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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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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含义[1]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涉及众多受害人,特别是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经济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并非规范罪名,而只是对某一类高发型经济犯罪进行总括的法律术语。依照公安部的界定。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主要包括

  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活动。另外,在证券犯罪、合同诈骗犯罪、假币犯罪、农村经济犯罪活动中,也有类似涉众因素存在。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1]

  (一)案件高发,金额巨大,蔓延迅速,涉及领域广

  从目前看,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涉案金额巨大。需要注意的是,这类犯罪大多都采取类似于网络发展的形式,在多个地区设立非法集资或传销点,发展蔓延速度非常快,而且涉及的领域也相当广,有证券业、养殖业、种植业、房地产业、医药业、文化传媒业、旅游业等。

  (二)受害人员众多,侵害目标针对性强,社会弱势群体特别是老年人被骗的情况突出

  涉众型经济犯罪由于针对的是社会不特定群体,因此涉及人数众多,范围广。涉及各个社会阶层。特别是非法集资传销案件,涉及被骗群众动辄几百人,甚至上千人。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涉众型经济犯罪时,其侵害目标有相当强的针对性。这些受害人往往属于收入水平较低的弱势群体,其中又以老年人居多。这是因为老年人往往对自己的人生阅历过于自信,致使思维方式老化、僵化,导致与社会脱节,出现新问题时就不能作出正确判断。同时,老年人活动范围小,信息不灵,法律意识淡薄和贪图便宜心理也是容易上当受骗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作案方式趋向职业化,手段多变

  随着公安机关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打击和防范力度的不断加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方式更加隐蔽、复杂,并向职业化发展。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的外衣,犯罪嫌疑人往往成立公司,通过取得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等,披上“合法”外衣:租住在高档写字楼内,营造“诚信经营”的假象;个别公司甚至想方设法与地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扯上关系,打着政府支持的旗号或者聘请名人做广告、办理公证、投保等方法,骗取群众的信任。需要注意的是,以电子商务网上购物、销售互联网学习网址进行的网络传销成为一种新动向,大有越演越烈之势。

  这种新动向让我们意识到传统的实实在在的传销产品和通过人传人的方式正逐渐被网络传销和电子商务等新兴手段所代替。

  (四)暴力趋势上升,危害日趋严重,对社会稳定形成潜在威胁

  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不仅侵害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一旦“崩盘”之后,犯罪嫌疑人便携款潜逃.一些受害群众在追讨无望时。极易采取过激行为,势必会激化矛盾,出现打架斗殴,进而诱发故意伤害、盗窃、抢劫、绑架等诸多刑事案件。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受害者往往有着相同或类似的诉求。容易形成共鸣,群体效益明显。警方侦办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受害群众往往由对犯罪分子的愤恨转向对公安机关的对立,甚至迁怒于政府的监管不严,从而滋生社会不稳定因素。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成因[2]

  (一)环境因素:我国的国情,即社会转型期背景下的结构性要素失衡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随着改革进程的逐步加快和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各种利益仍然处于不断的调整和变动之中,经济领域的结构性矛盾不断出现,诱发了经济犯罪活动,使经济犯罪仍然处于高发状态。

  尤其是涉众型经济犯罪,直接侵害了普通民众的根本利益,不仅直接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进程,而且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甚至危害国家经济安全

  (二)立法因素:我国刑法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规定过于粗疏,导致犯罪成本过低,刺激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发生。

  在法制社会中,控制人们物质欲望的主要途径是法律手段,法律中的漏洞就会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我国是成文法制的国家。成文法不能朝令夕改,社会生活却时刻在变化,所以法典不能涵盖生活中全部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滞后于现实生活,有它的局限性,而这种局限性在经济领域表现得更为突出。因为经济生活是瞬息万变的,效率永远是经济生活的生命。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众投资需求,编织各种名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群众资金,其手法多样,不断翻新。对于这些新出现的犯罪现象,我国刑法要么是没有规定,要么是规定不细,不具操作性。对于这些犯罪,一般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而这些罪名的法定刑都比较低,不足以遏制涉案金额巨大、危害严重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有悖刑法的罪刑责相统一的原则。

  由于经济犯罪是以违反一一定的经济法规行政违法为前提,这就涉及行政法规、经济法规与刑法之间的衔接与协调问题。但由于刑法中个别经济犯罪立法语言的含糊性,不仅使得相关经济犯罪与一般经济违法行为难以区分,甚至使得其与合法行为的界限也变得模糊不清。如刑法对作为涉众型经济犯罪典型形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由于对”公众”?一词在立法上缺乏必要的说明,虽然在刑法理论上及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将其解释为”社会不特定的对象”,但问题是到底向多少人借贷或者借贷多少属于合法范围,超过多少人或数额构成行政违法,又在何种条件下构成犯罪?界限的模糊不清,给不法分子开了方便之门。

  (三)体制因素:社会规制措施缺位及管理机制失调。

  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各种经济关系出现剧烈的冲突,加上市场经济的自发性与盲目性,进而必然会导致大量的经济行为失范。失范意味着一种社会规范缺乏、含混或者社会规范变化多端以致不能为社会成员提供指导的社会情境。失范行为的产生则是由于社会管理机制的失调所致。

