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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金融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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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金融市場(Japanese financial markets)

目錄

日本金融市場概述

  二戰後,日本在美國的占領下仿照美國模式建立了戰後的金融體系。當時日本經濟處於崩潰邊緣,日本政府為了限制外匯買賣和資本流動,制定了《外匯和外貿管理法》,實行嚴格的外匯管制。1964 年4 月,日本成為IMF第8 條會員國以後,仍對資本流動保留了許多限制措施。進入80 年代以後,日本的貿易順差劇增,尤其是對美國順差持續增長,為此美國要求日本開放金融市場,併成立了“日元美元委員會”,對此進行協調。從此日無國際化進程加快,日本金融市場也開始對外開放。

日本金融市場的構成

銀行間市場

  銀行間市場(Intcr—bank Markets)只有銀行等金融機構可以參與。同時銀行間市場也是日本的中央銀行——日本銀行進行公開市場業務操作的主要市場。

  1.銀行同業拆借市場(CaII Market)。銀行同業拆借市場曾是日本唯一的貨幣市場,從事極短期和較長期(如1 個月以上)的交易。 1971 年票據買賣市場建立後,1 個月以上的交易轉到票據買賣市場上,因而銀行同業拆借市場類似美國的聯邦基金市場。 1988 年,銀行同業拆惜市場又允許6個月以內的交易,而票據買賣市場也開始從事1 周至3 周的交易,因而這兩個市場在期限上趨於類似。

  2.票據買賣市場(Discount Market)。票據買賣市場是1971 年5 月從銀行同業拆借市場分離出來的,因而兩個市場很相似,只是票據買賣市場的期限較長。

  日本票據買賣市場上的票據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各種原始票據,另一種是由借款銀行開具並承兌的本票,該本票以其他合格票據做抵押。交易中多以後一種形式為主。

  3.東京美元短期借貸市場(Tokyo dollar call market)。東京美元短期借貸市場與外匯市場沒有直接聯繫,但它為參與者的外匯融資提供了便利。這一市場建立於1972 年4 月,市場的主要參加者是外匯經紀人和在日本的外國銀行,非居民不得進入該市場。

公開市場

  日本公開市場(Japanese Open Markets)的參與者比銀行間市場廣泛,金融機構以外的個人和一般企事業單位也可以參加該市場。

  1.債券回購市場(Repo Market)。

  也稱現先市場Gensaki Market),與美國的回購協議市場基本相同。該市場的參與者主要有證券公司、金融機構、企業、政府金融機構和非居民。

  2.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市場(CD Market)。

  CD 市場於1979 年5 月建立。最初對CD 的最小面值、期限、每一機構發行金額等都有限制,以後這些限制都逐漸取消或放鬆了。 1988 年以後, CD 的最小面值降至5000 萬日元,發行期限也擴展至2 周—2 年。這些自由化政策使得CD 市場迅速發展,目前已成為日本最大的貨幣市場之一。

  3.國庫券市場(TBMarket)。

  日本政府從1986 年2 月開始發行國庫券。國庫券的期限在6 個月以下,面值分為1 億日元和10 億日元兩種。發行採用投標方式,以貼現形式進行,主要面向機構投資者二級市場的交易限於銀行和工商企業。國庫券是替換國債的一種,發行的目的是為了籌措償還到期國債的資金,因而禁止日本銀行承購。

  4.融資券市場(Financing BiII Market, FB market)。

  也稱政府短期證券、通融債。是為解決國庫臨時性資金不足而發行的短期貼現國債,必須在國會決定的發行限額內發行,在財政年度內償還。融資券按慣例每周一、三、五發行,面值為:億日元和5 億日元兩種。按規定融資券共有8 種,即大藏省證券,外匯資金證券、糧食證券、印刷事業證券、國有林業事業證券、酒精專賣事業證券、輸出保險事業證券和郵政事業證券,但實際上發行的只有前3 種。

