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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本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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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个人本位论

  个人本位论是把个人价值看成高于社会价值,把个人的发展作为教育目的的根本所在的一种思想主张。个人本位的价值取向主要反映在自然主义和人文主义教育思想之中。其主要代表人物有法国思想家卢梭、瑞士教育家裴斯泰洛齐、德国哲学家康德、美国的心理学家马斯洛(A.H.Maslow,1908--1970)、法国的哲学家萨特(J.P.Sartre。1905--1980)等。

个人本位论的含义

  1.价值观意义下的个人本位

  个人的价值是重要的,是第一位的,这是一切自由、民主社会的基础、核心原则。个人本位在价值方面的基本特征,就是在法律对其没有限制或禁止的范围内,他是至高无上的。如果说群体、集体的价值也是重要的,那么这种重要性是在首先承认个人价值的优先、个人更为重要的基础上才可以成立的。集体、群体、整体的价值是从个人、个体价值引申出来的,而不是相反。此外如果说群体、集体、国家的价值是重要的,那除非这种作为整体的价值确实代表、反映了大部分个人的价值要求或主张,而且又是大部分个人通过某种法定程序真实地表达了自己的判断、意见,确实同意这种超乎他们之上的群体价值的重要性,并愿意接收它、维护它、遵从它,这样的群体价值及其重要性才是真实的、可靠的,而不是虚伪的、扭曲的。所以,当我们说群体价值的重要性时,是以个人本位为前提的,是与个人本位一致的,因为它是真正的群体价值,其所以真实,恰恰在于它是真实地代表了个人意志的群体价值,是以个人为本位的群体价值。当然,在很多情况下,即使是真实的群体价值,也不可能是全部分散的个人价值的体现,如果这样,也就没有群体价值存在的必要。换句话说,群体价值常常不能还原为这个群体中每一个个人的价值主张,而只能是大部分个人的价值主张或要求。群体价值不能通过个人价值简单地加总而成,而必须是在个人与个人之间相互交往、讨论、互动和利益博弈的过程中,再加上一定的意见表达程序,组织整合而成的。还必须指出,一定的意见表达程序、方式、方法、组织是非常重要的,否则,往往会导致虚假的、扭曲的群体价值。总之,个人本位并不否认真实的、代表了个人价值的群体价值。群体价值在有些情况下高于个人价值也是可以成立的,但首先这是真正的群体价值,其次,它是相对于群体下的全部个人而言的。真实的群体价值一旦形成,就要求全体个人尊重它、服从它,从这一点而言,也仅仅从这一点而言,群体价值高于个人价值,但这是有严格的前提条件的。如果不是这样,任何所谓的群体价值都是值得怀疑的,它要么是某些人的杜撰,要么是政治专制的结果。个人身上包含着一切人类的价值;没有个人的尊严、价值,就无人类的尊严、价值可言;没有个人的价值,也就没有最基本的人权;而无最基本的人权的社会中是绝不可能实现经济上的产权明晰的;个人的民权是产权的基础,无前者绝不可能有真正的经济意义上的产权。个人的贬值也就是人的贬值,摧毁个人也就是摧毁人类的第一步。

  2.道德伦理意义下的个人本位

  价值观不同于道德伦理,前者主要回答的是是否可接受的问题,后者面对的是好坏、善恶问题;前者不一定都蕴涵着褒贬,后者则有强烈的褒贬意向,因而,价值观不能涵盖所有的道德伦理问题。当然,二者有交叉之处,故对它们作简单的区分对以下的分析是有益的。道德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个人,也始终是个人,脱离个人,群体无道德可言。说一个群体道德行为是不良的,其实质是说这一群体下的一些个人的道德行为是恶的、不能容忍的。同样,说一个群体道德行为是优良的,值得褒扬的,其实质是指这一群体下的一些个人的道德行为是善的,值得作为楷模的。道德行为如果不能指向个人的处事、为人、待物上,那无异于虚无,世界上也不存在这样的无个人主体的道德行为。道德行为以一定的知为前提,即对道德行为有一定的理解或感悟,而知、理解、感悟都只能是个人行为,群体从来不思考、不感悟,思考者、感情者只能是个人。群体的道德行为是个人道德行为的结果,而不是相反。至于说个人受群体道德行为的影响,那也等于说个人受这个群体中其他个人道德行为的影响。述说方式的差异,都不能改变道德行为只能是个人行为的事实。把群体扩大到社会,也依然如此。社会风气不良、贪污腐败猖撅、假冒伪劣泛滥,无一不是某些个人行为的结果,扫除这些恶行也必须从整肃个人行为做起,抽象的、空洞的、只是原则地谴责它们,不但于事无补,而且客观上可能起到默许、纵容、庇护的作用。道德行为不是超功利的,而对功利最真切的感受、最真切的关心的只能是个人。道德行为不落实到个人,就是无用的、空洞的、甚至是非道德的。从“我”做起,从个人做起,才可以产生真实的、可辨认的、进步的道德行为。无“我”的道德,无个人主体的道德等于公开的说谎。道德伦理的演进、进化也从来不是激进的,而是渐进的。道德的创新总是带有明显的量的特征,而质的表现却不十分明显,这样一种创新只能是个人的行为或个人之间互动、整合的结果,同时,又是与经济关系的变迁协调、适应的结果,可见,道德的进步最终也是依托于个人本位的。

