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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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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立法(E-Business Legislation)

目錄

什麼是電子商務立法

  電子商務立法是商事交易上的程式法,它所調整的是當事人之間因交易形式的使用而引起的權利義務關係。

  子商務立法是推動電子商務發展的前提和保障,已成為目前國際關註的重點。儘快在全球範圍內營造良好的電子商務法律環境,已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電子商務立法的目的是營造一個有利於電子商務發展的內外環境,並促進世界經濟的健康發展。[1]

電子商務立法的範圍[2]

  1、電子商務法的調整對象

  調整對象是立法的核心問題,它揭示了立法調整的特定主體所產生的特定社會關係,也是一法區別於另一法的基本標準。根據電子商務的內在本質和特點,我們認為,電子商務法的調整對象應當是電子商務交易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係,而這類社會關係是在廣泛採用新型信息技術並將這些技術應用於商業領域後才形成的特殊社會關係,它交叉存在於虛擬社會和實體社會之間,有別於實體社會中的各種社會關係,且完全獨立於現行法律的調整範圍。

  2、電子商務法所涉及的技術範圍

  雖然擬定電子商務法時經常提及比較先進的通信技術,如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但電子商務法所依據的原則及其條款也應適用於不太先進的通信技術,如電傳、傳真等。可能存在這種情況,即最初以標準化電子數據交換形式發出數字化信息,後來在發信人和收信人之間傳遞過程中的某一環節改為採用電腦生成的電傳形式或電腦列印的傳真、複印件形式來傳送。一個數據電文可能最初是口頭傳遞的,最後改用傳真、複印件,或者最初採用傳真、複印件形式,最後變成了電子數據交換電文。

  3、電子商務法所涉及的商務範圍

  從本質上講,電子商務仍然是一種商務活動。因此,電子商務法需要涵蓋電子商務環境合同、支付、商品配送的演變形式和操作規則,需要涵蓋交易雙方、間商和政府的地位、作用及運行規範,也需要涵蓋涉及交易安全的大量問題,同時,還需要涵蓋某些現有民法、商法尚未涉及的特定領域。

電子商務立法的目的[2]

  1、為電子商務的健康、快速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

  隨著電子商務的普及,數據電文的使用正在急劇增多。然而,以非書面電文形式來傳遞具有法律意義的信息可能會因使用這種電文所遇到的法律障礙或這種電文法律效力(或有效性)的不確定性而受到影響。起草電子商務法的目的,是要向電子商務的各類參與者提供一套虛擬環境下進行交易的規則,說明怎樣去消除此類法律障礙,如何為所謂的“電子商務”創造一種比較可靠的法律環境,剋服進一步使用電子商務所遇到的法律障礙。

  2、彌補現有法律的缺陷和不足

  電子商務單獨立法,是因為國家有關傳遞和存儲信息的現行法規不夠完備或已經過時,是因為那些文件起草時還沒有預見到電子商務的使用。在某些情況下,現行法規通過規定要使用“書面”、“經簽字的”或“原始”文件等,對現代通信手段的使用施加了某些限制或包含有限制的含義。儘管國家就信息的某些方面頒佈了具體規定,但仍然沒有全面涉及電子商務的立法,這種情況可能使人們無法準確地把握並非以傳統的書面文件形式提供的信息的法律性質和有效性,也無法完全相信電子支付的安全性。此外,在日益廣泛使用電子郵件和電子數據交換的同時,也有必要對傳真、電話和E-mail等通信技術制定相應的法律和規範。

  3、鼓勵使用現代信息技術促進交易活動

  電子商務法的目標包括使電子商務的使用成為可能或為此創造方便條件,平等對待基於書面文件的用戶和基於數據電文的用戶,充分發揮高科技手段在商務活動中的作用。這些目標都是促進經濟增長和提高國際、國內貿易效率的關鍵所在。從這一點講,電子商務立法的目的不是要從技術角度來處理電子商務中的關係,而是創立儘可能安全的法律環境,以便有助於通信各方之間高效率地進行電子商務活動。

電子商務立法的原則[1]

  在構建電子商務法律體系的過程中應當把握一些立法原則,即制定法律的基本出發點和制定過程中應當遵循的方向和準則。電子商務立法的基本原則貫穿於整個電子商務立法,對各項電子商務制度和法律環境起統率和指導作用。

