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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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金融市场(Japanese financial mark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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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日本在美国的占领下仿照美国模式建立了战后的金融体系。当时日本经济处于崩溃边缘,日本政府为了限制外汇买卖和资本流动,制定了《外汇和外贸管理法》,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1964 年4 月,日本成为IMF第8 条会员国以后,仍对资本流动保留了许多限制措施。进入80 年代以后,日本的贸易顺差剧增,尤其是对美国顺差持续增长,为此美国要求日本开放金融市场,并成立了“日元美元委员会”,对此进行协调。从此日无国际化进程加快,日本金融市场也开始对外开放。
银行间市场(Intcr—bank Markets)只有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参与。同时银行间市场也是日本的中央银行——日本银行进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主要市场。
1.银行同业拆借市场(CaII Market)。银行同业拆借市场曾是日本唯一的货币市场,从事极短期和较长期(如1 个月以上)的交易。 1971 年票据买卖市场建立后,1 个月以上的交易转到票据买卖市场上,因而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类似美国的联邦基金市场。 1988 年,银行同业拆惜市场又允许6个月以内的交易,而票据买卖市场也开始从事1 周至3 周的交易,因而这两个市场在期限上趋于类似。
2.票据买卖市场(Discount Market)。票据买卖市场是1971 年5 月从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分离出来的,因而两个市场很相似,只是票据买卖市场的期限较长。
日本票据买卖市场上的票据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各种原始票据,另一种是由借款银行开具并承兑的本票,该本票以其他合格票据做抵押。交易中多以后一种形式为主。
3.东京美元短期借贷市场(Tokyo dollar call market)。东京美元短期借贷市场与外汇市场没有直接联系,但它为参与者的外汇融资提供了便利。这一市场建立于1972 年4 月,市场的主要参加者是外汇经纪人和在日本的外国银行,非居民不得进入该市场。
日本公开市场(Japanese Open Markets)的参与者比银行间市场广泛,金融机构以外的个人和一般企事业单位也可以参加该市场。
1.债券回购市场(Repo Market)。
也称现先市场(Gensaki Market),与美国的回购协议市场基本相同。该市场的参与者主要有证券公司、金融机构、企业、政府金融机构和非居民。
2.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CD Market)。
CD 市场于1979 年5 月建立。最初对CD 的最小面值、期限、每一机构发行金额等都有限制,以后这些限制都逐渐取消或放松了。 1988 年以后, CD 的最小面值降至5000 万日元,发行期限也扩展至2 周—2 年。这些自由化政策使得CD 市场迅速发展,目前已成为日本最大的货币市场之一。
3.国库券市场(TBMarket)。
日本政府从1986 年2 月开始发行国库券。国库券的期限在6 个月以下,面值分为1 亿日元和10 亿日元两种。发行采用投标方式,以贴现形式进行,主要面向机构投资者。二级市场的交易限于银行和工商企业。国库券是替换国债的一种,发行的目的是为了筹措偿还到期国债的资金,因而禁止日本银行承购。
4.融资券市场(Financing BiII Market, FB market)。
也称政府短期证券、通融债。是为解决国库临时性资金不足而发行的短期贴现国债,必须在国会决定的发行限额内发行,在财政年度内偿还。融资券按惯例每周一、三、五发行,面值为:亿日元和5 亿日元两种。按规定融资券共有8 种,即大藏省证券,外汇资金证券、粮食证券、印刷事业证券、国有林业事业证券、酒精专卖事业证券、输出保险事业证券和邮政事业证券,但实际上发行的只有前3 种。
