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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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利用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或利用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商、应用服务供应商等特殊地位或其他方法,在因特网上实施触犯刑法的严重社会危害行为。它是一种新型的犯罪,是传统犯罪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
网络犯罪的发生是由多种因素促成的,其具体涉及经济因素、文化因素、技术因素和法制因素等几个方面。
1.经济因素。这里的经济因素应从两个方面来把握。首先,获取不法经济利益是任何贪利型犯罪的共同特征,而借助网络实施的大量犯罪其首要的目的也恰恰在于攫取经济利益,其次,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在收益与风险的比较上,实施网络犯罪更为“经济”。因为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不是盲目做出的,而是在对“可得利益”和可能付出的“代价”进行比较后做出的“合理”选择而实施网络犯罪恰恰是这种选择的必然结果。因此,网络犯罪所具有的收益和较小的风险是激发犯罪分子实施该类犯罪的重要诱因。
2.技术因素,从计算机技术发展到今天的网络技术,微机互联、信息互通方面技术越来越进步,而对网络信息的保障技术却未能同步发展起来,致使网络在安全方面存在着诸多隐患。这一网络技术的缺陷主要是由计算机自身结构决定的。
3.法制因素。网络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人们最初只看到了网络技术所带来的好处,而忽略了网络的安全性,这阻碍了网络安全技术的发展,另由于没有对形形色色的网络犯罪行为做出及时,有效的法律规制,从而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特别是在程序法方面,鉴于网络犯罪中出现的不同于传统犯罪的新特点,刑事司法中原有的证据、侦查和管辖制度都无法很好地适用于网络犯罪案件,现在正呼唤一套全新的与之相匹配的诉讼制度的出台。但迄今为止,对于较为棘手的网络犯罪是不是要制定一套新的证据、侦查及管辖规则,以及如何制定,立法者并未做出明确的回应。
1、可查的痕迹物证少,取证侦查难度大,隐蔽性高
网络世界是一个“无国界”的空间,所以,网络犯罪在时间和空间上有极高的隐蔽性。大多数网络犯罪是通过程序和数据等无形的操作来实现的,作案直接对象通常又是那些电子数据。由于其不受时间、地点限制,行为与结果分离,对有形的硬件一般无任何损坏,因此很难查证。同时,表面上看进行犯罪活动与正常操作在工作形式上很难区分,往往没有特定的和明显的犯罪表现特征,再加上电子证据很容易转移和毁灭,即使查到蛛丝马迹也难以有足够证据侦查起诉。
2、事先多经过周密策划和精心
网络犯罪从准备到实施可能要经过很长时间,但实施犯罪则耗时极短。同时,犯罪分子主要是一些掌握计算机技术的专业人员,因此,由于准备充分及专业水平高,使得这些犯罪人对抗侦查的能力相当强。
3、犯罪风险小而收益大
由于犯罪多直接分割数据,社会危害性不直观,作案时间短及现行网络立法及“黑客”伦理的作用,使得网络犯罪人的心理负罪感不但很低,有时还带有智力上的优越感。另外,作案投入的主要是技术,加上犯罪发现率低等使犯罪的经济成本极低、风险极小。但其三十程序及给犯罪人带来的收益却丝毫不逊于传统犯罪。
4、分割对象广泛且危害大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和在社会各领域的应用,网络犯罪分割的可能是网络服务器、各工作站及不特定的人,甚至是与网络无直接联系的其他客体。当某个要害环节出问题时,可能产生灾难性的连锁反应,因此,造成的损失是难以估计的。
(一) 网络色情
淫秽网页以其高点击率和未能规范的销售淫秽物品的方式吸引了部分广告商和商务机构以及个人。为达到网上用户接受该“ 服务的目的”,行为人通过在互联网上建立色情网站,利用网页提供各种色情信息,或在BBS 、电子论坛上做广告,或向电子邮件用户群发邮件吸引用户访问网站、浏览网页。有的设置供不特定第三人张贴色情、淫秽图画的贴图网站,或在色情网站、开放式的论坛、BBS 上张贴猥亵图片,甚至定期向“订户”发送系列免费图片;有的对国内外色情网站加以整理分类并通过超级链接使该色情网站的访问者能观看到淫秽图画;有的则在网上设置贩卖光盘、录像带、淫秽图片甚至性交易或卖淫等交易信息。
(二) 贩卖违禁物品