  3.政治、法律意义下的个体本位

  政治法律意义下的个人本位主要涉及权利与义务问题。权利与义务或责任是相互关联的,二者缺一不可。权利规定了人们可以做什么,义务规定了人们对享有、实施权利所必须承担的责任,同时也规定了人们应该和必须作为和不作为的界限、范围。权利具有激励性,义务则具有对这种激励的约束。有权利无义务,将导致滥用权利、权利腐败和专制;有义务无权利将导致人们不再负责任、尽义务或少尽义务。权利是尽义务之本,义务是对掌握、实施权利的制约。为享受权利而尽义务,尽了义务就必须享受权利。政治、法律意义下的个人本位就是个人义务与权利统一的本位。权利和义务要统一还要对称。权利大于义务将导致与有权利无义务同样的恶果;义务大于权利也同样。权利不得大于义务,义务也不得大于权利,二者必须相称。权大责小,责大权小都是社会政治与法律弊病的表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对称的程度标志着政治与法律的进步或文明的程度,也即权利文明程度。从个人而言,学做人也就是学做一个能够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人,所有好的思想和行为也都有待于这样的个人去完成。

  权利与义务的主体只能是个人,集体权利的本质是个人权利。任何标榜集体权利的背后总是某一个或几个个人的权利,事实上集体权利也是不可能持久的。集体的义务、责任,如果不具体到个人,切实明确、明晰到个人,常常会成为某些个人享受权利而逃避责任、不负责任的借口,这样的现实例子在我们的社会中并不鲜见。集体不是抽象的,它总是由个人按一定方式组合而成的,可想而知,如果没有“有生命的个体存在”,集体怎么能够继续存在呢?法律上所规定的权利,如集会、游行示威、结社等,表面上看来是集体权利,而实质上仍然是个人权利,即个人参加集会、游行示威、进行结社的权利。某人犯罪被判刑并剥夺某些权利,也是剥夺其个人的权利。还有关于儿童的权利、妇女的权利、老年人的权利、残疾人与弱智人的特殊受保护的权利等,其实质都是这些群体中每一个个人的权利,肯定他们的权利,就是肯定其中每一个个人的权利。这里行使、享有权利的主体依然是个人。如果不是这样,这些权利就都是抽象的,那无异于是对这些个人权利的否定。政府的权利、公共权利来自享有个人权利的众多个人的同意,它们的合法性、合理性都是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同时也不否认其一旦被授予,就具有强制性和超越个人权利的特性,这是一切民主社会的根本原则。

  中国传统文化中并不是没有个人本位,正相反,而是存在着极端的个人权利本位。不过这种个人本位不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相称的个人本位,而是一种极为片面的个人本位,与科学的、合理的、全面的个人本位完全是背道而驰的,与这种个人本位存在的同时,在社会的大多数个人奉行个人义务本位、奉献责任本位时,极少数的个人则奉行个人权利本位,统一、对称的个人权利与义务的个人本位被阉割了,划分成了两种本位:个人权利本位与个人义务本位。这造成了大部分个人只有义务,少数个人只有权利的畸形社会。换句话说,一个社会中如果有少数个人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必然存在着大多数人只尽义务,没有权利的客观事实。有些批评个人本位的人只从权利角度出发,以为所有的个人本位都是个人权利第一,置义务与集体权利于不顾,这种批评有合理之处,但缺乏具体的分析和明确的所指。其错误之处在于不是从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对称的角度出发,而是执权利于一端,因而这种批评本身就是值得批评的。