5.银行承兑汇票市场(BA market)。
建立于1985 年6 月,是日元美元委员会协商的结果,目的是为了促进日本金融市场的多样化和国际化。银行承兑汇票市场的主要工具是进出口商开出的票据,必须以日元计价,并经银行承兑。合格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在货物装船后30 天内承兑;(2)票据到期日必须是货物装船后6 个月以内,加上邮程天数;(3)票据面值必须在1 亿日元以上。
6.商业票据市场(CP market)。
该市场建立于1987 年。商业票据的期限为1 个月到6 个月,最小面值为1 亿日元,以贴现方式发行。目前有约180家企业有资格发行CPs,但大都要求提供银行担保或备用信贷,只有40 家大公司不需满足这一要求。 1988 年,有资格发行cps 的企业增加到450 家,同时大藏省允许非居民在日本市场上发行CPs。
7.欧洲日元市场(Euro—yen market)。
欧洲日元市场是70 年代以后随着日元国际地位的提高而出现的新型金融市场,即由在日本以外的存款机构持有的日元存款,欧洲日元市场是欧洲市场的一部分,其地理范围很广,在伦敦、新加坡、香港、纽约等地都有交易,但其中以伦敦最为重要,占全部市场份额的60%左右。
欧洲日元市场没有国内的管制措施和交易规则,如法定准备金要求、利率管制、担保品要求等,同时也没有利息预扣税。由于这些有利因素,因此欧洲日元市场不仅仅是进行套利的场所,而且是某些国内交易的替代市场,即“平行市场”。
8.日本离岸金融市场(Japanese Offshore Market,JoM)。
日本离岸金融市场设立于1986 年12 月,是模仿美国的IBFs 而设的。该市场无法定准备金要求和存款保险金要求,没有利息预扣税,不受利率管制,但仍需缴纳地方税和印花税。此外,在该市场上不能进行债券业务和期货交易。日本离岸金融市场的参与者限于获得大藏省批准的授权外汇银行。该市场刚建立时有181 家银行获准从事离岸金融业务,到1988 年12 月,参与者已增加到187 家,其中有73 家外国银行。这些银行通过外汇经纪人来完成交易。
证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70 年代以前,日本的金融体系侧重发展间接金融,证券市场发展缓慢。 1975年日本政府开始大规模发行国债,证券市场因而得到迅速发展, 80 年代的金融国际化进一步加快了这一进程。同时,由于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新的金融工具层出不穷,如可转股债券,附认股证债权,武士债券,将军债券等先后出现。可见,日本证券市场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有了很大发展。
证券初级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是发行人和认购者,此外还有中介人。中介人包括承销商和受托公司。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都可以承销政府债券、市政债券和政府担保债券;但只有证券公司可以作为企业证券的承销商。受托公司有两类,一类是认购受托公司,负责为发行者处理公司债券认购过程中的事务,另一类是担保品受托公司,负责为有担保公司债券的持有人管理担保债权。认购受托公司主要由长期信用银行和信托银行担任,而担保品受托公司必须获得有关部门的许可。
与其他国家一样,证券二级(流通)市场包括交易所和场外市场两部分。股票交易以交易所为主,债券交易则以柜台交易为主,目前约95%的债券交易是在场外市场上进行的。1979 年,引入了大笔交易系统以方便政府债券的大额交易。1985 年,东京证券交易所设立了债券期货市场。
目前在场外市场交易中有两个价格指数,一个是每日指数,由交易量最大的约20种证券组成;另一个是每周指数,由约230 种有代表性的债券组成,该指数每周四公布。
日本债券市场的债券种类繁多,大致可以分为公共债券,企业债券和外债三大类,每一类中又包括许多具体的债券。
1.公共债券(Pub1ic BOnd)。公共债券包括日本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和政府保证债券等。
