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电子商务法(E-commerce law)
目录 |
电子商务法是指以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电子商务法是一个新兴的总和法律领域。[1]
广义的电子商务法与广义的电子商务相对应,包括所有调整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的商务活动的法律规范。其内容涉及广泛,是具有形式意义的电子商务法,包括调整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形式和以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的法律规范,如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2]
与狭义的电子商务相对应,狭义的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计算机及网络为交易工具、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这是实质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也是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它不仅包括以电子商务命名的法律法规,还包括其他各种制定法中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数据电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计算机犯罪的规定等。[2]
电子商务法的内容[3]
(1)数据电文的法律制度。内容包括:数据电文的概念与效力,数据电文的收发、归属及完整性与可靠性推定规范等。
(2)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制度。内容包括: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双方争议的解决机制等。
(3)电子签名的法律制度。内容包括:电子签名的概念及其适用、电子签名的归属与完整性推定、电子签名的使用与效果等。
(4)电子认证的法律制度。内容包括:认证机构的设立与管理、认证机构的运行规范与风险防范、认证机构的责任等。
电子商务法的主体[4]
电子商务的发展是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等各类主体协同努力的结果,不能缺少任何一方的参与和支持。
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中,政府应当担负起责任,应当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政府应是倡导者和支持者,政策、法规的缔造者,市场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者。
就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另外两类主体而言,企业是市场的主体,是电子商务的主力军,既是发起者,又是响应者,同时还是结果的承受者;消费者则是电子商务最终的服务对象。而作为生产力中最活跃的要素,消费者也是商务模式的创新之源。
电子商务法的特征[5]
电子商务法作为调整网络环境下商务活动的法律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国际性
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其结果是使世界变成了地球村,促进了经济全球化。电子商务已发展成为世界性的经济活动,其法律规范不应只局限在一国范畴,应当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传统法律管辖范围的划分难以确定,因此需要制定通用的法律原则,来明确相应的法律问题,解决相应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作为一个世界性的经济活动,应当有相应的全世界公认的国际性条约来规范其商务活动。
(2)技术性
传统民商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具有技术性的特点,因此对互联网环境下的商务活动,如数据传送、电子签名等技术问题束手无策。电子商务法将传统法律与现代高科技相结合,对电子商务的有关技术方面的问题和内容进行合理规定,是电子商务这个信息时代的新产物能在正规化和法制化的环境下健康成长的保证,因此技术性是电子商务法的特点之一。互联网技术是电子商务的基础,在电子商务中许多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间接地由技术规范演变而成的,如电子签名技术,数字签名技术等,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调整,都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3)开放性
电子商务法是以数据电文进行法律表示的法律制度,数据电文在形式上具有多样化的特点,网络与通信技术日新月异,因此在电子商务立法上必须以开放的态度对待各种技术手段和信息媒介,设立开放性的规范,包容不断发展变化的电子商务技术才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
(4)安全性
计算机网络的技术性和开放性特点,是开展电子商务可以依赖的一大优点也是其发展中的一大障碍,“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等各种网络犯罪活动,不断地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安全构成威胁,有效地预防和打击各种计算机犯罪活动,切实保证电子商务安全性是电子商务法的又一特征。
(5)复合性
电子商务交易关系的复合性来源于技术手段上的复杂性和依赖性,它通常表现在当事人需要在第三方的协助下完成交易活动。如合同订立中,需要有网络服务提供接人服务,需要有认证机构提供数字证书等,此外,在线合同的履行,需要第三方加入协助履行。
(6)程序性
电子商务中有许多程序性的规范来调整解决交易的形式性问题,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的内容。从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和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来看,也都是以规定电子商务条件下的交易形式为主的。在电子商务中以数据信息作为交易内容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需要不同的专门法律来规范和调整。电子商务所调整的是当事人之间因交易形式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有关数据电文是否有效、是否归属于某人,电子签名是否有效,认证机构的资格等都是属于程序法的范畴。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5]
(1)交易自治原则
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订立其相互之间的交易规则是交易法的基本属性。电子商务主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拥有意思自治的权利,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全面表达和实现自己的意愿,预留充分的空间,并提供确实的保障。
