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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本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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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個人本位論

  個人本位論是把個人價值看成高於社會價值,把個人的發展作為教育目的的根本所在的一種思想主張。個人本位的價值取向主要反映在自然主義和人文主義教育思想之中。其主要代表人物有法國思想家盧梭、瑞士教育家裴斯泰洛齊、德國哲學家康德、美國的心理學家馬斯洛(A.H.Maslow,1908--1970)、法國的哲學家薩特(J.P.Sartre。1905--1980)等。

個人本位論的含義

  1.價值觀意義下的個人本位

  個人的價值是重要的,是第一位的,這是一切自由、民主社會的基礎、核心原則。個人本位在價值方面的基本特征,就是在法律對其沒有限制或禁止的範圍內,他是至高無上的。如果說群體、集體的價值也是重要的,那麼這種重要性是在首先承認個人價值的優先、個人更為重要的基礎上才可以成立的。集體、群體、整體的價值是從個人、個體價值引申出來的,而不是相反。此外如果說群體、集體、國家的價值是重要的,那除非這種作為整體的價值確實代表、反映了大部分個人的價值要求或主張,而且又是大部分個人通過某種法定程式真實地表達了自己的判斷、意見,確實同意這種超乎他們之上的群體價值的重要性,並願意接收它、維護它、遵從它,這樣的群體價值及其重要性才是真實的、可靠的,而不是虛偽的、扭曲的。所以,當我們說群體價值的重要性時,是以個人本位為前提的,是與個人本位一致的,因為它是真正的群體價值,其所以真實,恰恰在於它是真實地代表了個人意志的群體價值,是以個人為本位的群體價值。當然,在很多情況下,即使是真實的群體價值,也不可能是全部分散的個人價值的體現,如果這樣,也就沒有群體價值存在的必要。換句話說,群體價值常常不能還原為這個群體中每一個個人的價值主張,而只能是大部分個人的價值主張或要求。群體價值不能通過個人價值簡單地加總而成,而必須是在個人與個人之間相互交往、討論、互動和利益博弈的過程中,再加上一定的意見表達程式,組織整合而成的。還必須指出,一定的意見表達程式、方式、方法、組織是非常重要的,否則,往往會導致虛假的、扭曲的群體價值。總之,個人本位並不否認真實的、代表了個人價值的群體價值。群體價值在有些情況下高於個人價值也是可以成立的,但首先這是真正的群體價值,其次,它是相對於群體下的全部個人而言的。真實的群體價值一旦形成,就要求全體個人尊重它、服從它,從這一點而言,也僅僅從這一點而言,群體價值高於個人價值,但這是有嚴格的前提條件的。如果不是這樣,任何所謂的群體價值都是值得懷疑的,它要麼是某些人的杜撰,要麼是政治專制的結果。個人身上包含著一切人類的價值;沒有個人的尊嚴、價值,就無人類的尊嚴、價值可言;沒有個人的價值,也就沒有最基本的人權;而無最基本的人權的社會中是絕不可能實現經濟上的產權明晰的;個人的民權是產權的基礎,無前者絕不可能有真正的經濟意義上的產權。個人的貶值也就是人的貶值,摧毀個人也就是摧毀人類的第一步。

