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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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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電子商務稅收

  電子商務稅收有廣義和狹義兩個概念:

  廣義的電子商務稅收是指對一切以電子方式進行的商務活動進行的稅收徵管

  狹義的電子商務稅收僅指對通過互聯網進行的商務活動進行的稅收徵管。

電子商務稅收的特點[1]

  (1)稅收相關信息虛擬化

  無論身在何處,只要有互聯網基礎,交易雙方就可以以匿名形式向對方發送請求、訂單,進行交流、洽談,從而最終達到交易目的。同時,稅務部門是難以掌握交易雙方的交易對象的,電子交易信息的數字化,使得稅務部門很難掌握商品的性質和質量

  (2)稅收國界的虛擬化

  目前各國的稅收管轄權均以屬人或屬地原則為準,但電子商務模式下是無法決定使用哪種原則以及哪國擁有稅收管轄權的。

  (3)徵稅方式的便捷化

  電子商務在一定程度上給稅收的繳納帶來了方便。交易在互聯網上進行,使得稅收的網路征收也成為了可能,將會降低稅務部門的稅收徵管成本

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的徵管現狀[1]

  因為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滯後性,以及受全球電子商務徵管辦法的爭議性、不統一性等影響,目前我國暫時只對電子商務稅收的徵管持觀望國際的態度,還沒有國內外統一的徵管措施及稅收徵管法律。但是電子商務強大的發展趨勢以及巨大的交易量已經劃分了部分的傳統貿易稅源

  根據現行稅收徵管法規定,如果排除其他稅種。單純對電子商務交易額征收增值稅(以17%稅率計算),近三年來我國將增加將近2萬億元的稅款。儘管這種計算方法缺乏科學性,但是也足以表明電子商務對我國財政收入造成的銳減。

  實際上國內已於前幾年開始了電子商務稅收的討論,其中以“彤彤屋”和“黎依公司”的案件較為典型,法院的判處已表明我國實行對電子商務徵稅的立場。

電子商務稅收的徵管措施

  一、借鑒國外經驗對電商徵稅,但避免徵新稅

  近日,美國參議院通過了《市場公平法案》的立法提案,要求企業通過互聯網、郵寄產品目錄、電臺和電視銷售商品時,必須向購買者所在地政府交納零售稅。而最早開徵電商稅的英國,早在2002年生效的《電子商務法》中規定,大中型網店必須交納增值稅,而且小型的私人網店也要交納一定的增值稅。新加坡法律制度健全,而且是較早研究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國家之一。

  2000年8月31,新加坡發佈了電子商務稅收原則對有關的電子商務所得稅和貨物勞務稅明確了徵稅的立場。在新加坡國內,通過網路銷售貨物和傳統貨物一樣要徵稅。雖然,各國在電子商務徵稅的規定上有差異,但各國普遍贊同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前提,電子商務作為市場經濟發展的中堅力量也必須履行繳納稅款的義務,而且電子商務徵稅應當堅持稅收中性原則,各國普遍明確在不征收新稅的前提下對本國的電子商務進行稅收控制。雖然我國的電子商務起步較晚,但市場潛力巨大,並且在發展的過程中也面臨著與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類似的問題。因此,我國借鑒國外累積的探索經驗並結合本國電子商務發展的基本國情對電子商務徵稅是可行的。但是,為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應對電商徵稅採取稅收中性原則,禁止開徵新稅和附加稅。

  二、完善相關流轉稅的規定

  首先,完善增值稅的相關規定。增值稅是以商品或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計稅依據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在以電商交易的形式銷售有形商品的情形下,交易雙方只是通過網路達成了買賣協議,相關的商品和勞務也需要進行離線交換。

  例如,和實體店類似,淘寶網店上的賣家經營網店銷售商品時也要經歷從廠家進貨等類似的交易環節。換句話來說,除了交易媒介的區別外,電子商務交易與傳統線下交易並沒有實質的區別。電子商務中的有形商品當然可以納入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成為增值稅的課稅對象。而對於數字化商品的稅收問題,還需要進行深入的分析。雖然,依據我國現行稅法的規定,無形資產的轉讓屬於營業稅的徵稅範圍,但我國目前正處於“營改增”的試點階段,在不久的將來,隨著“營改增”的全面完成,數字化的產品也將被納入增值稅的徵稅客體之內。

