為穩步推進改革創造條件。

  第一,政府強勢推動和財政積极參与改革,是推行績效預算取得成功的關鍵。20世紀90年代興起的新績效預算改革無一不是由各國的中央政府發起的,決策者的強勢支持和立法層面的有力保障,是績效預算改革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在編製預算前期,高層政治領導人要出面組織各部門負責人進行溝通和協調;在績效預算編製過程中,政府應當要求控制公共支出總額;在部門支出總額決定以後,政府必須督促各部門堅決執行預算。此外,績效預算獲得立法部門的支持也非常重要,美國早期的績效預算之所以失敗,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沒有獲得立法部門的支持。績效預算改革實質是預算制度的變遷,制度只有上升到法律層才有一定的嚴肅性和強制性,如果僅僅是政府範圍內進行推廣或進行技術手段上的創新,很可能得不到立法部門的支持,最後胎死腹中或者不了了之。此外,在改革過程中,財政部門作為實施績效預算的管理者,既不能放大自己的職能(如以政府管理者的身份評估政府綜合績效),又不能推卸自己的職責,而是要充分利用自己的專業優勢,為各部門加強績效管理提供技術支持。

  第二,建立預算績效評估體系是推行績效預算的難點。構建一個有效可行的績效指標體系是實施績效預算的重要條件。實施績效預算需要對政府的支出做出績效評價,但是,政府的工作不像市場活動那樣有著直接的經濟效益,政府活動的範圍往往是那些市場失靈的領域,政府的投資也往往是那些社會需要,但短期內很難見到經濟效益的項目。政府行為的特殊性決定了傳統的和單一的成本、效率、產出等指標難以確切反映出複雜的公共支出績效狀況及綜合價值。取而代之,我們必須建立一個具有多重的價值標準、多向的維度以及多元的評估主體的績效指標體系來對政府支出績效做出科學合理的評價。一般說來,良好的績效指標必須滿足以下5個標準,即所謂的CREAM標準:(1)清晰性(clear):績效指標必須是精確的而不是含糊的,但不一定要量化;(2)相關性(31014256):績效指標對於實現預算目標而言,必須是適當的;(3)經濟性(economic):績效指標應保證能以合理的成本獲得需要的資料信息;(4)充分性(adequate):績效指標必須是能為評估績效提供一個充分的基礎;(5)可監督性(monitorable):績效指標必須能夠經得起獨立而詳細的檢查。

  建立起能反映政府公共活動效能的指標體系是績效預算的核心。政府綜合績效評估的指標通常可由第三部門來制定,而要確定政府各職能部門的績效評估指標則比較困難。由於各公共部門的職責目標各不相同,財政部門不可能完全瞭解各部門的全部活動,因而在評估主體(財政部門)和評估客體(政府各職能部門)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因此,應由各部門先自我開發績效基準,制定績效指標並公開化,接受社會各界(包括專家、第三部門、公眾)及立法機構的監督。在這一過程中,財政部門則主要扮演組織者、預算編製培訓者及審核者的角色。

  第三,推行權責發生制政府會計是推行績效預算的重要補充。要準確反映政府的績效和成本,財政狀況是一個重要的方面,政府財政報告不僅應反映當年的預算資金收支情況,還應反映政府的資產和負債的變動情況。但在傳統的財政管理體制中,政府會計只反映當期的財政資源,而無法全面反映政府公共資源存量以及整個政府公共資源的使用和配置狀況。目前,我國以及世界不少國家都在使用收付實現制會計方法,這種會計方法存在一些缺陷:它可以通過提前或延遲支付現金人為地操縱各年度的支出,從而扭曲績效信息;它不能將資本性項目的購買成本在使用年限內進行分攤;它也不能及時確認和計量政府負債;另外這種方法忽略了投資的機會成本,不能正確完整地反映政府行政的成本。收付實現制與權責發生制之間的根本差異在於會計確認的時間不同。收付實現制以款項的收付為標準記賬。權責發生制以權利的形成和責任的發生作為記賬的標準。權責發生制會計可以更準確、更全面地反映一定時期內提供產品和服務所耗費的總資源成本,被企業普遍應用。目前有澳大利亞、紐西蘭等國家開始在政府預算會計中使用權責發生制,或採用部分權責發生制。為了更全面地反映政府的績效和成本,我國可以根據已有的條件和預算管理的需要,也在政府預算中實行部分權責發生制會計,並建立政府財務狀況報告制度。只有這樣,預算才能全面反映政府各部門的真實績效。

