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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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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救濟(Trade Remedies)

目錄

什麼是貿易救濟

  貿易救濟是指當外國進口對一國國內產業造成負面影響時,該國政府所採取的減輕乃至消除該類負面影響的措施。

  在WTO框架內,"貿易救濟"包括三種形式: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

  一般而言,採取的"貿易救濟"措施表現為:經過國內產業或其代表申請或者經一國主管當局認為有必要而自行發起之後,主管當局發起一項反傾銷、反補貼或者保障措施調查,最終確定對外國進口加徵關稅或者實行配額管理(保障措施中可能二者並用)。

貿易救濟案件的特點[1]

  特點一:反傾銷措施仍是我國企業貿易救濟的主要形式1997~2008年,我國共發起貿易救濟調查165起,其中反傾銷164起,占我國貿易救濟案件總數的99.4%;保障措施1起,占比0.6%。由此可見,我國運用貿易救濟措施12年來,反傾銷仍是我國企業用來保護自身利益的主要手段。

  特點二:入世後我國反傾銷申訴案件明顯上升,金融危機爆發後我國反傾銷申訴案件有所反彈1997~2008年,我國反傾銷立案數為164起,年均13.7起,最高峰值在2002年,達到30起。從圖1可以看出,從1997~2000年的4 年間,我國反傾銷立案總數為16起,年均立案數為4起。但自2001年起,我國反傾銷申訴案件明顯上升。2001~2005年的5年間,我國反傾銷立案總數為120起,年均立案數為24起;2006~2008年的3年間,我國反傾銷立案數為28起,年均立案數為9.3起。

  雖然入世以來,2006~2008年反傾銷年均案件數低於2001~2005年的年均水平,但金融危機爆發後的2008年出現了明顯的反彈趨勢。2006年,我國反傾銷案件數從2005年的24起明顯降至10起,2007年減至4起,但2008年又大幅增至14起。

  特點三:日本、南韓和美國仍為我國申訴的主要對象國1997~2008年,我國共對25個國家(地區)發起反傾銷調查。在我國啟動的164起反傾銷案件中,日本、南韓被列為申訴對象國的案件均為31起,併列第一,均占我國反傾銷申訴案件總數的18.9%;美國為24起,位居第三,占比14.6%;中國臺灣地區15起,占比9.2%;歐盟10 起,占比6.1%;俄羅斯9起,占比5.5%(詳見表1)。南韓、日本和美國作為申訴對象國在截至2005年反傾銷案件中位居前三,而截至2008年的排名仍保持前三位,案件數量前3位的國家(地區)在反傾銷申訴案件總數中占比52.4%,案件數量前6位的國家(地區)在反傾銷案件總數中占比73.2%。

  特點四:申訴企業所屬省份集中於北京、吉林和山東1997~2008年,我國原審申訴企業共涉及26個省份(直轄市)。未涉案的省級行政區(港、澳、台除外)5個,分別為西藏、寧夏、海南、貴州、安徽。其中,北京企業位居第一,發起52起反傾銷案;吉林位居第二,為42起;山東居第三,為41起。。

  特點五:涉案產業以化工為主,並逐漸向醫葯、農產品、機械和電子擴展1997~2008年,我國發起的164起反傾銷案件中,涉及化工產品的反傾銷案件仍位居首位,為126起,占我國申訴反傾銷案件總數的76.8%。涉及行業共計9類:化工(126起)、造紙(14起)、冶金(8 起)、紡織(7起)、電子(3起)、機械(2起)、輕工(食品添加劑)(2起)、醫葯(1起)、農產品(1起)。共涉及產品50種。

貿易救濟的相關規定

  貿易救濟法律規定,屬於對外貿易管理法律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在對外貿易活動中調整的是有關對外貿易法律救濟關係的特殊內容。它主要包括對外貿易調查、主動貿易救濟與被動貿易救濟規定。

  (一)對外貿易調查的規定

  《對外貿易法》規定:為了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自行或者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下列事項進行調查:

  (1)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對國內產業及其競爭力的影響;

  (2)有關國家或者地區的貿易壁壘;

  (3)為確定是否應當依法採取反傾銷、反補貼或者保障措施等對外貿易救濟措施,需要調查的事項;

  (4)規避對外貿易救濟措施的行為;

