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個人所得稅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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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7月27日公佈《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將個稅起徵點從現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明確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新的個稅法條例。根據財政部測算,新條例實施後,預計有6000萬人不用再繳工薪所得的個人所得稅,今年後四個月,個稅將減收530億元。
- 2005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議,把個人所得稅工薪費用減除標準從800元調整到1600元。決定將於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個人所得稅起徵點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個稅起徵點是3500
實發工資=應發工資-四金-繳稅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應發工資-四金)-3500
扣除標準:個稅按3500元/月起徵標準算
如果某人的工資收入為6000元,他應納個人所得稅為:(6000-3500)×10%-105=145(元)。
調整前個人所得稅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表
級數 |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含稅所得額) | 稅率% | 速算扣除數(元) |
---|---|---|---|
一 | 不超過500元 | 5 | 0 |
二 | 超過500元至2000元 | 10 | 25 |
三 | 超過2000元至5000元 | 15 | 125 |
四 | 超過5000元至20000元 | 20 | 375 |
五 | 超過20000元至40000元 | 25 | 1375 |
六 | 超過40000元至60000元 | 30 | 3375 |
七 | 超過60000元至80000元 | 35 | 6375 |
八 | 超過80000元至100000元 | 40 | 10375 |
九 | 超過100000元 | 45 | 15375 |
級數 |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速算扣除數(元) |
---|---|---|---|
一 | 不超過1500元 | 3 | 0 |
二 | 超過1500元至4500元 | 10 | 105 |
三 | 超過4500元至9000元 | 20 | 555 |
四 |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 | 25 | 1005 |
五 |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 | 30 | 2755 |
六 |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 | 35 | 5505 |
七 | 超過80000元 | 45 | 13505 |
個稅起徵點提高受益分析
月收入(扣除三險一金後) | 起徵點2000應繳稅 | 起徵點3500元應繳稅 | 少繳稅金 |
---|---|---|---|
3500 | 125 | 0 | 125 |
4000 | 175 | 15 | 160 |
4500 | 250 | 30 | 220 |
5000 | 325 | 45 | 280 |
6000 | 475 | 145 | 330 |
8000 | 825 | 345 | 480 |
10000 | 1225 | 745 | 480 |
級數 |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含稅所得額) | 稅率% |
---|---|---|
一 | 不超過15000元的 | 5 |
二 | 超過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10 |
三 | 超過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20 |
四 | 超過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30 |
五 |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 35 |
級數 |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含稅所得額) | 稅率% | 速算扣除數(元) |
---|---|---|---|
一 | 不超過20,000元的 | 20 | 0 |
二 | 超過20,000元到5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三 | 超過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 看點一:個稅免徵額提高 減負990億
與2010年相比,提高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約減少個人所得稅收入990億元。
- 看點二:稅率結構由9級減為7級 減負100億
草案擬將現行超額累進稅率修改為7級,取消15%和40%兩檔稅率,擴大5%和10%兩低檔稅率的使用範圍。
- 看點三:擴大最高稅率45%覆蓋範圍 富人交稅額度增大
草案擴大了稅率45%覆蓋範圍,將現行適用40%稅率應納稅所得額,併入45%稅率,加大對高收入者調節力度。
個人所得稅稅改相關釋疑[1]
釋疑 1:起徵點為何定3500元?
6月27日,提交常委會審議的個稅法修正案草案免徵額為3000元,經過審議後提高至3500元,是什麼原因導致了這種修改?
此次常委會會議上講話時表示,在通過網路發表意見的公眾中,83%的人希望在原方案基礎上適當上調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這從一個側面反映了老百姓的期待。“在這次會議上,我們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綜合考慮各方面意見,積極與國務院溝通協調,經過充分審議、反覆研究,對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
昨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李飛在新聞發佈會上表示,這體現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真正發揚民主,科學立法。
李飛解釋,個稅法修正案草案有8萬多人提出了23萬多條意見,雖然二審最初提交的修改方案對30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沒有修改,但第一級稅率將5%降到3%,加大了對工薪所得納稅人中70%較低收入人群的減稅力度。但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會議審議修改方案的時候,有一些委員提出,是不是能夠再加大減輕稅負的力度,因此最後定為3500元。
釋疑 2:起徵點定3500元有何影響?