  第四,信息公開化、透明化和管理技術現代化是實施政府績效預算的基本條件。進行政府績效評估的目的,就是要改善政府與公眾之間的關係,提高政府對公眾的回應力和政府服務績效。加強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能有效減少委托—代理鏈,強化政府部門責任感。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程度的高低,直接決定著實施績效預算的效果。

  以數量化的信息來描述“策略計劃”是實施績效預算的基礎。從美國推行績效預算的技術路線來看,聯邦政府首先是要求各部門制定策略計劃、年度績效計劃、提交年度績效報告,即先由各政府部門向公眾及其代理人(議員)陳述、披露計劃,形成內在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再由OMB對各部門的開發計劃、評估指標、評估基準進行審核,並與預算資金的分配掛鉤。從操作層面來看,先進的管理技術和信息技術是績效預算能否取得成功的物質基礎。基於上述條件約束,我國的政府績效評估和績效預算改革應該本著“積極試點,分步實施,逐步推進”的原則,可以先選擇部分部門和支出項目試點,先易後難,總結經驗,嘗試將績效評估的結果與部門預算編製相結合,逐步建立與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相適應的政府績效評估和績效預算制度。

績效預算改革的實施影響因素[4]

  1.政府實施改革的能力—影響績效預算實行的核心要素

  案例研究以及對績效預算改革的評論皆認為作為公共組織的政府是否具有以下三方面的能力,是能否進行全面的績效預算改革的核心要素,即進行績效測評的能力、政府中公職人員個人的能力以及技術方面的能力。

  (1)進行績效測評的能力。績效測評的能力影響著進行績效預算改革的各個階段,政府缺乏公眾認為有效的對績效進行測評的能力,則績效預算改革必定會失敗。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對於公共預算支出而言;對其最終結果和所導致的產出進行測評又是非常費時和非常困難的,而且即使是對需要測評的預算支出的最終結果和所導致的產出進行準確的界定也存在著相當的困難。同時,對於這一問題,公眾更為關註的是政府能否獲取正確的績效信息,因為即使獲取了績效信息,還必須確定這些信息是否準確以及是否具有相關性。

  (2)政府中公職人員個人的能力。相關研究也強調了公職人員個人能力對於實施績效預算改革的重要性,雖然不同政府所實施的改革對公職人員個人能力的要求不同,但是處於任何階段的績效預算改革都提出了對公職人員個人能力的要求。如在美國各州的立法機關中,其公職人員在預算方面個人能力的欠缺表現得十分明顯,他們一般都不具備進行績效分析的技能,從而制約了績效預算在各州的完全實施。因而,實施績效預算要求政府機構提升自身在鑒別以及測評績效相關信息方面的能力,並以建設性的方式運用績效數據,特別是對執行預算的政府機構,需要大批具有奉獻精神並且能夠進行績效測評,以及能夠嫻熟地運用績效信息資料庫的公職人員以推進改革。

  (3)技術方面的能力。美國各州政府實施績效預算改革的經驗還指出了一定的技術能力對於改革的重要性,收集績效信息、以合適的格式向不同的信息使用者提供通用的績效信息資料庫需要特定的技術,因為該資料庫必須與政府的會計、監督以及報告等部門的相關信息系統相兼容。若績效信息數據因技術的原因而不能為預算和會計工作所採用,則績效預算改革不可能影響到預算的決定過程。現在的情況是,許多政府仍處在開發實施績效預算改革所需的績效評價技術的過程之中,而且仍然沒有適用於財政管理的績效數據系統以用於支持預算決策。

  2.政府內部的授權機制—影響績效預算實行的制度要素

  若預算部門缺乏實施任一階段績效預算改革的授權,改革的進程無疑將會受阻。政府內部的授權機制包含三個重要方面:法律授權、程式授權以及組織授權

  (1)法律授權。預算一般需要嚴格地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進行,因而與現存相關法規有所衝突的全新改革措施不可能被實施。雖然有些國家或地區的政府通過明確的立法來推動改革,然而在實施改革的過程中,某些非預演算法規卻給改革帶來了意想不到的困難。例如,在人事管理方面的法律規定就限制了政府有效運用績效信息的空間,因為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政府機關的領導者並不能按照績效法則決定其下屬人員的聘用、解聘以及獎勵,這也就是說他們沒有在真正改進政府績效方面獲得多少法律授權;同時,這些似乎與預算不相關的法律和程式還制約了績效信息在預算決策以及改革公職人員激勵制度方面的應用。