  4.经济意义下的个人本位

  经济的核心就是利益收益效用问题,而这一切的主体依然是个人。群体、国家的利益根基是个人利益,尽管它们不可能是全部的个人利益,但必须是大多数个人的利益体现。个人利益在一定条件下也要服从群体的、国家的利益,但这是暂时的,长期的群体、国家利益必然同时就是个人利益。只有个人才是群体、国家利益最终是否符合大多数个人的长远利益的判别者,只有个人才是群体、国家利益的真实提供者、维护者,只有个人才是检验群体、国家利益是否走上虚假、冒充和强加于大多数个人的歧途的检验者,只有个人意识到群体、国家利益是真正代表了他们的个人利益时,个人才会不遗余力地增进它、捍卫它,只有个人意识到一项社会改革、一种社会制度的变迁将给他们带来更多的利益时,才会积极投身其中,甚至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同时也才能迸发出巨大的创造力,从而汇成浩荡的革新力量,促成事业的成功。脱离了大多数个人的利益的所谓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必然是虚假的,是根本不存在的。

  独立个人的形成是社会的一种进步,独立的个人当然有自身的利益—个人利益,争取和维护自身的个人利益是正当的,是资本主义封建社会进步的表现。个人利益不等于个人主义个人利益必须尊重和保护,但个人主义也必须反对。个人利益是由社会经济条件决定的。在原始共同体中,部落、氏族以及封建社会中的大家庭中,个人不是独立的主体,不是自己意志、权利、自由的主体,他没有独立的个人利益,这些利益天然地被包含在集体之中。个人利益体现了个人对他本人的生活和给定的社会环境,以及对自己所属阶级、阶层、群体的生活态度。马克思主义不仅不反对个人利益,而且认为保障和增进个人利益是事业成败的关键。原苏联“战时共产主义”的失败归根到底是由于它不承认个人利益,单纯依靠热情、强制,从而使劳动者缺乏劳动的动力和创新精神,带来全社会物质匾乏,生活贫困。目前商品生产市场经济是我国生产力还不能逾越的阶段,要从事商品生产,要搞市场经济,就要承认相对独立的经济主体都有其相对独立的物质利益产品劳务首先是私人的,然后才会发生交换,最终获得不同的利益。有个人利益的存在和差别是商品生产存在的重要原因。也许再没有一个词像“人民”这个词那样被用来对付个人了。个人是具体的,有不同的思想和利益。当“人民”这个词与组成人民的每个个人无关时,它还有什么意义呢?人民的利益就是组成人民的个人利益的集合,捍卫人民的利益也无异于捍卫组成人民的个人的利益,抽象化地宣扬人民利益,是政治专制者惯用的手法。国家也同样,国家是为组成它的人民而存在的,不存在高于人民利益的“国家利益”,不存在与个人无关的抽象的“人民利益”、“国家利益”。

  经济意义下的个人本位又是与政治、法律意义下的个人本位紧密相连的,这构成了统一的个人权、责、利三位一体的本位论。每一个人在合理、正确、依法地行使权利、担负了相应的责任后,理应得到自己的利益。一个企业在依法行使了经营权,又尽了应尽的义务后得到的剩余、利润收入就是合情合理的,否定后者,也无前者。常言说“国家兴亡,匹夫有责”,这是正确的,但不全面,要匹夫有责,就要使匹夫也有权、有利;只让匹夫有责,不让匹夫有权、有利,久而久之,匹夫必然不再尽责或少负责。一项事业、一项工作只有与个人利益相关时,人们才会负责地行使权利。例如,让中国人去选美国总统,让北京人去选广州市长人们必然不会珍惜这种权利,也必然是不负责任的,因为这与它们的利益无关。近年来,政治选举中屡屡发生的恶作剧、敷衍塞责就是一些最好的佐证。进一步而言,只让人们尽义务,不让人们享有相应的权利,得到相应的利益,这样一种一厢情愿的事,既表明理论上的不彻底、不科学,实践中也发生了种种令人痛心的事情。这种做法推到极端必然导致高度专制的社会,权与利都高度集中在少数个人手里,而这样的社会又恰恰是毫无凝聚力、战斗力的一盘散沙的社会,因为人人都“莫谈国事”,都不再信奉“匹夫有责”,都奴性十足,这样的人民、这样的民族也绝不可能是伟大的民族。无权、无利,当然也不尽责,这是必然的结果,中国的历史已以悲剧性的形式多次证明了这一点。目前,在我们的社会中,很多人敬业精神不足,对工作不能认真负责,其原因也可以以上所述进行分析,因为敬业无非就是尽心,尽力和尽责。