  (5)對外貿易中有關國家安全利益的事項;

  (6)為執行對外貿易法有關條款規定,需要調查的事項;

  (7)其他影響對外貿易秩序,需要調查的事項。

  為執行《對外貿易法》的規定,原外經貿部於2002年制定了《對外貿易壁壘調查暫行規則》,2005年2月2日商務部修訂為《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自2002年起,商務部每年發佈《國別投資貿易環境報告》。

  (二)主動貿易救濟法律規定

  主動貿易救濟是指我國(進口國)企業或政府主管部門主動向外國(出口國)企業或政府提起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貿易救濟。我國主動貿易接濟的法律制度比較完備,操作性強,而且完全符合WTO規則。包括《對外貿易法》,2001年國務院在1997年《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的基礎上修訂頒佈的《反傾銷條例》、《反補貼條例》、《保障措施條例》,2004年3月31日分別做了修訂。最高人民法院於2002年12月4日《關於審理反補貼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2003年1月1日發佈《關於審理反傾銷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完善了對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司法監督制度。

  原外經貿部、商務部制定了《反傾銷調查立案暫行規則》、《反傾銷調查抽樣暫行規則》、《反傾銷問卷調查暫行規則》、《反傾銷調查實地核查暫行規則》、《反傾銷調查信息披露暫行規則》、《反傾銷調查聽證會暫行規則》、《反傾銷調查公開信息查閱暫行規則》、《反傾銷價格承諾暫行規則》、《反傾銷新出口商覆審暫行規則》、《反傾銷退稅暫行規則》、《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覆審暫行規則》、《關於反傾銷產品範圍調整程式的暫行規則》、《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規定》、《產業損害調查公開信息查閱辦法》等;《反補貼調查立案暫行規則》、《反補貼問卷調查暫行規則》、《反補貼調查實地核查暫行規則》、《反補貼調查聽證會暫行規則》、《反補貼產業損害調查規定》等;《保障措施調查立案暫行規則》、《保障措施調查聽證會暫行規則》、《保障措施產業損害調查規定》、《關於保障措施產品範圍調整程式的暫行規則》等;《產業損害調查信息查閱與信息披露規定》、《產業損害裁定聽證規則》、《產業損害調查聽證規則》等。

  (三)被動貿易救濟法律規定

  被動貿易救濟是指我國(出口國)應對外國(進口國)企業或政府主管部門對我國出口產品提起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貿易救濟。2001年外經部發佈了《出口產品反傾銷應訴規定》,2006年7月14日商務部修訂為《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應訴規定》。

全球貿易救濟的現狀[2]

  一、國際貿易摩擦加劇,反傾銷措施成為貿易摩擦主要手段

  (一)貿易摩擦頻發,反傾銷措施成為主要手段

  在全球範圍內,貿易救濟措施被頻繁使用。根據WTO的統計,從1995年到2006年底,42個WTO個成員共提起反傾銷立案3044起,反補貼立案 191起,保障措施155起。反傾銷立案前十名的國家依次為:印度457起,美國373起,歐共體362起,阿根廷219起,南非200起,澳大利亞 189起,加拿大142起,巴西134起,中國133起,土耳其109起。在38個WTO成員通報的案件中,採取了反傾銷措施的有1941起,全球共有 98個貿易體遭受反傾銷投訴。實際採取反傾銷措施較多的國家依次為:印度331起,美國239起,歐共體231起,阿根廷152起,南非120起等。

  (二)運用貿易救濟措施的國家越來越多,反傾銷法成為部分國家的標準貿易政策工具,發展中國家成為反傾銷措施的主體

  1995年以前,全球有19個國家(地區)進行反傾銷立法,採取反傾銷措施的只有12個,而2006年反傾銷立法的達到120多個,占世貿成員的 80%以上,採取反傾銷措施的達到42個。如果再加上反補貼和保障措施,貿易救濟立法的國家或地區將涵蓋世界上全部的主要貿易國,也意味著90%以上的世界進出口貿易受到貿易救濟措施的潛在影響。