繳納個稅人群減少約6000萬;個稅收入全年減收1600億左右
昨日發佈會上,財政部稅政司副司長王建凡表示,減除費用標準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後,納稅人納稅負擔普遍減輕,體現了國家對因物價上漲等因素造成居民生活成本上升的一個補償。工薪收入者的納稅面經過調整以後,由目前的約28%下降到約7.7%,納稅人數由約8400萬人減至約2400萬人。這就意味著,經過調整,約6000萬人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只剩下約2400萬人繼續繳稅。此前財政部測算,免徵額從2000元提高至3000元,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將從目前的28%降至12%。
此次個稅法修改是三次修改以來首次修改稅率表,由原來的9級超額累進稅率減少為7級超額累進,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此次審議時,又將最低檔稅率由5%降低到3%。
王建凡表示,通過調整工薪所得稅率結構,使絕大部分的工薪所得納稅人在享受提高減除費用標準的同時進一步減輕稅負。
王建凡透露,根據靜態測算,個人所得稅收入全年減收1600億左右,其中提高減除費用標準和調整工薪所得稅率級距帶來的減收大約是1440億元,占2010年工薪所得個人所得稅的46%。如果按9月1日實施,今年4個月減收530億左右。
釋疑 3:修改決定為何9月1日生效?
相關部門要依據修訂後的個稅法開展實施準備工作
為什麼3個月以後,納稅人才能享受到修法帶來的實惠?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劉麗堅在發佈會上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以後,國務院需要一定時間對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做相應的修訂,相關部門要依據修訂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開展實施準備工作。
此外,由於本次修改內容比較多,為確保在具體實施中落實到位,並便於納稅人和稅務徵管部門操作,還要做大量的實施準備工作。比如,對個人所得稅徵管軟體進行修改測試,對已實行全員全額明細申報的500多萬戶代扣代繳單位的代扣代繳軟體進行修改和調整。此外,還要對全國稅務系統、廣大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進行宣傳、輔導和培訓。
她表示,上述工作須保證在兩個月內完成。
個稅改革後的新問題[2]
- “限購令”下的無奈:無稅單如何購房、買車
目前全國有多個城市實行房地產“限購令”,其中很多城市均要求外地戶籍購房者提供一定年限的個稅繳納證明。比如北京市非本地戶籍要有5年以上納稅證明,才可以購買住房一套。而在杭州,非本地戶籍購房者辦理房貸也需要提供納稅證明。個稅起徵點提高後,相當一部分外來務工人員是否因此失去購房資格?
