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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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利用編程、加密、解碼技術或工具、或利用互聯網服務供應商、互聯網信息服務應商、應用服務供應商等特殊地位或其他方法,在網際網路上實施觸犯刑法的嚴重社會危害行為。它是一種新型的犯罪,是傳統犯罪發展到特定階段的產物。
網路犯罪的發生是由多種因素促成的,其具體涉及經濟因素、文化因素、技術因素和法制因素等幾個方面。
1.經濟因素。這裡的經濟因素應從兩個方面來把握。首先,獲取不法經濟利益是任何貪利型犯罪的共同特征,而藉助網路實施的大量犯罪其首要的目的也恰恰在於攫取經濟利益,其次,從經濟學角度來看,在收益與風險的比較上,實施網路犯罪更為“經濟”。因為犯罪人的犯罪行為不是盲目做出的,而是在對“可得利益”和可能付出的“代價”進行比較後做出的“合理”選擇而實施網路犯罪恰恰是這種選擇的必然結果。因此,網路犯罪所具有的收益和較小的風險是激發犯罪分子實施該類犯罪的重要誘因。
2.技術因素,從電腦技術發展到今天的網路技術,微機互聯、信息互通方面技術越來越進步,而對網路信息的保障技術卻未能同步發展起來,致使網路在安全方面存在著諸多隱患。這一網路技術的缺陷主要是由電腦自身結構決定的。
3.法制因素。網路技術的發展日新月異,人們最初只看到了網路技術所帶來的好處,而忽略了網路的安全性,這阻礙了網路安全技術的發展,另由於沒有對形形色色的網路犯罪行為做出及時,有效的法律規制,從而給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機。特別是在程式法方面,鑒於網路犯罪中出現的不同於傳統犯罪的新特點,刑事司法中原有的證據、偵查和管轄制度都無法很好地適用於網路犯罪案件,現在正呼喚一套全新的與之相匹配的訴訟制度的出台。但迄今為止,對於較為棘手的網路犯罪是不是要制定一套新的證據、偵查及管轄規則,以及如何制定,立法者並未做出明確的回應。
1、可查的痕跡物證少,取證偵查難度大,隱蔽性高
網路世界是一個“無國界”的空間,所以,網路犯罪在時間和空間上有極高的隱蔽性。大多數網路犯罪是通過程式和數據等無形的操作來實現的,作案直接對象通常又是那些電子數據。由於其不受時間、地點限制,行為與結果分離,對有形的硬體一般無任何損壞,因此很難查證。同時,錶面上看進行犯罪活動與正常操作在工作形式上很難區分,往往沒有特定的和明顯的犯罪表現特征,再加上電子證據很容易轉移和毀滅,即使查到蛛絲馬跡也難以有足夠證據偵查起訴。
2、事先多經過周密策劃和精心
網路犯罪從準備到實施可能要經過很長時間,但實施犯罪則耗時極短。同時,犯罪分子主要是一些掌握電腦技術的專業人員,因此,由於準備充分及專業水平高,使得這些犯罪人對抗偵查的能力相當強。
3、犯罪風險小而收益大
由於犯罪多直接分割數據,社會危害性不直觀,作案時間短及現行網路立法及“黑客”倫理的作用,使得網路犯罪人的心理負罪感不但很低,有時還帶有智力上的優越感。另外,作案投入的主要是技術,加上犯罪發現率低等使犯罪的經濟成本極低、風險極小。但其三十程式及給犯罪人帶來的收益卻絲毫不遜於傳統犯罪。
4、分割對象廣泛且危害大
隨著電腦網路的普及和在社會各領域的應用,網路犯罪分割的可能是網路伺服器、各工作站及不特定的人,甚至是與網路無直接聯繫的其他客體。當某個要害環節出問題時,可能產生災難性的連鎖反應,因此,造成的損失是難以估計的。
(一) 網路色情
淫穢網頁以其高點擊率和未能規範的銷售淫穢物品的方式吸引了部分廣告商和商務機構以及個人。為達到網上用戶接受該“ 服務的目的”,行為人通過在互聯網上建立色情網站,利用網頁提供各種色情信息,或在BBS 、電子論壇上做廣告,或向電子郵件用戶群發郵件吸引用戶訪問網站、瀏覽網頁。有的設置供不特定第三人張貼色情、淫穢圖畫的貼圖網站,或在色情網站、開放式的論壇、BBS 上張貼猥褻圖片,甚至定期向“訂戶”發送系列免費圖片;有的對國內外色情網站加以整理分類並通過超級鏈接使該色情網站的訪問者能觀看到淫穢圖畫;有的則在網上設置販賣光碟、錄像帶、淫穢圖片甚至性交易或賣淫等交易信息。
(二) 販賣違禁物品