由于网络交易当事人相互不见面或通过第三人就能实现交易活动,因而容易被网络危害行为人利用。网络上各种待售货物中,有不少就是违禁物品,如个人计算机就能轻易拷贝的操作程序、图型、MP3 、电影VCD 、音乐CD 、书籍等盗版光盘,伪造的证件,犯罪工具、毒品、枪支弹药、赃物、受管制药品甚至人体器官等禁止或限制交易的物品。
(三) 商务欺诈
欺诈也是赛博空间中表现形式最为丰富多彩、造成损失较多的一种违法行为。有的行为人在网上进行非法多层次传销活动;有些行为人在网上虚设账号,以低价诱骗消费者将钱汇入指定的账户却收到不堪使用的货物甚至见不到所购商品;有的行为人使用伪造信用卡骗取授权后在网络上刷卡消费;有些网络交易者所提供的原本免费的服务还要被收取费用,甚至支付了在线服务费用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服务。
(四) 侵犯名誉权
利用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大多数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粘贴文章或散布谣言实施的。有不少行为人非法利用他人隐私或捏造各种丑闻,在网上发表具有人身攻击的不实言论、辱骂他人或指摘他人;有的行为人假冒他人名义在网上张贴信件或征求性伴侣;还有一些行为人将攻击目标的头像移花接木到不堪入目的镜头上加以传播, 侵犯他人名誉权。
(五) 破坏型黑客行为
破坏型黑客行为主要表现为:行为人私自穿越局域网或外部网络的防火墙,不法入侵他人的网站、主页或电子信箱,以指令、程序等手段开启经过加密或未经过加密处理的档案资料,并窃取、毁损档案资料或将档案资料内容泄露出去;有的行为人采取阻断服务的方法破坏档案资料,使网站无法正常运行或使用;还有一些行为人以这些网络为直接危害对象,进行威胁与敲诈勒索活动。
(六) 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
该行为人总是以造成最大的破坏后果为目的,通过在网络上散布具有攻击性或破坏性的计算机病毒,轻则可以使他人计算机设备、档案资料毁损以致系统局部功能失灵,重则导致计算机系统全部瘫痪,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其中,利用电子邮件已经成为计算机病毒传播的最主要方式。
(七) 侵犯个人隐私
个人数据的搜集与利用随着互联网的发展, 愈加方便和快捷,隐私被侵犯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侵犯个人隐私在网络上最常见的是贩卖个人资料(如高收入者名单、电话号码等),一些超级硬件和软件厂商则直接通过预留后门的方式窥视、掌握用户的网上活动和个人计算机上的隐私。
(八) 教唆、煽动各种犯罪,传授各种犯罪方法
除了色情网站外,还有不少专业网站存在于赛博空间。如:专门教唆、煽动自杀的网站,宣扬种族主义的新纳粹分子网站,有不少网站就是某些犯罪组织自己开设的,如邪教组织、暴力犯罪组织、恐怖主义组织。普通个人开设的敌视某国及其国民、煽动危害国家或公共安全、传授伪造货币方法的网站也有不少。
(一) 完善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
我国自2000 年起明显加快了网络立法步伐, 但刑事立法对网络犯罪行为还缺乏完整、系统的规范,致使难以针对网络犯罪进行有效的防范与打击。因此,亟需加强网络刑事立法。进行网络刑事立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到网络社会的开放性和网络犯罪的隐蔽性等特点,在明确网络管理部门、网络的提供者和服务者以及用户对保护网络安全的权利和义务的同时,准确划分网络犯罪与非罪的界限,规范网络管理措施,加大网络服务提供者及从业者的责任和义务,对反政府、反社会、恶意破坏、金融等方面的网络犯罪行为要严厉惩处。通过完善网络刑事立法,引导网络社会各界提高对网络犯罪危害性的认识,自觉地以网络法规和自律规则为网络行为的指针,加强网络管理和网络行为的规范化,充分保护网络行为合法者的正当权益,以达到预防网络犯罪、惩戒网络犯罪的目的。
(二) 充实网络防御技术与设备
现实中,网络犯罪行为人往往利用网络系统的自身缺陷实施网络犯罪行为,故网络系统所使用的工具--软、硬件的品质直接决定着网络安全的防御能力。国外一些超级硬件和软件厂商往往直接通过预留后门的方式设置CPU 陷阱,利用预先安置的情报收集程序窥视用户所掌握的信息,并对网络安全的某些关键设备限制出口,不公开软件源代码,完全依靠国外技术与设备防范网络犯罪就极可能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信息。因此,必须加大我国网络防御技术与设备的研究开发投入,尤其是加密、数字签名、认证、审记、日志、网络监测及安全检查等网络技术和路由器、保密网关、防火墙、超级服务器等重要网络设备以及中文操作系统等计算机软件。在防范网络犯罪的同时,还可以有效降低外国对我国网络及其信息的不利影响。
(三) 强化网络用户的管理工作
