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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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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股票发行方式[1]

  股票发行方式是指是公司通过何种途径发行股票

股票发行方式的类型[1]

  总的来讲,股票的发行方式可分为如下两类:

  (1)公开间接发行。指通过中介机构,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设立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须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的做法,就属于股票的公开间接发行。这种发行方式的发行范围广、发行对象多,易于足额募集资本;股票的变现性强,流通性好;股票的公开发行还有助于提高发行公司知名度和扩大其影响力。但这种发行方式也有不足,主要是手续繁杂,发行成本高。

  (2)不公开直接发行。指不公开对外发行股票,只向少数特定的对象直接发行,因而不需经中介机构承销。我国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发起设立方式和以不向社会公开募集的方式发行新股的做法,即属于股票的不公开直接发行。这种发行方式弹性较大,发行成本低;但发行范围小,股票变现性差。

我国股票发行方式的变迁[2]

  在市场化条件下,股票的发行方式与发行价格确定方法密切相关,二者往往具有同一性,即在发行价格的形成过程中产生投资人并使其特定化;但二者是从不同角度界定股票发行的两个范畴,其内涵不尽相同。

  在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和发展的短暂历史中,股票发行方式经历了从行政化发行方式向市场化发行方式演进的曲折过程,期间曾在不同阶段尝试采用了若干不同的发行方式。

  (一)内部认购

  内部认购是指向发行人内部职工及特定的关系人发售股票的方式。该方式曾一度适用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期,为最早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首次发行股票所普遍采用。如1984年发行的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只股票上海飞乐音响以及最早采用平价试点发行的股票,基本上均采用的是内部认购方式。

  (二)发售认购表

  股票认购表是投资者获得股票认购资格的凭证,但非股票。1990年和1991年沪深证券交易所成立前后,随着我国股票投资的陡然升温,股票发行开始采用发售认购表的方式。早期的股票认购表是采取限量发售的,凭身份证每人限购一张,购得的认购表按10%的中签率参与抽签,投资者凭中签认购表实际认购当次发行的股票,每张限购1000股。但因股票供求的巨大落差导致1992年8月发生“深圳事件”后,该方式被停用,发售股票认购表遂改限量为无限量。

  无限量发售认购表方式,即投资者为购买股票须先在规定的时间内无限量购买认购表,若有效申购量大于股票发行量,主承销商将认购申请表连续排号j通过抽签产生中签号码,投资者凭中签认购表实际认购当次发行的股票,每张限购1000股。无限量发售认购的方式缓解了认购表的供求矛盾,但与之俱来的问题是,过低的中签率往往使投资者付出较大的认购成本而显失公平。

  (三)存款挂钩

  1993年8月18日,国务院证券委颁发了《关于1993年股票发售与认购办法的意见》,规定股票发行方式可以采用与银行储蓄存款挂钩的方式。与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是指在规定期限内无限量发售专项定期定额存单,根据存单发售数量、批准发行股票数量及每张中签存单可认购股份数量的多少确定中签率,通过公开摇号抽签方式确定中签者,中签者按规定要求办理缴款手续的新股发行方式。

  (四)上网竞价

  上网竞价方式是指以网上竞价申购的结果确定股票投资者的股票发行方式。即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以自己作为唯一的“卖方”,按照发行人确定的底价将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输入其在交易所的股票发行专户;投资者作为“买方”,在指定时间通过交易所会员交易柜台,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及限购数量,进行竞价认购的发行方式。如前所述,该方式曾于1994年6月至1995年1月在我国试行,其最大的优点是定价的市场化和价格的连续性,即通过市场竞争决定发行价格,且保证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价格的平稳顺利对接。但其价格易被机构大资金操纵,从而增大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五)上网定价

  上网定价的发行方式是指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按已确定的发行价格向投资者发售股票的方式。即由主承销商作为股票的唯一“卖方”,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按现价委托买人股票的方式进行股票申购。主承销商在“上网定价”发行前应在证券交易所设立股票发行专户和申购资金专户。申购结束后,根据实际到位资金,由证券交易所主机确认有效申购而向申购人发售股票。

  上网定价发行方式充分利用了现代化的通信手段和先进交易系统,即利用二级市场平台操作一级市场业务,是迄今为止最为流行、最为安全、效率最高的发行方式。

  1995年10月,中国证监会出台了《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的意见》,推荐采用上网定价的发行方式。

  (六)预缴配售

  所谓预缴配售,是指全额预缴款按比例配售股票的发行方式。依据1996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方式的暂行规定》,首次明确了全额预缴款按比例配售发行股票的方式。该方式又可细分为“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和“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转存”两种。前者是指投资者在规定的申购时间内,将全额申购款存入主承销商在收款银行设立的专户中,申购结束后转存冻结银行专户进行冻结,在对到账资金进行验资和确定有效申购后,根据股票发行量和申购总量计算配售比例,进行股票配售,余款返还投资者的股票发行方式;后者的前两个阶段与第一个是相同的,所不同是申购“余款不退”,应转为专项存款,不得提前支取。

  (七)机构配售

  所谓机构配售,是指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与法人机构配售相结合的股票发行方式。为引入战略投资者参与配售和进一步推进市场化定价,1999年7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①,开始实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方式发行新股。在同股同价的基础上,一部分利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上网定价的办法向一般投资者发行;另一部分则以订立配售协议的办法向法人发行。

  该方式适用于公司一次发行量较大(8000万股以上)的情形,其对法人的配售比例原则上不应超过发行量的50%;发行量在2亿股以上的,可根据市场情况适当提高对法人配售的比例。作为配售对象的法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除证券经营机构以外的有权购买人民币普通股的法人,分为战略投资者和一般法人两大类(统称机构)。其中所谓战略投资者是指与发行公司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公司股票的法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充分考虑上市后该股票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对法人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的比例。

  (八)市场配售

  所谓市场配售又称市值配售,是指在新股发行时,将一定比例的新股由上网公开发行改为向二级市场配售,投资者可根据其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和折算的申购限量,自愿申购新股的股票发行方式。2000年2月,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新股发行中试行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的办法,旨在将一级市场巨额申购资金引入二级市场,起到稳定股市的作用。

  二级市场配售的对象是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投资者,包括已流通但被锁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是按招股说明书概要刊登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的上市流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值的总和,不含其他品种的流通证券(如国库券)及未挂牌的可流通证券的市值。其基本原则是优先满足市值申购部分,在此前提下,配售比例应在50%至100%之间确定。投资者每持有上市流通证券市值1万元限申购新股1000股,申购新股的数量应为1000股的倍数,投资者持有上市流通证券市值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赋予申购权;每一股票账户最高申购量不得超过发行公司公开发行总量的1‰,其配售数量的确定方法与上网定价发行下的配售数量确定方法基本相同。

  (九)IPO

  理论上,现行IPO不能单独定义为一种新的股票发行方式,而是对已有发行方式的优化组合。换言之,所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均称之IPO。我国目前的IPO方式是将机构投资者“网下累计投标询价”与一般投资者“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公开发行”两个层面结合操作的股票发行方式,即“网下询价配售+网上定价发行”方式,又称“网上/网下累计投标询价”方式。现行IPO方式是在对以往发行方式进行总结和反思、调整和完善的基础上所重构的结果,尽管还有不完善之处,但毕竟是截至目前较为理想的做法。

参考文献

  1. 1.0 1.1 傅太平,颜剩勇主编.财务管理.湘潭大学出版社,2011.01.
  2. 万国华主编.证券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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