一、世界各國電子商務立法的基本原則

  1.中立原則

  電子商務立法的基本原則就是要在電r.商務中建芝公平的交易規則,這是立法的交易安全原則在電子商務法上的必然反映。參與電子商務的各種主體,出於不同的利益動機,必然發生衝突,為達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實現公平的目的,確立中立原則很重要。

  2.自治原則

  自治原則允許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訂立交易規則,是交易的基本屬性。因而,在電子商務的立法與司法過程中,都要以自治原則為指導,為當事人全面表達與實現自己的意願預留充分的空間,並提供確實的保障。

  3.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主要針對交易雙方進行交易過程中的知情權問題,即雙方必須都擁有獲知對方信息的權利,都可以通過公開的數據傳輸獲得自己需要的信息,而且在這種傳輸過程中保證公正、公開、公平。同時也包括電子交易證據的平等待遇問題,即電子簽名和文件應當與書面簽名和文件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4.安全原則

  保障電子商務的安全進行,既是電子商務法的重要任務,又是其基本原則之一。電產商務以其高效、快捷的特性,在各種商務交易形式中脫穎而出,具有強大的生命力。而這種高效、快捷的交易工具必須以安全為其前提,它不僅需要技術卜的安全措施,也離不開法律上的安全規範。譬如,電子商務法確認強化電子簽名的標準,規定認證機構的資格肢其職責等具體的制度,都是為了在電子商務條件下,形成一個較為安全的環境,至少安全程度應與傳統紙面形式相同。

二、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基本原則

  結合我國國情,為不斷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律環境,電子商務立法應遵循如下原則:

  1.協調性原則

  電子商務立法應充分借鑒國外先進的立法經驗,與國際立法相互協調,使立法最人限度地與國際接軌,避免因過分強調國家立法權和國情而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這是因為電子商務是一種世界性的經濟活動,它的法律框架也不應只局限在一國範圍內,而應適用國際間的經濟往來,得到國際問的認可和遵守。

  電子商務立法應與現行立法中有關忙面、簽名等規定和有關遠程合同立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跨境交易法等相互協調。電子商務僅在一定程度上,而並沒有徹底改變現行的交易環境和交易方式,如利用電話、電視、傳真、電傳等方式進行交易的傳統電子商務也具備以網路為平臺的現代電子商務所具有的交易雙方當事人互不謀面、無紙化的特征;現行的國際貿易方式也具備一定的開放性等。

  協調好電子商務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新的利益關係,如版權保護與合理使用、商標權功能變數名稱權之間的衝突、國家對電子商務的管轄權之間的利益衝突等,尤其是要協調好電子商家與消費者之間的利益平衡關係,沒有消費者的廣泛參與,就沒有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電子商務立法應使消費者獲得不低於其他交易形式的保護水平。

  2.超前性原則

  電子商務的進行離不開有關技術的支持,如保障交易安全的電子認證、電子簽名、電子支付制度等都是以密碼技術、信息通信技術和其他相關技術的支持為基礎的,如果立法將電子簽名、電子認證、電子支付等制度依附於某一特定的技術,而相關技術的不斷發展將使得建立在先前某特定技術基礎之上的電子認證、電子簽名、電子支付等電子商務法律制度不能適應新技術條件下電子商務對安全的需要。電子商務的技術性特征要求對電子商務所涉及的相關技術和範疇進行立法時必須採取超前性原則,以適應電子商務技術和電子商務自身不斷發展的客觀需要,追蹤電子商務的最新發展,保持法律的連續和穩定。

  3.兼容性原則

  兼容性原則指電子商務立法要與過去的、現在的和將來可能出現的技術手段、技術標準相兼容。

  在網路和信息時代,技術進步和社會發展日新月異,這就對以網路和信息技術為基礎的電子商務立法提出了特殊的要求。電子商務立法對所有涉及的諸如電子商務、簽名、認證、原件、書面形式、數據電文、信息系統、相關技術等有關範疇應遵循兼容性原則,而不能將其局限於某一特定的技術手段和技術標準,以適應技術和社會快速發展的要求。