  2.道德倫理意義下的個人本位

  價值觀不同於道德倫理,前者主要回答的是是否可接受的問題,後者面對的是好壞、善惡問題;前者不一定都蘊涵著褒貶,後者則有強烈的褒貶意向,因而,價值觀不能涵蓋所有的道德倫理問題。當然,二者有交叉之處,故對它們作簡單的區分對以下的分析是有益的。道德行為的主體必須是個人,也始終是個人,脫離個人,群體無道德可言。說一個群體道德行為是不良的,其實質是說這一群體下的一些個人的道德行為是惡的、不能容忍的。同樣,說一個群體道德行為是優良的,值得褒揚的,其實質是指這一群體下的一些個人的道德行為是善的,值得作為楷模的。道德行為如果不能指向個人的處事、為人、待物上,那無異於虛無,世界上也不存在這樣的無個人主體的道德行為。道德行為以一定的知為前提,即對道德行為有一定的理解或感悟,而知、理解、感悟都只能是個人行為,群體從來不思考、不感悟,思考者、感情者只能是個人。群體的道德行為是個人道德行為的結果,而不是相反。至於說個人受群體道德行為的影響,那也等於說個人受這個群體中其他個人道德行為的影響。述說方式的差異,都不能改變道德行為只能是個人行為的事實。把群體擴大到社會,也依然如此。社會風氣不良、貪污腐敗猖撅、假冒偽劣泛濫,無一不是某些個人行為的結果,掃除這些惡行也必須從整肅個人行為做起,抽象的、空洞的、只是原則地譴責它們,不但於事無補,而且客觀上可能起到默許、縱容、庇護的作用。道德行為不是超功利的,而對功利最真切的感受、最真切的關心的只能是個人。道德行為不落實到個人,就是無用的、空洞的、甚至是非道德的。從“我”做起,從個人做起,才可以產生真實的、可辨認的、進步的道德行為。無“我”的道德,無個人主體的道德等於公開的說謊。道德倫理的演進、進化也從來不是激進的,而是漸進的。道德的創新總是帶有明顯的量的特征,而質的表現卻不十分明顯,這樣一種創新只能是個人的行為或個人之間互動、整合的結果,同時,又是與經濟關係的變遷協調、適應的結果,可見,道德的進步最終也是依托於個人本位的。

  3.政治、法律意義下的個體本位

  政治法律意義下的個人本位主要涉及權利與義務問題。權利與義務或責任是相互關聯的,二者缺一不可。權利規定了人們可以做什麼,義務規定了人們對享有、實施權利所必須承擔的責任,同時也規定了人們應該和必須作為和不作為的界限、範圍。權利具有激勵性,義務則具有對這種激勵的約束。有權利無義務,將導致濫用權利、權利腐敗和專制;有義務無權利將導致人們不再負責任、盡義務或少盡義務。權利是盡義務之本,義務是對掌握、實施權利的制約。為享受權利而盡義務,盡了義務就必須享受權利。政治、法律意義下的個人本位就是個人義務與權利統一的本位。權利和義務要統一還要對稱。權利大於義務將導致與有權利無義務同樣的惡果;義務大於權利也同樣。權利不得大於義務,義務也不得大於權利,二者必須相稱。權大責小,責大權小都是社會政治與法律弊病的表現。權利與義務的統一、對稱的程度標志著政治與法律的進步或文明的程度,也即權利文明程度。從個人而言,學做人也就是學做一個能夠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的人,所有好的思想和行為也都有待於這樣的個人去完成。

  權利與義務的主體只能是個人,集體權利的本質是個人權利。任何標榜集體權利的背後總是某一個或幾個個人的權利,事實上集體權利也是不可能持久的。集體的義務、責任,如果不具體到個人,切實明確、明晰到個人,常常會成為某些個人享受權利而逃避責任、不負責任的藉口,這樣的現實例子在我們的社會中並不鮮見。集體不是抽象的,它總是由個人按一定方式組合而成的,可想而知,如果沒有“有生命的個體存在”,集體怎麼能夠繼續存在呢?法律上所規定的權利,如集會、游行示威、結社等,錶面上看來是集體權利,而實質上仍然是個人權利,即個人參加集會、游行示威、進行結社的權利。某人犯罪被判刑並剝奪某些權利,也是剝奪其個人的權利。還有關於兒童的權利、婦女的權利、老年人的權利、殘疾人與弱智人的特殊受保護的權利等,其實質都是這些群體中每一個個人的權利,肯定他們的權利,就是肯定其中每一個個人的權利。這裡行使、享有權利的主體依然是個人。如果不是這樣,這些權利就都是抽象的,那無異於是對這些個人權利的否定。政府的權利、公共權利來自享有個人權利的眾多個人的同意,它們的合法性、合理性都是以個人權利為基礎的,同時也不否認其一旦被授予,就具有強制性和超越個人權利的特性,這是一切民主社會的根本原則。

