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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貨幣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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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新加坡貨幣市場[1]

  新加坡貨幣市場亞洲美元市場的中心,是1966年由美資銀行在新加坡政府的支持下建立起來的。其目的是把流散在東南亞一些國家的中央銀行及私人持有的美元收集起來,貸給亞洲需要資金的國家。

新加坡貨幣市場的特點[2]

  新加坡貨幣市場是按照新加坡的客觀環境和需要建立和發展起來的,具有明顯的特點。

  市場運行具備了完善的商業銀行體系。新加坡商業銀行分為3類:第一類是完全執照銀行,可以經營一切國內外銀行業務,可以開設分行和支行,接受存款不受限制;第二類是限制執照銀行,業務範圍受到限制,不得為客戶開立儲蓄帳戶,不准設立分行等,只允許經營外匯、接受存款、發放信用卡等;第三類是離岸銀行,即只允許經營離岸銀行業務的外國銀行,業務只限於經營亞洲美元單位和其他外幣的存款,不得設立分行,不得接受當地居民的存款,不得為顧客開立儲蓄帳戶等。這3類商業銀行都以公司形式登記註冊,並受《銀行法》的制約,受金融管理局的監督。完善的商業銀行體係為新加坡貨幣市場的運行提供了良好的金融秩序

  ②交易工具種類較多。新加坡貨幣市場最早的一種交易工具是國庫券貼現公司銀行爭取存款往往都是用國庫券來作擔保的;隨著貨幣市場的發展,交易工具種類增多,出現了商業票據新加坡元可轉讓大額定期存款單、政府公債等。商業票據可充作銀行的流動準備金,銀行資金缺乏時,一般都以手中的商業票據向貼現公司承兌,而貼現公司則把商業票據轉讓給資金充足的銀行從中賺取利率。新加坡元可轉讓大額定期存單是不記名的,只在二級市場上轉讓,多為金融機構所吸收,每憚出現了通過股票交易進行的公司所有權轉讓活動。從19世紀初到20世紀不等。政府公債一般是3—20年的期限,利率較低,可以在二級市場上轉讓。多種類交易工具的存在,使貨幣市場的運轉充滿了生機和活力。

  市場的管理較嚴格。金融管理局是貨幣市場的主要參與者,執行著中央銀行的職能,不僅制定各種金融管理政策,而且也是調節資金平衡的重要中介。

  ④子市場頗具特色。新加坡貨幣市場的子市場如貼現市場與眾不同。許多國家貼現市場的活動,都是工商企業向銀行貼現,銀行向中央銀行再貼現。新加坡由於沒有中央銀行,金融管理局代替中央銀行行使職能,因而當工商企業向銀行貼現後,銀行再向金融管理局進行再貼現時,必須通過貼現公司作為背書人來進行。

新加坡貨幣市場的構成[3]

  新加坡的貨幣市場交易有兩大類,一類是銀行同業之間建立在信用基礎之上的拆借市場同業拆借無須抵押,也沒有可以流通轉讓的金融工具;另一類是由商業票據、國庫券、可轉讓存單回購協議等代表債權債務關係的短期票券的發行、流通和貼現市場。銀行間市場是新加坡貨幣市場的主體,大約是票券市場規模的3倍左右,其形成最早,運作也最完善。票券市場之所以發展較慢與國內對直接融資需求相對較小有關,但是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很重視發展國內票券市場。有關的扶持措施如建立四大貼現行,廢除對匯票本票存款單和商業票據的印花稅,批准合格銀行發行新加坡元存款單,擴大國庫券發行的期限、種類和規模,逐步放開銀行利率,允許外資金融機構有選擇地參與本幣業務等都有力地刺激新加坡貨幣市場的發展。到90年代初,新加坡貨巾市場的未清償總餘額(不包括回購協議)超過230億新元,占貨幣供應量(M真)的2%以上。