  4.安全原則

  所謂安全原則,是指電子商務立法應充分考慮電子商務對交易安全的需要。安全性原則要求與電子商務有關的交易信息在傳輸、存儲、交換等整個過程不被丟失、泄露、竊聽、攔截、改變等,要求網路和信息應保持可靠性、可用性、保密性、完整性、可控性和不可抵賴性。從國外方法的有關規定來看,都是通過規定電子簽名、電子認證、電子支付等具體制度來保證信息和交易安全,把交易安全作為立法的基本原則和重要使命。

  5.鼓勵促進原則

  2l世紀是網路與電子商務的時代,電子商務將在經濟發展中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但電子商務的發展還很不成熟,隨著電子郵件和電子數據交換等現代化通信手段在商務交易中使用的急劇增多和進一步的發展,以非書面電文形式來傳遞具有法律意義的信息可能會因這種電文本身法律效力的不確定性而受到影響。為此,需要通過法律加以鼓勵和引導,從網路基礎設施建設、與電子商務相關的於土術發展和技術標準、稅收、市場準入等方面著手鼓勵和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向電子商務的各類參與者提供一套虛擬環境下進行交易的規則,確定如何消除此類法律障礙,創造一種比較可靠的法律環境,平等對待基於書面文件的用戶和基於數據電文的用戶,充分發揮高科技手段在商務活動中的作用,鼓勵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進行交易活動,使電子商務的應用成為可能,從而促進經濟增長並提高國際、國內貿易效率。

  6.引導原則

  由於目前國內電子商務的發展水平和社會公眾對電子商務的認同程度較低,因此,政府應擔負起引導職責,從政策、法律一卜為電子商務創造良好、寬鬆的經營環境,努力引導企業和社會公眾積极參与電子商務。

  7.靈活性原則

  靈活性原則要求從本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在與國際接軌的同時保留鮮明的民族特色,把鼓勵和發展電子商務作為寺法的前提.適度規範、留有牽間、利乾發展。

電子商務立法的必要性[1]

  1.電子商務的發展需要法律的保障

  電子商務在虛擬的網路空間里進行,涉及電子資金劃撥網路知識產權網上交易產品質量等內容,電子商務獨特的運作方式向現有的商務規範模式提出了技術、財務和交易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挑戰。從總體上說,與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相比,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顯得滯後。不僅發展中國家如此,就是發達國家也並未徹底解決。據報道,美國許多州政府都在報怨電子商務使它們損失數十億美元稅收。從目前中國的立法情況看,國內關於電子商務方面的法律很不完善,在目前的技術和管理條件下,對政府而言,網路貿易已經成了稅收“漏斗”;對消費者而言,網上購物權益和安全性無法得到保障;由於網上金融的發展尚未完善,網上黑客隨時可能出現,網上交易的安全性遠遠低於有形交易,尤其是個人隱私問題更是無法保障;對生產廠家而言,欺詐可能更是無處不在,信譽無從保證,一系列侵犯網路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惡性事件不斷地給人們敲響警鐘。

  電子商務是網路技術在商務活動中應用的產物,是一個新事物,由於其與傳統交易形式有很大的差異,對社會各個領域都帶來很大的衝擊,因而涌現出許多問題。作為調整社會關係的重要工具,法律必然受到電子商務的巨大衝擊。比如網路交易是否還適用傳統的稅收法律,如不進行實物交易是否要徵稅,如何徵稅,是否需要另立新稅種;電子合同的書面內容、簽字、原件和數據的證據效力等問題是否同於傳統的合同;以及網上交易的無形化在信用建立方面提出的電子簽名、電子交易認證必須通過立法加以保障。

  2.電子商務立法有利於促進電子商務發展

  電子商務芷法的目的是消除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律障礙,消除現有法律上的不適用性,保護合理的商業預期,保障交易安全。例如,新加坡“電子交易法”第一章的第三條“目的與結構”中對其立法目的有明確的闡述,其中(b)款規定:本案立法的目的是“促進電子商務,消除因書面和簽名要求的小冊定所致的電子商務的壁壘,推動實施安全的電子商務所必需的法律基礎和商務基礎的發展。”