  另外,過去運用貿易救濟措施的國家主要集中在發達國家。美國、歐盟、加拿大和澳大利亞曾是全球反傾銷措施的最大用戶,占總數的90%以上。但是,自從 WTO成立以來,發達國家所占比例減少。1995年初至2006年底,歐美這些傳統用戶僅占35.02%,而印度、阿根廷、南非、中國、土耳其這些發展中國家比例增加,占比達36.73%。其中,印度成為發起反傾銷案最多的國家。目前,發展中國家已成為貿易救濟案件的主體。2006年,在世貿組織成員啟動的215起貿易救濟案件中,5個發達成員啟動68起,占貿易救濟案件總數的31.6%;22個發展中成員啟動147起,占比68.4%。

  雖然,發展中成員運用貿易救濟措施較多,但對於3種貿易救濟形式,情況有所差異:反補貼調查主要由發達成員啟動,反傾銷和保障措施調查則主要由發展中成員啟動。據世貿組織統計,2006年,在世貿組織成員啟動的193起反傾銷案中,發達成員啟動的案件數占31.1%,發展中成員占68.9%;13起保障措施案均由發展中成員啟動;而在9起反補貼案中,發達成員占88.9%,發展中成員占11.1%。

  (三)貿易救濟措施涉案產品種類繁多

  僅就反傾銷措施而言,涉及的產品就包括鋼材、化工、機械和電子產品、紡織品、食品、礦產品等眾多品種。1995~2006年,位居前列的涉案產品分別是賤金屬及其製品861起、化工及相關工業品602起、塑膠製品400起、機械和電子產品263起、紡織品217起等。

  在這些產品中,賤金屬是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的重點,而保障措施調查則主要針對機械設備。據世貿統計,2006年,在世貿組織成員啟動的193起反傾銷案中,涉及賤金屬的反傾銷調查數位居首位,為36起,占比18.7%;9起反補貼案件中,涉及紙製品和賤金屬的案件數位居首位,均為3起;13起保障措施調查中,涉及機械設備的案件數位居首位,為4起。

  (四)貿易摩擦出現新的趨勢,措施從單一手段向複合手段演變,領域從微觀層面向制度層面延伸,貿易救濟成為部分國家戰略性進出口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

  當前,貿易摩擦的爭執點已經從產品、企業等微觀領域延伸到涉及政策、體制等根本性、全局性問題;貿易保護的作用點由貨物貿易擴展到服務、投資、知識產權等多個領域,比如,我國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產業政策、市場準入政策、稅收政策、勞工標準等屢屢招致外方責難,顯現全方位衝突;而貿易保護的手段更加花樣翻新、種類繁多,除傳統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外,環保、質量安全、標準、知識產權等成為新熱點。尤其是,技術性貿易壁壘成為貿易保護的焦點。據 WTO統計,從1995年至2007年5月31日,各成員通報影響貿易的新規則總量23897件,其中技術性貿易措施16974件,占總量的71%。

  貿易保護手段的複雜化並不意味著貿易救濟措施作用的降低。相應的是,各國對貿易救濟措施的理解更加深化,使貿易救濟措施的運用更加靈活、主動。部分國家將貿易救濟措施納入戰略性進出口政策和產業發展政策的制度體系,使貿易救濟措施的"救濟功能"更多轉化為"防禦功能",更加凸顯了貿易救濟在各國的戰略地位。

  (五)經濟民族主義貿易保護主義抬頭,貿易摩擦可能加劇

  伴隨著世界經濟發展的起落,各國在高唱自由主義的同時,保護主義卻構成了其貿易政策最根本的深層框架。近年來,在經濟全球化衝擊下,許多國家和地區的經濟民族主義和貿易保護主義抬頭。在外貿關係上,發達國家經濟問題政治化傾向明顯,政治上轉向保守主義,從全球化轉向本地化。美國進入"經濟民族主義"時代,對外態度趨於強硬;歐盟強調以自身利益為核心,淡化互利互惠;法國政府公開宣揚"經濟愛國主義"。在多邊貿易體系建設中,發達國家不願意在農產品問題上做出讓步,迫使多哈回合談判中止。在參與國際競爭中,發達國家不肯接受其夕陽產業遭受衝擊和勞工利益受損、工作機會外流的現實,推行貿易保護主義,竭力保護其弱勢產業。WTO成立以來,受理貿易爭端已達352起。

我國貿易救濟的形勢[2]

