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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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牢問題(Hold-up Probl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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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牢問題的提出源於Williamson(1979,1985),以及Benjamin Klein,Robert Crawford,and Armen Alchian(1978),後來這一概念在經濟分析中越來越廣泛接受,併成為由Grossman、Oliver Hart、Moore建立起來的著名的現代產權學派以及不完全合同理論的基礎。其主要思想為,如果一項交易活動,需要一方投資,而一旦投資就不能收回形成沉沒成本,而有關交易的價格的條款卻不能事先確定,只能事後確定,那麼就存在著這樣一種情況,在先期投資者已經投入的情況下,後者會藉機剝削前者的利益,這就是套牢行為。套牢行為的後果是形成投資的不足。
所謂“套牢問題”,是企業理論中的一個經典問題,它指的是在兩家企業以市場合同形式建立的供求關係中,由於資產專用性的原因造成一方對另一方的依賴,從而導致投資不足。譬如,在汽車產業中,由於物質資本和人力資本具有專用性,零部件企業很容易對整車企業的採購形成一種依賴:因為你已經為配套生產這家企業所需要的零部件進行了大量的專用投資,不可能輕易轉產其他產品———實際上你已被“套牢”在這家企業身上。一旦被“套牢”,就會陷於被動,很難再與對方平等地討價還價,因為他可以以終止合同相要挾。為了避免自己被套牢,陷於被動,理性的選擇是不進行或者儘量少進行專用投資。但這樣做的結果是企業投資不足,整個汽車產業也不可能是高效率的。
按照傳統的經濟學理論,“套牢問題”不可能在市場制度框架內得到解決,唯一的出路是一體化,即讓供求雙方以收購兼併或聯合的方式合為一體,使原來的外部市場關係內部化。但一體化企業制度本身也不是完美無缺的。一個汽車廠把所有(或許多)生產配件的企業都收歸自己旗下,規模必然過於龐大,導致管理效率降低,成本增加。
然而,在現實中,近年來諸如日、美等國的汽車企業都是以分包等市場合同形式籌集零部件供應的,實踐證明這種做法的效率也很高。他們是如何剋服“套牢問題”的呢?研究發現,日、美等國汽車業通行的並不是一般的市場合約,而是一種以長期合同為基礎的“準市場”模式。經過長期背信棄義、以鄰為壑式的“理性”博弈,人們發現,依靠這種方式獲得的利益遲早會受到類似的報複。從長期來看,得益和損失大體相當。為了避免兩敗俱傷,人們開始選擇合作與互利,把短期的一次性市場合同關係變為長期合作、密切協調的戰略伙伴關係。在這種模式下,雙方雖然仍保持著市場合約關係,但這種合約關係具有了長期穩定、互利合作的特點。配件廠可以放心地進行專用性投資而不用擔心遭到解約或被“套牢”,整車廠也可以期待零部件廠對自己的需求給予全力配合,保證連續穩定地獲得優質零部件供應。這種做法目前在西方國家日益盛行,已成為一種普遍趨勢。
“套牢問題”的合作解決,表明市場經濟並不是只講理性、只顧效率的,其中也有許多互利合作與雙贏的基因。對市場經濟中的個體理性不應當過分誇大,不應當片面理解,如果一切從個體利益出發,只講合法不講合情,完全不顧及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和情感,從長期來講也未必能帶來個體利益的最大化。然而,在我國市場經濟還不發達的今天,有些人卻念念不忘經濟人理性,把個體效率的追求擴張到極致,似乎不這樣就不足以顯示我們是在搞市場經濟。一個新鮮的例子是今年“五一”黃金周期間,很多銀行放假停業。從理性上說,銀行的做法沒有任何違法違規之處,可能還是一種合理的商業行為。但是,這種做法卻在消費者的信任、感情上失了分。一旦消費者將來有了更多選擇,他就會不帶任何留戀地棄你而去。這在我國已經加入世貿組織、銀行業競爭日趨激烈的情況下,絕不是什麼好信號。不僅如此,即使從理性角度來看,這種做法也已明顯落伍於代表時代潮流的既競爭又合作的觀念。
重慶楊武與吳蘋夫婦,為維護自己的權益,展開了轟轟烈烈的維權運動。全國乃至世界都開始關註這一事件。民眾、法學家、新聞人,討論的熱熱鬧鬧。作為一個學過一點經濟學的人,我試圖完全以經濟學的眼光,對這個問題進行一點分析。
說楊吳夫婦在折遷過程中,藉助開發商已經投入的成本,要價太高,不道德,對他人不公平,是這場爭論中非常重要的一個觀點。其實,這種現象,在經濟學中是很普遍很正常的行為,經濟學稱其為敲竹杠,或者是套牢(hold up)。
一個簡單的套牢交易例子,可以加深印象:
假定一個項目,甲方已經投入了100元,還需要乙方的投入10,否則這個項目就無法開工。如果乙方不投入,則項目不能開工,甲方的投入也不能收回,甲方將損失100,這時,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向自己支付一定的款項才投入。這時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多少呢?他可以要求甲方支付比100元稍微少一點的錢,比如99.99元。因為支付比不支付好,所以甲方會支付99.99元。這就是套牢。一個投資者,防止這件事的發生,是一個正常的投資策略問題,而你沒有考慮到,怪得了誰呢?