网络的共享性和开放性使网络安全存在先天不足,再好的技术、再好的设备都需要通过科学管理才能达到防范网络犯罪、保障网络及其信息安全的目的。因而,在增强网络自身的防御能力的同时,有必要通过严格执行科学的网络安全保护与监管制度,防止非法用户的网络犯罪行为。这需要各个相关管理部门合理分工、通力合作、形成有效的网络管理体系,也需要各网络使用者形成良好的内部管理体制。通过加强备份应急恢复、网络入侵预警、加装操作系统和服务器的补丁程序、对网络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堵塞漏洞等工作, 建立一个综合性的网络及其信息安全的保护体系,是防范网络犯罪、强化网络管理能力的重要途径。
(四) 提高网络监管队伍的力量
高素质的网络监管人员和高科技设备武装起来的网络监管队伍是制止网络犯罪、引导个人网络行为成为合法行为的重要力量。我国已经建立了公安机关的网络监察管理部门-“网络警察队伍,然而网络犯罪的层出不穷、犯罪手段的不断翻新,防范与应对网络犯罪亟需在不断提升网管技术的同时,进一步充实网络监管队伍的人力及技术设备。定向培养具有较高法律素养、创新意识强、熟悉网络并能灵活运用网络侦查技术的复合型网络监管人员,筛选优秀的网络监管人员接受国内外训练以提升反网络犯罪技术,借鉴国外遏制与打击网络犯罪的成功经验并逐步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网络监管的技术手段和策略,聘请国内专家学者作重大网络犯罪案件的技术协作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发用于网络犯罪侦查的专门软件等,有效提高网络监管队伍力量。
(五) 加强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
网络发展的全球化,以及网络犯罪的跨国性, 常常使得网络犯罪的实施国、结果国和行为人所在国不一致。仅以一个国家单一的力量防范网络犯罪绝对难以成功,必须通过加强国际间的司法合作,增强对网络犯罪的控制。然而,各国关于网络犯罪的法律准则、伦理道德、价值观念、思想意识等各不相同,使得各国对网络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判定标准不同,对同一网络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各国意见不一致时,就容易引发司法冲突。因此,加强国际间的司法合作首先要统一认识,制定防范与打击网络犯罪的区域性或国际性多边条约,并通过国际网络监管机构协调各国之间、网络和网络之间的合作与监控机制,指导并帮助各国打击国内网络犯罪。
(六) 加强网络法制与道德教育
现实中相当一部分网络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并未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而通过法制宣传和普及,利用法律对自然人行为的引导作用,使人们对具体网络行为是否违法有一个客观的认识, 从而避免某些网络犯罪发生。当然,在当前网络立法尚未健全情形下整个社会应该倡导一种积极向上的网络伦理道德观,充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通过有效的方式公开讨论网络犯罪案对网络人群进行与时代合拍的价值观、人生观和包含网络规则在内的社会规范的教育,使网络用户树立良好的网络道德观念,增强保障网络安全与规范网络行为的自律意识,以减少网络犯罪发生几率。
(七) 鼓励IT企业支持网络管理
IT 企业拥有大量的网络安全技术与管理的高级人才,在以自律规则约束自己的网络行为的同时,完全有能力为防范与制止网络犯罪提供重要的智力支持,提升网络犯罪防御技术与手段。网络提供企业或网络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严格的认证程序以及保留网络用户的使用资料的方法,为网络案件的侦办提供网络犯罪嫌疑人的真实个人材料和实施具体网络行为的电磁记录;邮寄企业认真识别网上交易寄件人的身份、记录货款存入的指定账户,可以为利用网络买卖违禁品的案件侦办提供可靠的网络交易人线索。IT企业加强对本企业优秀人才的正确引导和有效管理,还可以减少黑客犯罪的发生。
随着网络技术在信息时代的飞速发展,网络犯罪的方式和手段将会更加隐蔽,其社会危害程度也会随着网络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大的作用而加深,因此,防范网络犯罪任重而道远,防范网络犯罪的措施肯定会受社会需要的影响而不断更新与完善。
in the deepweb , there is a darknet. criminals. a lot of the crimina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