  5.方法论意义下的个人本位

  一切社会科学最终都是研究人的行为的,一切社会科学都是以一定的人的行为假定为出发点的,不管这种假定是被自觉地意识到还是不自觉地意识到。人的行为最终又都是个人行为,群体行为归根到底是个人行为互动、整合的结果,因而,个人行为是一切社会科学研究的最可靠的微观基础和本体,非此而形成的任何理论都不过是无中生有的故弄玄虚。

  个人活动、实践、选择、行为的结果及其整合是社会群体的、集体的活动、实践、选择和行为。从个人利益、收益、效用到群体的利益、效用,从个人意识到群体意识等都是如此,尽管二者不能简单相等。社会的客观性、物质性、现实性、实体性和本体性的基础皆出于个人,因此,一切对群体、社会的研究而得出的理论只有归结为个人才是可感知的、可理解的。个人因此而成为一切社会科学理论最终的不可再分的微观基础。循此出发,一切社会科学都要以最终能否解释个人行为以及在个人行为基础上形成的群体行为为归宿,只有这样,其理论才可以达到内在的一致性、科学性、可证实性和可证伪性。当然方法论意义下的个人本位是仅就社会科学而言的,自然科学不在所论之列。任何社会科学如果缺乏坚实的、个人层面上的微观基础,迟早都会发生危机并被修正,现代经济学宏、微观二分法导致的矛盾就证明了这一点。

  自然,个体与群体、整体,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后者只是前者的机械加总,这也是个人本位论应有之义。在这一点上批评个人本位论是无根据的。与此相连,群体、集体、整体也不能简单还原为个人、个体。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研究重要区别之一就在于前者遵循的是概率性的大数定律,例外不仅不是异常,恰恰是正常的,而自然科学得出的规律如出现异常现象,就意味着要修正或推翻原理论。从群体、整体出发得出的理论、观念,并不能毫无例外地推及每一个个体个人,而只要大多数个人在大多数情况下符合这一理论、观念,那么,其就是正确的,可以成立的。把个人、个体简单地等同于群体、整体和把整体、群体简单地还原为个体、个人一样,都是错误的,都不是个人本位论所必然具有的内容。所以,个人本位的方法论虽然提供了对社会的一种解释模式,即所有的社会现象都可以追溯到个人,同时它也承认在上述基本方法论之下,也可以从互动的角度从群体、整体来解释个人、个体,而最根本的方法则是个人本位的方法。

个人本位论在当代中国的意义[1]

  个人的观念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在人的社会生产与社会的历史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在这个意义上,个人观念的显现与增强过程与人的解放过程是一致的,它们都是人类文明与社会进步的必然产物。这样一个历史过程,已有许多人详加阐明,此不赘述。

  笔者同意这样一个基本判断:个人本位和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三者是一个整体,它们都是世界现代文明的发展成果,都是引进世界文明所不可缺少的。明确地说,市场经济就是以个人为本位的经济,是个人产权、责任与利益的统一、相称的经济。在这样的经济中,个人产权,包括物质资本产权人力资本产权,都必须是明晰的,在此基础上,所进行的一切交易,本质上都是个人权力的交换。这种交换是自由的,当然它要以不妨碍他人的权利为界。不仅如此,这些权利还是实实在在的、可以实施的、具体化到个人的,不是写在纸上、喊在口头上的。在人类历史上,市场经济在每个国家的缺席环境下,可以有所区别,但在个人本位上则是统一的,无所谓社会根本制度的区别,仅有发育程度的不同和扩展范围的差异。按照市场经济的逻辑,国家权利、政府权利是从个人权利中引申出来的,是后者赋予的,不能本末颠倒,以为个人权利是国家、政府赋予的。由此还可以推论出,在没有确立充分的、自由交易的个人权利的基础上建立的国家权利,在没有个人充分享有权利的基础上真实地表达了自己意见而形成的国家权利,必然是一种独裁专制的制度,反之,则是民主制度。可见,个人本位是市场经济、民主制度的关键或本质所在,是其最根本的前提条件。没有个人本位就没有市场经济和民主制度,而没有民主制度,个人本位得不到保障,市场经济也不可能发展起来,不坚持个人本位而又标榜要建设市场经济、民主制度,那只能是欺世盗名。