(2)中立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是实现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这是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则在电子商务法上的必然表现。要实现交易活动公平合理的目标,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技术中立。
电子商务法需要对迅速发展的网络通信技术、电子签名技术等各种未来技术的发展留有相应的拓展空间,所以电子商务法律在框架和技术上必须是中性的。对各种技术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
第二,媒介中立。
媒介中立与技术中立紧密联系,媒介中立是中立原则在各种通信传媒上的表现,而电子商务法必须以中立的原则对待这些媒介,允许各种媒介根据技术和市场的发展规律而相互融合,互相促进。只有这样,才能使各种资源的利用达到最充分的状态。
第三,实施中立。
指在电子商务法与其他法律实施过程中不可偏废;在本国电子商务活动与跨国际性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待遇上标准一致。特别是不能将书面环境下的法律规范的效力置于电子商务法律之上,应当中立对待。根据具体环境的需求来决定法律的实施,电子商务法与其他法律规范一样,其适用离不开当事人的遵守与司法机关的遵行。
第四,同等保护原则。
电子商务对商家和消费者,国内和国外当事人等,应尽量采用同等保护。因为电子商务市场的跨国界性质,因此在割裂的、封闭的环境下电子商务市场是无法生存的。电子商务法是建立在中立原则基础上的,它在运用过程中应当反映出商事交易活动的公平理念。其具体实施将全面展现在当事人交易活动中的开放性、兼容性、国际性的网络与协议的原则。
(3)证据平等原则 电子签名和相关文件应当与传统的书面签名和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商务的电子内容十分广泛,如电子商务合同、电子商务流转的电子单据等。电子文件的形式与传统书面文件完全不同,传统书面文件包括书面合同和各种书面单据等,以有形的文字为其表现形式,具有有形物的特点。而书面文件是世界公认的可被采纳的证据。电子文件的特点是:电子文件的表现形式是一组电子数据信息,电子文件的存在介质是计算机硬盘和软盘,已经突破了传统法律对文件的证据的界定范围。
在电子商务中,贸易合同、提单、保险单、发票等书面文件将被储存于计算机内的相应电子文件所代替,这些电子文件就应当是证据法中的电子证据。各国法律都开始承认有关电子证据在法律和技术上与传统书面证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安全原则
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运行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任务与基本原则。电子商务以其高效、快捷的特性,从各种商事交易形式中脱颖而出,安全性是其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在确立了技术安全的过程中,必须将安全措施等在法律上进行规范,明确电子商务活动参与各方的职责与法律责任,以此保证电子商务活动在保障安全的环境下的顺利开展和进行。
电子商务法的性质与地位[1]
(1)电子商务法既有任意性,又有强制性。任意性规范主要体现在电子商务交易法中,它给予交易主体以充分的选择权,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愿;强制性规范表现为它要求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或不为,违反这种规定就要受到国家强制的制裁。违反电子商务法不但有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2)电子商务法的表现形式是制定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是以制定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电子商务法应该是由一系列成文的法律法规所组成的,它是调整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电子商务法具有国际性。它的法律框架不应局限在一国范围内内,而应适用于国际间的经济往来,得到国际间的认可和遵守。
(1)电子商务法是交易形式法。电子商务法是商法的组成部分,按组织法与行为法划分,电子商务法应在性质上属于行为法,或者说是交易行为法。如果更确切地说,则应是交易形式法。比如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将其电子商务法定名为“电子交易法”,这并不是一种巧合,而是有其道理的。电子商务法主要调整以数据电信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以交易形式为内容的商事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说,它具有程式性的特点,所以必须同其他相应的商事法律配合,以调整具体的电子商务法律关系。
(2)电子商务法将在21世纪的商事法中占主导地位。随着电子通信与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电子商务法将在商事法领域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毫不夸张地说,21世纪将是一个以电子商务法占商法的主导地位的时代,这一断言绝非夸大其词。对此,不仅可从电子商务技术应用与市场的迅猛发展中,察觉到其巨大的动力,而且可从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的异常活跃的电子商务法中,找到确凿的论据。瞻望前途,电子商务法将随着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渗透到每一个社会关系中,发挥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电子商务的立法范围[4]
任何法律部门或法律领域,都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随着电子计算机与通信技术的发展及其广泛的商业化应用,商事交易形式问题变得越来越多样性、复杂化,已经到了必须由专门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的地步。无论是证券交易、票据流通、公司的运作,还是银行、保险、投资等行业的经营,都丝毫不能离开数据电文手段,以产生实体交易法律关系。特别是随着Internet的广泛应用,甚至将会出现如果不以专门的电子商务法来对其进行调整,就可能严重阻碍商事关系发展的情况。也就是说,电子交易形式关系已经成为必须由法律调整的重要的社会关系,这是电子商务法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DataMessage)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在《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对数据电文的定义是:“就本法而言,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收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当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即为无纸化形式时,一般应由电子商务法来调整。