  (一)新加坡的銀行同業拆借市場

  新加坡的銀行同業市場(Inter—bank market)是1962年才開始走上規模發展的,當時的外資銀行外匯和股票經紀商為了在清算時取得短期拆入的新加坡元資金,自發組織了現在的銀行同業市場。這個市場的主要參與者有商業銀行、商人銀行郵政儲蓄銀行金融公司,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有時為了政策目的也進入銀行同業市場。商業銀行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目的是彌補其最低現金準備的不足。按(銀行法)的規定,新加坡商業銀行必須在金融管理局開立往來帳戶,整個帳戶體系是一個電腦記帳系統,每個銀行帳戶上的現金餘額不能低於負債總額一定的比例(近年為6%),否則要受處罰。因此每日資金清算時,現金帳戶資金不足的銀行會向資金充裕的銀行拆入(canloans)。其作法是通過電話或配電子屏幕的通話系統向對方報價詢價,銀行之間可以直接聯繫也可以藉助經紀行,一旦成交之後則接通設在金融管理局的數位化電子記帳系統(Sheet System of Number Keying),有關資金劃撥的借記、貸記可立即完成。總的來看,資金清算是統一的,但新加坡的同業拆借在操作上仍是櫃臺交易系統,並無統一組織。同業拆借市場上活躍的經紀行包括的8家國際貨幣經紀商中的6家,大量的銀行拆借交易是通過它們聯繫的,因為經紀行與多家銀行保持聯繫,手頭掌握各種報價(利率、數量及期限等),通過支付一定的佣金作代價,銀行往往可以按比直接聯繫更有利的價格條件成交。

  新加坡銀行同業拆借交易沒有具體的最小成交額限制,一般的成交數額為500萬新元,最低有100萬新元的。期限短的可以是隔夜拆借,長的可達1年,但多數是7天左右,而且新加坡的銀行拆放期限有較大彈性,收貸和還貸都可以提前,只要提前7天通知對方。有時候銀行之間會互存定期存款,期限一般為1個月、3個月或6個月,利率固定,這種定期存款也可以視作同業拆放。從整體上看,同業拆借市場是一種供求決定價格的自由機制,因為1975年金融管理局廢除了固定存貸利率體系之後,銀行同業本幣拆借(指新加坡元)利率除了隨國內資金供求變化自由浮動,主要受離岸金融市場價格(SIBOR)的影響,金融管理局的干預也有作用。但後兩者相對都是次要的因素。新加坡銀行同業市場自從進入80年代發展較快,平均年增24%,到90年代初其年終未清償餘額達170億新元,每月交易量超過50億新元,成為新加坡貨幣市場最活躍、最主要的部分,其利率水平成為整個貨幣市場乃至整個國內金融體系的主導性基準利率,其交易變化情況則被視作國內金融市場銀根鬆緊的重要信號指標。

  值得一提的是,新加坡銀行同業拆借市場除了經營本幣新加坡元以外,也進行外匯的拆借。外匯拆借作為離岸性業務與本幣同業拆借並行不悖。從市場供求對比看,銀行同業拆借的凈拆出者多為本地銀行和金融公司,凈拆入者多為沒有本地存款市場的外資銀行和從事本幣貸款的本地金融機構,因此新加坡的銀行同業拆借市場實際上起著一定的溝通境內外資金市場、配合外匯交易的作用,但是從形式上看,本幣與外幣的同業拆借在新加坡仍是分開的。

  (二)新加坡的商業票據市場

  商業票據是指商品流通和交易過程中產生的反映債權、債務形成、轉移和償付關係的結算信用工具,是建立在延期支付墊款基礎之上的一種無抵押、有期限的借款憑證,其主要形式是匯票、本票和支票。新加坡的商業票據市場主要的交易工具是商業匯票,本票和支票很少,也缺乏類似於美國工商企業發行的商業票據(Commercial papers)的企業短期債券。促使新加坡商業票據市場發展的動因,一個是本區域轉口貿易的融資需求。從殖民時代起,新加坡的進出口商在與銀行進行來往結算、敘作押匯過程中,匯票作為支付憑證、銀行承兌憑證和墊款抵押是頻繁使用的單證,匯票的受益人在需要資金周轉時往往將持有的匯票背書轉讓或者到銀行辦理貼現。另一個動因是新加坡廢除匯票開具的印花稅,降低了商業票據的交易成本;另外,1971—1974年先後建立的四大貼現行即新加坡貼現公司、國際貼現公司、國民貼現公司和萬商貼現公司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業務擴展很快,它們除對商業票據貼現以外,還對國庫券、可流通存款單和短期政府公債等進行貼現。由於貼現行在商業票據二級市場上的中介人和流動性保障作用,商業匯票(無論有無銀行承兌)在新加坡都是交易者樂於接受的支付和融資工具