  5.銀行承兌匯票市場(BA market)。

  建立於1985 年6 月,是日元美元委員會協商的結果,目的是為了促進日本金融市場的多樣化和國際化。銀行承兌匯票市場的主要工具是進出口商開出的票據,必須以日元計價,並經銀行承兌。合格的銀行承兌匯票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必須在貨物裝船後30 天內承兌;(2)票據到期日必須是貨物裝船後6 個月以內,加上郵程天數;(3)票據面值必須在1 億日元以上。

  6.商業票據市場(CP market)。

  該市場建立於1987 年。商業票據的期限為1 個月到6 個月,最小面值為1 億日元,以貼現方式發行。目前有約180家企業有資格發行CPs,但大都要求提供銀行擔保或備用信貸,只有40 家大公司不需滿足這一要求。 1988 年,有資格發行cps 的企業增加到450 家,同時大藏省允許非居民在日本市場上發行CPs。

  7.歐洲日元市場(Euro—yen market)。

  歐洲日元市場是70 年代以後隨著日元國際地位的提高而出現的新型金融市場,即由在日本以外的存款機構持有的日元存款,歐洲日元市場是歐洲市場的一部分,其地理範圍很廣,在倫敦、新加坡、香港、紐約等地都有交易,但其中以倫敦最為重要,占全部市場份額的60%左右。

  歐洲日元市場沒有國內的管制措施和交易規則,如法定准備金要求、利率管制、擔保品要求等,同時也沒有利息預扣稅。由於這些有利因素,因此歐洲日元市場不僅僅是進行套利的場所,而且是某些國內交易的替代市場,即“平行市場”。

  8.日本離岸金融市場(Japanese Offshore Market,JoM)。

  日本離岸金融市場設立於1986 年12 月,是模仿美國的IBFs 而設的。該市場無法定准備金要求和存款保險金要求,沒有利息預扣稅,不受利率管制,但仍需繳納地方稅印花稅。此外,在該市場上不能進行債券業務和期貨交易。日本離岸金融市場的參與者限於獲得大藏省批准的授權外匯銀行。該市場剛建立時有181 家銀行獲准從事離岸金融業務,到1988 年12 月,參與者已增加到187 家,其中有73 家外國銀行。這些銀行通過外匯經紀人來完成交易。

證券市場

  證券市場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包括債券市場股票市場。70 年代以前,日本的金融體系側重發展間接金融,證券市場發展緩慢。 1975年日本政府開始大規模發行國債,證券市場因而得到迅速發展, 80 年代的金融國際化進一步加快了這一進程。同時,由於金融自由化金融創新,新的金融工具層出不窮,如可轉股債券附認股證債權武士債券,將軍債券等先後出現。可見,日本證券市場在廣度和深度上都有了很大發展。

  證券初級市場的主要參與者是發行人和認購者,此外還有中介人。中介人包括承銷商和受托公司。證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都可以承銷政府債券、市政債券和政府擔保債券;但只有證券公司可以作為企業證券的承銷商。受托公司有兩類,一類是認購受托公司,負責為發行者處理公司債券認購過程中的事務,另一類是擔保品受托公司,負責為有擔保公司債券的持有人管理擔保債權。認購受托公司主要由長期信用銀行和信托銀行擔任,而擔保品受托公司必須獲得有關部門的許可。

  與其他國家一樣,證券二級(流通)市場包括交易所和場外市場兩部分。股票交易以交易所為主,債券交易則以櫃臺交易為主,目前約95%的債券交易是在場外市場上進行的。1979 年,引入了大筆交易系統以方便政府債券的大額交易。1985 年,東京證券交易所設立了債券期貨市場

  目前在場外市場交易中有兩個價格指數,一個是每日指數,由交易量最大的約20種證券組成;另一個是每周指數,由約230 種有代表性的債券組成,該指數每周四公佈。

債券市場

  日本債券市場的債券種類繁多,大致可以分為公共債券,企業債券和外債三大類,每一類中又包括許多具體的債券。

  1.公共債券(Pub1ic BOnd)。公共債券包括日本政府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和政府保證債券等。