  中國成為貿易救濟措施的最大受害國,維護產業安全的形勢依然嚴峻

  我國的進出口貿易總額從2000年的4743億美元增加到2006年的1.76萬億美元,躍居世界第三位,已經成為名副其實的貿易大國。這對原有的國際貿易格局發生了重要影響,而對一些國家的市場形成衝擊,從而引發貿易摩擦。貿易摩擦不僅是制度、體制的對抗,還是綜合國力競爭的反映。正是因為我們的逐漸強大,才引起了世界的關註。也即,部分國家對中國的發展持警惕甚至敵視態度,也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

  (一)中國連續12年成為全球遭受反傾銷最多的國家,外向型產業發展受到制約

  我國已經連續12年成為全球遭受反傾銷最多的國家,與我國占世界出口總額的比重非常不對稱。從1995年至2006年底,共有42個世貿成員發起 3044起反傾銷調查。針對中國產品發起的反傾銷案件就有536起,占全球反傾銷立案總數的17.6%,直接涉案金額220多億美元。2006年共有23 個世貿成員發起193起反傾銷調查,其中針對我國發起反傾銷調查案件為68起,占總數的35.2%。

  這些反傾銷案件中,除部分勝訴後能保持市場份額外,企業在貿易摩擦後的選擇只能是退出該國市場或者進行貿易轉移。由於我國企業一貫的"跟風"習慣又迅速把貿易摩擦帶到被轉移的國家和地區,從而形成新的貿易摩擦。這對我國外向型企業的發展起到很大的制約作用。

  (二)針對我國的新的保護措施層出不窮,貿易爭端領域不斷延伸

  在WTO框架下,關稅壁壘越來越受到制約,各成員方不斷創造和使用新的保護措施,安全標準、質量標準、環境標準等技術貿易壁壘以及衛生、防疫、市場秩序等其他非關稅壁壘措施被頻繁使用。歐盟通過"歐盟非食品快速預警系統",逐漸提高對輸歐產品的安全和環保等方面的標準,2007年上半年,"歐盟非食品快速預警系統"(RAPEX)共發佈消費者警告599次,其中,針對原產於中國的產品的292次。近年來,我國的貿易爭端更是由貨物貿易擴展到服務貿易、知識產權等多個領域,由企業為主的微觀層面向巨集觀經濟政策和體制層面發展。

  尤其是,部分國家利用我入世議定書中的"非市場經濟"(15條)、"特保"(16條)、"紡織品特別限制"等條款,動輒使用保護措施,使貿易爭端領域不斷延伸。截至2006年底,美國、歐盟、土耳其、秘魯、印度、哥倫比亞等國對我"特保"1案件總計73起。對於市場經濟地位問題,雖然我們近年來取得了一些外交上的成績,迄今已有75個國家承認中國完全市場經濟地位,但世界上主要的貿易伙伴,比如美國、歐盟等都還沒有承認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

  (三)我國產業競爭力不強,維護產業安全形勢不容樂觀

  貿易與工業存在著內在的聯繫。國際貿易的競爭主要表現為產品的競爭,而產品則來源於產業。因此,貿易的競爭實際就是產業的競爭或者說企業的競爭。在某種程度上,貿易的水平是產業的競爭力決定的。愈演愈烈的中外貿易摩擦,除了國際貿易保護主義的因素,我國自身在經濟結構、體制和政策方面存在的問題不容忽視,尤其是,我國產業國際競爭力不強是重要誘因。

  首先,我國產業發展遇到了結構性衝突。我國新興產業在發達國家已經成熟甚至成為夕陽產業,在競爭中處於劣勢,而我國有比較優勢的產業與發展中國家的支柱產業具有同質性,國際市場上短兵相接。比如,我國與印度同為原料藥製造大國,同類產業結構的相似性導致我國在原料藥領域遭受的反傾銷案件中,印度對我國立案數占一半。土耳其紡織業界抱怨我國產品"蠶食"其在美歐市場的份額,不斷對我採取反傾銷等貿易限制措施。目前,土耳其對我國發起的反傾銷調查中有1/6針對我國的紡織品。