  新加坡的商業票據市場分成兩個部分,一個是商業票據的貼現市場,另一個是對商業票據進行背書轉讓流通市場。以商業票據辦理貼現取得融資的主要是進出口商,主要的持票人則是商業銀行以及取得金融管理局經營票據業務批函的金融公司和一些非金融性公司。商業銀行之所以持有商業票據,首先是因為金融管理局規定商業銀行的負債基數(Liabilities Base)必須含一定比例的對應流動資產,作為對應流動資產的合格資產中就包括3個月到期的新元面值的商業票據。1974年,為推動商業票據市場發展,金融管理局把商業票據在負債基數的比重從3%提到5%,近年該比例穩定在4%;另外,商業票據可以隨時向貼現行辦理貼現,流動性很有保障,因此商業銀行也樂於接受。在整個商業票據融資、流通過程中。70年代初成立的四大貼現行作為商業銀行和金融管理局之間的中介起過很關鍵的作用,主要有兩大方面:第一個方面,貼現行突破了銀行間拆借融資的期限較短的限制,以商業票據、國庫券等期限更靈活、融資方式更多樣的交易工具凋節貨幣市場的資金流動,為金融管理局調節貨幣市場銀根鬆緊提供了“蓄水池”,即市場資金緊張時,反映到貼現行帳目上為收進的商業票據過多,貼現行即可向金融管理局辦理再貼現而借入資金,反之,如果市場銀根較松,貼現行則把吸收的多餘資金投放於購回再貼現票據或向金融管理局購買隔夜國庫債券,從而對貨幣市場進行平衡性調節;第二個方面,貼現行除了辦理商業票據的貼現和背書轉讓,也接受商業銀行按金融管理局規定存入的一定比例的存款,這種存款與現金儲備一樣計入法定的流動資產帳戶,但享有一定的利息收益,因此貼現行不僅是商業銀行的重要短期資金來源,而且也為其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和收益性提供了方便。貼現行在新加坡貨幣市場上積極的中介作用對活躍商業票據二級市場十分重要,但是1987年5月四大貼現公司在票據市場的這種作用被八個一級市場交易商(Primarydealers)取代。新加坡的商業票據在面額上沒有特殊規定,一般小的為一刀新元,大的不限。對融資期限也無官方限制,一般多為90天到期,個別也有長達6個月的。按照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規定,能作為商業銀行現金儲備中的合格流動資產的商業票據必須是3個月或3個月以內到期,並且有真實的商業交易作為基礎,由其他商業銀行予以承兌的,因此,期限偏短的商業票據較受銀行歡迎。商業票據的貼現率一般參照銀行間市場拆借利率而定,以3個月期限為例,商業票據的貼現率通常比銀行同業放款利率高0.5—1個百分點。近年來商業票據貼現率與銀行同業市場利率的關係日益密切。

  新加坡的商業票據市場自1972年正式運營以來,發展較快。80年代初市場未清償餘額僅為200億新元,到1992年已超過310億新元,商業票據的流通額則數倍於此。目前,商業票據已經成為新加坡貨幣市場中僅次於銀行同業拆借市場的第二大組成部分。從80年代後期開始,由於新加坡銀行存貸利率從水平和結構都進行了調整,工商企業發現以商業票據貼現融資不及直接從銀行貸款更划算,再加上金融管理局限制商業銀行持有期限較長的商業票據,致使商業票據市場發展變慢。儘管如此,商業票據作為新加坡貨幣市場上最活躍的交易工具之一,日平均流轉額超過20億新元,對於加快企業資金周轉、促進金融體系提高資產管理的流動性、活躍貨幣市場的資金交易起著不可低估的作用。

  (三)新加坡的國庫券市場(Treasure Bills Market)