  (1) 日本政府債券。也稱國債,是由中央政府發行的債券,是所有債券中信譽最高的。 1975 年以後,國債發行量急劇增加,加上大藏省放鬆了銀行轉售國債的限制,使得國債市場規模迅速擴大,目前已是僅次於美國的第二大國債市場。國債根據發行目的不同可分為建設國債、特別國債赤字國債)、替換國債。根據國債的期限不同。國債可以細分為5 類,即長期付息國債、中期折價國債、中期付息國債、短期國債和政府短期債券

  長期付息國債期限多為10 年,此外還有可隨時發行的6 年期、15 年期和20 年期長期國債。利率固定,面額有5 萬日元、10 萬日元、100 萬日元、1 千萬日元、1 億日元、10 億日元6 種。

  中期折價國債於1977 年開始發行,期限5 年。發行面值最低為5 萬日元,最高可達1 億日元,一般在奇數月發行,每年發行6 次。中期付息國債於1978年開始發行,期限2—4 年,利率固定,面值為5 萬—10 億日元,分2 年、3年、4 年3 種。其最大特點是採用公募方式發行。

  短期國債和政府短期債券實際就是前面提到的國庫券和融資券,由於期限較短,因而將其劃人貨幣市場工具。這裡不再詳細介紹。

  此外國債中還有農業土地證券、遺族國庫債券、特別酬金國庫債券、特別喪事國庫債券等。但這些都是記名式交付國債,不能在市場上買賣。

  (2)地方政府債券。也稱地方債,是由都、道、府等地方政府和地方公共團體發行的債券。根據發行方法可分為:公募債和非公募債。非公募債是以本地區金融機構為認購對象而發行的,也叫地緣債。發行形式分證券形式和借入證書形式兩種,前者可以在市場上買賣,後者則禁止流通。

  (3)政府保證債。指日本政府所屬的公團、公庫、公司等機構發行的債券中,由政府擔保其本息償付的那一部分債券。期限為10 年,面額10 萬日元,以公募方式發行。由於有政府擔保,因而被認為是準國債,利率略高於長期付息國債。

  2.企業債券(Corporate BOnd)。根據發行人不同,企業債券分金融債和事業債兩大類。

  (1)金融債。金融債是長期信用銀行、東京銀行、農林中央金庫、商工組合中央金庫等為籌措資金而發行的債券。分付息金融債和折價金融債兩種。

  付息金融債期限一般5 年,東京銀行還發行期限為3 年的金融債,面額在1 萬日元以上。機構投資者是主要購買者; 1981 年,長期信用銀行、農林中央金庫、商工組合中央金庫又推出新型付息金融債,主要面向個人投資者,購買限額每人不能超過300 萬日元,利息可享受免稅優惠。

  折價金融債期限1 年,面額1 萬日元以上,個人是主要的購買者。

  (2)事業債。

  民間股份公司發行的債券中,除去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以外都叫事業債。事業債又分電力債和一般事業債。電力債是由9 家電力公司發行的債券,以公募方式發行。一般事業債是由其他股份公司發行的債券,有公募發行的,也有50 人以下認購的私募債,事業債面額為10 萬日元,期限為6 年、7 年、10 年、12 年、15 年5 種。發行條件根據評級狀況決定。一般事業債的發行通常採取有擔保原則,即以工廠或設備等公司財產擔保本息的支付,但從70 年代開始,企業開始要求發行無擔保債券。1979 年,兩家電力公司發行了無擔保債券。之後企業和證券公司要求降低可以發行元擔保債券的標準。 1988 年11 月,大藏省最終降低了標準,要求發行人必須凈資產達到330 億日元,且評級為A 以上。