(1) 日本政府债券。也称国债,是由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是所有债券中信誉最高的。 1975 年以后,国债发行量急剧增加,加上大藏省放松了银行转售国债的限制,使得国债市场规模迅速扩大,目前已是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国债市场。国债根据发行目的不同可分为建设国债、特别国债(赤字国债)、替换国债。根据国债的期限不同。国债可以细分为5 类,即长期付息国债、中期折价国债、中期付息国债、短期国债和政府短期债券。
长期付息国债期限多为10 年,此外还有可随时发行的6 年期、15 年期和20 年期长期国债。利率固定,面额有5 万日元、10 万日元、100 万日元、1 千万日元、1 亿日元、10 亿日元6 种。
中期折价国债于1977 年开始发行,期限5 年。发行面值最低为5 万日元,最高可达1 亿日元,一般在奇数月发行,每年发行6 次。中期付息国债于1978年开始发行,期限2—4 年,利率固定,面值为5 万—10 亿日元,分2 年、3年、4 年3 种。其最大特点是采用公募方式发行。
短期国债和政府短期债券实际就是前面提到的国库券和融资券,由于期限较短,因而将其划人货币市场工具。这里不再详细介绍。
此外国债中还有农业土地证券、遗族国库债券、特别酬金国库债券、特别丧事国库债券等。但这些都是记名式交付国债,不能在市场上买卖。
(2)地方政府债券。也称地方债,是由都、道、府等地方政府和地方公共团体发行的债券。根据发行方法可分为:公募债和非公募债。非公募债是以本地区金融机构为认购对象而发行的,也叫地缘债。发行形式分证券形式和借入证书形式两种,前者可以在市场上买卖,后者则禁止流通。
(3)政府保证债。指日本政府所属的公团、公库、公司等机构发行的债券中,由政府担保其本息偿付的那一部分债券。期限为10 年,面额10 万日元,以公募方式发行。由于有政府担保,因而被认为是准国债,利率略高于长期付息国债。
2.企业债券(Corporate BOnd)。根据发行人不同,企业债券分金融债和事业债两大类。
(1)金融债。金融债是长期信用银行、东京银行、农林中央金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等为筹措资金而发行的债券。分付息金融债和折价金融债两种。
付息金融债期限一般5 年,东京银行还发行期限为3 年的金融债,面额在1 万日元以上。机构投资者是主要购买者; 1981 年,长期信用银行、农林中央金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又推出新型付息金融债,主要面向个人投资者,购买限额每人不能超过300 万日元,利息可享受免税优惠。
折价金融债期限1 年,面额1 万日元以上,个人是主要的购买者。
(2)事业债。
民间股份公司发行的债券中,除去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以外都叫事业债。事业债又分电力债和一般事业债。电力债是由9 家电力公司发行的债券,以公募方式发行。一般事业债是由其他股份公司发行的债券,有公募发行的,也有50 人以下认购的私募债,事业债面额为10 万日元,期限为6 年、7 年、10 年、12 年、15 年5 种。发行条件根据评级状况决定。一般事业债的发行通常采取有担保原则,即以工厂或设备等公司财产担保本息的支付,但从70 年代开始,企业开始要求发行无担保债券。1979 年,两家电力公司发行了无担保债券。之后企业和证券公司要求降低可以发行元担保债券的标准。 1988 年11 月,大藏省最终降低了标准,要求发行人必须净资产达到330 亿日元,且评级为A 以上。
企业债券也可以按所含条款不同划分为普通公司债( Straight Bonds),可转股公司债(Converiible Bonds)和附认股证公司债(Warrant Bonds)。普通公司债是传统的债券形式,可转股公司债是其条款中规定可以由持有人选择将债券转成发行公司的股票。工商企业和银行分别于1970 年和1937 年首次发行可转股债券。这种债券在股价上扬时尤其受欢迎,对其发行的限制也比普通公司债要少。根据大藏省规定,只要公司净资产达到330 亿日元以上,评级为BBB 以上,即可发行可转股公司债。附认股证公司债是发行的债券附有认股证,认股证可以转让,持有人可以要求向发行公司按债券持有额的一定比例购买公司股票。1981 年,一些企业首次发行附认股证公司债。
由于债券市场对发行人的要求较严,小公司一般不能在国内市场上发行债券,而是转向外国资本市场,主要是瑞士市场;而大公司也因国内市场要求过多而转向欧洲货币市场发行债券。为此,证券公司呼吁大藏省放宽国内债券市场的发行限制。据报道,大藏省已经计划从1996 年4 月开始放松对证券市场的管制,其中一条就是取消私募债券每次发行限额和每年举债次数限制。目前私募债券每次发行限额为200 亿日元,每年发行不得超过6 次。