  3.電子商務立法還存在著大量問題需要完善

  目前在世界範圍內雖然有了聯合國貿法會《電子商務示範法》及一系列的國際統一規則,但均不構成直接有效的國際法律規範,只是起到參考的作用;且由於各國法律制度的差異性,在許多方面沒再做出具體性的規定,有的只提出一個總原則,留待各國的國內法今後解決。與此同時,儘管許多國家都對國內的原有立法進行了相應的調整,但仍限於局部性與臨時性的對策,專門性與基礎性的立法很少。在電子商務實踐中,仍多以當事人之間協議的方式來彌補法律規範的不足,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由此可見,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目前遠未解決,而這‘解決最終將取決於各國立法的徹底調整以及有關國際統一規則的最終確立。

  4.我國電子商務的法制建設任重而道遠

  首先,我國尚處於社會主義建設初級階段,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法制建設遠遠落後於發達的工業國家,加上我國現行涉及商務的法律法規基本上都是針對傳統的商務活動而建立的,實踐中已有很多不能適應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

  其次,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發展電子商務方面必然存在著利益衝突,圍繞如何制定規則和應當遵守什麼樣的規則等原則問題也必然會進行力量和智慧的較量。在國內,電子商務帶來的變革也必然會引發各方既得利益的重新分配,為此需要通過立法加以協調

  最後,電子商務的全球性特點使得中國電子商務的法制建設既要考慮國內的環境,又要與全球電子商務的法制建設同步,如果中國有關使用現代信息技術的法規與國際規範有較大差異,就會限制中國企業積极參与國際競爭

  必須密切關註國際上電子商務方面的立法活動,積極融入國際規則的制定當中,並結合中國國情不斷完善中國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律環境,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以求謀得未來競爭的主動權。

電子商務立法的困難因素[1]

  1)由於電子商務的無國界性,越來越要求電子商務立法的國際一致性,這就面臨著各國社會制度、政治狀況、經濟發展制度、現行法律法規、文化傳統等千差萬別的實際情況,協調成了最大難題。

  2、電子信息技術突飛猛進、日新月異,更新換代的速度常常以月計,而立法程式相對較慢。

  3、目前與經濟生活密切相關的主要法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公司法等,都建立在傳統的有形商業之上,與無形的“網路經濟”並不完全適用。

  4、從世界範圍來看,電子商務在體系、組織、模式、法律、管理、技術等各方面都未完全成熟,特別是技術的發展尚不足以控制網上的一切交易行為,電子商務處於不斷發展變化之中也給立法造成了不小的困難。

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特點[3]

  1.國際電子商務立法先於各國國內法的制訂

  以往的國際經濟貿易立法通常是先由各國制訂國內法律,然後由一些國家或國際組織針對各國國內法的差異和衝突進行協調,從而形成統一的國際經貿法律。20世紀90年代以來,由於信息技術發展的跨越性和電子商務發展的迅猛性,在短短的幾年時間里,就已形成電子商務在全球普及的特點,因而使各國未能來得及制訂系統的電子商務的國內法規。同時,由於電子商務的全球性、跨國界的特點,任何國家單獨制訂的國內法規都難以適用於跨國界的電子交易,因而電子商務的立法一開始便是通過制訂國際法規而推廣到各國的。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1996年頒佈的《電子商務示範法》等,該法雖然沒有法律效力,卻為逐步解決電子商務法律問題奠定了基礎。

  2.國際電子商務立法具有邊制訂邊完善的特點

  由於電子商務發展迅猛,目前仍在高速發展過程中,電子商務遇到的法律問題還將在網路發展過程中不斷出現,因而要求目前就建立起完善的國際電子商務法律體系是不可能的。只能就目前已成熟或已達成共識的法律問題制訂相應的法規,併在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加以不斷完善和修改。

  3.國際電子商務立法重點在於使過去制訂的法律具有適用性

  電子商務的發展帶來了許多新的法律問題,但電子商務本身並非同過去的交易方式相對立,而只是國際經貿往來新的延伸。因此,電子商務國際立法的重點在於對過去制訂的國際經貿法規加以補充、修改,使之適用於新的貿易方式。例如,1980年通過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在制訂時並未預見到電子商務的發展,因而其合同訂立方面的規定實質上是對《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補充和完善,而並非推倒重來。