  体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传统的行政社会管理体制,具体表现为层层放权。但在层层放权的同时却未能建立相应的监控网络,诸如银行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群众监督等,从而导致原来的预防和遏制犯罪的社会控制机制逐渐削弱甚至完全消失,管理体制上的疏漏也为涉众型经济犯罪开了方便之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行政管理中的漏洞。行政管理中出现许多漏洞,如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典型形式的非法传销,在我国一向是明令禁止并予以严厉打击的,可是,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却履打不止,屡禁不绝,究其根由,很大程度应归结于对一些地方政府的权力监督不力,使得它们默许甚至纵容非法传销活动。

  二是经济管理中的漏洞。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企业管理金融管理物资管理等多方面都存有漏洞,再加上权力缺乏监管,导致涉众型经济犯罪频发。

  三是人口管理上的漏洞。人口管理上的漏洞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也为涉众型经济犯罪创造了条件,如非法传销活动日益猖獗就与人口管理制度中的疏漏不无关系。

  (四)个人因素:受害人法律意识淡薄和相关金融知识的匮乏,以及风险意识、防范意识不强,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涉众型经济犯罪之所以层出不穷,被害人自身的因素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相当一部分群众缺乏法律意识和相关金融知识,对于经济领域中的诸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不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而且被害人往往缺乏对企业的业务经营和资信进行印证和深入了解的渠道,加之贪利和盲从心理,使得投资行为往往缺乏理性。

  有些被害人幻想”一夜暴富”,抱着侥幸心理冒险参与,最终导致自己上当受骗,利益严重受损。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防范打击对策[2]

  (一)完善立法

  通过制定惩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配套法规,把刑法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衔接起来,把刑事处罚与民事处罚、经济处罚、行政处罚衔接起来,为打击犯罪提供有力武器。进?步健全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界限,以利执法部门实际操作。

  (二)加快体制改革步伐,及时规范经济行为

  推进分配制度的改革,在保护合法收入的同时还要加大对分配秩序的规范,取缔违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过度收入,平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进而有效防止贫富两极分化以及由此滋生的贪污、贿赂、侵占、偷税等经济违法活动,最大限度地减少诱发和滋生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因素。另外,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推进第三产业的发展,拓展服务领域的就业;同时为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还应深化人事、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及加快城市化进程以疏通劳动力市场;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改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疏导非正规就业部门,建立统一、规范的劳动力市场以拓宽就业渠道

  (三)加强公民教育

  加强学校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在职培训,这样一方面可提高国民的文化素质和分辨是非的能力,进而强化社会成员整体的自我约束机制从而有效地抵抗来自外界不良环境的各种诱惑,另?方面也可以拓宽劳动者的择业范围,提高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以实现最大范围的就业,从而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第二个诱因进行有效遏制。

  (四)侦查方式多元化,减少经济犯罪黑数

  1.建立完善情报信息工作机制,通过情报信息收集汇总、交流共享、分析判断,实现先期预警预测。

  2.通过多种途径(群众举报和受害人报案;金融、证券审计税务行政执法机关的移送;通过情报信息工作收集犯罪线索。)获取犯罪线索,全面收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证据。3.全力以赴侦破大案要案,努力遏制犯罪势头。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侦查对策[3]

  (一)初步查证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情况

  1.通过多种途径获取犯罪线索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线索来源有多种途径:一是群众举报和受害人报案。涉众型经济犯罪往往涉及到人数众多的受害群众,受害群众的报案是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的重要来源。二是金融、证券、审计税务行政执法机关的移送。涉众型经济犯罪往往牵涉到众多的行业和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经济违法行为或在其管理活动中,往往能先发现经济犯罪的反常情况,先接触到这些掩盖在合法经营行为后面的犯罪行为。三是通过情报信息工作收集犯罪线索。针对涉众型经济犯罪多发或易发的重点行业、场所和人群,有计划地构建控制阵地,积极主动地获取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情报信息,提高打防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主动性

  2.完善立案机制

  立案是侦查的前提。在我国,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在侦查实践中,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涉及面广的特征,又往往与其他犯罪交织在一起,所以犯罪地经常会涉及到犯罪嫌疑人注册的公司企业所在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被害人居住地、赃款转移地等,而这些地区往往又不是同一的,考虑到调查取证难、移送起诉难、信息掌握有限等因素,各地公安机关不能独立完成案件的侦查,从而导致立案不够主动,甚至互相推卸。为此,各地公安机关应当树立大局观念,联手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经常进行信息的交流,紧密配合,完善立案机制,避免由于立案机制的漏洞而放纵犯罪分子。

  3.从犯罪嫌疑人的业务活动人手开展化装侦查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在特定的经济领域内发生的犯罪,一般在合法的职务行为掩盖下进行,具有较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难以被人察觉。鉴于此类案件的特殊性,侦查人员可以化装成其所从事的相关活动的买家或者卖家,获取对方的信任,从而掌握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行为人具体的犯罪流程,以便确定更多的犯罪嫌疑人和发现更多的线索,防止他们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为以后跟进其它的侦查措施作好前期工作。

