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離岸金融市場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日本離岸金融市場(Japanese Offshore Market,JOM)
目錄 |
離岸金融業務從上世紀50年代末期至今已有40餘年的歷史。其間,離岸金融市場的範圍由西歐發展到加勒比地區、東南亞地區、中東地區以及北美和日本。融資方面由以往的信貸發展到發行債券和股票,金融工具的形態日趨多樣化,衍生金融工具產品的發展日新月異。與離岸金融方式有關的融資活動逐漸成為國際金融市場的主要動力。目前,約有50個離岸市場分佈在全球經濟發達的地區和相對比較發達的發展中國家及地區。它們對全球經濟一體化及金融一體化的發展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日本在1985年3月的匯率審議會上,展開了日元國際化的討論,持有日元國際化觀點的參會者提出要創設離岸金融市場。同年4月,也是在這個審議會上,成立了“關於東京國際化的專門部會”,討論離岸市場應具備的形態。9月,有關部門彙總了離岸金融市場構造的種種意見。通過一系列的基礎工作, 1986年12月1日,作為金融市場國際化的一個重要象徵,日本開設了離岸金融市場(簡稱JOM,即Japan Offshore Market)。
日本離岸金融市場,是模仿美國的IBFs 而設的。該市場無法定准備金要求和存款保險金要求,沒有利息預扣稅,不受利率管制,但仍需繳納地方稅和印花稅。此外,在該市場上不能進行債券業務和期貨交易。
日本離岸金融市場的參與者限於獲得大藏省批准的授權外匯銀行。該市場剛建立時有181 家銀行獲准從事離岸金融業務,到1988 年12 月,參與者已增加到187 家,其中有73 家外國銀行。這些銀行通過外匯經紀人來完成交易。
日本離岸金融市場的交易市種不僅限於日元,其他貨幣也可以進行交易。但日元交易占了離岸金融市場的絕大部分。
為了促進離岸金融市場的發展,日本政府於1989 年4 月放鬆了對該市場的一些限制性規定。如放鬆了對離岸金融市場和國內市場間資金轉移的限制;放寬了對市場參與資格的確認程式,還放寬了關於資金必須由交易對方使用的確認程式。
日本的離岸金融市場,隨著國內短期金融市場自由化的加速,歐洲日元交易也越來越呈現出同國內市場接軌的趨勢。特別是在無擔保按期歸還貸款市場引入提前支付交易利息開始以0.01%為計算刻度的這種方法,更加速了自由化的進程,兩市場間的聯繫近年來因此更得以加強。所以業內普遍認為今後兩市場將進一步邁向一體化。另外,自從1994年10月日本國內對遠期利率協議(簡稱FRA,即Forward Rate Agreement,是一種遠期合約,買賣雙方約定未來某一時間的協定利率和參考利率,在清算日根據約定的期限和名義本金金額,由交易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協議利率和參考利率利息差額的現值。為了在現在將未來借款的遠期利率成本鎖定,投資者可以買入遠期利率協議)交易解禁以來,利息互換交易(Swap)、 FRA交易等等的顯著發展,日元的離岸金融市場會更加活躍,同時也將推動亞洲以及世界金融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及繁榮。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進,發展金融中心已是世界各國金融競爭的一大新特點和新趨勢。對於處於東亞中心地位的中國來講,如何把握時機,利用自身的優越條件,積極迎接挑戰,構建自己的金融中心,已是一個迫在眉睫的重要課題。
日本離岸市場自開設後發展迅速。到1988年年底的餘額已達到4142億美元,其規模已超過香港、新加坡、紐約,成為僅次於倫敦的世界第二大離岸市場。此後,雖然受到國際清算銀行(BIS)有關規定的影響,但到1994年底,餘額已達到了7262億美元(資料來源:日本《外匯年鑒》1994)。
離岸市場初創時期,交易中的外幣部分占到了總數的近80%左右。而由於離岸市場賬戶中歐洲的日元交易的蓬勃發展,日元比重迅速上升,外幣部分(主要為美元)占比降到1/3,而日元部分卻占了2/3。
從資產負債情況看,貸出款、貸入款的比例相當低,而總分行賬戶及存款、按期歸還貸款占了相當的比例。這反映了JOM市場主要是以銀行間資金交易為中心開展業務的。交易對象是由於總行賬戶中日本銀行海外分行與總行之間的交易占了大半,所以幾乎都是與非居民進行的交易。而在存款和按期歸還貸款中,對居民和非居民的比例大致相同。離岸金融市場框架主要內容包括:離岸賬戶的設立主體和設立方法、離岸賬戶的業務、金融稅制上的措施。
離岸賬戶的設立主體為在日本獲得許可的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這些銀行必須設立專門的離岸賬戶與已存在的國內賬戶分開,進行“外—外型”的金融交易。
離岸賬戶的資金運用方法也只限於面向非居民的貸款,匯向離岸賬戶、海外金融機構及總行的存款。
因為離岸市場的交易是“外—外型”的金融交易,所以離岸賬戶的資金籌措、運用的交易對象只限於非居民、其他的離岸賬戶及總行的國內賬戶。而離岸賬戶的資金籌措方式僅限從非居民、其他離岸賬戶及總行存入或借入的非結算性存款。籌措的貨幣較為自由,可以是日元或其他貨幣。
在金融方面,有關離岸賬戶款項的存入,需要討論是否應取消利息政策、準備金制度及存款保險制度的有關限制。
在稅制方面,也須討論對於離岸賬戶的存款是否應適當實行減免政策,而且地方稅及增值稅(印花稅)方面也應有相關的減免。
離岸賬戶不設結算性的現金存款科目,原因是對於離岸賬戶核算的交易及相關的債權債務,其結算必須通過國內賬戶進行。因此離岸賬戶不容許設置結算性的現金存款會計科目使資金出現滯留問題。
所謂離岸賬戶的會計核算,是將符合離岸賬戶條件的非居民存款或向非居民的借款列入負債方,將符合離岸賬戶條件的對非居民貸款及購買非居民的債券列入資產方,然後比較其餘額用於判斷是否會違反入超限制,即判斷是否具備了租稅特別措施法規定的免稅條件。
所謂入超是指為使日本離岸市場避免外來資金的衝擊,日本外匯省嚴格規定了JOM資產、負債業務的限額,超過此限額即出現“入超”現象。“入超”限額的規定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日超”。即規定每個工作日由離岸賬戶向國內賬戶轉賬的金額,不得超過上個月離岸賬戶對非居民運用資金的月平均的10%(轉賬限額)。其根據每個工作日營業結束時的離岸賬戶的資金來源方(即“負債餘額”)是否超過資金運用方(即“資產餘額”)。二是“月超”。即規定每個月由離岸賬戶的月合計額,其根據每月離岸賬戶資金運用方的月發生額是否超過資金來源方的月發生額進行計算、判斷。
為促使離岸業務發展,日本對銀行及金融機構支付的離岸業務負債利息不征收利息稅。但如果出現“入超”的情況,當地稅法要求按全部負債餘額計算的利息補稅。
由於離岸賬戶不允許設立結算性現金存款會計科目,所以利息分紅的收受、利息的支付、貸款本金的償還或出售等方面的結算業務必須通過國內賬戶進行。即離岸賬戶本身不是一個獨立的賬戶體系,而是專門用於判斷是否符合租稅特別措施法免稅條件的賬戶。並且是一個將合格資產或合格負債提取出來,組成一個人為的賬戶。很顯然,它的唯一目的是驗證金融機構是否擁有與合格負債相匹配的合格資產。
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