由於網路交易當事人相互不見面或通過第三人就能實現交易活動,因而容易被網路危害行為人利用。網路上各種待售貨物中,有不少就是違禁物品,如個人電腦就能輕易拷貝的操作程式、圖型、MP3 、電影VCD 、音樂CD 、書籍等盜版光碟,偽造的證件,犯罪工具、毒品、槍支彈葯、贓物、受管製藥品甚至人體器官等禁止或限制交易的物品。
(三) 商務欺詐
欺詐也是賽博空間中表現形式最為豐富多彩、造成損失較多的一種違法行為。有的行為人在網上進行非法多層次傳銷活動;有些行為人在網上虛設賬號,以低價誘騙消費者將錢匯入指定的賬戶卻收到不堪使用的貨物甚至見不到所購商品;有的行為人使用偽造信用卡騙取授權後在網路上刷卡消費;有些網路交易者所提供的原本免費的服務還要被收取費用,甚至支付了線上服務費用卻沒有得到相應的服務。
(四) 侵犯名譽權
利用網路侵犯他人名譽權,大多數是通過發送電子郵件、粘貼文章或散佈謠言實施的。有不少行為人非法利用他人隱私或捏造各種醜聞,在網上發表具有人身攻擊的不實言論、辱罵他人或指摘他人;有的行為人假冒他人名義在網上張貼信件或征求性伴侶;還有一些行為人將攻擊目標的頭像移花接木到不堪入目的鏡頭上加以傳播, 侵犯他人名譽權。
(五) 破壞型黑客行為
破壞型黑客行為主要表現為:行為人私自穿越區域網或外部網路的防火牆,不法入侵他人的網站、主頁或電子信箱,以指令、程式等手段開啟經過加密或未經過加密處理的檔案資料,並竊取、毀損檔案資料或將檔案資料內容泄露出去;有的行為人採取阻斷服務的方法破壞檔案資料,使網站無法正常運行或使用;還有一些行為人以這些網路為直接危害對象,進行威脅與敲詐勒索活動。
(六) 製造、傳播電腦病毒
該行為人總是以造成最大的破壞後果為目的,通過在網路上散佈具有攻擊性或破壞性的電腦病毒,輕則可以使他人電腦設備、檔案資料毀損以致系統局部功能失靈,重則導致電腦系統全部癱瘓,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其中,利用電子郵件已經成為電腦病毒傳播的最主要方式。
(七) 侵犯個人隱私
個人數據的搜集與利用隨著互聯網的發展, 愈加方便和快捷,隱私被侵犯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侵犯個人隱私在網路上最常見的是販賣個人資料(如高收入者名單、電話號碼等),一些超級硬體和軟體廠商則直接通過預留後門的方式窺視、掌握用戶的網上活動和個人電腦上的隱私。
(八) 教唆、煽動各種犯罪,傳授各種犯罪方法
除了色情網站外,還有不少專業網站存在於賽博空間。如:專門教唆、煽動自殺的網站,宣揚種族主義的新納粹分子網站,有不少網站就是某些犯罪組織自己開設的,如邪教組織、暴力犯罪組織、恐怖主義組織。普通個人開設的敵視某國及其國民、煽動危害國家或公共安全、傳授偽造貨幣方法的網站也有不少。
(一) 完善網路犯罪的刑事立法
我國自2000 年起明顯加快了網路立法步伐, 但刑事立法對網路犯罪行為還缺乏完整、系統的規範,致使難以針對網路犯罪進行有效的防範與打擊。因此,亟需加強網路刑事立法。進行網路刑事立法時,應當充分考慮到網路社會的開放性和網路犯罪的隱蔽性等特點,在明確網路管理部門、網路的提供者和服務者以及用戶對保護網路安全的權利和義務的同時,準確劃分網路犯罪與非罪的界限,規範網路管理措施,加大網路服務提供者及從業者的責任和義務,對反政府、反社會、惡意破壞、金融等方面的網路犯罪行為要嚴厲懲處。通過完善網路刑事立法,引導網路社會各界提高對網路犯罪危害性的認識,自覺地以網路法規和自律規則為網路行為的指針,加強網路管理和網路行為的規範化,充分保護網路行為合法者的正當權益,以達到預防網路犯罪、懲戒網路犯罪的目的。
(二) 充實網路防禦技術與設備
現實中,網路犯罪行為人往往利用網路系統的自身缺陷實施網路犯罪行為,故網路系統所使用的工具--軟、硬體的品質直接決定著網路安全的防禦能力。國外一些超級硬體和軟體廠商往往直接通過預留後門的方式設置CPU 陷阱,利用預先安置的情報收集程式窺視用戶所掌握的信息,並對網路安全的某些關鍵設備限制出口,不公開軟體源代碼,完全依靠國外技術與設備防範網路犯罪就極可能泄漏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信息。因此,必須加大我國網路防禦技術與設備的研究開發投入,尤其是加密、數字簽名、認證、審記、日誌、網路監測及安全檢查等網路技術和路由器、保密網關、防火牆、超級伺服器等重要網路設備以及中文操作系統等電腦軟體。在防範網路犯罪的同時,還可以有效降低外國對我國網路及其信息的不利影響。