  企業債券也可以按所含條款不同劃分為普通公司債( Straight Bonds),可轉股公司債(Converiible Bonds)和附認股證公司債(Warrant Bonds)。普通公司債是傳統的債券形式,可轉股公司債是其條款中規定可以由持有人選擇將債券轉成發行公司股票。工商企業和銀行分別於1970 年和1937 年首次發行可轉股債券。這種債券在股價上揚時尤其受歡迎,對其發行的限制也比普通公司債要少。根據大藏省規定,只要公司凈資產達到330 億日元以上,評級為BBB 以上,即可發行可轉股公司債。附認股證公司債是發行的債券附有認股證,認股證可以轉讓,持有人可以要求向發行公司按債券持有額的一定比例購買公司股票。1981 年,一些企業首次發行附認股證公司債。

  由於債券市場對發行人的要求較嚴,小公司一般不能在國內市場上發行債券,而是轉向外國資本市場,主要是瑞士市場;而大公司也因國內市場要求過多而轉向歐洲貨幣市場發行債券。為此,證券公司呼籲大藏省放寬國內債券市場的發行限制。據報道,大藏省已經計劃從1996 年4 月開始放鬆對證券市場的管制,其中一條就是取消私募債券每次發行限額和每年舉債次數限制。目前私募債券每次發行限額為200 億日元,每年發行不得超過6 次。

股票市場

  在日本股票市場上,根據發行目的可以將新股發行分為兩種,一種是為籌措資金的發行(普通的新股發行),一種是為其他目的的發行(特殊的新股發行)。

  與其他國家一樣,日本的股票流通市場也分交易所市場和店頭市場兩部分。戰後,日本為了形成公正的證券價格,原則上禁止上市股票在場外交易,於是形成了以證券交易所為中心的股票流通市場。

  日本目前有8 家證券交易所,分別位於東京、大販、名古屋、京都、廣島、福岡、新瀉。札幌。其中東京、大販分別是全國和關西地區的中心性市場,二者的交易額合計占全國交易所的90%以上。為了儘可能地將股票交易集中到交易所, 1961 年10 月東京、大阪和名古屋三個證券交易所分別設立了市場第二部。市場第二部的上市條件比第一部略低。原則上新股票先在市場第二部交易,一年後如果滿足第一部上市條件才進入第一部進行交易。同時在第一部上市的股票如果其條件降至一定水平以下,且在一年寬限期內仍未滿足第一部的條件,就要被重新指定在第二部交易。目前除了市場第一部250 種大宗股票仍採用公開喊價方式成交外,市場第一部其餘股票和第二部的全部股票都採用電子電腦交易,東京證交所還將上市股票分為3 類:1類和2 類為國內股票,其中1 類股票的掛牌條件高於2 類;3 類為外國股票。

  交易所內的交易方式按交割日可劃分為三種。第一種是普通交易,占總交易量的99%,又分為現貨交易信用交易兩種形式;第二種是指定日期結算交易,但最長不得超過15 天;第三種是發行日結算交易,即在新股票發行後再辦理實際交割,一般在公司向原股東配股或實行股票分割時採用。店頭市場主要用於新發行股票和不滿足交易所上市條件的股票的交易。由於三大證券交易所開辦了市場第二部,使得店頭市場的交易發展緩慢。

  1983 年11 月,店頭市場的自律組織——證券交易商協會公佈了一系列新的規章制度,並於1984 年7 月建立了店頭市場自動報價系統。1991 年,日本建立了日本證券商自動報價系統(JASDAQ),旨在提高店頭市場的效率。經過上述一系列改革措施,店頭市場的交易開始趨於活躍,交易量也開始增加。

