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索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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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索取權(Residual Cla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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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權是財產權中的一項重要權利,它是對剩餘勞動的要求權。一般而言,索取權的基礎是所有權。當資本家用自有資本進行生產和交換活動時,資本家既是資本所有者,又是資本使用者。在這裡,資本所有權和使用權是統一的,利潤歸這個同一主體所有,不存在各主體對利潤的分割問題。資本所有者擁有完全的剩餘索取權。
剩餘索取權是一項索取剩餘(總收益減去合約報酬)的權力,也就是對資本剩餘的索取。簡單地說是對利潤的索取,即經營者分享利潤。在實踐中,將剩餘索取權分配給經營者的一種做法就是在市場經濟國家盛行的讓經營者持有股份或分配給經營者期權。這種激勵方式的主要機理在於,讓經營者成為公司的股東或虛擬股東,使經營者與其他股東形成利益共同體,利益取向完全一致。
楊小凱、黃有光(1993)利用數學模型分析了自給自足索取權結構(A)以及勞動分工要求下的進行組織交易的三種剩餘索取權結構,即由產品市場與管理服務市場組成的結構(D)、由產品市場與被雇佣在企業里提供管理服務的勞動市場組成的結構(FY)、由產品市場與在企業里被雇佣來生產產品的勞動市場組成的結構(FX)對交易成本與生產效率的影響,解決了管理者的管理服務直接定價的問題。證明瞭科斯與張五常的企業理論,與格羅斯曼與哈特(Grossman and Hart 1986)的所有權結構理論的剩餘索取權重要性理論相一致。得出結論:非對稱剩餘索取權結構FX可以提高交易效率並通過排除由直接定價和交易所帶來的最低交易效率來提升勞動分工的作用,達到均衡與帕累托最優。
斯日尼瓦森與凡薩爾科(R.Srinivasan And S.J.Phansalkar 2003)利用組織經濟學理論研究了協作企業(Co—Operatives)的剩餘索取權設計問題。認為限制索取權退出與轉讓以及限制清算權的不完全產權並不是協作企業固有的屬性,在分割剩餘索取權成本很高與對協作企業成員不完全約束的地方,不完全產權具有價值;多元索取基礎使得不完全產權更加必要,避免了高額的談判費用:剩餘索取權的讓渡可能在具有單一剩餘索取權的封閉型協作企業中產生,尤其是大的協作企業個人之間的所有權的讓渡並不影響其它的協作成員。
尤金·法瑪與邁克爾·詹森(Eugene F.Fama and Michael C.Jensen 1983a)研究了代理問題與剩餘索取權問題。他們分析了不同的組織形式所具有的剩餘索取權的特征,作為控制不同組織所特有的代理問題的有效方法制度。檢驗了不同組織形式合約結構的其他有助於組織生存的特征。他們分析了大型非金融組織——股份公開發行公司(open corporation)的普通股的狀態依存權、普通股索取權的優勢(專用資產的購買、管理專業化、投資決策的市場規則)及代理問題;限制與無限制的剩餘索取權;剩餘索取權的特殊形式(專業合伙人、金融互助基金、非營利組織)。最後得出了關於各類組織在生產活動中能夠生存下來的剩餘索取權條件。尤金·法瑪與邁克爾·詹森(1983b)還研究了所有權與控制權的分離。認為小型、非複雜的組織可以通過將剩餘索取許可權制在一個或幾個決策代理人身上,有效地解決因決策經營與決控制結合而引起的代理問題。其次,他們分析了決策經營、決策控制和剩餘風險分擔分離條件下有效率的各種條件。再次,他們還分析了各種經濟組織的剩餘索取權。得出結論:(1)股份有限公司的普通股是受到限制最少的剩餘索取權,在資本市場充分競爭的條件下,最大化財富的市場價值原則的邏輯一目瞭然。(2)在一個兩時期完全確定的世界中,在業主制企業中,業主作為唯一的剩餘索取者,作出了與有同樣機會集的股份公司相同的投資決策。(3)在一個確定性世界中,其剩餘索取權一般集中在重要的決策者和能被重要的決策者接受的外部人手中的合伙制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將作出和有相同投資機會的股份公司相同的決策。而剩餘索取權受到限制的合伙制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一般不採用價值最大化決策原則。
