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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眾型經濟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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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眾型經濟犯罪的含義[1]

  涉眾型經濟犯罪是指涉及眾多受害人,特別是涉及眾多不特定受害群體經濟犯罪。涉眾型經濟犯罪並非規範罪名,而只是對某一類高髮型經濟犯罪進行總括的法律術語。依照公安部的界定。

涉眾型經濟犯罪的主要包括

  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傳銷、非法銷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活動。另外,在證券犯罪、合同詐騙犯罪、假幣犯罪、農村經濟犯罪活動中,也有類似涉眾因素存在。

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的特點[1]

  (一)案件高發,金額巨大,蔓延迅速,涉及領域廣

  從目前看,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呈高發態勢,涉案金額巨大。需要註意的是,這類犯罪大多都採取類似於網路發展的形式,在多個地區設立非法集資或傳銷點,發展蔓延速度非常快,而且涉及的領域也相當廣,有證券業、養殖業、種植業、房地產業、醫葯業、文化傳媒業、旅游業等。

  (二)受害人員眾多,侵害目標針對性強,社會弱勢群體特別是老年人被騙的情況突出

  涉眾型經濟犯罪由於針對的是社會不特定群體,因此涉及人數眾多,範圍廣。涉及各個社會階層。特別是非法集資傳銷案件,涉及被騙群眾動輒幾百人,甚至上千人。犯罪嫌疑人在實施涉眾型經濟犯罪時,其侵害目標有相當強的針對性。這些受害人往往屬於收入水平較低的弱勢群體,其中又以老年人居多。這是因為老年人往往對自己的人生閱歷過於自信,致使思維方式老化、僵化,導致與社會脫節,出現新問題時就不能作出正確判斷。同時,老年人活動範圍小,信息不靈,法律意識淡薄和貪圖便宜心理也是容易上當受騙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作案方式趨向職業化,手段多變

  隨著公安機關對涉眾型經濟犯罪打擊和防範力度的不斷加強,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方式更加隱蔽、複雜,並向職業化發展。為給犯罪活動披上合法的外衣,犯罪嫌疑人往往成立公司,通過取得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等,披上“合法”外衣:租住在高檔寫字樓內,營造“誠信經營”的假象;個別公司甚至想方設法與地方政府機關、事業單位扯上關係,打著政府支持的旗號或者聘請名人做廣告、辦理公證、投保等方法,騙取群眾的信任。需要註意的是,以電子商務網上購物、銷售互聯網學習網址進行的網路傳銷成為一種新動向,大有越演越烈之勢。

  這種新動向讓我們意識到傳統的實實在在的傳銷產品和通過人傳人的方式正逐漸被網路傳銷和電子商務等新興手段所代替。

  (四)暴力趨勢上升,危害日趨嚴重,對社會穩定形成潛在威脅

  涉眾型經濟犯罪活動不僅侵害了市場經濟秩序,而且嚴重危害國家經濟安全,一旦“崩盤”之後,犯罪嫌疑人便攜款潛逃.一些受害群眾在追討無望時。極易採取過激行為,勢必會激化矛盾,出現打架鬥毆,進而誘發故意傷害、盜竊、搶劫、綁架等諸多刑事案件。由於涉眾型經濟犯罪的受害者往往有著相同或類似的訴求。容易形成共鳴,群體效益明顯。警方偵辦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過程中,受害群眾往往由對犯罪分子的憤恨轉向對公安機關的對立,甚至遷怒於政府的監管不嚴,從而滋生社會不穩定因素。

涉眾型經濟犯罪的成因[2]

  (一)環境因素:我國的國情,即社會轉型期背景下的結構性要素失衡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隨著改革進程的逐步加快和改革力度的不斷加大,各種利益仍然處於不斷的調整和變動之中,經濟領域的結構性矛盾不斷出現,誘發了經濟犯罪活動,使經濟犯罪仍然處於高髮狀態。

  尤其是涉眾型經濟犯罪,直接侵害了普通民眾的根本利益,不僅直接干擾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設進程,而且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甚至危害國家經濟安全

  (二)立法因素:我國刑法對涉眾型經濟犯罪的規定過於粗疏,導致犯罪成本過低,刺激了涉眾型經濟犯罪的發生。

  在法制社會中,控制人們物質欲望的主要途徑是法律手段,法律中的漏洞就會給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機。我國是成文法制的國家。成文法不能朝令夕改,社會生活卻時刻在變化,所以法典不能涵蓋生活中全部的違法犯罪行為,也滯後於現實生活,有它的局限性,而這種局限性在經濟領域表現得更為突出。因為經濟生活是瞬息萬變的,效率永遠是經濟生活的生命。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眾投資需求,編織各種名目,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騙取群眾資金,其手法多樣,不斷翻新。對於這些新出現的犯罪現象,我國刑法要麼是沒有規定,要麼是規定不細,不具操作性。對於這些犯罪,一般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經營罪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而這些罪名的法定刑都比較低,不足以遏制涉案金額巨大、危害嚴重的涉眾型經濟犯罪,有悖刑法的罪刑責相統一的原則。