  4.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相對於傳統立法更加繁多複雜

  電子商務的一個顯著特點是超越時間和空間的限制,能夠有效打破國際和地區之間各種有形和無形的壁壘,對世界經濟貿易將產生難以估量的影響,同時,由於電子商務有效地降低了中小企業參與國際貿易的門檻,使電子商務中的國際化成分較其他貿易形式有所增加,這種特點決定了它的規則制定和執行具有國際性。國際電子商務立法在制定時就自然會面臨各國社會制度、政治狀況、經濟發展程度、法律法規和文化傳統千差萬別的難題。

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特點[4]

  1、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法制建設遠遠落後於發達國家,並且在傳統商業模式下的法制建設尚不健全,再加上我國熟悉和參與法制建設的人們又往往對信息技術和信息化建設瞭解不多,因此,我國電子商務的法制建設註定是。一場艱苦的戰鬥。

  2、電子商務註定要在無國界的全球商務環境中運作(即電子商務必然是全球性的電子商務,而不僅僅是某個國家的國內業務),而我國的法制建設與。國際接軌。的要求尚有不小的差距。因此,我國嘻子商務的法制建設既要考慮到國內的環境,又要與全球電子商務的法制建設同步,從而必然是一場全方位的立體戰。

  3、在經濟全球化的大環境下,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發展電子商務方面必然存在著利益衝突。圍繞如何制定。游戲規則。和應當遵守什麼樣的。游戲規則。等原則問題也必然會進行實力和智慧的博弈。在國內,電子商務帶來的變革也必然會引發各方既得利益的重新分配。

  4、電子商務是在全球範圍內運作的極其複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其法制建設的涉及面廣泛,內容也繁雜。既涉及國內法,又涉及國際法;既涉及民法,又涉及刑法;既要修改現有的法規,又要制定新的法規。因此,我國電子商務的法制建設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必然是。一場馬拉松式的持久戰。

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現狀[5]

  我國於1994年開始出現電子商務模式證券公司、金融結算機構、民航訂票、信用卡發放等領域已經逐步電子化,併進行了大量有效的交易,為電子商務的發展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就是在上述最先進入電子化交易的領域也未達到純粹無紙化程度,特別是電子商務最基本的法律問題(數據電訊法律規定、電子認證法律規定等)尚未解決,我國的電子商務和電子商務立法均處於初級階段。

  我國在電腦領域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腦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腦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中國公眾多媒體通信管理辦法》、《電腦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以及1997年10月實施的新《刑法》中與電腦犯罪有關的條款。這些法律對我國電腦領域的規範管理,起到了不容忽視的巨大的作用。從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我國為了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相繼頒佈與實施了《著作權法》《電腦軟體保護條例》、《電腦軟體著作權登記辦法》等法律法規,目的是為了保護電腦軟體領域的知識產權。另外,《專利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技術合同法》等相關法律,也從不同的角度來保護電腦軟體知識產權。電腦軟體是人類的知識、經驗與創造性勞動的結合,它理所當然地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在1998年12月29日,國家公安部正式發佈《電腦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這是專門用於規範電腦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的行為準則。《電腦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為公安部門正確行使職權提供了法律武器,以有效地查處利用電腦網路進行違法犯罪的案件,確保電腦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公共安全,維護從事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與個人的合法權益。

  2005年4月1日,我國的第一個專門針對電子商務的法律《電子簽名法》正式實施,這是我國電子商務立法工作的里程碑。《電子簽名法》的頒佈,解決了電子商務活動中身份識別、數據安全和交易不可抵賴性等諸多問題的立法定位,為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也為我國下一步制定和實施《電子商務法》、《電子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進行了積極探索,並鋪平了道路。