  其次,我國部分產業發展依賴國際市場程度嚴重。部分產業產能過剩,許多企業主要依靠國際市場解決產品銷路。目前,我國DVD的出口依存度高達80%以上,服裝出口依存度達79%以上,摩托車和皮鞋的出口依存度超過60%,照相機、電冰箱、彩電、空調的出口依存度達到40-60%。我國出口市場相對集中,對美國、歐盟和日本的出口合計占我國出口總額的52%。出口依存度高和出口市場集中導致部分產業受國際經濟影響較大,容易引發貿易糾紛。

  第三,我國產業競爭力總體較弱,為產業安全帶來隱憂。產業安全取決於產業競爭力,而產業競爭力的核心是創新能力世界經濟論壇發佈的《2006至 2007年全球競爭力報告》顯示,中國總體競爭力排名第54位,比上年下降了6位。2005年,我國僅有萬分之三左右的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核心技術,對外技術依存度達50%。我國擁有商標的企業不到40%,自有品牌產品出口比重不足10%,名牌產品只占我國出口500強企業銷售收入的6%。

  第四、我國弱勢和新興產業受到國外進口產品衝擊。跨國公司實施擴張策略,對我國的新興產業進行打壓。尤其是,入世後,一些外國產品利用我市場準入全面放寬的機會,大肆進入我國市場。當我國企業尚無生產能力時,它們以極高價格在我國市場銷售,獲取高額壟斷利潤;而當我國企業具備生產能力時,他們開始大幅降價,試圖以低價傾銷策略擠垮我弱勢和新興產業。比如,我國的有機硅產業,試車18次,進口產品的價格每次都會伴隨著試車大幅起伏,試車前價格3萬多,我們開始試車就降到1萬多,一旦試車失敗就又恢復到3萬多。

  根據國際經驗,一個國家和地區在經濟快速增長和出口迅速增加的過程中,往往會遭遇較多的貿易摩擦。例如,日本、南韓和我國臺灣地區在經濟崛起的過程中,所遭遇的貿易摩擦也大幅度增加。以日美貿易摩擦為例,從最初的紡織品和服裝貿易摩擦開始,在鋼鐵、彩電、機床、汽車、半導體、農產品和日元匯率等領域發生了非常頻繁的爭端和摩擦。因此,我們既要以平常心來看待貿易摩擦,也要吸取日本在產業升級方面的經驗。日本與美國的貿易戰打了幾十年,但是,這也是日本發展最快的幾十年。關鍵是,我們要從中總結經驗、教訓,變外來壓力為內在動力,不斷推動我們產業升級和經濟發展。

  我國貿易救濟立法與實踐成就斐然

  1997年,我國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並對進口新聞紙發起了我國第一起反傾銷案。這標志著中國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開始運用國際通行規則來保護國內產業、維護公平貿易秩序,也表明中國在維護產業安全工作中從被動走向主動。這兩件事都具有歷史性意義。回顧我國貿易救濟措施十年曆程,無論立法抑或實踐,都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

  (一)我國建立了比較完善的貿易救濟法律體系,貿易救濟措施逐步規範化制度化

  貿易救濟法律包括國內法和國際法2兩部分。在入世協定書中,我國雖然承諾國內法律要與WTO規則保持一致,但並沒有承諾直接適用WTO規則,因此,我國所採取的貿易救濟措施的直接依據還是國內法。十年來,我國依據WTO規則,建立了比較完善的貿易救濟的國內法體系。

  我國的貿易救濟法律制度的建立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在入世談判過程中,1994年5月1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一次對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法律制度作出了原則性規定。1997年3月25日,國務院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填補了國內貿易救濟措施法律的空白,使我國政府對進口產品採取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有了最早的法律依據,朝著用法律手段規範進出口貿易、保護國內產業邁出了第一步。

  第二個階段,是我國為履行加入世貿組織關於修改完善國內法律的承諾完成的。2001年11月26日,在我國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當天,國務院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隨後,又連續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三個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適應入世要求,健全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法律體系的重大舉措,也為我國今後更有效地運用法律武器保護國內產業提供了基礎,創造了有利條件。

  第三個階段,2004年4月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以下簡稱"《外貿法》"),並於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邁入了我國貿易救濟措施體系建立"三步曲"的第三步。新《外貿法》中專門增加了"對外貿易調查"、"對外貿易救濟"章節,使我國貿易救濟法規條例有了明確的上位法律依據。《外貿法》通過人大表決前,國務院相繼公佈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並從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經過近十年來的不斷制定和完善,我國已初步建立了一套符合WTO規則、比較完善,包含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司法解釋等的多層次的貿易救濟法律體系。具體包括:

