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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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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E-commerce law)

目錄

什麼是電子商務法

  電子商務法是指以電子商務活動中所產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為調整對象的法律規範的總和,電子商務法是一個新興的總和法律領域。[1]

  廣義的電子商務法與廣義的電子商務相對應,包括所有調整以數據電文方式進行的商務活動的法律規範。其內容涉及廣泛,是具有形式意義的電子商務法,包括調整以電子商務為交易形式和以電子信息為交易內容的法律規範,如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2]

  與狹義的電子商務相對應,狹義的電子商務法是調整以電腦及網路為交易工具、以數據電文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商事關係的法律規範。這是實質意義上的電子商務法,也是作為部門法意義上的電子商務法。它不僅包括以電子商務命名的法律法規,還包括其他各種制定法中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規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關於數據電文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關於電腦犯罪的規定等。[2]

電子商務法的內容[3]

  (1)數據電文的法律制度。內容包括:數據電文的概念與效力,數據電文的收發、歸屬及完整性與可靠性推定規範等。

  (2)電子商務合同的法律制度。內容包括: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雙方爭議的解決機制等。

  (3)電子簽名的法律制度。內容包括:電子簽名的概念及其適用、電子簽名的歸屬與完整性推定、電子簽名的使用與效果等。

  (4)電子認證的法律制度。內容包括:認證機構的設立與管理、認證機構的運行規範與風險防範、認證機構的責任等。

電子商務法的主體[4]

  電子商務的發展是政府、企業消費者等各類主體協同努力的結果,不能缺少任何一方的參與和支持。

  在電子商務的發展中,政府應當擔負起責任,應當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政府應是倡導者和支持者,政策、法規的締造者,市場經濟活動的巨集觀調控者。

  就電子商務活動中的另外兩類主體而言,企業是市場的主體,是電子商務的主力軍,既是發起者,又是響應者,同時還是結果的承受者;消費者則是電子商務最終的服務對象。而作為生產力中最活躍的要素,消費者也是商務模式的創新之源。

電子商務法的特征[5]

  電子商務法作為調整網路環境下商務活動的法律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國際性

  互聯網技術的廣泛應用其結果是使世界變成了地球村,促進了經濟全球化。電子商務已發展成為世界性的經濟活動,其法律規範不應只局限在一國範疇,應當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可。傳統法律管轄範圍的劃分難以確定,因此需要制定通用的法律原則,來明確相應的法律問題,解決相應的法律問題。電子商務作為一個世界性的經濟活動,應當有相應的全世界公認的國際性條約來規範其商務活動。

  (2)技術性

  傳統民商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係不具有技術性的特點,因此對互聯網環境下的商務活動,如數據傳送、電子簽名等技術問題束手無策。電子商務法將傳統法律與現代高科技相結合,對電子商務的有關技術方面的問題和內容進行合理規定,是電子商務這個信息時代的新產物能在正規化和法制化的環境下健康成長的保證,因此技術性是電子商務法的特點之一。互聯網技術是電子商務的基礎,在電子商務中許多法律規範都是直接或間接地由技術規範演變而成的,如電子簽名技術,數字簽名技術等,相關法律規範的制定,對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調整,都有極其重要的影響和作用。

  (3)開放性

  電子商務法是以數據電文進行法律表示的法律制度,數據電文在形式上具有多樣化的特點,網路與通信技術日新月異,因此在電子商務立法上必須以開放的態度對待各種技術手段和信息媒介,設立開放性的規範,包容不斷發展變化的電子商務技術才能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需求

  (4)安全性

  電腦網路的技術性和開放性特點,是開展電子商務可以依賴的一大優點也是其發展中的一大障礙,“黑客”和電腦病毒等各種網路犯罪活動,不斷地對電子商務交易活動的安全構成威脅,有效地預防和打擊各種電腦犯罪活動,切實保證電子商務安全性是電子商務法的又一特征。

  (5)複合性

  電子商務交易關係的複合性來源於技術手段上的複雜性和依賴性,它通常表現在當事人需要在第三方的協助下完成交易活動。如合同訂立中,需要有網路服務提供接人服務,需要有認證機構提供數字證書等,此外,線上合同的履行,需要第三方加入協助履行。