  新加坡發行的國庫券和中國目前所發行的國庫券含義略有不同,它是新加坡政府為了調劑財政收支過程季節性和臨時性的資金餘缺而發行的短期國債憑證,其主要特點是:(1)期限短。新加坡政府的國庫券的期限一般有91天、182天、273天和364天等四種。(2)面額多樣。新加坡政府規定的國庫券面額有1萬新元、5萬新元、10萬新元、50萬新元以及100萬新元等。(3)國庫券上只有票面金額,不載明利率,發售時依據市場情況折扣發行(Discountlssuomce),到期按票面額十足還本,因此新加坡的國庫券和其他西方國家一樣是提前支付借貸利息的。(4)信譽較高。新加坡政府多年來一直奉行平衡財政政策,加之官方外匯儲備在全世界名列前茅,因此國庫券的償債資信極佳,加上國庫券折扣發行,收益固定,因此新加坡居民和企業都很樂於投資於國庫券。除了收益性和安全性考慮之外,由於四大貼現行和各大商業銀行都辦理國庫券貼現二級市場相當發達,因此持有國庫券也給新加坡企業和個人的資產組合提供了較高流動性。

  新加坡的國庫券發行可以追溯至20世紀20年代。1923年新加坡頒佈第一部國庫券法令,隨後國庫券開始發行,最初是由各類金融機構和個別法定機構實體以連續經銷的櫃臺式交易向公眾發行出售,這個階段(1923—1965)政府發行的國庫券數量相對較少。新加坡和馬來西亞獨立以後,尤其是60年代末70年代初,新加坡國庫券市場擴展較快。1973年1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改國庫券發行的櫃臺式發行為招標式發行,極大地活躍了國內國庫券市場。1987年5月,新加坡宣佈重組新加坡國債市場(Singapore Government Securities Market,SGSM),並引入無紙化交易系統,使國庫券利率更多地參照市場利率而決定,隨後又宣佈到1992年新增350億新元各類政府債券發行的計劃,這些舉措都有力地促進了新加坡國庫券和其他國債市場的發展。

  作為重組國債市場努力的一部分,新加坡政府授權八家機構作為政府債券的一級市場交易商(primary dealers),這八家一級幣場交易商取代原來的四大貼現行在貨幣市場的地位,尤其是在政府債券市場上,它們充當造市商(Market maker)即在證券市場上提供多種證券的連續的買賣報價並隨時準備成交的專業證券商。所謂的無紙化證券交易即電腦記帳交易,通過無紙化交易系統購買國債的機構必須在金融管理局開立有關現金帳戶,支付券款之後,金融管理局貸記該機構的證券帳戶以相應的券額,整個交易過程不用實券交割,資金劃撥和證券過戶電腦自動完成。這種無紙化交易系統不但節約了成本,而且減少了證券失竊、毀損和保存過程中的許多風險。值得說明的是,1987年引進的無紙化交易和建立一級市場造市商對於國債市場是兩個聯繫在一起的步驟,無紙化交易系統的投入使用是為了發行3年期和5年期的中期國債(這在後面資本市場會有介紹),而建立造市商其目的是為了改變原來四大貼現行局限於經營短期國債的狀況,擴大國債發行的規模和二級市場交易量,發展中長期債券,健全國債的期限品種結構,由此可見,1987年以來新加坡政府採取的促進國庫券和其他國債市場發展的措施是比較協調一貫的。