如果用套牢情況分析這次釘子戶事件,那就是,在開發商與當地住戶的協商過程中,是一戶一協商的,它只要與其中的一戶達到協議,那麼他的套牢行為已經開始了,隨著他與後面的住戶達到協議的越多,他被套牢的程度就越來越高。因此越晚達成協議的住戶,那麼獲得的交易價格就會越高。所以,在與開發商達到協議的過程中,越晚達成協議,對自己越有利。這是一個非常正常的交易現象,不存在所謂的道德問題。如果你沒有預計到這種情況,或者不知道如何應對這種行為 (應對措施很多),那隻能說明你本來就不應從事這種交易,一旦你介入,那你就應當遵守游戲規則。
我們再舉一個相似的更最常見例子,那就是股東對一家公司的收購。如果一家股東因為預計到自己完全掌控一家企業會提高企業價值時,就會收購這家公司。而其他股東預計到收購會提高股票業績時,在出售股票時,就會提高股價,結果使得收購方就無利可圖,最終收購行為有可能不成功。這就是由 Grossman & Hart(1980)的著名文獻的主要思想。
結果,對於一家上市公司,如果有人想收購,那麼,他就要對這家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東,提出要約,按照預先規定的價格收購所有願意出售股權的股人的股票。如果所有持股人都認為出價不合理,則要約收購將失敗。
因此面對存在套牢可能性的交易,確實存在著低於最優交易水平的情況。那麼如何處理這種情況呢?是求諸於第三方,確定一個合理的價格嗎?非常遺憾,對於這個問題,產權理論沒有為第三方的介入,留下絲毫空間,市場規則,無情地把第三方一腳踹了出去。經濟理論對於交易價格,從來沒有合理的價格一說,只有均衡價格,評估價在所有的經濟理論中,從來就沒有成為均衡價格的資格。不知道中國的經濟理論大師,法學大師,竟然在這上面犯了錯誤。
有人說,土地所有權是國家所有,政府是代管人,所以作為代管人的政府有權力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價格。現代產權理論,恰恰說明這種產權配置的不合理性。產權理論認為,如果一個項目需要兩個投資方,缺一不可,那麼,最合理的產權安排方式,就是這一項目,由一方擁有。拿土地和房子來說,要使房子有價格,需要土地,也需要為建房子而付出的投資。沒有土地就沒有房子。那麼,合理的產權配置就應當由房子的一方同時擁有土地。對於產權理論,早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就已經開始研究,我一直以為,產權利理論的目的,在於明晰產權。然而,當我自己對產權理論學習後發現,我被誤導了,產權理論研究的目的,根本就不是明晰產權,而是研究產權如何配置,才能夠剋服因為套牢而引起的投資不足的情況。把房屋所有權與土地所有權分開,這是一種非常荒謬可笑的產權分配製度。有人說,沒有土地難道要房子飄在空中?這是對這種荒唐的產權配置政策的絕妙諷刺。
從另一個方面來說,根據產權理論,資產所有人有最終裁決權,那麼,土地所有人的代理人政府是不是有最終決定權呢?回答是否定的,所有人的最終裁決權,並不是絕對的。他只能對合同未規定的內容實行裁決權,對於已經在合同規定的條款,所有權人已經失去了最終裁決權,他必須按合同辦事,這就是不完全合同理論的內容,也是產權理論的內容。就此房地產來說,關於土地的使用權已經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不屬於合同未規定的情形,土地所有權代理人的政府,已經不能借所有權來行事權力,他必須按合同進行行事。
從公共利益的角度來看,產權理論也不支持所謂的合理價格。什麼是公共利益?從產權理論角度看,就是實現效益最優化的投資,就是符合公共利益的投資。套牢使得投資不足,但是通過第三方的介入,引入所謂的評估價格,促使雙方達成協議,就能實現最優投資了嗎?這顯然是一廂情願,產權理論從來就沒有想過這樣的解決方案。其實稍微想一下,我們可以知道,除了市場,我永遠也不會找到另一個機制,能夠發現合理的價格。當無法找到一個合理的價格,如果這一價格定得過低,則會引起投資過度,同樣不符合公共利益。我國的房地產投資那麼旺盛,已經說明土地價格過低,引起了過度投資,嚴重損害了公共利益。同樣,經濟學從來就沒有認為過,政府天然地代表公共利益,政府是一個博弈場,永遠代表在博弈中最有話語權人群的利益。如果一個人群在博弈中沒有話語權,那麼這個人群在政策制定中其利益就會排在最未位來考慮。
那麼對於重慶這件事,有沒有一個可行的方案呢?從產權角度看,一個合理的機制可以這樣,由當地小區的住權人,以土地所有權入股,組成一個項目公司,籌集資金,委托建築企業建設樓房。或者在此基礎上,對企業的股權進行買賣,如果建築企業想占有收益,他可以收購項目股東的股份。這種方法既簡單又明晰,但是面對土地出讓金這個天外橫財,政府會放手嗎?
因此,可以說,這次釘子戶是一種非常常見的套牢交易的行為,解決套牢交易並不是求諸於第三方。根本就不存在所謂第三方確定的公平合理價格,而只存在均衡價格。房屋與土地所有權分離的產權安排是一個非常荒謬的制度安排,是這次事件的發生的根源,這從另一個方面也說明瞭產權安排的重要性。即使政府擁有土地管理的代理權,他也沒有權力行使最終裁決權。
如果說投資能夠帶動周圍人的福利提升,這屬於投資的外部效應。如何將外部效應內部化,始終是經濟學上的一個難題。其中一種解決方法是,對於外部負效應,則向產生外部負效應的單位收取費用,如對於污染企業收取污染費。而具有正外部效應的單位,政府則提供資助,以達到最優的社會福利。從本案來說,應當具有正的外部效應,政府理應對其進行補助,現在政府不但從中獲得土地出讓金,而且要損害原住戶的利益。這種匪夷所思的政策,確實不是經濟學所能理解的。
- ↑ 王躍生.“套牢問題”與合作競爭(學術隨筆)
到底是為什麼要這樣制定政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