  由於經濟犯罪是以違反一一定的經濟法規行政違法為前提,這就涉及行政法規、經濟法規與刑法之間的銜接與協調問題。但由於刑法中個別經濟犯罪立法語言的含糊性,不僅使得相關經濟犯罪與一般經濟違法行為難以區分,甚至使得其與合法行為的界限也變得模糊不清。如刑法對作為涉眾型經濟犯罪典型形式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規定,由於對”公眾”?一詞在立法上缺乏必要的說明,雖然在刑法理論上及司法實踐中傾向於將其解釋為”社會不特定的對象”,但問題是到底向多少人借貸或者借貸多少屬於合法範圍,超過多少人或數額構成行政違法,又在何種條件下構成犯罪?界限的模糊不清,給不法分子開了方便之門。

  (三)體制因素:社會規制措施缺位及管理機制失調。

  在新舊體制交替過程中,各種經濟關係出現劇烈的衝突,加上市場經濟的自發性與盲目性,進而必然會導致大量的經濟行為失範。失範意味著一種社會規範缺乏、含混或者社會規範變化多端以致不能為社會成員提供指導的社會情境。失範行為的產生則是由於社會管理機制的失調所致。

  體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傳統的行政社會管理體制,具體表現為層層放權。但在層層放權的同時卻未能建立相應的監控網路,諸如銀行監督審計監督稅務監督、群眾監督等,從而導致原來的預防和遏制犯罪的社會控制機制逐漸削弱甚至完全消失,管理體制上的疏漏也為涉眾型經濟犯罪開了方便之門,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是行政管理中的漏洞。行政管理中出現許多漏洞,如對於涉眾型經濟犯罪的典型形式的非法傳銷,在我國一向是明令禁止並予以嚴厲打擊的,可是,近年來在一些地方卻履打不止,屢禁不絕,究其根由,很大程度應歸結於對一些地方政府的權力監督不力,使得它們默許甚至縱容非法傳銷活動。

  二是經濟管理中的漏洞。在新舊體制轉軌過程中,企業管理金融管理物資管理等多方面都存有漏洞,再加上權力缺乏監管,導致涉眾型經濟犯罪頻發。

  三是人口管理上的漏洞。人口管理上的漏洞帶來了許多社會問題,也為涉眾型經濟犯罪創造了條件,如非法傳銷活動日益猖獗就與人口管理制度中的疏漏不無關係。

  (四)個人因素:受害人法律意識淡薄和相關金融知識的匱乏,以及風險意識、防範意識不強,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

  涉眾型經濟犯罪之所以層出不窮,被害人自身的因素也是一個重要的原因。相當一部分群眾缺乏法律意識和相關金融知識,對於經濟領域中的諸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非法經營等不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認識不足,而且被害人往往缺乏對企業的業務經營和資信進行印證和深入瞭解的渠道,加之貪利和盲從心理,使得投資行為往往缺乏理性。

  有些被害人幻想”一夜暴富”,抱著僥幸心理冒險參與,最終導致自己上當受騙,利益嚴重受損。

涉眾型經濟犯罪的防範打擊對策[2]

  (一)完善立法

  通過制定懲治涉眾型經濟犯罪的配套法規,把刑法與民法、經濟法、行政法銜接起來,把刑事處罰與民事處罰、經濟處罰、行政處罰銜接起來,為打擊犯罪提供有力武器。進?步健全相關司法解釋,明確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罪輕與罪重的界限,以利執法部門實際操作。

  (二)加快體制改革步伐,及時規範經濟行為

  推進分配製度的改革,在保護合法收入的同時還要加大對分配秩序的規範,取締違法收入,整頓不合理收入,調節過度收入,平衡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經濟利益,進而有效防止貧富兩極分化以及由此滋生的貪污、賄賂、侵占、偷稅等經濟違法活動,最大限度地減少誘發和滋生合同詐騙、集資詐騙、非法經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涉眾型經濟犯罪的因素。另外,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推進第三產業的發展,拓展服務領域的就業;同時為促進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還應深化人事、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及加快城市化進程以疏通勞動力市場;強化公共就業服務,改善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的服務,疏導非正規就業部門,建立統一、規範的勞動力市場以拓寬就業渠道