  (2)程式授權。績效測評以及對績效信息的使用都必須在預算過程中進行,而預算過程又以建立相關程式對預算行為進行約束為特征,改革的成功實施需要所設計的改革模式符合既有的預算規則和程式(Xavier,1998)ar31現有的預算方法和程式構成了一種程式上的約束,侵蝕了預算管理部門進行改革的意願,因為現有的預算程式要求預算編製者按照預算科目逐項關註其投人,而沒有要求他們去做其他工作,從而忽視了績效信息在預算編製、執行中的潛在作用。

  (3)組織授權。政府組織的在授權方面的制度安排也影響著績效預算改革的實施,特別是在績效信息的使用方面。當更基層的政府管理者擁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權,能夠自主決定下級人員的聘用以及本部門的預算、決算報告等事項時,則可以更有效地實施績效預算改革,因而政府內部的制度安排應有利於在更基層的政府層級產生上述具有創新性的自由裁量權。加之對預算資金進行分配的決策通常還是一個政治的過程,在政治權力結構內部不存在有利於績效信息運用的制度環境,所以績效預算改革通常都只能是以失敗為結果。正是由於在政治上約束績效信息運用的問題並未解決,許多政府仍在探索如何對權力結構進行合理安排,以使預算管理者能夠有效地使用績效信息。

  3.改革的可接受性—影響績效預算實行的環境要素

  公職人員的抵觸是實施改革以及引人績效測評的最大障礙,若這些對改革有抵觸情緒的公職人員能夠接受績效預算改革(或者說這些公職人員有激勵去推進改革的實施),績效預算改革則更可能得到實施。改革的可接受性包括三個方面:政治的可接受性、管理的可接受性以及激勵的相容性。

  (1)政治的可接受性。績效測評以及使用績效信息對公職人員具有重要影響,許多研究強調指出,預算編製者在對資金分配進行決策時通常不願意使用績效信息,因為這些信息使他們更易受到公眾的批評(特別是在短期內不可能取得良好業績的長期項目方面,而公共支出項目又多為長期項目)。績效信息對與預算決策相關的政治因素也有影響,並且增加了在進行預算分配決策時所需要處理的信息量,如績效信息使預算文件篇幅更長,更難以對預算文件進行測評等。一般而言,政治可接受性問題是與實行績效預算追求短期政績目標的政府動機、開發使績效信息的政治價值最大化的關鍵能力和適宜技術等問題相聯繫的。此外,在決定預算的政治過程中,通常並沒有用到績效信息,即政治方面對績效數據所能起到的潛在作用的可接受程度一般都是很低的。而在政治決策中普遍存在的短期主義行為又使這一問題更趨複雜,因為作為政治人物,都不願支持一項在短期內所獲有限的改革。

  (2)管理的可接受性。相關研究指出,政府機構中普通管理人員對績效預算改革的接受程度對改革的實施也是相當關鍵的,特別是在管理決策和創新激勵制度的過程中使用績效信息時更是如此,因為:若公職人員認為績效信息更趨向於使他們受到批評而不是獎勵時,他們將不支持改革;同時,若公職人員認為績效信息對決策沒有什麼影響,他們也將不支持改革。因而對改革的一項重大挑戰就在於使改革的實施者認識到政府戰略規劃和績效測評的價值。

  為了提高績效預算改革的管理可接受性,美國的一些州政府採取了諸如允許政府部門的公職人員開發他們自身的績效測評方法,為他們作績效信息如何與工作任務目標相關的簡要介紹,以及要求在公開出版的預算文件中列明績效數據信息等措施,但是對改革的接受程度不足仍然是阻礙改革實施的一個問題所在。對實施將獎罰與績效掛鉤改革的案例研究表明:許多政府機構中的公職人員認為績效信息在他們作出預算分配決策時是有用的,但是並不信任以績效為基礎的激勵制度,從而制約了政府實施績效預算改革的能力。如對於得克薩斯州的案例研究指出:公職人員認為基於績效的獎罰制度是無用的,因為許多影響他們完成工作目標的因素都不是他們自身所能控制的。