在日本股票市场上,根据发行目的可以将新股发行分为两种,一种是为筹措资金的发行(普通的新股发行),一种是为其他目的的发行(特殊的新股发行)。
与其他国家一样,日本的股票流通市场也分交易所市场和店头市场两部分。战后,日本为了形成公正的证券价格,原则上禁止上市股票在场外交易,于是形成了以证券交易所为中心的股票流通市场。
日本目前有8 家证券交易所,分别位于东京、大贩、名古屋、京都、广岛、福冈、新泻。札幌。其中东京、大贩分别是全国和关西地区的中心性市场,二者的交易额合计占全国交易所的90%以上。为了尽可能地将股票交易集中到交易所, 1961 年10 月东京、大阪和名古屋三个证券交易所分别设立了市场第二部。市场第二部的上市条件比第一部略低。原则上新股票先在市场第二部交易,一年后如果满足第一部上市条件才进入第一部进行交易。同时在第一部上市的股票如果其条件降至一定水平以下,且在一年宽限期内仍未满足第一部的条件,就要被重新指定在第二部交易。目前除了市场第一部250 种大宗股票仍采用公开喊价方式成交外,市场第一部其余股票和第二部的全部股票都采用电子计算机交易,东京证交所还将上市股票分为3 类:1类和2 类为国内股票,其中1 类股票的挂牌条件高于2 类;3 类为外国股票。
交易所内的交易方式按交割日可划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普通交易,占总交易量的99%,又分为现货交易和信用交易两种形式;第二种是指定日期结算交易,但最长不得超过15 天;第三种是发行日结算交易,即在新股票发行后再办理实际交割,一般在公司向原股东配股或实行股票分割时采用。店头市场主要用于新发行股票和不满足交易所上市条件的股票的交易。由于三大证券交易所开办了市场第二部,使得店头市场的交易发展缓慢。
1983 年11 月,店头市场的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商协会公布了一系列新的规章制度,并于1984 年7 月建立了店头市场自动报价系统。1991 年,日本建立了日本证券商自动报价系统(JASDAQ),旨在提高店头市场的效率。经过上述一系列改革措施,店头市场的交易开始趋于活跃,交易量也开始增加。
日本的股价指数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日经股价平均数,包括日经225种股价平均数和日经500种股价平均数两种。都是以东京证券交易所第一部上市股票为基础编制。另一个是东证股价指数,以东京证交所第一部所有股票和第二部的300种股票为基础编制。 1993 年10 月,日本经济新闻以在东京证券交易所第一部上市的300 家代表各行业的股票市价总额加权平均计算,创设了日经300股指;日经300的变动性在日经股价平均数和东证股价指数之间,成为日本股市的第三种股价指数。
日本外债市场分为外国债券市场和欧洲日元债券两大部分,外国债券又有武士债、将军债和大名债。
欧洲日元债券是在日本境外发行的以日元为什值货币的债券。非居民发行的叫非居民欧洲债券;居民发行的叫居民欧洲日元债券。欧洲日元债券与在日本发行的日元公募债券基本相同,但其管制比公募债券松得多。它只需征得大藏大臣的批准便可发行,发行时不需准备大量文件,发行费用也比公募债券少得多。
第一笔欧洲日无债券是1977 年由欧洲投资银行发行的100 亿日元债券,此后一些发行者也相继发行。 1979 年3 月以前,借款者仅限于国际组织,以后又允许先前发行过武士债券,且评级为AAA 级的外国政府及政府机构发行欧洲日元债券。但由于日本政府对欧洲日元债券发行持审慎态度,担心其大量发行会对日本国际收支产生不良影响,因而一直到1984 年以前,发行量不是很大,一般每季度只能允许发行一笔,且对发行金额有严格限制。与此同时,由于日本国际收支顺差日益增大,外国对日元的需求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美国通过“日元美元委员会”对日本施加压力,要求其放松对欧洲日元债券发行的限制。 1984 年,日本采取了一些措施,主要包括:(1)将发行者由原来的国际机构、外国政府扩大到外国地方政府、政府机构及民间企业;(2)将公共债券的发行资格由AAA 降至A;同时允许A 以上评级的民间企业发行欧洲日元债券;(3)取消对发行笔数和每笔金额的限制;(4)扩大发行主干事范围,允许外国证券机构担任主干事。
1985 年4 月,日本政府又允许由具备发行资格的发行单位担保的发行人发行欧洲日元债券。1986 年又进一步放宽了外国银行发行欧洲日元债券的限制。1984 年日本放松管制时,曾对欧洲日元债券的期限和“冻结期”(frozen period)加以规定,要求期限不得低于5 年,并规定了180 天的冻结期,即在发行后180 天以内国内投资者不得购买,目的是减缓欧洲日元债券发行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冲击。但这一措施事实上不能阻止国内投资者在发行时购买欧洲日元债券。此后又将冻结期缩短至90 天。