  (二)全面收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证据

  1.搜查并扣押有关书证、物证

  搜查是获取涉众型经济犯罪证据的重要措施。一般而言,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应对其住所、办公场所、人身及其他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处所进行搜查。

  搜查中,要注意发现并扣押用于其所从事犯罪活动相关的会计记录、账册、凭证、印章、成员名册等。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要注意问清相关物证、书证存放的具体地点和位置。根据其供述,再对有关场所进行搜查。讯问中应注意利用搜查所获取的书证、物证来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2.清查有关账册、凭证

  几乎所有的涉众型经济犯罪都有它所特有的业务流程,所以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其犯罪事实和犯罪过程可以通过查账来核实。在侦查中,可聘请专门的会计或者审计人员,对涉众型犯罪团伙的账目进行彻底检查,其中与其犯罪有关的资金收付凭证和账簿是清查重点。另外,犯罪团伙的资金往来、结算,一般通过银行,而银行对资金往来是有记录的,因此通过对犯罪团伙和受害人的资金帐户进行查询,获取其银行对账单,就能够查明其资金往来情况从而获取其犯罪活动的证据。

  3.注意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

  经济活动越来越趋向于无纸化,经济犯罪的犯罪活动也绝大多数记录在犯罪分子的计算机中。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来说,在取证过程中更是有大量的电子证据存在。在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不允许犯罪嫌疑人接触计算机,因为电子证据极易被销毁并且不易复原,销毁方法也十分简单,且不留痕迹。第二,在必需查封、移动犯罪嫌疑人的计算机前,必须做好充足的备份,以防证据损坏。在搬运计算机切断电源之前要保证程序中不会有程序炸弹的存在,必要时要请专业人员予以确认和解除。在搬运之前,要用相机拍照固定现场的原貌。第三;在有计算机的现场,要仔细搜寻一切可能的软盘、文件资料,并尽可能搜寻联网机上可能的证据资料。第四,做好计算机证据内容的转化工作,使所有必要的证据资料都能以符合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形式出现,保证其完备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4]

  (三)调查、控制、缉捕犯罪嫌疑人

  涉众型经济犯罪有很强的隐蔽性,而且涉案金额巨大,犯罪分子携巨款潜逃往往挥霍、转移赃款,如不及时抓获,将给受害人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及时的调查、控制、缉捕犯罪嫌疑人对于破获涉众型经济犯罪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1.设计诱捕

  在实施抓捕之前,为防止惊动嫌疑人,可以采取诱捕的方法。一般情况下,先抓获涉众型经济犯罪团伙的某一个犯罪分子,彻底打消其侥幸心理,使其如实交代出“上线”及“下线”,并根据其交代迅速实施抓捕。如果暂时没有可利用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由侦查员化装成涉众型经济犯罪所经营业务的需求方联系犯罪嫌疑人,从而将其诱捕。

  2.跟踪守候

  某些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团伙,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行踪诡秘,抓捕的难度较大。为了确保抓捕成功,可在初步获取线索后,对其中一个团伙成员进行跟踪守候,以摸清其他团伙成员的情况,从而为抓捕创造条件。

  3.实施集中抓捕

  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团伙,如果先抓获其中的个别成员,很可能惊动其他团伙成员,导致其逃逸或销毁罪证。所以,对于团伙成员的抓捕必须十分慎重。为了保证将团伙成员一网打尽,在采取行动之前,应尽可能将整个团伙的情况调查清楚,包括团伙人数、成员姓名、住址等。如果查明这些情况有一定难度,也可以先密捕其中的一名或几名成员,迅速进行突审,摸清情况后,立即采取统一行动,在同一时间对所有的嫌疑人实施统一抓捕。

  (四)结合运用其他侦查形式,遏制目前高发的涉众型经济犯罪

  1.专案侦查

  对于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案情特别复杂、团伙化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由一定数量的侦查人员组成临时专案组,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措施和手段,实行专案专办。及时开展专案侦查,不仅能加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侦查力度,尽快侦破大案要案,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市场秩序,还能强化公安机关的侦查职能,提高侦查水平,加强基础业务建设[5]

  2.破案战役

  在对非法传销、变相传销进行专项打击之后,最近涉众型经济犯罪有抬头高发的势头。因此,有必要以刑侦部门为主,治安、交通、内保、派出所等部门协同作战,统一部署,突击破案,开展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破案战役。首先,开展破案战役可以使侦查工作由被动应付变成主动进攻,加强对社会面的控制。其次,通过破案战役对重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侦破,可以打掉一些犯罪团伙,带破一批积案,挖出一些隐案,从而清除社会治安的隐患。

参考文献

  1. 1.0 1.1 谌艳青.我国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及成因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9,(19)
  2. 2.0 2.1 金鑫.浅析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成因及对策[J].金卡工程,2009,13(9)
  3. 杨威.新形势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征及侦查对策[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8.02
  4. 李文燕.计算机犯罪研究[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5. 马忠红.侦查学基础理论[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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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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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 (Talk | 贡献) 在 2010年11月3日 13:21 发表

这种犯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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