  中國傳統文化中並不是沒有個人本位,正相反,而是存在著極端的個人權利本位。不過這種個人本位不是權利與義務的統一、相稱的個人本位,而是一種極為片面的個人本位,與科學的、合理的、全面的個人本位完全是背道而馳的,與這種個人本位存在的同時,在社會的大多數個人奉行個人義務本位、奉獻責任本位時,極少數的個人則奉行個人權利本位,統一、對稱的個人權利與義務的個人本位被閹割了,劃分成了兩種本位:個人權利本位與個人義務本位。這造成了大部分個人只有義務,少數個人只有權利的畸形社會。換句話說,一個社會中如果有少數個人只享受權利,不盡義務,必然存在著大多數人只盡義務,沒有權利的客觀事實。有些批評個人本位的人只從權利角度出發,以為所有的個人本位都是個人權利第一,置義務與集體權利於不顧,這種批評有合理之處,但缺乏具體的分析和明確的所指。其錯誤之處在於不是從權利與義務的統一、對稱的角度出發,而是執權利於一端,因而這種批評本身就是值得批評的。

  4.經濟意義下的個人本位

  經濟的核心就是利益收益效用問題,而這一切的主體依然是個人。群體、國家的利益根基是個人利益,儘管它們不可能是全部的個人利益,但必須是大多數個人的利益體現。個人利益在一定條件下也要服從群體的、國家的利益,但這是暫時的,長期的群體、國家利益必然同時就是個人利益。只有個人才是群體、國家利益最終是否符合大多數個人的長遠利益的判別者,只有個人才是群體、國家利益的真實提供者、維護者,只有個人才是檢驗群體、國家利益是否走上虛假、冒充和強加於大多數個人的歧途的檢驗者,只有個人意識到群體、國家利益是真正代表了他們的個人利益時,個人才會不遺餘力地增進它、捍衛它,只有個人意識到一項社會改革、一種社會制度的變遷將給他們帶來更多的利益時,才會積極投身其中,甚至不惜犧牲自己的生命,同時也才能迸發出巨大的創造力,從而匯成浩蕩的革新力量,促成事業的成功。脫離了大多數個人的利益的所謂集體利益、國家利益必然是虛假的,是根本不存在的。

  獨立個人的形成是社會的一種進步,獨立的個人當然有自身的利益—個人利益,爭取和維護自身的個人利益是正當的,是資本主義封建社會進步的表現。個人利益不等於個人主義個人利益必須尊重和保護,但個人主義也必須反對。個人利益是由社會經濟條件決定的。在原始共同體中,部落、氏族以及封建社會中的大家庭中,個人不是獨立的主體,不是自己意志、權利、自由的主體,他沒有獨立的個人利益,這些利益天然地被包含在集體之中。個人利益體現了個人對他本人的生活和給定的社會環境,以及對自己所屬階級、階層、群體的生活態度。馬克思主義不僅不反對個人利益,而且認為保障和增進個人利益是事業成敗的關鍵。原蘇聯“戰時共產主義”的失敗歸根到底是由於它不承認個人利益,單純依靠熱情、強制,從而使勞動者缺乏勞動的動力和創新精神,帶來全社會物質匾乏,生活貧困。目前商品生產市場經濟是我國生產力還不能逾越的階段,要從事商品生產,要搞市場經濟,就要承認相對獨立的經濟主體都有其相對獨立的物質利益產品勞務首先是私人的,然後才會發生交換,最終獲得不同的利益。有個人利益的存在和差別是商品生產存在的重要原因。也許再沒有一個詞像“人民”這個詞那樣被用來對付個人了。個人是具體的,有不同的思想和利益。當“人民”這個詞與組成人民的每個個人無關時,它還有什麼意義呢?人民的利益就是組成人民的個人利益的集合,捍衛人民的利益也無異於捍衛組成人民的個人的利益,抽象化地宣揚人民利益,是政治專制者慣用的手法。國家也同樣,國家是為組成它的人民而存在的,不存在高於人民利益的“國家利益”,不存在與個人無關的抽象的“人民利益”、“國家利益”。