  (6)程式性

  電子商務中有許多程式性的規範來調整解決交易的形式性問題,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的內容。從聯合國貿易發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和新加坡的《電子交易法》來看,也都是以規定電子商務條件下的交易形式為主的。在電子商務中以數據信息作為交易內容的法律問題複雜多樣,需要不同的專門法律來規範和調整。電子商務所調整的是當事人之間因交易形式而引起的權利、義務關係,即有關數據電文是否有效、是否歸屬於某人,電子簽名是否有效,認證機構的資格等都是屬於程式法的範疇。

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原則[5]

  (1)交易自治原則

  允許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訂立其相互之間的交易規則是交易法的基本屬性。電子商務主體對自己的交易行為擁有意思自治的權利,在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全面表達和實現自己的意願,預留充分的空間,並提供確實的保障。

  (2)中立原則

  電子商務法的基本目標是實現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規則,這是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則在電子商務法上的必然表現。要實現交易活動公平合理的目標,需要做到以下幾點:

  第一,技術中立。

  電子商務法需要對迅速發展的網路通信技術、電子簽名技術等各種未來技術的發展留有相應的拓展空間,所以電子商務法律在框架和技術上必須是中性的。對各種技術不可厚此薄彼,產生任何歧視性要求。

  第二,媒介中立。

  媒介中立與技術中立緊密聯繫,媒介中立是中立原則在各種通信傳媒上的表現,而電子商務法必須以中立的原則對待這些媒介,允許各種媒介根據技術和市場的發展規律而相互融合,互相促進。只有這樣,才能使各種資源的利用達到最充分的狀態。

  第三,實施中立。

  指在電子商務法與其他法律實施過程中不可偏廢;在本國電子商務活動與跨國際性電子商務活動的法律待遇上標準一致。特別是不能將書面環境下的法律規範的效力置於電子商務法律之上,應當中立對待。根據具體環境的需求來決定法律的實施,電子商務法與其他法律規範一樣,其適用離不開當事人的遵守與司法機關的遵行。

  第四,同等保護原則。

  電子商務對商家和消費者,國內和國外當事人等,應儘量採用同等保護。因為電子商務市場的跨國界性質,因此在割裂的、封閉的環境下電子商務市場是無法生存的。電子商務法是建立在中立原則基礎上的,它在運用過程中應當反映出商事交易活動的公平理念。其具體實施將全面展現在當事人交易活動中的開放性、兼容性、國際性的網路與協議的原則。

  (3)證據平等原則 電子簽名和相關文件應當與傳統的書面簽名和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電子商務的電子內容十分廣泛,如電子商務合同、電子商務流轉的電子單據等。電子文件的形式與傳統書面文件完全不同,傳統書面文件包括書面合同和各種書面單據等,以有形的文字為其表現形式,具有有形物的特點。而書面文件是世界公認的可被採納的證據。電子文件的特點是:電子文件的表現形式是一組電子數據信息,電子文件的存在介質是電腦硬碟和軟盤,已經突破了傳統法律對文件的證據的界定範圍。

  在電子商務中,貿易合同提單保險單發票等書面文件將被儲存於電腦內的相應電子文件所代替,這些電子文件就應當是證據法中的電子證據。各國法律都開始承認有關電子證據在法律和技術上與傳統書面證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安全原則

  保障電子商務的安全運行是電子商務法的重要任務與基本原則。電子商務以其高效、快捷的特性,從各種商事交易形式中脫穎而出,安全性是其存在與發展的基礎。在確立了技術安全的過程中,必須將安全措施等在法律上進行規範,明確電子商務活動參與各方的職責與法律責任,以此保證電子商務活動在保障安全的環境下的順利開展和進行。

電子商務法的性質與地位[1]

一、電子商務法的性質

  (1)電子商務法既有任意性,又有強制性。任意性規範主要體現在電子商務交易法中,它給予交易主體以充分的選擇權,體現了當事人的意願;強制性規範表現為它要求當事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為或不為,違反這種規定就要受到國家強制的製裁。違反電子商務法不但有民事責任,還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2)電子商務法的表現形式是制定法。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電子商務示範法》是以制定法的形式表現出來的。電子商務法應該是由一系列成文的法律法規所組成的,它是調整電子商務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3)電子商務法具有國際性。它的法律框架不應局限在一國範圍內內,而應適用於國際間的經濟往來,得到國際間的認可和遵守。

