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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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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交易(Bond Trading)

目錄

什麼是債券交易[1]

  債券交易是指以債券為對象進行的流通轉讓活動。

債券交易的方式[1]

  債券分為三大類: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債券上市的條件各國不盡相同,在我國政府債券只要在發行時准許上市,均可在規定時間上市。企業債券若要上市,必須達到證交所規定的上市標準,在提出上市申請並由證交所和中國證監會審查批准後,企業債券方能上市。金融債券若要上市也必須符合證交所的上市標準,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

  1.證券交易方式。

  (1)債券的現貨交易。現貨交易最初是指債券的買賣雙方一旦成交後,買方立即付款,賣者立即交券,實行當場錢貨兩清的做法。但是,隨著債券交易量的擴大,使債券很難在買賣成交後立即辦理交割,導致了債券的成交和交割的脫節。債券買賣成交至交割完的這段時間,是為了給證券交易所和其他中介機構比較充足的時間進行賬務處理,給買賣雙方足夠的時間進行備款調券的準備工作。在實踐中,為了防止有些人利用債券買賣成交後至交割前的空檔時間,進行債券再次買賣的投機活動,各國的債券主管機構或證券法規都對成交至交割問的這段時間做了規定,以保護投資者利益。其交割形式主要有當日交割次日交割例行日交割三種。在現貨交易中,債券的買方必須支付現款。採取每筆交易單獨清算交割的做法,一般不採用對沖的做法。

  (2)債券的期貨交易。債券的期貨交易是指交易雙方成交後,交割和清算要按期貨合約中規定的價格在未來某一時間進行的交易。期貨交易的交割結算時限一般有半個月、一個月、兩個月、三個月等幾種,各國的各交易所均有差異。在交割結算日時,如果債券市價高於簽約成交日時的價格,買方就會受益,賣方受損;反之則賣方受益,買方受損。由於交割結算日期均在遠期,所以買賣雙方都必須承擔一項義務,即到期時買者必須接受所買債券,賣者必須拿出債券進行交割,兩者券款結清。至於雙方交割時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還是由於轉買轉賣沖銷後只交割結算差額,則要根據合約行事。

  (3)期權交易。期權交易又稱選擇權交易,是一種在一定時期內債券買賣權的交易,它不是實物交易,期權的買方是花錢購買一種權利,這種權利可以使他在規定時期內,以事先約好的價格,向期權的賣方購買或出售既定數量的某種債券,或者放棄行使買賣債券的權利,不管此時其價格如何。

  (4)信用交易。信用交易又稱“保證金交易”或“墊頭交易”,它是指交易人憑藉自己的信譽,通過交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取得經紀人信用,在委托買進債券時由經紀人貸款,或者在賣出債券時,由經紀人貸給債券來買賣的交易方式。由於從事信用交易必須交納保證金,所以又稱“保證金交易”。

  (5)回購交易。回購交易是指在賣出(或買入)債券的同時,事先約定到一定時間後按規定的價格再買回(或賣出)這筆債券,它實際上就是附有購回(或賣出)條件的債券買賣。回購交易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是賣出回購交易,一種是買人回購交易。又分別稱為回購交易和反回購交易

  (6)灰色交易市場。灰色交易市場,簡稱WI交易,是針對國債而言的,灰色市場是指某種國債發行的消息宣佈以後到該種國債正式發行(拍賣)之前的時間內,對該種債券進行交易的市場。由於這種交易是針對將要進入債券市場但尚未進入的債券而言,因此被稱為灰色交易市場。

  2.債券交易報價

  從價格包含的成分上看,債券交易有兩種:一種是全價交易,另一種是凈價交易。全價交易是指買賣債券時,以含有債券應計利息的價格報價,也按該全價價格進行結算交割;凈價交易則指買賣債券時,以不含有自然增長的票面利息的價格報價,但以全價價格作為最後結算交割價格。在凈價交易的情況下,成交價格與債券的應計利息是分解的,價格隨行就市,應計利息則根據票面利率按天計算。

債券交易的程式[2]

  證券交易所與櫃臺交易市場的債券交易程式是有區別的。

  第一,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的一般程式:(1)投資者委托證券商買賣債券,簽訂開戶契約,填寫開戶有關內容,明確經紀商委托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2)證券商通過它在證券交易所內的代表人或代理人,按照委托條件實施債券買賣業務。(3)辦理成交後的手續。成交後,經紀人應於成交的當日,填制買賣報告書,通知委托人(投資者)按時將交割的款項或交割的債券交付委托經紀商。(4)經紀商核對交易記錄辦理清算交割手續。委托經紀商於營業終了時,按債券類別與交易所記錄核對無誤後,就受托成交的同種債券買賣雙方數額進行抵銷,抵銷後的差額與證券交易所辦理清算交割手續。隨後受托經紀商再與委托人辦理交割,債券過戶。

  第二,櫃臺交易市場的交易分為自營買賣和代理買賣兩種業務,其中自營買賣所占比重較大。(1)自營買賣指證券公司作為交易商為自己買賣債券,賺取價差。基本程式是證券公司以批發價格從其他證券公司買進債券,然後再以零售價格將債券出售給客戶。或者,證券公司以零售價格向客戶買進債券,然後再以較高的價格批發給其他證券公司。(2)代理買賣指證券公司作為經紀人,根據客戶的委托,代理客戶買賣債券,賺取佣金,即手續費。其程式與交易所交易委托類似,只是沒有後者嚴格。

參考文獻

  1. 1.0 1.1 劉麗珍,董立紅主編.經紀學概論.復旦大學出版社,2007.8.
  2. 王松奇編著.金融學 第3版.中國金融出版社,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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