記者走訪了上海、廣州、成都等地的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均表示,“限購”目的在於限制“炒房客”,保障工作居住常住人口的正常購房需求。因個稅起徵點提高不能提供一定年限納稅證明的,提供相應年段的社保證明也可以,已購買社保的居民憑身份證到社保局列印就可以了。
但如果既沒有納稅證明,又沒有社保證明,奮鬥多年的安居夢難道就此化為泡影?目前記者走訪的幾個城市,均沒有明確將修改“限購”政策。
面對記者的疑惑,廣州的房屋國土部門給出一個建議:沒有購買社保的居民,可以由所在單位提供個人工資表、居住證、勞動合同等資料到社保局補辦,補辦的時間一般不超過半年。如果單位沒有為個人購買社保,個人可以投靠其他單位或以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自己購買社保,但只能等到購買社保滿一年後才能購房。
除了房子,被限購的還有汽車。
在首個對購車進行限制的城市——北京,非本市戶籍人員必須持有效暫住證,且連續5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和個人所得稅,才能參加搖號。在這裡,個稅證明是不可替代的。
- 城市流動人口的困惑:無稅單如何享受市民待遇
如果要在上海申請居住證,是否會有問題呢?記者致電上海人才服務中心,得到的回答是“不一定”。工作人員介紹,新申請居住證可以不提供納稅證明,當然,如果提供,可以加分;如果續辦居住證,就一定要提供納稅證明。
據調查,全國已實行居住證制度的城市此類情況並不完全相同。比如在成都,公安局表示領取居住證主要看簽定的勞動合同和社保證明,個稅起徵點的提高,對流動人口辦理居住證沒有影響;而在北京,辦理居住證則要求提交單位代繳的自申請之日起近半年的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證明。
這意味著,某些城市的部分流動人員也許將會因為缺乏個稅證明,而不能再享有居住證這一權益。
- 納稅證明對每個人都很重要:“零納稅”證明也是納稅證明
如果要到國外旅游申請簽證,一些國家大使館會要求提供房產證、納稅證明等材料,相關信息不充分,拒簽的可能較大;如果申請留學,國外學校會通過納稅證明來判定申請者及其家人的經濟負擔能力,從而決定申請獎學金的數額。有些銀行辦理房貸、車貸,或其它消費類貸款,甚至透支授信額度較大的信用卡時,也會要求出示納稅證明。而在保險理賠、工傷索賠、離婚財產分割等需要證明個人收入時,個稅證明的法律效力也更容易被認同。
“工資不到新的個稅起徵點不用太擔心。”上海稅務部門相關人士對記者說,個人所得稅包括多種,即便工薪所得部分不到3500元,也不一定就不繳稅,如果涉及勞動報酬、著作版稅、紅利等,也會有納稅證明。納稅證明文件,可以到稅務機關申報,“如果個人收入不到3500元,不用納稅,也要到稅務局申請‘零納稅’,‘零納稅’證明,也是納稅證明,在某些領域的效力不可忽視。”
中國產經新聞:個稅扣除額內低外高顯失公平 [3]
可以肯定的是,個稅法案長期存在著嚴重的內外不平等:國人不僅在工資薪酬上普遍低於外籍人士,而且還必須額外承擔比他們更高的個稅稅負——這就形成了個稅對薪酬的一種反向調節,越高的薪酬繳納的個稅反而越少,顯然,這已經完全違背了個稅的調節原則和價值基礎。雖然這些年來,“內低外高”的差距保持著縮小的態勢,但這並非什麼可喜進步,因為不平等仍然存在;相反,這卻越發證明外籍人士個稅扣除額並非必須數倍於國人不可,個稅扣除額“內低外高”既不合理更無必要。
新京報:個稅起徵點提高,限購政策當修改[4]
對於“限購令”有關部門的本意是憑藉個稅證明,獲知公眾是否在北京待滿五年以及個人資信證明等。但這樣的信息其實可以通過別的途徑,比如有專家建議的,由工作單位提供連續工作的資信記錄,或者和購房一樣,有相應的社保證明即可。以個稅憑證為標準,可能操作起來更方便,但出台一項限購政策,要更多地考慮民眾的權利,而非管理部門的便捷。個稅起徵點提高已是可預期的事,汽車的限購政策也應及時調整,不能讓民眾去承擔不合理政策的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5]
(1994年1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2號發佈 根據2005年12月1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8年2月1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1年7月1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稅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說的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第三條 稅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說的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
前款所說的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第四條 稅法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說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所說的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
第五條 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 (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 (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 (三)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築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 (四)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 (五)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第六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超過五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七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並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八條 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範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以及其他行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2.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取得執照,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4.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納稅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第九條 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第十條 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麵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一條 稅法第三條第四項所說的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個人一次取得勞務報酬,其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
對前款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至5萬元的部分,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後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徵五成;超過5萬元的部分,加徵十成。
第十二條 稅法第四條第二項所說的國債利息,是指個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說的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是指個人持有經國務院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而取得的利息。
第十三條 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說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第十四條 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說的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第十五條 稅法第四條第八項所說的依照我國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規定免稅的所得。
第十六條 稅法第五條所說的減徵個人所得稅,其減徵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七條 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說的成本、費用,是指納稅義務人從事生產、經營所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所說的損失,是指納稅義務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義務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八條 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說的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是指納稅義務人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合同規定分得的經營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所說的減除必要費用,是指按月減除3500元。
第十九條 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所說的財產原值,是指:
- (一)有價證券,為買入價以及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 (二)建築物,為建造費或者購進價格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 (三)土地使用權,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費用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 (四)機器設備、車船,為購進價格、運輸費、安裝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 (五)其他財產,參照以上方法確定。