  (3)激勵的相容性。預算管理者在編製、實施政府預算的過程中,在激勵機制的作用下會選擇使用特定的信息,並按照一定的方式行事,這說明預算行為同樣也是一種激勵性行為。而相關研究指出,過程導向的、關註投人的預算過程內生有激勵預算管理者抵觸運用結果導向方法的趨向,因為若現存於預算過程中的激勵機制與績效預算改革不相容,則有效實施改革顯然是不可能的。有鑒於此,Wiloughby和Melkers呼籲應建立起“激勵預算管理者使用績效信息的機制”。由於現有的激勵制度通常是使預算管理者與績效預算改革的方向背道而馳,建立相關激勵機制必須作為績效預算改革計劃的一個組成部分,政府應致力於改變現有預算過程中的激勵機制,使預算管理者更多地向公眾負責(公眾更為關註的是預算支出所產生的結果,而不是預算的投人控制和執行過程),更多地關註自身工作所產生的結果。

績效預算與傳統預算的不同

  績效預算與傳統預算方法的不同之處在於,它把市場經濟的一些基本理念融入公共管理之中,從而有效地降低了政府提供公共品的成本,提高了財政支出的效率。可以說績效預算不僅是一種預算方法的改變,而且是整個政府管理理念的一次革命。

  1、從管人轉向管事,更貼近市場經濟要求。

  傳統的預算管理方式,是按照“人員——職能——經費”這一模式進行制度安排的。先考慮人員等政府履行職能的資源量,再根據資源情況確定政府履行職能的程度,再根據職能需要確定相應的預算。這一模式,計劃經濟痕跡很濃,所謂“因人設事”,就是這種制度安排的產物。績效預算,則以一種全新的角度,按照企業化經營模式,把政府作為一個提供公共品的經濟部門,建立起“公共品——公共品成本——預算”的模式,通過對公共品的核算,進行預算編製。這就徹底改變了原來只考慮政府公共資源存量的做法,從而使預算緊緊圍繞公共品的成本,體現了預算的約束機制。

  2、從收支核算到成本核算,更符合價值規律的要求。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共品也是商品,它也必須遵循價值規律。在傳統預算理念下,預算收支僅僅體現了政府意圖。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講,政府自己按自身的意圖編製、執行預算,本身就缺乏內在約束機制。儘管有人大(國會)的國家監督、審計部門的政府監督以及財政內部的監督體系,但總的看,這些外部監督都難以擺脫政府自身需求膨脹的趨勢,以致於政府支出擴張成為一個財政學的定律。績效預算,則從強調公共品核算的角度,在預算中融入了成本核算的理念,從而從制度上強化了政府內控機制,使公共產品和服務能嚴格按價值規律的要求進行核算。

  3、績效預算更好地調動了各部門的積極性。

  在傳統預算管理體制下,要麼,先由財政代部門編製預算,要麼,由部門編製預算、財政審批,財政與各部門實際上站在對立的角度,在預算經費指標上進行博弈。績效預算實際上把預算的執行權還給了部門,在確定了部門的業績指標和預算指標後,部門可以在這些指標的前提下,自行調整實現業績指標的技術路線,從而一方面使政府能較好地控制預算規模,另一方面,可以極大地調動預算單位的積極性,使它們能更好地進行資源配置

  一個簡單的例子,政府部門為了完成某項目標(如城市綠化),在政府核定的預算指標內,既可以選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讓市場力量來完成城市的綠化及維護工作,也可以通過組建公共園林局等形式,由政府部門來完成這項任務。這種選擇權的下放,可以促進政府行為能符合按市場經濟的要求,從而使政府行為與市場經濟的要求更為協調。

  4、以客觀公正的績效評估體系代替傳統的業績考核,體現的民主化理念更為完整。

  績效預算的核心,就是建立起一套能夠反映政府公共活動績效的評估體系。在績效預算制度下,一個單位的預算是根據它所要完成的職能,需要通過一系列取樣於社會的客觀指標來計算的(這一點,吸收了零基預算的經驗)。對各部門績效的評估既不是本部門自己說了算,也不是由財政部門說了算,而是由納稅人的代表對政府的公共服務進行評價。這就賦予了績效預算民主化的功能,無論是財政部門,還是用款單位,必須在公眾的監督下,通過實現有效的公共服務,才能取得政府預算的支持。可以有效地改變目前各級官員盲目追求“業績”和“形象”的形式主義作法。

  因此,績效預算,也是一種公民(納稅人)監督下的預算方式。它對於強化財政監督,提高政府的管理水平,有著十分積極的意義。

參考文獻

  1. 邢天添.績效預算改革的現狀及其方向.《中央財經大學學報》.2006年10期
  2. 傅道忠.績效預算與績效評價制度及其借鑒.《經濟問題》.2006年5期
  3. 蔡紅英.政府績效評估與績效預算.《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07年2期
  4. 韓錕.實行績效預算的影響因素分析.《當代財經》.2006年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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