  我國目前專門的電子商務立法仍處於初始階段,除《電子簽名法》外,其他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內容僅在一些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規中有所體現。譬如新頒佈的《合同法》,在合同形式條款中加進了“數據電文”這一新的電子交易形式,又如我國《專利法實施條例》中規定可以電子通訊的方式提出專利申請。為了規範網上證券交易,防止證券欺詐,穩定證券市場,保護消費者利益中國證監會於2000年4月14日頒佈了《網上證券委托暫行管理辦法》共6章35條,包括總則、業務規範、技術規範信息披露、資格申請、附則等內容。2000年3月28日,北京市工商局印發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網上經營行為登記備案的通告》,旨在識別和規範利用網際網路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增強政府服務意識,保護企業、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此外,國家新聞出版署在2000年頒佈的《出版物發行管理暫行規定》,明確了對網上書店經營行為的規範問題。我國在與互聯網相關的立法方面已經取得了很大的進展。特別是200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等一系列法規的出台,為電子商務開展的基礎——互聯網定製了詳細的規矩。但是,這些集中於網站經營和通信管制方面的法規和規章,並沒有對線上交易運作環境和行為作出任何實質性的規範。國家尚未對於電子商務發展拿出一個整體方案和規劃,更沒有框架性規範性文件出台。而電子商務發展的現實需求迫使相關政府和部門尋求解決方案和規範辦法。這使各個部門,從信息產業部等國務院各部委到各級地方政府,甚至地方行業主管部門想方設法添補空白。形形色色的部門或地方條例、規章、辦法和通告一發佈或正在醞釀發佈。

  中國標準化與信息分類編碼研究所的信息技術標準化室是我國EDI國家標準的組織、協調、制定與管理機構。近幾年來,信息技術標準化室制定了20多項EDI國家標準,建立了我國的EDI標準體系,開發了EDIFACT系列標準電子文本系統。目前,雖然已針對電子商務面臨的問題提出了一些解決方案,但是要真正解決電子商務的安全問題,還需要建立國家級的配套機制。目前,信息技術標準化室正在擬訂《電子商務標準化框架研究》初稿,將對相關的安全標準問題進行詳細的闡述。我國的電子商務要想真正地進入社會,就必須妥善解決網路交易的安全問題,一些國家部門正嘗試解決這個問題,例如外經貿部國際電子商務中心計劃建立CA機構。但從全國來看,網路交易的安全建設還處於起步階段。我國的電子商務立法需要相關技術領域專家的共同參與,相互配合,既要照顧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又要考慮到電子商務的技術性特點。

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發展進程[3]

  電子商務的國際立法是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而開展的,從電子商務立法發展情況來看,可以將國際電子商務的立法進程分為兩個時期。

  1.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早期

  20世紀80年代初,由於電腦技術已有相當發展,一些國家和企業開始大量使用電腦處理數據,從而引起了一系列電腦數據的法律問題,例如電腦數據的“無紙化”特點與商業文件的“紙面”要求的衝突。為此,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RTRAL)於1984年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了《自動數據處理的法律問題》的報告,建議審視有關電腦記錄和系統的法律要求,從而揭開了電子商務國際立法的序幕。

  電子商務發展的早期,由於受到網路技術發展的限制,國際電子商務立法只能局限於DI標準和規則的制訂,其影響也是有限的。

  2.國際電子商務立法高速發展期

  20世紀90年代初隨著網際網路商業化和社會化的發展,從根本上改變了傳統的產業結構市場的運作方式,以網際網路為基礎的電子商務出現了前所未有的迅速發展。聯合國貿法會遂在EDI規則研究與發展的基礎上,於1996年6月通過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示範法的頒佈為逐步解決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奠定了基礎,為各國制定本國電子商務法規提供了框架和示範文本。自1996年以來,在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制訂之後,一些國際組織與國家紛紛合作,制訂各種法律規範,形成了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高速發展期。

  1998年5月,世貿組織在一次部長級會議上通過了《關於全球電子商務宣言》、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1998年10月推出了《全球電子商務行動計劃》、歐盟於2000年5月通過了《電子商務指令》、美國於1998~2000年相繼出台了《互聯網免稅法案》、《統一電子交易法》、《互聯網保護個人隱私的政策》、《電子簽名法》,歐日等國也先後提出了《歐洲電子商務行動方案》、 《歐盟支持電子商務共同宣言》、 《歐盟電子簽名的法律框架指南》以及《日本改善電子商務環境》文件……,這些法律規範為有關國家清掃發展電子商務的部分障礙,推動與保障電子商務的繁榮,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正是有了電子商務立法的相關保障和促進的作用,才促使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後一定時期內各國電子商務快速發展。

  從上述闡述可見,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現已成為當前國際經貿立法的熱點而受到各國及國際組織的關註,從而獲得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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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劉亞峰主編.第七章 電子商務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概論.機械工業出版社,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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