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券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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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貼現是指持券人在國庫券兌付期之前,因特殊情況急需用款時,將國庫券轉讓給銀行,由銀行扣除未到期貼現利息,付給現金的一種辦法。
為解決購券人急需用款的問題,國務院決定,個人購買的1985年國庫券保存二年後可以向銀行貼現,單位購買的國庫券,均不能辦理貼現。
國庫券貼現的條件[1]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1985年6月頒佈的《1985年國庫券貼現辦法》,就國庫券如何貼現問題作一介紹:
(1)國庫券的貼現業務,由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指定所屬分支行及城市辦事處、分理處,農村營業所辦理;
(2)持券人辦理貼現需持本單位證明和足以證明本人身份的證件,並填寫國庫券貼現申請單。
(3)貼現率由小國人民銀行規定,1985年國庫券的貼現率為月息12.93%。各辦理貼現業務的澴行邪必須按照統一的貼現率執行,不得自由變更。
(4)貼現期從貼現月份算起,截至國庫券到期月份止。貼現利息按月計算,不滿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銀行付現金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銀行付現金額=國庫券到期本息之和-貼現利息;
貼現利息=國庫券到期本息之和×貼現率×貼現期;
國庫券到期本息之和=本金+本金×期限(年)×年息。
[舉例]某人手持1985午悶庫券150元,於1987年11月26日到銀行貼現,貼現率為月息12.93‰ 。試計算銀行付現金額(註:1985年國庫券個人利率為9%,償還期限定為5年)。
[解]本例題可分三步驟:
第一步,計算國庫券到期本息之和。
因為國庫券本金為150元,利率為年息9%,償還期為5年。所以:
國庫券到期本息之和=150+150×9%×5
=217.50元
第二步,計算貼現利息。
因為1985年國庫券於1990年6月底到期,而持券人於是1987年11月到銀行貼現。所以:
貼現期=2個月(1987年)+12個月(1990年)+12個月(1989年)+6個月(1990年)=32個月
貼現利息=217.50×12.93‰×32
=2.812275× 32
=89.9928≈89.99元
第三步,計算銀行付現金額。
根據第一步,第二步計算結果,很容易得出:
銀行付現金額=217.50-89.99=127.51元
相同之處
不同之處
(1)對象不同。國庫券貼現只限個人,企事業單位不得申請貼現。而票據貼現企業和個人都可以辦理。
(2)期限不同。票據未到期前均可以辦理貼現,而根據1985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一九八五國庫券貼現辦法》規定國庫券存期必須滿2年以上才能辦理貼現。
(3)從貼現銀行看,貼現銀行可持未到期的票據向中央銀行辦理再貼現以取得信貸資金;而國庫券則不能辦理再貼現業務。
(4)扣貼現利息依據的基礎不同。票據以票面額為基礎;國庫券則應在票據額的基礎上加上到期的利息,即以國庫券到期的本利之和為基礎。
- ↑ 夏錦良主編.公債經濟學.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1年04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