  日本的股價指數主要有兩個,一個是日經股價平均數,包括日經225種股價平均數日經500種股價平均數兩種。都是以東京證券交易所第一部上市股票為基礎編製。另一個是東證股價指數,以東京證交所第一部所有股票和第二部的300種股票為基礎編製。 1993 年10 月,日本經濟新聞以在東京證券交易所第一部上市的300 家代表各行業的股票市價總額加權平均計算,創設了日經300股指;日經300的變動性在日經股價平均數和東證股價指數之間,成為日本股市的第三種股價指數。

日本的外債市場

  日本外債市場分為外國債券市場和歐洲日元債券兩大部分,外國債券又有武士債、將軍債和大名債。

歐洲日元債券

  歐洲日元債券是在日本境外發行的以日元為什值貨幣的債券。非居民發行的叫非居民歐洲債券;居民發行的叫居民歐洲日元債券。歐洲日元債券與在日本發行的日元公募債券基本相同,但其管制比公募債券松得多。它只需徵得大藏大臣的批准便可發行,發行時不需準備大量文件,發行費用也比公募債券少得多。

  第一筆歐洲日無債券是1977 年由歐洲投資銀行發行的100 億日元債券,此後一些發行者也相繼發行。 1979 年3 月以前,借款者僅限於國際組織,以後又允許先前發行過武士債券,且評級為AAA 級的外國政府及政府機構發行歐洲日元債券。但由於日本政府對歐洲日元債券發行持審慎態度,擔心其大量發行會對日本國際收支產生不良影響,因而一直到1984 年以前,發行量不是很大,一般每季度只能允許發行一筆,且對發行金額有嚴格限制。與此同時,由於日本國際收支順差日益增大,外國對日元的需求越來越大。在這種情況下,美國通過“日元美元委員會”對日本施加壓力,要求其放鬆對歐洲日元債券發行的限制。 1984 年,日本採取了一些措施,主要包括:(1)將發行者由原來的國際機構、外國政府擴大到外國地方政府、政府機構及民間企業;(2)將公共債券的發行資格由AAA 降至A;同時允許A 以上評級的民間企業發行歐洲日元債券;(3)取消對發行筆數和每筆金額的限制;(4)擴大發行主幹事範圍,允許外國證券機構擔任主幹事。

  1985 年4 月,日本政府又允許由具備發行資格的發行單位擔保的發行人發行歐洲日元債券。1986 年又進一步放寬了外國銀行發行歐洲日元債券的限制。1984 年日本放鬆管制時,曾對歐洲日元債券的期限和“凍結期”(frozen period)加以規定,要求期限不得低於5 年,並規定了180 天的凍結期,即在發行後180 天以內國內投資者不得購買,目的是減緩歐洲日元債券發行對國內金融市場的衝擊。但這一措施事實上不能阻止國內投資者在發行時購買歐洲日元債券。此後又將凍結期縮短至90 天。

  歐洲日元債券市場的迅速發展除了上述放鬆管制的原因外,還與以下兩個因素有關。一是互換動機,即許多發行者不是為了獲得日元資金,而是希望將籌得的日元通過互換業務換成美元等其他貨幣,從而降低籌資成本。這是促使歐洲日元債券迅速增加的一個重要原因。據估計,約有90%的歐洲日元債券與互換業務有關。二是金融創新。 1985 年4 月大藏省允許發行雙重貨幣債券零息債券、深度貼現債券浮動利率債券。這些創新工具多與利用互換機會有關,因而發行量很大。金融工具創新極大地刺激了歐洲日元債券市場的發展。

外國債券

  1.武士債券(Samurai Bond)是日元外國債券的別稱,即非居民在日本市場上發行的以日元為債券面額貨幣的債券。根據外匯管理法規定,發行日元外國債券必須嚮日本大藏省申請,經批准方可發行。期限從5 年到15 年不等,而且其發行是無擔保的。