二、電子商務法在商法中的地位

  (1)電子商務法是交易形式法。電子商務法是商法的組成部分,按組織法與行為法劃分,電子商務法應在性質上屬於行為法,或者說是交易行為法。如果更確切地說,則應是交易形式法。比如美國、新加坡、澳大利亞等國將其電子商務法定名為“電子交易法”,這並不是一種巧合,而是有其道理的。電子商務法主要調整以數據電信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以交易形式為內容的商事關係。從一定意義上說,它具有程式性的特點,所以必須同其他相應的商事法律配合,以調整具體的電子商務法律關係。

  (2)電子商務法將在21世紀的商事法中占主導地位。隨著電子通信與電腦技術的飛速發展和廣泛應用,電子商務法將在商事法領域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毫不誇張地說,21世紀將是一個以電子商務法占商法的主導地位的時代,這一斷言絕非誇大其詞。對此,不僅可從電子商務技術應用與市場的迅猛發展中,察覺到其巨大的動力,而且可從國際組織和世界各國的異常活躍的電子商務法中,找到確鑿的論據。瞻望前途,電子商務法將隨著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滲透到每一個社會關係中,發揮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電子商務的立法範圍[4]

一、電子商務法的調整對象

  任何法律部門或法律領域,都以一定的社會關係為其調整對象。隨著電子電腦與通信技術的發展及其廣泛的商業化應用,商事交易形式問題變得越來越多樣性、複雜化,已經到了必須由專門的法律規範對其進行調整的地步。無論是證券交易票據流通公司的運作,還是銀行保險投資等行業的經營,都絲毫不能離開數據電文手段,以產生實體交易法律關係。特別是隨著Internet的廣泛應用,甚至將會出現如果不以專門的電子商務法來對其進行調整,就可能嚴重阻礙商事關係發展的情況。也就是說,電子交易形式關係已經成為必須由法律調整的重要的社會關係,這是電子商務法產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電子商務法是調整以數據電文(DataMessage)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商事關係的規範體系。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律委員會在《電子商務示範法》中對數據電文的定義是:“就本法而言,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發收或儲存的信息,這些手段包括不限於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傳真。”當以數據電文為交易手段,即為無紙化形式時,一般應由電子商務法來調整。

二、電子商務法所涉及的範圍

  1.電子商務法所涉及的商務範圍

  電子商務是新生事物,在起草電子商務法時,應註意處理當前這一主題的廣泛含義。對電子商務立法範圍的理解,應從“商務”和“電子商務所包含的通信手段”兩個方面考慮。應深入瞭解商務的含義,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律委員會在《電子商務示範法》中對“電子商務”中的“商務”一詞作了廣義解釋:“使其包括不論是契約型或非契約型的一切商務性質的關係所引起的種種事項。商務性質的關係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交易:供應交換貨物或服務的任何貿易交易;分銷協議;商務代表或代理;客賬代理;租賃;工廠建造;咨詢;工程設計許可貿易;投資;融資;銀行業務;保險;開發協議或特許合營或其他形式的工業或商務合作;空中、海上、鐵路或公路的客、貨運輸。”

  從本質上講,電子商務仍然是一種商務活動。因此,電子商務法需要涵蓋電子商務環境下的合同、支付、商品配送的演變形式和操作規則;需要涵蓋交易雙方、中間商和政府的地位、作用和運行規範;也需要涵蓋涉及交易安全的大量問題;同時,還需要涵蓋某些現有民商法尚未涉及的特定領域的法律規範。

  2.電子商務法所涉及的技術範圍

  “電子商務”概念所包括的通信手段有以下幾種以使用電子技術為基礎的傳遞方式:通過Intemet進行的自由格式的文本的傳遞,以電子數據交換方式進行的通信,電腦之間以標準格式進行的數據傳遞;利用公開標準或專有標準進行的電文傳遞。在某些情況下“電子商務”概念還可包括電報和傳真複印等技術的使用。如果說“商務”是一個子集,“電子商務所包含的通信手段”為另一子集,電子商務立法所覆蓋的範圍應當是這兩個子集所形成的交集,即“電子商務”標題之下可能廣泛涉及的Intemet、內部網和電子數據交換在貿易方面的各種用途。

