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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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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代扣代缴税款)

代扣代繳(Withhold and Remit Tax)

目錄

什麼是代扣代繳

  代扣代繳是指持有納稅人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法定義務在支付納稅人收入的同時,從所持有納稅人收入中扣繳其應納稅款,並代為彙總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的方式。即由支付人在向納稅人支付款項時,從所支付的款項中依法直接扣收稅款並代為繳納,其目的在於對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稅源實行源泉控制。如目前我國對納稅人課征的個人所得稅預提所得稅就是採取代扣代繳的源泉扣繳形式。

  根據我國1994年開始實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和1995年實行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偶然所得時,應按所得額的20%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代扣代繳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將其用於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好的辦稅人員。

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的區別

  代扣代繳義務人直接從持有納稅人的收入中直接扣除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代收代繳義務人在與納稅人的經濟往來中收取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並代為繳納。

  在稅收法律關係中,扣繳義務人是一種特殊的納稅主體,在徵稅主體與納稅主體之間。一方面,代扣、代收稅款時,它代表國家行使徵稅權;另一方面,在稅款上繳國庫時,又在履行納稅主體的義務。

  代扣代繳的一般有個人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農業特產稅

代扣代繳與代徵稅款不同的案例分析

  某地稅務機關對當地一事業單位2002年度所涉地方稅收繳納情況進行了檢查。經查發現該單位有零星工程建設項目,稅務機關為了有利於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對其發放了《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證書》,要求其“代扣代繳”零星工程建設項目的稅款。

  該單位進行的零星工程建設項目與施工單位(個人)實行的是“包工不包料”施工結算方式,工程耗用的原材料增值稅發票商業零售發票入賬。經查實:該單位在2002年度進行零星建築工程建設項目耗用的原材料為3107531.10元。但由於該單位“代扣代繳”零星建築工程項目營業稅計稅價格是工程價款包工部分,工程所耗用原材料部分的稅款沒有“代扣代繳”,造成少繳稅款合計100684.01元。

  對此情況,稅務機關對該單位少“代扣代繳”的稅款100684.01元,欲追究其法律責任。這一處理方法,在稅務機關內部引起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零星建築工程屬建築業稅目中的其他工程作業。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幾個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045號)第一項規定:“納稅人從事建築安裝工程作業中的‘其他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因此,其工程耗用的原材料3107531.10元,應計入營業額中計徵營業稅,對該單位少“代扣代繳”的稅款 100684.01元,應追究其法律責任;另一種意見則認為,該單位不是代扣代繳義務人,依法不能追究其法律責任。

  法理分析:

  一、依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該單位是零星建築工程項目的發包人,而不是分包或者轉包人,不負有扣繳建築安裝業營業稅的義務。因此,該單位不是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

  二、依據《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國稅發[1995]065號)第四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下列所得,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三)勞務報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承包零星建築工程項目的所得是生產經營所得,不屬上述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範圍,該單位不負有對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因此,該單位不是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

  可見,該單位既不是建築安裝業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也不是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依法律規定是不能追究其法律責任的。稅務機關只能依據《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稅務機關根據有利於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徵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併發給委托代徵證書。”委托該單位代徵零星分散稅收,其代徵多少或不代徵,在現行的稅法上是不負法律責任的。

  代扣代繳稅款作為一種稅款的征收方式,扣繳義務人是一特殊的納稅主體,一方面在代扣代收稅款時,其代表國家行使徵稅權;另一方面在稅款上繳國庫時,其又在履行納稅主體的義務。代徵稅款也是一種稅款征收方式,是稅務機關委托代徵人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征收稅款,但委托代徵人不是納稅主體,其與扣繳義務人不能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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