本傑明·克萊因(bengamin Klein 1983)研究了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情況下的合約成本與剩餘索取權,得出結論:科斯提出的經濟組織零交易成本的均衡形式是不確定的,科斯錯誤地將公司之間與公司內部的交易進行明確的劃分,認為公司之間的交易代表了市場合約而公司內部交易代表計劃。將所有的組織視為在生產要素所有者中的顯明與隱含合約組織代表著重要的進步。同樣,認為界定組織的主要合約僅僅包括剩餘索取權與剩餘控制權也是一種誤導。
柏瑞·貝森格和阿瑟·扎德庫(Barry D·Baysinger and Asghar Zardkoohi 1986)研究了技術、剩餘索取權者與企業控制的關係。該研究的立足點是分析公共事業組織的管制對董事會在企業治理中所扮演的角色的影響。得出:對雇用的決策管理者的控制是企業治理機制組合的結果;董事會的構成在管制企業與非管制企業是有區別的;在管制企業中無論是內部還是其他大型、複雜的組織機構的高定價的決策管理者的比例小於非管制企業,即管制企業雇用了更高比例的成本較低的非商業性加入的董事成員,其任務是提升企業的社會形象。
瑪格瑞特·布萊爾(Margaret M·Blair 1995)研究了利益相關者(stakeholder:非股東的公司選民,包括管理者、信用提供者、雇員、顧客、供應商、地方社區)作為股東的問題。認為股東並不是現代企業唯一的剩餘索取權者,人力資本投資所產生的價值對企業來說是專用性的,因而人力資本所有者與股東一樣承擔剩餘風險,應該作為剩餘索取者享有剩餘索取權,以此來激勵雇員實現企業利益最大化。
奧利佛·哈特和莫爾(Oliver Hart and Moore 1989)研究了產權與公司的本質,證明瞭把企業剩餘索取權與剩餘控制權集中對稱配置給非人力資本所有者的企業產權契約具有最優性。哈特(1995)論述了剩餘控制權與收入權經常捆綁在一起的理論根據:如果剩餘收入權與剩餘控制權是分離的,那麼這種情況就會造成套牢(hold up)問題;如在有些情況中,對資產收益流不可能做出全方面的度量(或證實),剩餘收入權與剩餘控制權的分離甚至行不通;剩餘收入權與剩餘控制權的分離,會導致公司控制權市場的無效率。
阿爾欽和德姆塞茨以團隊生產理論詮釋剩餘索取權的必要性。當一個團隊在一起工作時,一種產品是由團隊內若幹個成員協同生產出來的,任何一個成員的行為都將影響其他成員的生產努力,在這種情況下,最終產品是一種共同努力的結果,每個成員的個人貢獻不可能精確地進行觀察和計量,於是就不可能按照每個人的真實貢獻去支付報酬。其間會產生偷懶或搭便車問題,這時就應選擇一部分成員專門從事監督工作,監督者的激勵來自相應的剩餘索取權。但是,要達到每一成員的工作努力最大化,更應依賴於剩餘索取權所規定的對等份額,因為,在委托權為一方占有的情況下,給定其他成員的努力水平,他的努力邊際生產率與他人的努力正相關,即,一成員的工作努力隨他的剩餘份額的增加而增加,但這一增加努力工作的願望會被他人的減少努力工作的願望所終止。又由於現實中不存在一個使得每一成員的努力同時達到最大值的剩餘份額比例,而且任何一方完全占有剩餘索取權都不可能是最優的,所以,每一成員所持剩餘份額應與他的努力在企業總收益中的重要性正相關。至於誰的重要性更大,從企業契約安排的古典形式起,企業家占有剩餘收益並擁有監督權,而工人是代理人,他領取固定工資,並接受監督。原因在於,與生產性行動相比,經營決策對企業收益影響更直接,並且,對經營決策監督更困難、成本更高,因而,企業家(資本家)理應獲得較多的剩餘份額(張維迎,1996)。