  (三)加強公民教育

  加強學校教育和從業人員的在職培訓,這樣一方面可提高國民的文化素質和分辨是非的能力,進而強化社會成員整體的自我約束機制從而有效地抵抗來自外界不良環境的各種誘惑,另?方面也可以拓寬勞動者的擇業範圍,提高其在市場中的競爭力以實現最大範圍的就業,從而對涉眾型經濟犯罪的第二個誘因進行有效遏制。

  (四)偵查方式多元化,減少經濟犯罪黑數

  1.建立完善情報信息工作機制,通過情報信息收集彙總、交流共用、分析判斷,實現先期預警預測。

  2.通過多種途徑(群眾舉報和受害人報案;金融、證券審計稅務行政執法機關的移送;通過情報信息工作收集犯罪線索。)獲取犯罪線索,全面收集涉眾型經濟犯罪的證據。3.全力以赴偵破大案要案,努力遏制犯罪勢頭。

涉眾型經濟犯罪的偵查對策[3]

  (一)初步查證涉眾型經濟犯罪的情況

  1.通過多種途徑獲取犯罪線索

  涉眾型經濟犯罪的線索來源有多種途徑:一是群眾舉報和受害人報案。涉眾型經濟犯罪往往涉及到人數眾多的受害群眾,受害群眾的報案是涉眾型經濟犯罪線索的重要來源。二是金融、證券、審計稅務行政執法機關的移送。涉眾型經濟犯罪往往牽涉到眾多的行業和部門,行政執法機關在查處經濟違法行為或在其管理活動中,往往能先發現經濟犯罪的反常情況,先接觸到這些掩蓋在合法經營行為後面的犯罪行為。三是通過情報信息工作收集犯罪線索。針對涉眾型經濟犯罪多發或易發的重點行業、場所和人群,有計劃地構建控制陣地,積極主動地獲取涉眾型經濟犯罪的情報信息,提高打防涉眾型經濟犯罪的主動性

  2.完善立案機制

  立案是偵查的前提。在我國,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在偵查實踐中,由於涉眾型經濟犯罪具有涉及面廣的特征,又往往與其他犯罪交織在一起,所以犯罪地經常會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註冊的公司企業所在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被害人居住地、贓款轉移地等,而這些地區往往又不是同一的,考慮到調查取證難、移送起訴難、信息掌握有限等因素,各地公安機關不能獨立完成案件的偵查,從而導致立案不夠主動,甚至互相推卸。為此,各地公安機關應當樹立大局觀念,聯手打擊涉眾型經濟犯罪,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經常進行信息的交流,緊密配合,完善立案機制,避免由於立案機制的漏洞而放縱犯罪分子。

  3.從犯罪嫌疑人的業務活動人手開展化裝偵查

  涉眾型經濟犯罪是在特定的經濟領域內發生的犯罪,一般在合法的職務行為掩蓋下進行,具有較強的迷惑性和隱蔽性,難以被人察覺。鑒於此類案件的特殊性,偵查人員可以化裝成其所從事的相關活動的買家或者賣家,獲取對方的信任,從而掌握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的行為人具體的犯罪流程,以便確定更多的犯罪嫌疑人和發現更多的線索,防止他們銷毀證據,轉移贓款、贓物,為以後跟進其它的偵查措施作好前期工作。

  (二)全面收集涉眾型經濟犯罪的證據

  1.搜查並扣押有關書證、物證

  搜查是獲取涉眾型經濟犯罪證據的重要措施。一般而言,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同時,應對其住所、辦公場所、人身及其他可能隱藏犯罪證據的處所進行搜查。

  搜查中,要註意發現並扣押用於其所從事犯罪活動相關的會計記錄、賬冊、憑證、印章、成員名冊等。在訊問犯罪嫌疑人過程中,要註意問清相關物證、書證存放的具體地點和位置。根據其供述,再對有關場所進行搜查。訊問中應註意利用搜查所獲取的書證、物證來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2.清查有關賬冊、憑證

  幾乎所有的涉眾型經濟犯罪都有它所特有的業務流程,所以在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中,其犯罪事實和犯罪過程可以通過查賬來核實。在偵查中,可聘請專門的會計或者審計人員,對涉眾型犯罪團夥的賬目進行徹底檢查,其中與其犯罪有關的資金收付憑證和賬簿是清查重點。另外,犯罪團夥的資金往來、結算,一般通過銀行,而銀行對資金往來是有記錄的,因此通過對犯罪團夥和受害人的資金帳戶進行查詢,獲取其銀行對賬單,就能夠查明其資金往來情況從而獲取其犯罪活動的證據。