  第一筆武士債券是由亞洲開發銀行於1970 年發行,此後又有世界銀行泛美開發銀行發行了兩筆私募武士債。在日元外國債券市場形成之初,日本政府對該市場的發展採取嚴格控制的態度,只允許與日本關係密切的主權實體發行,因而整個70 年代該市場發展緩慢,直到80 年代才獲得迅速發展。武士債市場最初不對私人借款者開放,這一局面直到1979 年才改變。1979 年一家美國企業(Sears Roebuck)在日本發行了無擔保債,但此後發行武士債的私人借款人很少。

  2.大名債(Dairnyo bond)是外國債券市場上的創新。實際是武士債和歐洲日無債券優點的結合。第一筆大名債券是1987 年由世界銀行發行的,同年世界銀行又發行了第二筆。這兩筆債券都在東京發行,但在盧森堡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對這兩筆債券都不征收預扣稅,而且其交易都可以通過塞德爾(Cedel)和歐洲清算系統(Euroclear)進行清算

  3.將軍債(Shogun bond)。實際上是東京外幣債券,即由非居民在日本市場上公募發行的以非日元貨幣計值的債券。根據外匯管理法,將軍債的發行做法與武士債相同。此外,在東京資本市場上以私募方式發行的外幣債券稱為藝者債券(Geisha Bonds)。

  將軍債從1985 年8 月開始發行,當年發行了8 筆,計9.32 億美元。將軍債最初也只限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發行,但1986 年美國稅法修改使美國籌資者對該市場發生了興趣。根據修改後的美國稅法,美國企業可以在國外發行期限為1 年以上的不記名債券而不違反稅法。同時將軍債的發行要求也降低了。 1985 年10 月,南加州愛迪生公司作為第一個私人籌資者發行了將軍債,但此後發行量一直不大,每年不到10 億美元。其主要原因是將軍債的登記時間相對較長,文件要求也很繁雜,缺乏靈活性。 1988 年,大藏省採取了一些措施,使將軍債的發行有更大的靈活性。

  與武士債市場不同的是,在將軍債市場上發展中國家所占比重很低。如1986 年只有中國發行了8, 700 萬美元,而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共計發行了8 億多美元。

證券的發行方式

債券的發行方式

  債券發行方法分為:公募發行和私募發行。私募發行是指發行者通過與特定投資者直接交涉而發行債券,地方債和一般事業債中有一部分採用這一發行方式。公募發行是指以公開募集的形式向不特定的投資者發行債券。但在日本,許多時候,公募並不是針對不特定的眾多投資者進行。公募發行又可以分為間接公募、投標公募、定率公募和售出等多種形式。

  1.間接公募。國債中有長期付息國債和中期貼現國債採用這一發行方式。具體做法是由都市銀行、長期信用銀行、地方銀行、信托銀行、各種金庫、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組成國債承購團,然後日本銀行代表政府與國債承購團簽訂承購合同,再根據合同以公開招標方式發售。如果公開招標推銷後尚有未售出的國債,則由國債承購團全部承購。

  2;投標公募。中期付息國債、短期國債(國庫券)等債券採用這一方式。投標公募可分為競爭投標和定率投標兩種。競爭投標又分為價格投標和收益投標兩種,這與美國政府債券發行中的拍賣發行相同。定率投標即以競爭投標中中標價格的平均價作為債券的發行利率,這是為了方便中小金融機構的認購而於1982 年開始採用的發行方式。

  3.定率公募,定率公募是發行政府短期證券(融資券)的特有方式。政府短期證券以貼現方式發行,但貼現率不是由投標者競爭決定,而是預先確定的,而且低於短期金融市場利率。可以參與定率公募的機構也有限定,主要是各類金融機構,企業要認購只能通過證券公司進行。如果認購額少於預定發行額,則由日本銀行承購其餘額。事實上,由於貼現率低於市場利率,因而定率公募發行的政府短期證券基本上由日本銀行承購。政府保證債也採用這一方式發行。

  4.售出。即預先不確定發行總額,由發行者在確定的期限內直接向一般公眾出售債券。這一時期內售出的債券總額即為發行總額。因商法上沒有此類規定,因此只有金融債可以採用。

