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券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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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券贴现是指持券人在国库券兑付期之前,因特殊情况急需用款时,将国库券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扣除未到期贴现利息,付给现金的一种办法。
为解决购券人急需用款的问题,国务院决定,个人购买的1985年国库券保存二年后可以向银行贴现,单位购买的国库券,均不能办理贴现。
国库券贴现的条件[1]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85年6月颁布的《1985年国库券贴现办法》,就国库券如何贴现问题作一介绍:
(1)国库券的贴现业务,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指定所属分支行及城市办事处、分理处,农村营业所办理;
(2)持券人办理贴现需持本单位证明和足以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并填写国库券贴现申请单。
(3)贴现率由小国人民银行规定,1985年国库券的贴现率为月息12.93%。各办理贴现业务的澴行邪必须按照统一的贴现率执行,不得自由变更。
(4)贴现期从贴现月份算起,截至国库券到期月份止。贴现利息按月计算,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银行付现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银行付现金额=国库券到期本息之和-贴现利息;
贴现利息=国库券到期本息之和×贴现率×贴现期;
国库券到期本息之和=本金+本金×期限(年)×年息。
[举例]某人手持1985午闷库券150元,于1987年11月26日到银行贴现,贴现率为月息12.93‰ 。试计算银行付现金额(注:1985年国库券个人利率为9%,偿还期限定为5年)。
[解]本例题可分三步骤:
第一步,计算国库券到期本息之和。
因为国库券本金为150元,利率为年息9%,偿还期为5年。所以:
国库券到期本息之和=150+150×9%×5
=217.50元
第二步,计算贴现利息。
因为1985年国库券于1990年6月底到期,而持券人于是1987年11月到银行贴现。所以:
贴现期=2个月(1987年)+12个月(1990年)+12个月(1989年)+6个月(1990年)=32个月
贴现利息=217.50×12.93‰×32
=2.812275× 32
=89.9928≈89.99元
第三步,计算银行付现金额。
根据第一步,第二步计算结果,很容易得出:
银行付现金额=217.50-89.99=127.51元
相同之处
不同之处
(1)对象不同。国库券贴现只限个人,企事业单位不得申请贴现。而票据贴现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办理。
(2)期限不同。票据未到期前均可以办理贴现,而根据198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九八五国库券贴现办法》规定国库券存期必须满2年以上才能办理贴现。
(3)从贴现银行看,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票据向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以取得信贷资金;而国库券则不能办理再贴现业务。
(4)扣贴现利息依据的基础不同。票据以票面额为基础;国库券则应在票据额的基础上加上到期的利息,即以国库券到期的本利之和为基础。
- ↑ 夏锦良主编.公债经济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年04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