  經濟意義下的個人本位又是與政治、法律意義下的個人本位緊密相連的,這構成了統一的個人權、責、利三位一體的本位論。每一個人在合理、正確、依法地行使權利、擔負了相應的責任後,理應得到自己的利益。一個企業在依法行使了經營權,又盡了應盡的義務後得到的剩餘、利潤收入就是合情合理的,否定後者,也無前者。常言說“國家興亡,匹夫有責”,這是正確的,但不全面,要匹夫有責,就要使匹夫也有權、有利;只讓匹夫有責,不讓匹夫有權、有利,久而久之,匹夫必然不再盡責或少負責。一項事業、一項工作只有與個人利益相關時,人們才會負責地行使權利。例如,讓中國人去選美國總統,讓北京人去選廣州市長人們必然不會珍惜這種權利,也必然是不負責任的,因為這與它們的利益無關。近年來,政治選舉中屢屢發生的惡作劇、敷衍塞責就是一些最好的佐證。進一步而言,只讓人們盡義務,不讓人們享有相應的權利,得到相應的利益,這樣一種一廂情願的事,既表明理論上的不徹底、不科學,實踐中也發生了種種令人痛心的事情。這種做法推到極端必然導致高度專制的社會,權與利都高度集中在少數個人手裡,而這樣的社會又恰恰是毫無凝聚力、戰鬥力的一盤散沙的社會,因為人人都“莫談國事”,都不再信奉“匹夫有責”,都奴性十足,這樣的人民、這樣的民族也絕不可能是偉大的民族。無權、無利,當然也不盡責,這是必然的結果,中國的歷史已以悲劇性的形式多次證明瞭這一點。目前,在我們的社會中,很多人敬業精神不足,對工作不能認真負責,其原因也可以以上所述進行分析,因為敬業無非就是盡心,儘力和盡責。

  5.方法論意義下的個人本位

  一切社會科學最終都是研究人的行為的,一切社會科學都是以一定的人的行為假定為出發點的,不管這種假定是被自覺地意識到還是不自覺地意識到。人的行為最終又都是個人行為,群體行為歸根到底是個人行為互動、整合的結果,因而,個人行為是一切社會科學研究的最可靠的微觀基礎和本體,非此而形成的任何理論都不過是無中生有的故弄玄虛。

  個人活動、實踐、選擇、行為的結果及其整合是社會群體的、集體的活動、實踐、選擇和行為。從個人利益、收益、效用到群體的利益、效用,從個人意識到群體意識等都是如此,儘管二者不能簡單相等。社會的客觀性、物質性、現實性、實體性和本體性的基礎皆出於個人,因此,一切對群體、社會的研究而得出的理論只有歸結為個人才是可感知的、可理解的。個人因此而成為一切社會科學理論最終的不可再分的微觀基礎。循此出發,一切社會科學都要以最終能否解釋個人行為以及在個人行為基礎上形成的群體行為為歸宿,只有這樣,其理論才可以達到內在的一致性、科學性、可證實性和可證偽性。當然方法論意義下的個人本位是僅就社會科學而言的,自然科學不在所論之列。任何社會科學如果缺乏堅實的、個人層面上的微觀基礎,遲早都會發生危機並被修正,現代經濟學巨集、微觀二分法導致的矛盾就證明瞭這一點。