  中国传统文化中始终存在着一种被肢解的个人本位,它只认可大多数个人的责任、义务和奉献本位,同时又偷运和默认少数个人的权利、利益本位。所以,中国实际上也并不缺乏个人,自古以来中国有的是大权独揽的强有力的个人和毫无权利可言的个人,前者将国家都能视为私有。中国缺乏的只是平民的个人,是不分等级的个人之间的平等。中国传统中的个人被分成了两类,个人本位就成了两种个人的不同本位。此外,所谓的集体本位同样也是不彻底的,它在强调责任、义务、奉献时,必然会转向个人,而在论及权利、利益时又返回到集体;集体的权、责、利又常常是不清晰的,集体最终也必须有一个或几个具体的人格化的代表,因而,权利、利益实质上常常为极少数个人所垄断,而在集体中的其他个人根本无权参与。概言之,从来的集体本位都是不彻底的、虚假的,最终是被一种更恶劣的、畸形的个人本位所代替,而且其真正发挥作用的依然是极少数的个人本位,甚至是一个人的个人本位。科学的、全面的个人个人本位论将是破解这种虚伪的、片面的个人本位论的一柄利剑。

  不言而喻,中国要建设并不断完善市场经济,必须向世界上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学习,一般而言,一个国家、民族向其他国家、民族学习的过程中,物质层面的“器”可以购买、引进,精神层面则不完全如此,其中成文的、正式的制度、法规等也可以借鉴、改造和移植,然而,精神层面的不成文的价值观念、道德伦理(钱穆称为文化,新制度经济学称为非正式制度),则主要依靠自身的发育、培养,当然也可以学习,但前者尤其重要。个人本位论就属于这种非正式的制度之一。正式制度的基础、发育成长的土壤是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要贯彻执行,如果没有非正式制度的根基,那就只能是理论或空洞的宣传,形成不了影响现实的力量;非正式制度加上正式制度又深深地制约了物质层面的“器”的生产,因而,一个国家、民族中实际发挥作用的、人们在交往中默契奉行的非正式制度、规则是极为重要的。所以,大力倡导全面的、合理的、科学的个人本位论对于中国有着非常紧迫与重要的意义。这种个人本位论思想观念的形成,我们不能排斥“外援”,但要真正使之蔚然成风,推广开来,必须要坚持“自力更生”的原则,才能使其在中华民族中扎根、成长和结果。

  当代世界发达国家一般都毫无例外地是发达市场经济的国家,而市场经济制度产生、发育的历史并非主要是政府的有意设计和有计划的推进,而主要是依靠有充分自由、权利、利益、义务的个人依据成本—收益的最小最大原则,在无数次的自由交易中,在经济的无数次博弈中自主推进的,同时也伴以政府的协助和调控。如证券市场股份制最初都不是政府提议、建立和实施的,而是市场中“经济人”自主、自立、自制、自律性地创立的,之后随着交易量的巨增,交易关系的日趋复杂,交易主体潮水般地涌入,政府才以立法的、行政的方式介入,以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和保护“经济人”的权益。此外,无数的事实也证明,社会的各项制度,特别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创立不是任意的。制度始终是手段,其目的在于为了人的利益,否则,必然发生制度的异化,即人创立的制度反过来敌视人、压抑人,也即主仆颠倒,制度成了目的,人则成了制度随意支使的对象。要防止这一点,使制度更能体现它的属人性,并不断地得到优化,就必须坚持个人本位,充分地、最大限度地激励每一个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去主动地创造各种制度,政府则积极地从旁协助,只有这样创立的制度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适应力,才是最经济的制度,才是最合法的、最民主的制度。这是人类历史上制度变迁、创新的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根本规律。中国要实现的经济体制转轨,实质上就是要完成经济体制的一系列制度创新,这一任务是艰巨的,而个人本位论是其最强大的思想武器。

  社会是一个巨系统,其下又分为各个子系统,而无论社会这个巨系统还是其下的各个子系统要良性运行,必须有内在强有力的制衡、自律机制,以保证这个系统不致崩溃、混乱,同时,也保证这个系统不断优化,不断收敛和逼近一定的目标,实现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是由人组成的,其下各个子系统也如此,如果每一个个人不是自律的、自制的,则很难保证系统的均衡与稳定。个人本位论坚持个人权、责、利的统一、相称,即每一个个人—社会的不可再分的微观基础或构成的最基本单位—都须自律、自制、自我负责;享有和实施权利的同时相应地得到报酬、利益,这是每一个个人的自由,但必须对这种自由导致的一切后果负责,否则,上述权利、利益就将被剥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是个人本位论的要旨之一。形成科学的、合理的、全面的个人本位论,才可能渐次产生出一个自律、自制、自觉的社会,一个良陛运行的社会,一个健康向上的社会,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一个不断进步、发展的社会。

参考文献

  1. 董建新.刍议个人本位论[N].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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