欧洲日元债券市场的迅速发展除了上述放松管制的原因外,还与以下两个因素有关。一是互换动机,即许多发行者不是为了获得日元资金,而是希望将筹得的日元通过互换业务换成美元等其他货币,从而降低筹资成本。这是促使欧洲日元债券迅速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据估计,约有90%的欧洲日元债券与互换业务有关。二是金融创新。 1985 年4 月大藏省允许发行双重货币债券、零息债券、深度贴现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这些创新工具多与利用互换机会有关,因而发行量很大。金融工具创新极大地刺激了欧洲日元债券市场的发展。
1.武士债券(Samurai Bond)是日元外国债券的别称,即非居民在日本市场上发行的以日元为债券面额货币的债券。根据外汇管理法规定,发行日元外国债券必须向日本大藏省申请,经批准方可发行。期限从5 年到15 年不等,而且其发行是无担保的。
第一笔武士债券是由亚洲开发银行于1970 年发行,此后又有世界银行和泛美开发银行发行了两笔私募武士债。在日元外国债券市场形成之初,日本政府对该市场的发展采取严格控制的态度,只允许与日本关系密切的主权实体发行,因而整个70 年代该市场发展缓慢,直到80 年代才获得迅速发展。武士债市场最初不对私人借款者开放,这一局面直到1979 年才改变。1979 年一家美国企业(Sears Roebuck)在日本发行了无担保债,但此后发行武士债的私人借款人很少。
2.大名债(Dairnyo bond)是外国债券市场上的创新。实际是武士债和欧洲日无债券优点的结合。第一笔大名债券是1987 年由世界银行发行的,同年世界银行又发行了第二笔。这两笔债券都在东京发行,但在卢森堡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对这两笔债券都不征收预扣税,而且其交易都可以通过塞德尔(Cedel)和欧洲清算系统(Euroclear)进行清算。
3.将军债(Shogun bond)。实际上是东京外币债券,即由非居民在日本市场上公募发行的以非日元货币计值的债券。根据外汇管理法,将军债的发行做法与武士债相同。此外,在东京资本市场上以私募方式发行的外币债券称为艺者债券(Geisha Bonds)。
将军债从1985 年8 月开始发行,当年发行了8 笔,计9.32 亿美元。将军债最初也只限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发行,但1986 年美国税法修改使美国筹资者对该市场发生了兴趣。根据修改后的美国税法,美国企业可以在国外发行期限为1 年以上的不记名债券而不违反税法。同时将军债的发行要求也降低了。 1985 年10 月,南加州爱迪生公司作为第一个私人筹资者发行了将军债,但此后发行量一直不大,每年不到10 亿美元。其主要原因是将军债的登记时间相对较长,文件要求也很繁杂,缺乏灵活性。 1988 年,大藏省采取了一些措施,使将军债的发行有更大的灵活性。
与武士债市场不同的是,在将军债市场上发展中国家所占比重很低。如1986 年只有中国发行了8, 700 万美元,而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共计发行了8 亿多美元。
债券发行方法分为: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私募发行是指发行者通过与特定投资者直接交涉而发行债券,地方债和一般事业债中有一部分采用这一发行方式。公募发行是指以公开募集的形式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发行债券。但在日本,许多时候,公募并不是针对不特定的众多投资者进行。公募发行又可以分为间接公募、投标公募、定率公募和售出等多种形式。
1.间接公募。国债中有长期付息国债和中期贴现国债采用这一发行方式。具体做法是由都市银行、长期信用银行、地方银行、信托银行、各种金库、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组成国债承购团,然后日本银行代表政府与国债承购团签订承购合同,再根据合同以公开招标方式发售。如果公开招标推销后尚有未售出的国债,则由国债承购团全部承购。