納稅義務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
第二十條 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所說的合理費用,是指賣出財產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 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所說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確定:
- (二)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發表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 (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一項特許權的一次許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 (四)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 (五)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 (六)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
第二十二條 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計算納稅。
第二十三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共同取得同一項目收入的,應當對每個人取得的收入分別按照稅法規定減除費用後計算納稅。
第二十四條 稅法第六條第二款所說的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
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第二十五條 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第二十六條 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
第二十七條 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是指每月在減除35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數額的費用。
第二十八條 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範圍,是指:
- (一)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
- (二)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的外籍專家;
- (三)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
-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九條 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為1300元。
第三十條 華僑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參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應當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第三十二條 稅法第七條所說的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是指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該所得來源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繳納並且實際已經繳納的稅額。
第三十三條 稅法第七條所說的依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是指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區別不同國家或者地區和不同所得項目,依照稅法規定的費用減除標準和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同一國家或者地區內不同所得項目的應納稅額之和,為該國家或者地區的扣除限額。
納稅義務人在中國境外一個國家或者地區實際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低於依照前款規定計算出的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應當在中國繳納差額部分的稅款;超過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在本納稅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的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餘額中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三十四條 納稅義務人依照稅法第七條的規定申請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時,應當提供境外稅務機關填發的完稅憑證原件。
第三十五條 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並專項記載備查。
前款所說的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三十六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 (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 (二)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 (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 (四)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義務人辦理納稅申報的地點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七條 稅法第八條所說的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個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
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八條 自行申報的納稅義務人,在申報納稅時,其在中國境內已扣繳的稅款,准予按照規定從應納稅額中扣除。
第三十九條 納稅義務人兼有稅法第二條所列的兩項或者兩項以上的所得的,按項分別計算納稅。在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稅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得的,同項所得合併計算納稅。
第四十條 稅法第九條第二款所說的特定行業,是指採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行業。
第四十一條 稅法第九條第二款所說的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計徵方式,是指本條例第四十條所列的特定行業職工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預繳,自年度終了之日起30日內,合計其全年工資、薪金所得,再按12個月平均並計算實際應納的稅款,多退少補。
第四十二條 稅法第九條第四款所說的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後30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是指在年終一次性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納稅義務人,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
第四十三條 依照稅法第十條的規定,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應當按照填開完稅憑證的上一月最後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稅法規定,在年度終了後彙算清繳的,對已經按月或者按次預繳稅款的外國貨幣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對應當補繳稅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最後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四十四條 稅務機關按照稅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手續費時,應當按月填開收入退還書發給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持收入退還書向指定的銀行辦理退庫手續。
第四十五條 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和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式樣,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四十六條 稅法和本條例所說的納稅年度,自西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七條 1994納稅年度起,個人所得稅依照稅法以及本條例的規定計算征收。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1987年8月8日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對來華工作的外籍人員工資、薪金所得減徵個人所得稅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六次修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
個稅計算方法 是不是記錯了?6000-3500=2500,怎麼稅率按了超過500-2000的?是包括減了4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