  自然,個體與群體、整體,我們不能簡單地認為後者只是前者的機械加總,這也是個人本位論應有之義。在這一點上批評個人本位論是無根據的。與此相連,群體、集體、整體也不能簡單還原為個人、個體。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研究重要區別之一就在於前者遵循的是概率性的大數定律,例外不僅不是異常,恰恰是正常的,而自然科學得出的規律如出現異常現象,就意味著要修正或推翻原理論。從群體、整體出發得出的理論、觀念,並不能毫無例外地推及每一個個體個人,而只要大多數個人在大多數情況下符合這一理論、觀念,那麼,其就是正確的,可以成立的。把個人、個體簡單地等同於群體、整體和把整體、群體簡單地還原為個體、個人一樣,都是錯誤的,都不是個人本位論所必然具有的內容。所以,個人本位的方法論雖然提供了對社會的一種解釋模式,即所有的社會現象都可以追溯到個人,同時它也承認在上述基本方法論之下,也可以從互動的角度從群體、整體來解釋個人、個體,而最根本的方法則是個人本位的方法。

個人本位論在當代中國的意義[1]

  個人的觀念不是從來就有的,而是在人的社會生產與社會的歷史過程中逐漸形成的,在這個意義上,個人觀念的顯現與增強過程與人的解放過程是一致的,它們都是人類文明與社會進步的必然產物。這樣一個歷史過程,已有許多人詳加闡明,此不贅述。

  筆者同意這樣一個基本判斷:個人本位和市場經濟、民主政治三者是一個整體,它們都是世界現代文明的發展成果,都是引進世界文明所不可缺少的。明確地說,市場經濟就是以個人為本位的經濟,是個人產權、責任與利益的統一、相稱的經濟。在這樣的經濟中,個人產權,包括物質資本產權人力資本產權,都必須是明晰的,在此基礎上,所進行的一切交易,本質上都是個人權力的交換。這種交換是自由的,當然它要以不妨礙他人的權利為界。不僅如此,這些權利還是實實在在的、可以實施的、具體化到個人的,不是寫在紙上、喊在口頭上的。在人類歷史上,市場經濟在每個國家的缺席環境下,可以有所區別,但在個人本位上則是統一的,無所謂社會根本制度的區別,僅有發育程度的不同和擴展範圍的差異。按照市場經濟的邏輯,國家權利、政府權利是從個人權利中引申出來的,是後者賦予的,不能本末顛倒,以為個人權利是國家、政府賦予的。由此還可以推論出,在沒有確立充分的、自由交易的個人權利的基礎上建立的國家權利,在沒有個人充分享有權利的基礎上真實地表達了自己意見而形成的國家權利,必然是一種獨裁專制的制度,反之,則是民主制度。可見,個人本位是市場經濟、民主制度的關鍵或本質所在,是其最根本的前提條件。沒有個人本位就沒有市場經濟和民主制度,而沒有民主制度,個人本位得不到保障,市場經濟也不可能發展起來,不堅持個人本位而又標榜要建設市場經濟、民主制度,那隻能是欺世盜名。

  中國傳統文化中始終存在著一種被肢解的個人本位,它只認可大多數個人的責任、義務和奉獻本位,同時又偷運和預設少數個人的權利、利益本位。所以,中國實際上也並不缺乏個人,自古以來中國有的是大權獨攬的強有力的個人和毫無權利可言的個人,前者將國家都能視為私有。中國缺乏的只是平民的個人,是不分等級的個人之間的平等。中國傳統中的個人被分成了兩類,個人本位就成了兩種個人的不同本位。此外,所謂的集體本位同樣也是不徹底的,它在強調責任、義務、奉獻時,必然會轉向個人,而在論及權利、利益時又返回到集體;集體的權、責、利又常常是不清晰的,集體最終也必須有一個或幾個具體的人格化的代表,因而,權利、利益實質上常常為極少數個人所壟斷,而在集體中的其他個人根本無權參與。概言之,從來的集體本位都是不徹底的、虛假的,最終是被一種更惡劣的、畸形的個人本位所代替,而且其真正發揮作用的依然是極少數的個人本位,甚至是一個人的個人本位。科學的、全面的個人個人本位論將是破解這種虛偽的、片面的個人本位論的一柄利劍。