在持資本雇佣勞動邏輯的學者看來,資本對勞動的優勢來源於有關經營能力信息的不對稱。但是,一旦那些有關經營能力的其他信息可資利用時,資本對勞動的這些優勢將會減弱,例如,教育水平就是這樣一種信號,在一定程度上它能反映一個人的經營能力。的確,在有關能力的相關信息變得很完備時,資本就成為一種純碎的生產要素並失去對勞動的雇佣優勢,資本家也就不再具備委托人身份。
當諾斯把產權邊界的範疇擴展為“一種排他性權力”時,“勞動力產權”概念業已宣告了其合法性,也就是說,勞動力產權可界定為對勞動者的勞動能力所具有的排他性權力。勞動者作為勞動力的承載者擁有天然的基本生存權,即,維持勞動力的生產和再生產的基本生活資料。同時勞動者在使用自身勞動力時傭有經濟權,即,作為自身勞動力的所有者的排他性行為權。如果所有權是通過分配權的形式得以表現和實現,那麼,勞動力產權在經濟上的實現就表現為剩餘索取權。
克萊因(Klein,et al.1983)和道(Dow 1993)認為企業剩餘是“準租金”,就是指那種不會影響現有的對需求者的供給而只是將來影響供給的要素的報酬。青木昌彥(Aoki1984,1988)認為企業剩餘是:“準組織租金”抑或“組織租金”。尤金·法瑪和邁克爾·詹森(Eugene F.Fama and Michael C.Jensen 1983a)認為企業剩餘是企業的不確定的收人流與合同中規定給予代理人的固定報酬的差額,即企業的凈現金流量,合約所規定的對凈現金流量的所有者為剩餘索取者。
郭繼強(2004)認為企業剩餘是組織剩餘,是指企業的總收入(總收益)減去支付給外部所有者的報酬和內部要素所有者的保留收入後的餘額。曾愛青、劉智勇(2005)認為企業剩餘是企業總收入彌補完相關支出後的餘額。
企業剩餘=企業總收入-企業內研究
開發與生產的費用=企業總收入-資產與服務的市場交易成本-要素使用的保值成本。
鄭立群、夏慶、吳育華認為可用企業的經濟增加值(EVA)構造企業剩餘函數。
理想EVA=稅後經營凈利潤-投資總額(債務資本比例×債務資本成本+權益資本比例×按資本資產定價模型計算的普通股成本)。
史正富(2002)認為企業凈剩餘是剩餘價值中扣除了維持簡單再生產的必要耗費後,真正歸於產業資本所有者的最終餘額即
S=W-(C+V)-RD-MS-GA-IR,其中RD、MS、GA、IR分別為研發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及財務費用。
剩餘索取權的分配與安排[1]
從四個角度來思考剩餘索取權的分配和安排:
- 思考之一:誰創造剩餘,誰獲取剩餘。
這是基礎層面的制度安排,然後才是與控制權、風險、效率等的對應問題。首先,看誰創造剩餘,企業是一個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的特別合約,企業的剩餘顯然是人力資本與物質資本結合共同創造的,企業剩餘應該有人力資本和非人力資本的所有者共同獲得。或者說企業剩餘是由企業專用性資源所創造的,是“集體產品”,自然不能歸某一方獨占,而應由其共同擁有。無論“資本”還是“勞動”,任何一方獨占剩餘,對另外一方都是不公平的。其次,企業的最優激勵機制實際上就是能使“剩餘所有權”和“剩餘控制權”最大對應的機制,最優的安排一定是一個經理與股東之間的剩餘分享制。擁有企業控制權的人最有信息優勢,是最難監督的人,也是最重要的人,當然應該分享企業剩餘。這裡剩餘索取應該有雙重含義:一是剩餘索取權為正的情況,這是利益獲取的體現。二是剩餘索取權為負的情況,此時則是風險承擔的體現。
- 思考之二:索取量應該與要素貢獻率對應。
根據誰創造剩餘誰獲取剩餘的基本原則,參與創造剩餘者都應該有剩餘索取權,但是還有一個索取量的問題。索取量的確定應該與要素貢獻率對應。根據生產函數,資本和勞動對剩餘的貢獻率,索取量是可以測算的:
Y = ALαKβ
Y是產出增加值,A是技術水平參數,L是人力資本投入,K是物質資本投入,α、β為參數。取多年的產出增加值、人力資本投入和物質資本投入,帶入該函數,便可求得參數α、β的值。用△L、△Y分別表示L、Y的增加數,則可推出人力資本貢獻率和固定資產貢獻率的計算式:
g(L)與g(K)相比,誰對剩餘的貢獻率大,誰就應該獲取更多的剩餘。這是從歷史的角度上來考慮的,這個規則還可以延伸到未來。就是索取剩餘後,在下一輪再生產過程中所能創造的收益的比較。比如,A、B為兩種要素所有者,無論誰索取剩餘R,首先的一個最基本的條件是,在再生產的過程中投入R應該創造出比R更大的價值;其次,A、B投入R後分別能創造出R(A)、R(B),若R(A)>R(B),則A比B就應該獲取更多的剩餘。剩餘索取份額與要素貢獻率相對應也是剩餘索取的效率準則。這裡暗含的一個前提就是企業剩餘是正數,當企業剩餘出現負數的時候,我們上面也已經提到,這就是企業經營中的另外一個內生因素———風險。
- 思考之三:剩餘索取權應該與風險相對應。
與風險對應的涵義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誰承擔風險,誰獲得收益,這是收益與風險對應的一個基本規則。二是誰化解風險,誰獲得收益,這是從效率的角度來考慮的。三是誰受風險影響,誰獲得收益,這是從公平的角度來考慮的。
每一種要素在價值實現的過程中都面臨著風險,只是承擔風險的能力和表現方式不同而已,這是由要素屬性和發揮的作用而定的。普遍認為,物質資本表現出具有風險承擔的偏好,而人力資本則是風險的規避者,物質資本承擔風險成為其擁有者獲取剩餘的主要依據。實際上,所謂企業生產經營風險的存在是處在生產經營的全過程中,並不僅僅是處在過程的最後結果中。我們從風險的產生角度來看,風險的主要來源有兩類,一類是人的行為的不確定性,另一類是客觀環境和條件的不確定性。對於第一類風險,來自人的行為的不確定性,每個經營者和勞動者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是最有效的風險規避和分散方式;而對於第二種風險,來自客觀環境的和條件的不確定性,則首先需要經營者和勞動者來分散和化解,如不能化解則他們也是風險的承擔者,只是在顯示中這種風險比較分散、隱蔽、不易測量,表現不是很明顯而已。從效率的角度看,經營者和勞動者有能力和潛能來戰勝和化解風險。從公平的角度看,經營者和勞動者承擔了風險。也就是說,人力資本所有者對風險的承受力是事前的、主動的,而貨幣資本所有者對風險的承受力是事後的、消極的。根據剩餘索取權和風險對應的依據,無論從製造、承擔、化解、受其影響角度,人力資本都應該參與企業剩餘的索取者。考慮剩餘索取與風險對應的原則,風險和收益的對應可以量化,E(A)/σ(A)>E(B)/σ(B),則說明A的單位風險所能創造的收益比B更大,A應該索取更多的剩餘。
- 思考之四:談判力——安排剩餘索取權的現實影響因素。
在現實企業的剩餘分配和索取中,還要看各要素所有者的談判力。企業契約是一個各要素所有者之間的契約,契約究竟怎樣約定,自然要看雙方討價還價的談判結果。談判實力的大小與他們的資產專用性程度以及企業的相對重要性有關,憑藉專用性優勢(包括專有性),資產所有者成為企業的現實所有者。人力資本的專用性只是可能改變既定的利益狀態,還構不成其所有者擁有企業所有權的充分必要條件。企業合約產生於企業成員之間的討價還價博弈,每個成員的討價還價能力取決於兩個因素:一是市場壓力。二是時間偏好和風險態度。
要素市場的競爭壓力直接影響企業成員的討價還價能力,一種要素的市場競爭程度越高,其所有者在企業中的討價還價能力就越小,意味著該要素的所有者的專用性越小,越容易被替代。在現實中,勞動市場比資本市場的競爭更加完全,這導致了在談判中勞動的談判力與資本相比處於弱勢。與資本相比,勞動更厭惡風險、更偏好現期收入,這削弱了勞動的討價還價能力,使其在談判中處於劣勢。而且,人力資本的私有性和分散性也導致了談判力的下降。但是,雇員的人力資本的顯示信號在初始階段可能是弱的,不能表明一直沒有優勢,如果動態地看其信號顯示會因為邊乾邊學效應而由弱變強,不斷提高他的談判地位,逐步爭得一部分企業所有權(楊瑞龍,1997)。另外,工人的一致行動也能獲得談判力。
現代產權理論把剩餘控制權看作產權的本質。或者,乾脆就將它當作所有權的定義。其理由如下,實際合同都是不完全的,那麼,在未預料的,或未作描述的,或不能證實的事件與行為中,誰有權力來決定合同未涉及的資產使用或處置呢?顯然,我們以自己的實踐,早就回答了這個問題:所有者擁有這種權力,即以任何不與先前的合同、慣例和法律相違背的方式對物或資產的使用作出決定的權力。由於這種權力是合同條款遺漏或未加規定的。所以,相對於條款列明的或已作規定的特定控制權來說,它們就成了剩餘控制權。由於只有所有者才有這種權力,所以它們直接就被用來定義所有權了。