  3.註意收集和固定電子證據

  經濟活動越來越趨向於無紙化,經濟犯罪的犯罪活動也絕大多數記錄在犯罪分子的電腦中。對於涉眾型經濟犯罪來說,在取證過程中更是有大量的電子證據存在。在收集和固定電子證據的過程中要註意以下幾點:第一,不允許犯罪嫌疑人接觸電腦,因為電子證據極易被銷毀並且不易複原,銷毀方法也十分簡單,且不留痕跡。第二,在必需查封、移動犯罪嫌疑人的電腦前,必須做好充足的備份,以防證據損壞。在搬運電腦切斷電源之前要保證程式中不會有程式炸彈的存在,必要時要請專業人員予以確認和解除。在搬運之前,要用相機拍照固定現場的原貌。第三;在有電腦的現場,要仔細搜尋一切可能的軟盤、文件資料,並儘可能搜尋聯網機上可能的證據資料。第四,做好電腦證據內容的轉化工作,使所有必要的證據資料都能以符合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證據形式出現,保證其完備的證據資格和證明力。[4]

  (三)調查、控制、緝捕犯罪嫌疑人

  涉眾型經濟犯罪有很強的隱蔽性,而且涉案金額巨大,犯罪分子攜巨款潛逃往往揮霍、轉移贓款,如不及時抓獲,將給受害人帶來不可彌補的損失。因此,及時的調查、控制、緝捕犯罪嫌疑人對於破獲涉眾型經濟犯罪來說顯得尤為重要。

  1.設計誘捕

  在實施抓捕之前,為防止驚動嫌疑人,可以採取誘捕的方法。一般情況下,先抓獲涉眾型經濟犯罪團夥的某一個犯罪分子,徹底打消其僥幸心理,使其如實交代出“上線”及“下線”,並根據其交代迅速實施抓捕。如果暫時沒有可利用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由偵查員化裝成涉眾型經濟犯罪所經營業務的需求方聯繫犯罪嫌疑人,從而將其誘捕。

  2.跟蹤守候

  某些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團夥,具有較強的反偵查能力,行蹤詭秘,抓捕的難度較大。為了確保抓捕成功,可在初步獲取線索後,對其中一個團夥成員進行跟蹤守候,以摸清其他團夥成員的情況,從而為抓捕創造條件。

  3.實施集中抓捕

  對於涉眾型經濟犯罪的犯罪團夥,如果先抓獲其中的個別成員,很可能驚動其他團夥成員,導致其逃逸或銷毀罪證。所以,對於團夥成員的抓捕必須十分慎重。為了保證將團夥成員一網打盡,在採取行動之前,應儘可能將整個團夥的情況調查清楚,包括團夥人數、成員姓名、住址等。如果查明這些情況有一定難度,也可以先密捕其中的一名或幾名成員,迅速進行突審,摸清情況後,立即採取統一行動,在同一時間對所有的嫌疑人實施統一抓捕。

  (四)結合運用其他偵查形式,遏制目前高發的涉眾型經濟犯罪

  1.專案偵查

  對於涉案金額特別巨大、案情特別複雜、團夥化的涉眾型經濟犯罪,由一定數量的偵查人員組成臨時專案組,綜合運用各種偵查措施和手段,實行專案專辦。及時開展專案偵查,不僅能加強涉眾型經濟犯罪的偵查力度,儘快偵破大案要案,維護正常的經濟、金融市場秩序,還能強化公安機關的偵查職能,提高偵查水平,加強基礎業務建設[5]

  2.破案戰役

  在對非法傳銷、變相傳銷進行專項打擊之後,最近涉眾型經濟犯罪有抬頭高發的勢頭。因此,有必要以刑偵部門為主,治安、交通、內保、派出所等部門協同作戰,統一部署,突擊破案,開展打擊涉眾型經濟犯罪的破案戰役。首先,開展破案戰役可以使偵查工作由被動應付變成主動進攻,加強對社會面的控制。其次,通過破案戰役對重大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的偵破,可以打掉一些犯罪團夥,帶破一批積案,挖出一些隱案,從而清除社會治安的隱患。

參考文獻

  1. 1.0 1.1 諶艷青.我國當前涉眾型經濟犯罪的特點及成因分析[J].法制與社會,2009,(19)
  2. 2.0 2.1 金鑫.淺析涉眾型經濟犯罪的成因及對策[J].金卡工程,2009,13(9)
  3. 楊威.新形勢下涉眾型經濟犯罪的特征及偵查對策[J].中國人民公安大學.2008.02
  4. 李文燕.電腦犯罪研究[M].中國方正出版社,2001
  5. 馬忠紅.偵查學基礎理論[M].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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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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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 (討論 | 貢獻) 在 2010年11月3日 13:21 發表

這種犯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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