  不言而喻,中國要建設並不斷完善市場經濟,必須向世界上各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學習,一般而言,一個國家、民族向其他國家、民族學習的過程中,物質層面的“器”可以購買、引進,精神層面則不完全如此,其中成文的、正式的制度、法規等也可以借鑒、改造和移植,然而,精神層面的不成文的價值觀念、道德倫理(錢穆稱為文化,新制度經濟學稱為非正式制度),則主要依靠自身的發育、培養,當然也可以學習,但前者尤其重要。個人本位論就屬於這種非正式的制度之一。正式制度的基礎、發育成長的土壤是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要貫徹執行,如果沒有非正式制度的根基,那就只能是理論或空洞的宣傳,形成不了影響現實的力量;非正式制度加上正式制度又深深地制約了物質層面的“器”的生產,因而,一個國家、民族中實際發揮作用的、人們在交往中默契奉行的非正式制度、規則是極為重要的。所以,大力倡導全面的、合理的、科學的個人本位論對於中國有著非常緊迫與重要的意義。這種個人本位論思想觀念的形成,我們不能排斥“外援”,但要真正使之蔚然成風,推廣開來,必須要堅持“自力更生”的原則,才能使其在中華民族中扎根、成長和結果。

  當代世界發達國家一般都毫無例外地是發達市場經濟的國家,而市場經濟制度產生、發育的歷史並非主要是政府的有意設計和有計劃的推進,而主要是依靠有充分自由、權利、利益、義務的個人依據成本—收益的最小最大原則,在無數次的自由交易中,在經濟的無數次博弈中自主推進的,同時也伴以政府的協助和調控。如證券市場股份制最初都不是政府提議、建立和實施的,而是市場中“經濟人”自主、自立、自製、自律性地創立的,之後隨著交易量的巨增,交易關係的日趨複雜,交易主體潮水般地涌入,政府才以立法的、行政的方式介入,以規範市場交易行為、維護交易秩序和保護“經濟人”的權益。此外,無數的事實也證明,社會的各項制度,特別是市場經濟制度的創立不是任意的。制度始終是手段,其目的在於為了人的利益,否則,必然發生制度的異化,即人創立的制度反過來敵視人、壓抑人,也即主僕顛倒,制度成了目的,人則成了制度隨意支使的對象。要防止這一點,使制度更能體現它的屬人性,並不斷地得到優化,就必須堅持個人本位,充分地、最大限度地激勵每一個個人為了自己的利益,去主動地創造各種制度,政府則積極地從旁協助,只有這樣創立的制度才具有強大的生命力、適應力,才是最經濟的制度,才是最合法的、最民主的制度。這是人類歷史上制度變遷、創新的不依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根本規律。中國要實現的經濟體制轉軌,實質上就是要完成經濟體制的一系列制度創新,這一任務是艱巨的,而個人本位論是其最強大的思想武器。

  社會是一個巨系統,其下又分為各個子系統,而無論社會這個巨系統還是其下的各個子系統要良性運行,必須有內在強有力的制衡、自律機制,以保證這個系統不致崩潰、混亂,同時,也保證這個系統不斷優化,不斷收斂和逼近一定的目標,實現社會的進步和發展。社會是由人組成的,其下各個子系統也如此,如果每一個個人不是自律的、自製的,則很難保證系統的均衡與穩定。個人本位論堅持個人權、責、利的統一、相稱,即每一個個人—社會的不可再分的微觀基礎或構成的最基本單位—都須自律、自製、自我負責;享有和實施權利的同時相應地得到報酬、利益,這是每一個個人的自由,但必須對這種自由導致的一切後果負責,否則,上述權利、利益就將被剝奪;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是個人本位論的要旨之一。形成科學的、合理的、全面的個人本位論,才可能漸次產生出一個自律、自製、自覺的社會,一個良陛運行的社會,一個健康向上的社會,一個充滿生機和活力的社會,一個不斷進步、發展的社會。

參考文獻

  1. 董建新.芻議個人本位論[N].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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