把剩餘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結合在一起,就可以讓決策者承擔決策的全部的財務後果,這樣,他的自利動機就會驅使他儘可能地作出好的決策而避免壞的決策。這也就是說,是讓最有動力作出好決策的人去作決策。所有權激勵的奧秘就在這裡。
比如,在所有者兼經營者的古典型企業中,因為有個剩餘索取者,所以最大化該剩餘索取者得到的價值就等同於最大化所有各方得到的價值,由於該剩餘索取者同時擁有剩餘控制權,耶麽通過追求他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他自己的收益,他就會作出有效率的決策,並能對其他要求投入進行有效的監督。不考慮決策能力、財富約束等情況,這種模型表明,由此形成的剩餘決策一般都是有效率的最佳決策。相反,如果作出決策的方只負擔決策引致的部分成本或收益,那麼無效率的決策就可能產生。
對於這兩種權利結合使用的理由是:第一,控制權與收入權是高度互補的。因此,根據嚴格互補資產應該統一支配的原理,把它們配置給同一個人才是合理的。不然,如果一方擁有資產的控制權,而另一方擁有大部分收益權,那麼,前者就不會有多大激勵開發資產的新利用方法,因為增加的收益大部分歸後者。同樣,後者也缺乏這方面的激勵,因為他必須就他對新辦法的權利與前者談判。換言之,兩者分離就會導致套牢問題;第二,資產使用的短期收入與長期收入分別取決於生產經營決策與資產經營決策。如果資產的使用者只有生產決策權,並通過高能激勵合同獲取短期收入,那麼,他們就可能會有短期行為,甚至濫用資產,相反,如果將他們的收入與長期決策權結合在一起,那他們至少就會在短期和長期行為之間平衡他們的活動;第三,有時,這兩者根本就不能分離;第四,兩者分離還會導致公司控制權市場的低效率,使具有較高個人利益但較低總價值的經理班子,在與個人收益較低,但卻可為全體股東創造較高價值的經理班子的接管競爭中獲勝。
承包、租賃與所有的區別,就在於在前兩種情況下資產使用者擁有暫時(在合同期間)剩餘控制權但卻投有剩餘索取權。由於承包、租賃合同是根據可觀察可證實的維度(如時間長短、損壞程度),而不是(因為不可能)按實際使用成本(當期的和長期的)計算費用的,所以精心使用和維護資產不定能減少費用,粗心使用和不維護資產也不定會增加費用,因此,資產的長期或綜合使用效果,以及資產本身的保值與增值效果,往往都是低效率的。相反,在資產所有者既有剩餘控制權又有剩餘索取權的情況下,由於所有者既享受資產增加的價值,又承擔資產增加的成本,所以會按使資產價值最大化的態度和方式來對待和利用資產。
剩餘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殘缺不全或配置不當,被稱作產權殘缺。在已經和正在改革的中國經濟和農業中,產權殘缺是大量和嚴重存在著的,並且成了低效率和低效益的原因之。比如:企業收人的剩餘索取者是國家而實際的剩餘決策者是企業經理、工人和主管部門的官員,這些人中投有哪個擁有很大的對於企業價值的索取權;重大的投資的申報、立項、審批、撥貸款和實施,分別由不同的政府部門和官員負責,不僅剩餘控制權與剩餘索取權分離,而且它們各自也是相分離的。就拿剩餘控制權來說,它的分離,就會產生類似聯合所有權(任何方的意見只有在其他各方都同意時才有效)的問題(任何有利於項目的努力的收益要與他人分享而成本則要自己單獨承擔,因此努力程度總會低於最佳水平);鄉鎮企業進行工業生產雖然創造了產值、利潤,增加了農業剩餘勞動力向工業的就地轉移,但是、其中不少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排放的污染所造成的由社會而不是它們自已負擔的成本(如果能讓它們自己負擔,就不會有如此嚴重的後果了),可能遠遠超過他們帶來的全部收益,這就是剩餘控制權與剩餘索取權配置不當的典型結果。
- ↑ 夏桂蘭.剩餘索取權歸屬問題的思考.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學報.2005年6月第23捲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