股票的發行方式

  根據股票發行時是否要求繳納股金,可將新股發行(增資)分為有償發行(有償增資)和無償發行(無償增資)兩大類。以前還存在一種有償無償混合發行,但1973 年末因有關法律條文失效,這一方式不能再使用。

  1.有償增資。有償增資指向新股認購者收取繳納金的股票發行方式,又分以下幾種:

  (1)向原股東分配新股。即將新股的認購權只分配給原有股東,新股的發行價格為面值,市價與面值之間的差額作為盈利由股東獲得。

  (2)第三者配購。即將新股認股權交給本公司客戶或關係銀行等與公司有特定關係的第三者。這一方式有利於加強與特定客戶的關係

  (3)公募。即廣泛向社會徵募資本,一般以流通市場上的股票時價作為發行價格,故也稱時價發行,但實際發行價通常低於時價。

  (4)中間價發行。即以時價與面值的中間值為新股發行價格向原股東分配新股。時價與面值之差為公司和股東分享。這一方式在日本採用較少。

  2.無償增資。指公司的內部留存或利潤納入資本時,鬚髮行相應的新股並分配給股東。根據納入資本的資金來源不同,可分為以下兩種形式:

  (1)無償交付。在將資本準備金或利潤準備金納入資本時,採用這種增資方式。

  (2)股份派息。即不以現金支付股息,而是先將股息納入資本,然後發行相應股份交付給股東作為股息。股份派息必須在可能分配的利潤金額範圍內進行。

  以前,日本歷來是通過向原股東配購這種面額發行方式進行有償增資。但1969 年以後,這種發行方式有所減少,而公募發行逐漸增多。以後雖有所反覆,但到80 年代,公募發行已占企業股票籌資的70—80%。可見,公募發行已成為企業籌資的主要方式。

債券評級制度

  日本的信用評級制度正式建立始於1986 年。在此之前,對公募債券的發行規定了適債標準。所謂適債標準是指為了發行債券必須滿足的要求,是為了保護投資者利益、維護債券市場的信心而制定的。對普通公司債、可轉股公司債、附認購證公司債都規定了不同的適債標準。 70 年代以後,一些企業開始發行無擔保債券,這就要求建立起完善的信用評級制度。

  在70 年代以前,日本的“起債會”逐步制定了一系列標準,建立了信用怦級制度的雛形。 1966 年以後,逐漸將評級標準確定為總資產凈額、凈資產倍率自有資本比率、資本盈利率、股東紅利率和付息能力六項指標,並設立了AA、A、 BB、B 四級。

  1984 年日元美元委員會發佈了一個報告,1985 年日本即建立了三個信用評級機構,同時允許美國的信用評級機構在日本設立分支機構,信用評級開始得到廣泛使用。 1990 年1 月以前,適債標準採取雙軌制,即評級標準和數量指標。發行人只要滿足其中之一就可以發行債券。 1990 年11 月以後,取消了數量指標,只要達到一定的信用級別即可發行債券,目前擔保可轉股公司債必須達到BB 以上,擔保普通公司債和附認股證公司債必須達到BBB以上方能發行。

  目前日本已批准了6 家信用評級機構,其中日本國內有3 家,即日本公社債研究所(JBRI)、日本投資家服務公司(NIS)和日本評級研究所(JCR),這三個機構均建立於1985 年;另外還有三家美國信用評級機構,即標準普爾公司穆迪公司和菲奇公司。從理論上講,日本國內評級機構的評級標準和符號與美國評級機構相同,但他們從未對外公佈其評級標準。日本怦級機構與美國評級機構的主要區別在於,美國的評級機構是對發行者發行的債券進行評級,因而同一發行者發行的不同種類的債券也可能得到不同的級別;而日本評級機構則是對發行者進行評級,這一結果在一年內對該發行者發行的任何債券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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