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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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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權(Survival Rights)

目錄

什麼是生存權

  廣義的生存權,是指包括生命在內的諸權利總稱;中義的生存權,是指解決豐衣足食問題,即解決貧困人口的溫飽問題;而狹義的生存權,系指社會弱者的請求權,即那些不能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得穩定生活來源而向政府提出物質請求,政府有義務來滿足其請求從而保障其生存尊嚴的權利。

生存權的發展進程

  人權思想史和人權運動史上,具有人權代際標誌意義的一種人權是生存權。生存權以“極窮權的生存權”為思想發韌,中經資產階級革命早期人權文件對作為自然權形式的生命權的宣言化,和早期資產階級憲法典對勞動權與救濟權的國家義務化,至1919年由《魏瑪憲法》完成定型任務。《魏瑪憲法》第2編第5章《經濟生活》開頭就明確規定對生存權實施保障:“經濟生活之組織,應與公平之原則及人類生存維持之目的相適應。”

  《魏瑪憲法》第一次將“讓人像人一樣生存”明確為國家的義務,這就標志著生存權完成了其法定權利化過程而進入了制度的現實保障之中。《魏瑪憲法》一方面規定了勞動者的各項權利,其實現方法是國家設立不因勞動者疾病老弱而影響生活的保障制度;另一方面規定了公共福利限制下的所有權和經濟自由權;第三方面又規定了對從事農業商業等活動的獨立的中間階層給予生存保障。生存權利規範的確立標志著人權價值重心開始由自由權本位的人權向生存權本位的人權轉移,也標志著人權與國家權力關係由國家消極向國家積極演進的不可避免。生存權誕生後很快由國內立法上升到了國際法層面。

  1945年制定的《聯合國憲章》,將推動經濟與社會的發展,提高生活水平列為聯合國的目的。

  1948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規定公民享有接受社會保障的權利,享有保持和保障充分生活水準的權利,享有勞動的權利、教育的權利和文化生活的權利。

  1966年聯大又通過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對生存權及相關權利作了廣泛規定。該公約第6至8條規定了勞動權,第9條規定了保障健康權,第11條規定了基本生活水準權、免於饑餓權,第13條、14條規定了教育權,第15條規定了保障文化性生活權。

生存權的意義

  在人權體系中,生存權位居首位,被稱之為“第一人權”,生存權在人權體系中的該等地位是基於人權本身所要求的,沒有生存權,人權就無從談起。生存權是人按其本質在一個社會和國家中享有的維持自身生命的最基本權利,是在一個社會和國家中人的生命不受非法損害和剝奪以及為維持人的生存所必需的生活條件不受任意侵害的權利,

生存權的要義

  1、生存權的權利主體

  生存權的權利主體不同於第一代人權。作為第一代人權的自由權、平等權、財產權的權利主體是抽象的、一般的人。而作為生存權的權利主體則是生活中的貧困者、失業者等弱勢群體,所以生存權又被稱為社會弱者的權利。可見,生存權的權利主體是具體的、特定的人。當然所謂“具體”、“特定”並不意味著在社會中有的人永遠是強者,有的人永遠是弱者,社會強者、社會弱者並不是固定不變的。今天的強者有可能淪落為明天的弱者,今天的弱者也有可能成為明天的強者。在此意義上,生存權的權利主體又是普遍的,只不過有的是顯在的、有的是潛在的。

  2、生存權的內容

  生存權的內容主要有:生命權人身自由權和人身安全權;生命再生產的權利;基本生存條件保障權;司法和社會保障權

  3、生存權的目的

  生存權的目的,在於保障國民能過像人那樣的生活,以在實際社會生活中確保人的尊嚴,其主要是保護幫助貧困者和社會的經濟上的弱者,是要求國家的“作為”的權利。為使生存權能得以實現,國家真正扮演好保障生存權實施的角色,我們不得不對生存權的意義、生存權界定上的特性以及生存權保障體系等問題有一個近於客觀的理性認識。 

  4、生存權的性質

  生存權的性質亦不同於自由權、平等權和財產權。自由權的實質是個人的自主、自治,是要求國家不幹涉的權利。而生存權的實質是保證每個人過起碼的生活的權利,是要求國家積極履行保障義務的權利。或者說,自由權是為國家劃定的不得介入的行為領域,而生存權則是為國家劃定的必須行為的領域。平等權是一項形式性的權利,財產權是一項實質性的權利,而生存權則是一項包涵著形式內容與實質內容的權利。

  5、生存權的時代性

  生存權的現代內容主要包括物質與精神兩個相互關聯的方面。生存權由初創時期的單一經濟內涵,擴大到社會及文化多重內涵,已構成了它最為鮮明的時代特征。從生存權的這一時代特征看,我們在理解生存權時,就必須慮及生存權的物質與精神兩個層面。初創時期的生存權僅僅是在第一層面展開的,也就是說生存權僅僅是或者主要是生理上免於饑餓的權利、免於流離失所的權利。而在今天,精神上免於饑餓的權利已經成為了生存權的有機構成部分。如此看來,國內將“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僅僅理解為最低限度的物質保障是不全面的。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應包括兩方面:一是最低限度的經濟生活保障;二是最低限度的文化生活的保障。文化生活的保障主要應通過最低限度的教育文化信息資源的提供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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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shan2013,LuyinT.

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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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43.* 在 2021年6月14日 10:34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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