(三) 強化網路用戶的管理工作
網路的共用性和開放性使網路安全存在先天不足,再好的技術、再好的設備都需要通過科學管理才能達到防範網路犯罪、保障網路及其信息安全的目的。因而,在增強網路自身的防禦能力的同時,有必要通過嚴格執行科學的網路安全保護與監管制度,防止非法用戶的網路犯罪行為。這需要各個相關管理部門合理分工、通力合作、形成有效的網路管理體系,也需要各網路使用者形成良好的內部管理體制。通過加強備份應急恢復、網路入侵預警、加裝操作系統和伺服器的補丁程式、對網路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堵塞漏洞等工作, 建立一個綜合性的網路及其信息安全的保護體系,是防範網路犯罪、強化網路管理能力的重要途徑。
(四) 提高網路監管隊伍的力量
高素質的網路監管人員和高科技設備武裝起來的網路監管隊伍是制止網路犯罪、引導個人網路行為成為合法行為的重要力量。我國已經建立了公安機關的網路監察管理部門-“網路警察隊伍,然而網路犯罪的層出不窮、犯罪手段的不斷翻新,防範與應對網路犯罪亟需在不斷提升網管技術的同時,進一步充實網路監管隊伍的人力及技術設備。定向培養具有較高法律素養、創新意識強、熟悉網路並能靈活運用網路偵查技術的複合型網路監管人員,篩選優秀的網路監管人員接受國內外訓練以提升反網路犯罪技術,借鑒國外遏制與打擊網路犯罪的成功經驗並逐步建立一套適合我國國情的網路監管的技術手段和策略,聘請國內專家學者作重大網路犯罪案件的技術協作者,委托專業機構開發用於網路犯罪偵查的專門軟體等,有效提高網路監管隊伍力量。
(五) 加強國際司法交流與合作
網路發展的全球化,以及網路犯罪的跨國性, 常常使得網路犯罪的實施國、結果國和行為人所在國不一致。僅以一個國家單一的力量防範網路犯罪絕對難以成功,必須通過加強國際間的司法合作,增強對網路犯罪的控制。然而,各國關於網路犯罪的法律準則、倫理道德、價值觀念、思想意識等各不相同,使得各國對網路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判定標準不同,對同一網路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各國意見不一致時,就容易引發司法衝突。因此,加強國際間的司法合作首先要統一認識,制定防範與打擊網路犯罪的區域性或國際性多邊條約,並通過國際網路監管機構協調各國之間、網路和網路之間的合作與監控機制,指導並幫助各國打擊國內網路犯罪。
(六) 加強網路法制與道德教育
現實中相當一部分網路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時並未認識到自己的行為違法,而通過法制宣傳和普及,利用法律對自然人行為的引導作用,使人們對具體網路行為是否違法有一個客觀的認識, 從而避免某些網路犯罪發生。當然,在當前網路立法尚未健全情形下整個社會應該倡導一種積極向上的網路倫理道德觀,充分發揮道德的教化作用,通過有效的方式公開討論網路犯罪案對網路人群進行與時代合拍的價值觀、人生觀和包含網路規則在內的社會規範的教育,使網路用戶樹立良好的網路道德觀念,增強保障網路安全與規範網路行為的自律意識,以減少網路犯罪發生幾率。
(七) 鼓勵IT企業支持網路管理
IT 企業擁有大量的網路安全技術與管理的高級人才,在以自律規則約束自己的網路行為的同時,完全有能力為防範與制止網路犯罪提供重要的智力支持,提升網路犯罪防禦技術與手段。網路提供企業或網路服務企業可以通過嚴格的認證程式以及保留網路用戶的使用資料的方法,為網路案件的偵辦提供網路犯罪嫌疑人的真實個人材料和實施具體網路行為的電磁記錄;郵寄企業認真識別網上交易寄件人的身份、記錄貨款存入的指定賬戶,可以為利用網路買賣違禁品的案件偵辦提供可靠的網路交易人線索。IT企業加強對本企業優秀人才的正確引導和有效管理,還可以減少黑客犯罪的發生。
隨著網路技術在信息時代的飛速發展,網路犯罪的方式和手段將會更加隱蔽,其社會危害程度也會隨著網路在社會生活中越來越大的作用而加深,因此,防範網路犯罪任重而道遠,防範網路犯罪的措施肯定會受社會需要的影響而不斷更新與完善。
in the deepweb , there is a darknet. criminals. a lot of the crimina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