  雖然擬定電子商務法時經常提及比較先進的通信技術。如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但電子商務法所依據的原則及其條款也應照顧到適用於不大先進的通信技術,如電傳、傳真等。可能存在這種情況,即最初以標準化電子數據交換形式發出的數字化信息後來在發信人和收信人之間傳遞時在某一環節上改為採用電子電腦生成的電傳形式或電子電腦列印的傳真複印形式來傳送。

  一個數據電文可能最初是口頭傳遞的,最後改用傳真複印,或者最初採用傳真複印形式,最後變成了電子數據交換電文。電子商務的一個特點是它包括可編程式電文,後者的電腦程式製作是此種電文與傳統書面文件之間的根本差別。這種情況也應包括在電子商務法的範圍內,因為考慮到各用戶需要一套連貫的規則來規範可能交互使用的多種不同通信技術。應當註意到,作為更普遍的原則,任何通信技術均不應排除在電子商務法範圍之外,因此未來技術發展也必須顧及。

  數據電文和Intemet給商事法律關係帶來了一系列新問題,為解決這些問題而形成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應包括以下內容。

  (1)電子證據法律制度。其內容包括:數據電文的概念與效力、數據電文的收、發、歸屬及完整性與可靠性推定規範、電子證據的收集、認可等。

  (2)電子商務合同的制度、規範,電子商務交易各方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等。

  (3)電子簽名的法律制度,其內容包括:電子簽名的概念及其適用範圍、電子簽名的歸屬與完整性推定、電子簽名的使用與效果等。

  (4)電子認證法律制度,其內容包括:認證機構的設立與管理、認證機構的運行規範及風險防範、認證機構的責任等。

  (5)電子支付法律制度。

  (6)電子商務物流法律制度。

  (7)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

  (8)電子商務安全法律制度。

  (9)電子商務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10)電子商務隱私權法律制度。

  (11)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法律制度。

  (12)電子商務監管法律制度。

  (13)電子商務經營法律制度。

  (14)電子商務市場法律制度。

  (15)電子商務司法管轄法律制度。

  (16)電子商務仲裁法律制度等。

  上述電子商務中的基本法律制度所解決的問題,實際上就是如何在Intemet上建立起商事交易的法律平臺。

電子商務法的作用[2]

  1.為電子商務的規範發展提供了法律環境

  電子商務是經濟和信息技術發展並相互作用的必然產物。如何為電子商務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並以此來規範電子商務交易各方在虛擬網路下進行交易的規則,保證整個交易活動的有序進行,是電子商務法的根本任務。同時,如何保護電子商務主體(電子商務交易的交易方和電子商務交易服務提供者)的權利義務都已經成為電子商務法的主要內容。電子商務活動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明確了雙方的責任,使雙方發生糾紛時可以按照電子商務法的有關規定加以解決,從而使電子商務活動有法可依、有據可查,保障電子商務活動按照規範順利進行。

  2.促進新技術在電子商務中的廣泛應用

  電子商務法平等地、開放地對待基於書面文件的用戶和基於數據電文的用戶,充分發揮高科技手段在商務活動中的作用,為電子商務的普及創造了方便條件。同時也旨在鼓勵交易的參與者有效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進行快速、方便、安全的交易,並以此促進經濟增長和提高國際、國內貿易效率

  3.有效地遏制了侵犯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行為

  目前企業發展電子商務的最大顧慮是安全性問題,信息的安全性是當前發展電子商務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之一。電子商務網上交易的安全不僅要靠技術保障措施,更重要的是要靠電子商務立法來規範。

參考文獻

  1. 1.0 1.1 張繼東編著.電子商務法.機械工業出版社,2011.01.
  2. 2.0 2.1 2.2 鐘秀紅主編.電子商務應用 第二版.清華大學出版社,2011.09.
  3. 周書餘主編.電子商務概論.國防科技大學出版社,2006年7月
  4. 4.0 4.1 方真.於巧娥主編.電子商務教程.北京交通大學出版社,2011.10.
  5. 5.0 5.1 聶進編著.電子商務法.武漢大學出版社,2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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