  從新加坡國庫券市場的運作看,採用的是招標式發行方法(tender system),也稱為拍賣式發行。具體作法如下: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作為新加坡政府財政部的舉借債務代理,負責國庫券的發行及還本付息事宜;金融管理局一般每周進行一次91天國庫券的拍賣發行,182天和364天的國庫券則每年拍賣發行2—3次①,拍賣發行時參加投標的主要是八家一級市場交易商,其他機構和個人也可以通過一級市場交易商投標。每個投標書總金額都必須是1萬新元的整數倍,報出的內容除了價格之外還有購券的數量、券種期限等,所報價格往往以每100元券面額為多少元(具體到輔幣單位分)新元的形式。開標之後發行的國庫券將按出價從高到低分配至發售完畢,最高價出標者允許全部購買,如果有剩餘,依次等級下撥,同等出價者按比例分配。在國庫券的二級市場上,一級市場交易商依然扮演核心的角色,一方面它們直接在發行市場上與金融管理局打交道,另一方面它們向其他的客戶提供國庫券出售和購進的雙向報價,這些客戶往往是國庫券的主要買主和持有人,包括商業銀行、各種政府法定機構實體,如中央公積金(CPF)、新加坡政府投資公司等。1987年5月以後,金融管理局在八家造市商之外又批准一批二級市場交易商對非銀行客戶買賣政府債券,這些二級市場交易商有不少是銀行。從國庫券的發行、交易和持有情況看,1987年創下了國庫券流通在外存量的高峰——278億新元,整個存量分配大致是:一半為商業銀行持有,1/3為八家一級市場交易商持有,其餘的為商人銀行、保險公司、金融公司、非銀行的公司企業以及個人持有。二級市場1987年以來較為活躍,據估計整個國庫券二級市場(含櫃臺交易)日平均交易量大約保持在90—110億新元。從票面利率看,新加坡的國庫券利率極低,整個80年代的平均水平為3.3%(年率),比同期商業票據低1—2個百分點,這當然和國庫券本身信譽高、風險小有關,但同時也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對商業銀行和金融公司的流動性資產儲備要求有關。按規定,商業銀行和金融公司都要持有一定比例的國庫券作為流動性資產,兩類機構的持有比例最低限分別為各自負債基數的10%和5%。顯然,這種對金融機構最低流動資產構成的硬性規定對國庫券市場的支撐作用很大。總的說來,新加坡的國庫券市場在貨幣市場的地位不及銀行同業市場和商業票據市場,也無法和美國的國庫券市場在其國內金融體系的核心地位相比,這與新加坡政府收支規模及其經濟規模與國內市場容量小,以及實際存在的利率控制有關。

  (四)新加坡的可轉讓存款單市場

  可轉讓存款單(Negotiable Certificate Of Deposits,NCDs)是本世紀60年代興起於美國的一種由商業銀行和其他吸收定期存款的金融機構發行的籌資工具,它的最大特點在於把活期存款的支票支付功能和定期存款的收益性結合起來,另外,面額固定而且較大。新加坡的存款單市場(指新加坡元存款單)正式髮端於1975年,引入這種金融創新的目的是為投資者和金融機構提供一種比傳統的定期存款更具有流動性的短期融資手段,而且70年代初四大貼現行的建立也為存款單準備了現成的二級市場,此外,新加坡沒有存款利息預扣稅也為存款單市場的發展提供了有利條件。

  新加坡存款單市場的參與者分成三類:(1)發行者。包括三種持不同執照的商業銀行,外國銀行(持離岸帳戶)和商人銀行只能發行非本幣面值的存款單,持有限制牌照的銀行只能發行面額在25萬新元以上的存款單,而持完全牌照的本地和外國銀行發行存款單的面額下限為10萬新元,所有發行存款單的銀行都必須預先取得金融管理局授予的限額(例如中國銀行新加坡分行最初取得的限額為3000新元)。(2)投資者,即持有存款單的存戶。在新加坡購買新元存款單的主要是有多餘現金的工商企業、銀行、金融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個人一般很少購買存款單,由於新元存款單面額太大,他們傾向於購買亞洲美元存款單。另一方面,銀行出於成本和其他考慮並不對海外發行新元存款單,故購買者基本上是居民。(3)二級市場交易商,主要包括商業銀行、商人銀行、貼現行以及貨市經紀商等。在80年代中期存款單二級市場比較活躍,但1987年貼現行停業後業務一度收縮,許多投資者甚至持有存款單直至到期。