1.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商务范围
电子商务是新生事物,在起草电子商务法时,应注意处理当前这一主题的广泛含义。对电子商务立法范围的理解,应从“商务”和“电子商务所包含的通信手段”两个方面考虑。应深入了解商务的含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在《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对“电子商务”中的“商务”一词作了广义解释:“使其包括不论是契约型或非契约型的一切商务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事项。商务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供应或交换货物或服务的任何贸易交易;分销协议;商务代表或代理;客账代理;租赁;工厂建造;咨询;工程设计;许可贸易;投资;融资;银行业务;保险;开发协议或特许;合营或其他形式的工业或商务合作;空中、海上、铁路或公路的客、货运输。”
从本质上讲,电子商务仍然是一种商务活动。因此,电子商务法需要涵盖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合同、支付、商品配送的演变形式和操作规则;需要涵盖交易双方、中间商和政府的地位、作用和运行规范;也需要涵盖涉及交易安全的大量问题;同时,还需要涵盖某些现有民商法尚未涉及的特定领域的法律规范。
2.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技术范围
“电子商务”概念所包括的通信手段有以下几种以使用电子技术为基础的传递方式:通过Intemet进行的自由格式的文本的传递,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进行的通信,计算机之间以标准格式进行的数据传递;利用公开标准或专有标准进行的电文传递。在某些情况下“电子商务”概念还可包括电报和传真复印等技术的使用。如果说“商务”是一个子集,“电子商务所包含的通信手段”为另一子集,电子商务立法所覆盖的范围应当是这两个子集所形成的交集,即“电子商务”标题之下可能广泛涉及的Intemet、内部网和电子数据交换在贸易方面的各种用途。
虽然拟定电子商务法时经常提及比较先进的通信技术。如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但电子商务法所依据的原则及其条款也应照顾到适用于不大先进的通信技术,如电传、传真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即最初以标准化电子数据交换形式发出的数字化信息后来在发信人和收信人之间传递时在某一环节上改为采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电传形式或电子计算机打印的传真复印形式来传送。
一个数据电文可能最初是口头传递的,最后改用传真复印,或者最初采用传真复印形式,最后变成了电子数据交换电文。电子商务的一个特点是它包括可编程序电文,后者的电脑程序制作是此种电文与传统书面文件之间的根本差别。这种情况也应包括在电子商务法的范围内,因为考虑到各用户需要一套连贯的规则来规范可能交互使用的多种不同通信技术。应当注意到,作为更普遍的原则,任何通信技术均不应排除在电子商务法范围之外,因此未来技术发展也必须顾及。
数据电文和Intemet给商事法律关系带来了一系列新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而形成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证据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数据电文的概念与效力、数据电文的收、发、归属及完整性与可靠性推定规范、电子证据的收集、认可等。
(2)电子商务合同的制度、规范,电子商务交易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等。
(3)电子签名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电子签名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电子签名的归属与完整性推定、电子签名的使用与效果等。
(4)电子认证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认证机构的设立与管理、认证机构的运行规范及风险防范、认证机构的责任等。
(5)电子支付法律制度。
(6)电子商务物流法律制度。
(7)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
(8)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
(9)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10)电子商务隐私权法律制度。
(11)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法律制度。
(12)电子商务监管法律制度。
(13)电子商务经营法律制度。
(14)电子商务市场法律制度。
(15)电子商务司法管辖法律制度。
(16)电子商务仲裁法律制度等。
上述电子商务中的基本法律制度所解决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如何在Intemet上建立起商事交易的法律平台。
电子商务法的作用[2]
1.为电子商务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法律环境
电子商务是经济和信息技术发展并相互作用的必然产物。如何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并以此来规范电子商务交易各方在虚拟网络下进行交易的规则,保证整个交易活动的有序进行,是电子商务法的根本任务。同时,如何保护电子商务主体(电子商务交易的交易方和电子商务交易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义务都已经成为电子商务法的主要内容。电子商务活动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明确了双方的责任,使双方发生纠纷时可以按照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加以解决,从而使电子商务活动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保障电子商务活动按照规范顺利进行。
2.促进新技术在电子商务中的广泛应用
电子商务法平等地、开放地对待基于书面文件的用户和基于数据电文的用户,充分发挥高科技手段在商务活动中的作用,为电子商务的普及创造了方便条件。同时也旨在鼓励交易的参与者有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快速、方便、安全的交易,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和提高国际、国内贸易的效率。
3.有效地遏制了侵犯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行为
目前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最大顾虑是安全性问题,信息的安全性是当前发展电子商务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电子商务网上交易的安全不仅要靠技术保障措施,更重要的是要靠电子商务立法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