2;投标公募。中期付息国债、短期国债(国库券)等债券采用这一方式。投标公募可分为竞争投标和定率投标两种。竞争投标又分为价格投标和收益投标两种,这与美国政府债券发行中的拍卖发行相同。定率投标即以竞争投标中中标价格的平均价作为债券的发行利率,这是为了方便中小金融机构的认购而于1982 年开始采用的发行方式。
3.定率公募,定率公募是发行政府短期证券(融资券)的特有方式。政府短期证券以贴现方式发行,但贴现率不是由投标者竞争决定,而是预先确定的,而且低于短期金融市场利率。可以参与定率公募的机构也有限定,主要是各类金融机构,企业要认购只能通过证券公司进行。如果认购额少于预定发行额,则由日本银行承购其余额。事实上,由于贴现率低于市场利率,因而定率公募发行的政府短期证券基本上由日本银行承购。政府保证债也采用这一方式发行。
4.售出。即预先不确定发行总额,由发行者在确定的期限内直接向一般公众出售债券。这一时期内售出的债券总额即为发行总额。因商法上没有此类规定,因此只有金融债可以采用。
根据股票发行时是否要求缴纳股金,可将新股发行(增资)分为有偿发行(有偿增资)和无偿发行(无偿增资)两大类。以前还存在一种有偿无偿混合发行,但1973 年末因有关法律条文失效,这一方式不能再使用。
1.有偿增资。有偿增资指向新股认购者收取缴纳金的股票发行方式,又分以下几种:
(1)向原股东分配新股。即将新股的认购权只分配给原有股东,新股的发行价格为面值,市价与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盈利由股东获得。
(2)第三者配购。即将新股认股权交给本公司客户或关系银行等与公司有特定关系的第三者。这一方式有利于加强与特定客户的关系
(3)公募。即广泛向社会征募资本,一般以流通市场上的股票时价作为发行价格,故也称时价发行,但实际发行价通常低于时价。
(4)中间价发行。即以时价与面值的中间值为新股发行价格向原股东分配新股。时价与面值之差为公司和股东分享。这一方式在日本采用较少。
2.无偿增资。指公司的内部留存或利润纳入资本时,须发行相应的新股并分配给股东。根据纳入资本的资金来源不同,可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1)无偿交付。在将资本准备金或利润准备金纳入资本时,采用这种增资方式。
(2)股份派息。即不以现金支付股息,而是先将股息纳入资本,然后发行相应股份交付给股东作为股息。股份派息必须在可能分配的利润金额范围内进行。
以前,日本历来是通过向原股东配购这种面额发行方式进行有偿增资。但1969 年以后,这种发行方式有所减少,而公募发行逐渐增多。以后虽有所反复,但到80 年代,公募发行已占企业股票筹资的70—80%。可见,公募发行已成为企业筹资的主要方式。
日本的信用评级制度正式建立始于1986 年。在此之前,对公募债券的发行规定了适债标准。所谓适债标准是指为了发行债券必须满足的要求,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债券市场的信心而制定的。对普通公司债、可转股公司债、附认购证公司债都规定了不同的适债标准。 70 年代以后,一些企业开始发行无担保债券,这就要求建立起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
在70 年代以前,日本的“起债会”逐步制定了一系列标准,建立了信用怦级制度的雏形。 1966 年以后,逐渐将评级标准确定为总资产净额、净资产倍率、自有资本比率、资本盈利率、股东红利率和付息能力六项指标,并设立了AA、A、 BB、B 四级。
1984 年日元美元委员会发布了一个报告,1985 年日本即建立了三个信用评级机构,同时允许美国的信用评级机构在日本设立分支机构,信用评级开始得到广泛使用。 1990 年1 月以前,适债标准采取双轨制,即评级标准和数量指标。发行人只要满足其中之一就可以发行债券。 1990 年11 月以后,取消了数量指标,只要达到一定的信用级别即可发行债券,目前担保可转股公司债必须达到BB 以上,担保普通公司债和附认股证公司债必须达到BBB以上方能发行。
目前日本已批准了6 家信用评级机构,其中日本国内有3 家,即日本公社债研究所(JBRI)、日本投资家服务公司(NIS)和日本评级研究所(JCR),这三个机构均建立于1985 年;另外还有三家美国信用评级机构,即标准普尔公司,穆迪公司和菲奇公司。从理论上讲,日本国内评级机构的评级标准和符号与美国评级机构相同,但他们从未对外公布其评级标准。日本怦级机构与美国评级机构的主要区别在于,美国的评级机构是对发行者发行的债券进行评级,因而同一发行者发行的不同种类的债券也可能得到不同的级别;而日本评级机构则是对发行者进行评级,这一结果在一年内对该发行者发行的任何债券均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