  新加坡的存款單面額除有下限外,還有上限,即100萬新元,在上下限之間面額要求為5萬新元的整數倍,一張大存單可以免費拆成若幹張總額不變的小存單。期限最短為3個月,最長為3年,上下限之間的期限種類除4個月和5個月都必須是3個月的倍數,事實上3個月存款單也是最受歡迎的。利率有浮動和固定兩種,但新加坡存款單市場上多見的都是固定票面利率的,不同時間發行的同樣期限的存款單利率往往不同,發行銀行不同則利率也不同,總的說來存款單利率比同期定期存款利率為高,比亞洲美元存款單利率要低很多,這反映了新加坡國記憶體款單市場的封閉性和存款單不允許像定期存款那樣提前提取的特點。從規模上看,新加坡存款單市場在貨幣市場中份額較小,在90年代初未清償餘額大約為150億新元,日平均交易量大約2000萬新元。

  值得一提的是,存款單在新加坡被視作不記名證券,有關法律要求非銀行投資者必須把持有的存款單交存授權保管機構托管,這些機構包括所有商業銀行、經批准的商人銀行以及有新加坡證券交易所會員資格的股票經紀商的庫房。在存款單到期前改換存托機構是允許的,但是存款單持有人拿到的始終是存托憑證而非實際的存款單,顯然這樣做是出於安全考慮,而且在新加坡這樣一個城市也是可行的。但是,為了進一步降低存款單發行和流通的成本,新加坡已經採取措施要把存款單市場改為國債交易那樣的電子記帳系統,同時降低存款單的面值,以利於擴大新加坡存款單的一級和二級市場的規模,吸引更多的投資者。

  (五)新加坡的回購協議市場(Repurchase Agreement's)

  回購協議是證券交易雙方簽定的一種即遠期協議,即雙方同時確認一筆即期買賣和一筆反向的遠期交易,例如賣方在售出證券的同時許諾一定時期之後再向買方購回同樣數量的該種證券價格條件預先確定。在新加坡,回購協議規定的回購可以是購回原來的證券,也可以是“同種證券”,即相同發行人相同面值、相同票面利率和相同到期日的證券。作為回購協議的標的資產,原來有商業票據、存款單,現在清一色都是國庫券和政府債券。執行回購協議時雙方既可以交割實券,也可以通過電子記帳系統交易,為了避免糾紛,所有的回購協議都以書面形式通過信差、電傳或郵資預付掛號郵包傳遞。

  新加坡的回購協議市場是1987年以後隨國債市場一起發展起來的,促進其發展的原因,一個是金融管理局要求銀行必須持有負債基數5%的以政府債券為抵押的隔夜回購協議;再就是1987年四大貼現行停業後,銀行存放貼現行的存款無處可以生息,只好調到國債市場,這也促使銀行大量持有回購協議。

  新加坡回購協議市場的參與者,主要借款人是八家一級市場交易商、郵政儲蓄銀行和金融管理局,一級市場交易商和郵政儲蓄銀行是為了調劑資金頭寸和帳目平衡,金融管理局則是出於干預市場銀根需要;主要貸款人是商業銀行、商人銀行和金融公司,金融管理局和郵政儲蓄銀行有時也是貸款方。借款丈(即回購方)和貸款方(即購方)一般直接聯繫而不需中介。對於活躍在國債一級和二級市場上的八家造市商來說,不允許它們在回購協議下直接把證券賣給非銀行公司企業,其資產總額不允許超過調整後凈資本的20倍,這些限制對於規範回購協議市場、降低風險是必要的。

  新加坡的回購協議沒有對金額的限制,多數成交面額為l000萬新元,2000萬新元和3000萬新元。期限有長達7天的,但多數為隔夜回購,因為後者符合商業銀行法定流動資產的規定。利率基本上雙方議定,近年來傾向於參照銀行同業隔夜拆借利率簽訂回購協議。自1987年以來,回購協議已經取代貼現行存款,成為金融機構歡迎的管理流動資產的工具。在國債的二級市場上,回購協議也成了增加交易量的主要因素,到1989年,回購協議的成交量增加了兩倍,日益引起有關方面的關註。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史美麟編著.國際貿易與國際金融.華東理工大學出版社,2003年11月第4版.
  2. 張雷聲編著.世界金融市場全書 下捲 新興工業國金融市場.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5年10月第1版.
  3. 張書 翁雷 劉欣.新加坡金融制度.中國金融出版社,1998年0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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