  1、一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新的《外貿法》增加了"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對外貿易調查"、"對外貿易救濟"等3章內容,完善了對外貿易調查與對外貿易救濟等法律框架。《外貿法》按照WTO成員享有權利與履行義務相平衡的原則,就對外貿易調查、對外貿易救濟等方面增加了相關規定,授權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在WTO規則範圍內依法運用反傾銷、反補貼及保障措施等救濟手段,為中國產業和市場的健康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2、三個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我國貿易救濟措施法律體系中重要部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三個條例。三個條例從法律實體和法律程式上對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認定和實施程式都有明確規定。

  3、二十七個部門規章。商務部成立後,修訂併發布了27個關於貿易救濟措施的部門規章,內容涉及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調查與裁決等各個方面,如:《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規定》、《反補貼產業損害調查規定》、《保障措施產業損害調查規定》和《保障措施調查聽證會暫行規則》等。

  4、兩個司法解釋。2002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公告,就反傾銷和反補貼案件的司法審查公佈了兩個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反傾銷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反補貼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這兩個規定為中國法院開展反傾銷、反補貼案件的司法審查提供了法律依據。

  可以看出,這些制度上的創新與完善,填補了我國國際貿易法的立法空白,對構建符合法律發展潮流的國際法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二)貿易救濟措施在我國維護公平貿易秩序、保護國內產業安全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1997年至今,我國共對來自24個國家的進口產品發起反傾銷調查48起,按WTO統計口徑為150起。保障措施1起。我國的反傾銷案件涉及化工、輕工、紡織、鋼鐵、電子、醫葯6大行業,45種產品;涉及國內企業136家,涉案進口金額超過170多億美元,涉案當年產業規模超過3000億元人民幣;遍佈全國26個省區市,北京、山東、江蘇、上海和吉林等省市的反傾銷案件超過了10起。我國反傾銷案件涉及24個國家與地區,前三位分別是日本29起、南韓 28起、美國22起。我國前三大貿易伙伴歐盟、美國、日本,占案件總數的約60%。截至目前,45起反傾銷案件已經結案,其中肯定性裁決35起,無損害裁決4起,傾銷幅度可忽略不計終止調查1起,申請人撤訴終止調查3起;目前,還有3起案件正在調查中。這些貿易救濟措施的實施,對我國維護產業安全、提升產業競爭力、促進產業發展產生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一是維護了公平貿易秩序。運用貿易救濟措施,有效地緩解了國外產品低價傾銷進口對國內產業的衝擊,為產業發展創造了一個公平競爭的良好市場環境。據 2006年度跟蹤數據顯示,33起肯定性裁決的反傾銷案中,有19起涉案產品進口數量呈下降趨勢,29起涉案產品進口價格呈上升態勢。

  二是產業競爭力得到提升。貿易救濟措施促使產業結構調整加快,產業競爭力迅速提高。不鏽鋼冷軋薄板反傾銷措施執行後,該行業扭虧為盈,產能擴張,太原鋼鐵公司從立案時的25萬噸增至目前300萬噸,成為世界最大的單體不鏽鋼冷軋加工廠。2001年聚脂切片產業虧損5671萬元,採取反傾銷措施後,當年盈利1825萬元,2005年的產能達2000萬噸,占世界產能40%。

  三是高科技產業和幼稚產業受到保護。貿易救濟措施為我國高科技產業的發展贏得了時間、技術和市場。有機硅是高科技化工新材料,作為航天科技的戰略產品,曾受到西方嚴密的技術封鎖。反傾銷措施實施後,國內有機硅產業抓住時機迅速壯大,新研製出的產品被用於神六的發射,2005年、2006年的有機硅行業利潤合計超過25億元。光纖反傾銷案件終裁後,長飛光纖光纜有限公司的光纖產量由2002年的350萬芯公裡增長到2004年的650萬芯公裡,成為全球第三。