  其次,營業稅的完善。營業稅的課稅對象包括勞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對於通過網路銷售無形資產的行為與傳統的無形資產轉讓並沒有實質的區別,應當納入現行的營業稅征收體系。而對於勞務徵稅,則應該考慮:一方面,在當前,營業稅屬於流轉稅制中的一個主要稅種,一般以勞務發生地為課稅地點。但在電商模式下,賣方通過網路提供勞務,具體的勞務發生地難以確定。為此,可以借鑒我國《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對採用數據電文提供勞務的,以其主營業地或經常居住地為課稅地點;另一方面,按照行業和類別的不同,我國現行的《營業稅暫行條例》設置了不同的稅目和稅率。

  例如,郵電通信業是3%,服務業是5%的稅率,而對於電子商務提供勞務的形式究竟應該歸於哪類稅目,我國的稅收相關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在實務中,稅務部門往往按照5%的服務業稅率計徵營業稅的做法是明顯缺少合理依據的。

  再次,對個人所得稅的完善。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所得征收的一種所得稅。在我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取得的各類所得都屬於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範圍。目前,電商行業中利用網路進行交易的C2C個人賣家和現實中的個體戶近乎相同。個體戶需要通過申請工商登記經營,而網路賣家只需在電子交易平臺上註冊信息,就可以售賣商品。因而,對電子商務中的個人賣家可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交納個人所得稅。由於我國實行分類所得稅制,對電子商務個人賣家的經營所得要根據其業務種類歸入營業所得、特許權收入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等等。例如,搜集、加工網路數據資料屬於提供勞務;而應客戶要求製作數據資料,則包含了受托人的智力成果,屬於許可使用的範疇。

  三、對電商行業採取稅收優惠政策

  目前我國電子商務市場有多種運營模式,電商經營主體的規模大小不一,質量參差不齊。因此,要根據電商主體的不同規模和稅負能力實行差別徵稅。現階段,電子商務對於促進就業起著重要的作用,如果國家對電子商務市場實行嚴苛的稅收措施,將不利於該行業的發展和個人創業。因此,對電子商務市場主體徵稅要適度,以此鼓勵創業和保護中小企業的發展。而且,在立法層面上,大多數國家對電子商務實行減、免稅政策,因此我國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做法,對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惠政策。例如,將符合條件的網店認定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行4%的低稅率;在營業稅的征收方面,對規模較小的網店劃定營業稅的免徵額,以降低小規模網店的稅收負擔;再如,我國可以將電子商務徵稅納入現行稅收徵管體系,再綜合國內外探索和研究的經驗,對電子商務市場實行暫緩征收,從而促進電商行業在初期的發展。

  四、創新徵稅方式

  首先,實行網路實名制管理。2010年7月實施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將我國國內網店經營送入“實名制”時代,其對識別管理網路商品交易主體有重要作用。未辦理營業執照的網路經營主體應向網路交易平臺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的身份信息,交易平臺經過核實和驗證,對經營主體辦理網路實名認證,並將經營主體的真實信息登記備查,以此為消費者有效識別查證網路交易主體的真實身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基礎性制度保證。

  另外,加強信息化建設。一方面,隨著電子商務市場的發展,第三方交易平臺如支付寶等繳費方式開始被廣泛應用。目前我國居民納稅意識薄弱,部分網路店主甚至存在偷漏稅的行為,電子商務市場上網路交易主體隱蔽化,交易內容易被當事人無痕篡改的情況大量存在,而對於網路間接支付可以採取利用第三方交易平臺代扣代繳稅款的方式徵繳稅款,而針對網上直接交易的主體,則可以通過銀行等轉賬支付平臺代扣代繳稅款,以此來有效的幫助稅收徵管部門控制稅款的流失。另一方面,加強稅務部門自身信息網路建設,儘快實現與國際互聯網、網上客戶、網上銀行等相關部門的鏈接,從網路支付入手,從源頭上解決電子商務主體身份、交易數量與金額隱蔽化的問題,真正實現網路監督和稽查。

參考文獻

  1. 1.0 1.1 趙明飛.淺談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現狀及發展 雲(D).雲南:雲南師範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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