  四是農民直接受益。2006年馬鈴薯澱粉反傾銷措施後,馬鈴薯澱粉加工企業開工率、銷售量及銷售價格均上升。同時,馬鈴薯的收購數量和收購價格大幅回升,直接惠及甘肅、青海、內蒙古、雲南、黑龍江等省區300萬農戶。據青海省農業廳統計,立案後,農民平均每戶增收400-1600元,僅因提高收購價,該省農民就增收6400萬元。

  我國貿易救濟立法的前景展望

  貿易救濟措施被成員國頻繁使用,甚至成為貿易保護主義的工具。除了因為世界經濟競爭加劇之外,世貿組織對貿易救濟規則的制度設計的缺陷也成為重要誘因。一是國際法與國內法價值取向的衝突。雖然WTO的設立宗旨是貿易自由化,但是,為了它為了防止貿易自由化被濫用,作為一個安全閥而創造了貿易救濟措施,以糾正不正當貿易。錶面上看,在一個制度裡面可以既考慮了貿易自由化,又兼顧了公平競爭。但是,WTO規則的最大追求是貿易自由化,而國內法的最大追求本國利益最大化,也就是保護國內產業。當二者出現衝突的時候,成員方當然優先選擇貿易保護主義。二是WTO規則的制度設計存在缺陷。一方面,WTO授予成員方過大的自由裁量權。WTO規則的立法思想沿用了西方強調程式正義的理念,是重程式輕實體。比如,在反傾銷的產業損害調查中,它關註是否全部考察了 15個指標,至於考察的結果並不過多追求,只是要求裁決是"適當的"、"合理的"。如果"法官"立場具有傾向性,較大的自由裁量權無疑會增加裁決的不公。另一方面,貿易救濟措施的裁決機關是本國政府,這樣,本國政府就承擔著雙重職能也即公平裁決和保護國內產業。二者一旦出現衝突,保護國內產業的利益也會成為首要選擇。這也可以就理解什麼目前各國立案越來越容易,而肯定性裁決也逐漸增多。三是WTO規則的認可。因為,在WTO規則中,關稅壁壘、進口限制等措施逐漸被取締,而貿易救濟措施是WTO許可的合法的保護措施。

  各成員國也看到了三個協定中制度設計的缺陷,在多哈回合的談判中,有關貿易救濟的規則談判始終成為關註的焦點。從2002年起截至2005年6月,多哈回合反傾銷規則談判已進行了五年的時間,共有大約30個成員方提交了260份提案,議題圍繞低稅規則3、因果關係4、實質損害威脅5、實質阻礙6、歸零問題7、透明度(披露、公告、信息獲得等)8、可獲得信息原則9、價格承諾10、規避11、被調查產品12、日落覆審13等,幾乎涉及到反傾銷協定的方方面面。但是,由於歐盟、美國是現有貿易救濟規則的既得利益方,屬於"保守派",他們在與日本、南韓等改革"激進派"的博弈中仍然掌握著主動權,所以,在短期內對貿易救濟規則進行修改很難實現。因此,圍繞反傾銷協定等三個協定來完善國內立法仍然是我們的基本方向。

  我國貿易救濟措施立法短短十年的歷程與西方百年的歷史相比還有很大差距,不能裹足不前,固步自封。一是要努力提升貿易救濟立法位階,繼續完善貿易救濟規則。目前,有120多個國家或地區制定了反傾銷法,且越來越簡便易行。我們也要努力提高立法技術和水平,努力將貿易救濟規則提升到法律層面。要繼續完善立法,制定反規避日落覆審等法律制度。二是要借鑒西方發達國家有益的經驗,有效維護國內產業安全。比如,借鑒歐盟的低稅規則和公共利益原則,妥善協調反傾銷案件中上下游產業利益,學習歐盟建立中小企業立案綠色通道,簡化立案申請程式。三是加強產業政策立法。實踐證明,戰後興起的發達國家,如日本、德國,產業政策法在其提升產業競爭力過程中都起到了關鍵作用。還要借鑒發達國家在保護國內產業方面有益的制度性安排,逐步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產業安全保障體系。

參考文獻

  1. 主榮.我國貿易救濟案件呈五特點
  2. 2.0 2.1 楊益.全球貿易救濟的現狀、發展及我國面臨的形勢.商務部產業損害調查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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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36.50.* 在 2013年3月3日 22:18 發表

很好 很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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