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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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business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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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是國家對工商營利事業按營業額征收的稅。屬於流轉課稅的一類。營業稅起源甚早,如中國明代的門攤、課鐵,清代的鋪間房稅等稅,皆屬營業稅性質,惟未名營業稅。歐洲中世紀政府對營業商戶每年征收一定金額始準營業,稱為許可金。後因許可金不論營業商戶營業規模之大小均無區別,負擔不均,1791年法國始改許可金為營業稅,以稅其營業額大小征收。其後,各國相繼仿效。1931年,國民黨政府制定營業稅法,開徵此稅。新中國成立後,廢止舊的營業稅,於1950 年公佈《工商業稅暫行條例》。其中規定,凡在中國境內的工商營利事業,均應按營業額於營業行為所在地繳納營業稅。1958年至1984年,營業稅不作為獨立稅種,而在試行的工商統一稅及後來試行的工商稅中設置若幹稅目征收。1984年恢復征收營業稅。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註:
1.2016年3月18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國將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將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全部納入營改增試點,至此,營業稅退出歷史舞臺,增值稅制度將更加規範。[1]
2.201710月3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國務院關於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草案)》。推動營改增改革成果法治化。[2]
(一)徵稅範圍廣、稅源普遍
營業稅的徵稅範圍包括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經營行為,涉及國民經濟中第三產業這一廣泛的領域。第三產業直接關係著城鄉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因而營業稅的徵稅範圍具有廣泛性和普遍性。隨著第三產業的不斷發展,營業稅的收入也將逐步增長。
(二)以營業額為計稅依據,計算方法簡便
營業稅的計稅依據為各種應稅勞務收入的營業額、轉讓無形資產的轉讓額、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三者統稱為營業額), 稅收收入不受成本、費用高低影響,收入比較穩定。營業稅實行比例稅率,計徵方法簡便。
(三)按行業設計稅目稅率
營業稅與其他流轉稅稅種不同,它不按商品或徵稅項目的種類、品種設置稅目、稅率,而是從應稅勞務的綜合性經營特點出發,按照不同經營行業設計不同的稅目、稅率,即行業相同,稅目、稅率相同;行業不同,稅目、稅率不同。營業稅稅率設計的總體水平較低。
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所取得的營業額征收的一種稅。
營業稅稅目
營業稅對課稅對象分類規定的具體徵稅項目。它是按照不同營業行為,在綜合分類基礎上,採取正列舉辦法分別設計的。對列舉稅目範圍內的行為徵稅,沒有列舉的不徵稅。現行營業稅的稅目有9個,即: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金融保險業、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娛樂業。每個稅目下又設有若幹個子目。
應納營業稅稅額與營業收入的比例。營業稅實行比例稅率。營業稅的稅率,是根據不同的行業和不同的經營業務,按照這些行業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程度、基本保持原總體稅負水平、簡便的原則進行設計的。具體稅率分為4檔:
(1)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郵電業、文化體育業4個稅目的稅率為3%;
(2)金融保險業的稅率為5% (1997年調為8%,2001年減為7%,2002年減為6%,2003年及以後減為5%);
(3)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3個稅目的稅率為5%;
(4)娛樂業稅目的稅率為5%至20%,具體適用稅率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營業稅應納稅額是指納稅人按照營業稅計稅依據和稅率計算應向國家繳納的稅款。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營業額×稅率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
單位,是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及其他有經營行為的個人。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單位中還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個人中還包括在中國境內有經營行為的外國人。
營業稅徵稅對象的具體內容。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行為。應稅勞務是指有償或視同有償提供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規定範圍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是指有償或視同有償轉讓土地的使用權和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商譽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或視同有償轉讓建築物及其他土地附著物的所有權。營業稅是對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徵稅,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徵稅。如果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征收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征收營業稅。納稅人既提供應徵營業稅的勞務,又從事應徵增值稅的貨物銷售行為,為兼營行為。納稅人兼營應稅勞務與貨物,凡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由其主管稅務機關分別核定
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提供應稅勞務的營業額、轉讓無形資產的轉讓額或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統稱為營業額。營業稅的營業額一般按以下原則確定:
(1)以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營業額。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各種性質的價外收取。
(2)通過正列舉,規定一些項目的若幹費用可扣除。如廣告公司付給媒體的廣告發佈費可扣除,旅行社代游客支付的門票、交通費等費用可扣除等等。
(3)如果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下列順序核定其營業額:
①按納稅人當月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銷售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②按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③按下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計稅價格=營業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4)納稅人取得的外匯收人在計算營業額時,應當按外匯市場價格摺合成人民幣計算,其營業額的人民幣摺合率可以選擇營業額發生的當天或當月1日的國家外匯牌價(原則上為中間價)。
減徵或者免徵營業稅,是對某些應稅行為或納稅人給予鼓勵或照顧的一種特殊措施。通過減免稅措施,可以把營業稅的統一規定和必要的靈活性結合起來,解決徵稅過程中出現的特殊情況,更好地執行稅法。現行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營業稅減稅免稅權集中在國務院,除此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減稅免稅。同時,營業稅有關規定,納稅人的以下應稅行為,免徵營業稅:
(1)納稅人的營業額未達到起徵點的;
(2)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3)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勞務;
(4)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5)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
(6)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廠。
(7)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8)校辦企業為本校教學、科研服務提供的應稅勞務(旅店、飲食業和娛樂業除外);
(9)安置殘疾人員達到規定比例的民政福利企業,所提供的服務業(廣告業除外)勞務;
(10)保險公司提供的1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業務;
(11)個人轉讓著作權;
(12)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及農業生產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所稱營業稅起徵點,是指納稅人營業額合計達到起徵點。
營業稅起徵點的適用範圍限於個人。
營業稅起徵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5000-20000元;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300-5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徵點,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營業稅納稅人發生繳納營業稅行為應履行納稅義務的時間。一般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但同時有下列特殊規定:
(1)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採用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2)自建行為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銷售自建建築物並收訖營業額或者取得索取營業額憑據的當天。
(3)納稅人將不動產無償贈予他人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不動產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當天。
根據營業稅有關規定負有代扣代繳營業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主要有:
(1)建築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
(2)委托金融機構發放貸款,以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務人;
(3)分保險業務,以初保人為扣繳義務人;
(4)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應納稅款以售票者為扣繳義務人;
(5)演出經紀人為個人時,其辦理演出業務的應納稅款以售票者為扣繳義務人;
(6)個人轉讓除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無形資產,其應納稅款以受讓者為扣繳義務人;
(7)境外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而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其應納稅款以代理者為扣繳人;沒有代理者的,以受讓者或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
按照營業稅有關規定,納稅人申報繳納營業稅稅款的地點。一般是納稅人應稅勞務的發生地、土地和不動產的所在地。具體規定為:
(1)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向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稅;納稅人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外縣(市)的,應向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未申報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徵。
(2)納稅人從事運輸業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中央鐵路運營業收人的納稅地點在鐵道部機構所在地。
(3)納稅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向其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應當向該土地或不動產的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5)納稅人轉讓除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納稅。
(6)代扣代繳營業稅的地點為扣繳義務人機構所在地。但國家開發銀行委托中國建設銀行的貸款業務,由國家開發銀行集中在其機構所在地繳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在其省級以下機構建立前,其委托中國農業銀行的貸款業務,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省級分行集中於其機構所在地繳納。
按營業稅有關規定所確定的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後,計算應繳納營業稅稅款的期限。根據營業稅有關規定,營業稅具體的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依納稅人應納稅額之大小核定,可核定為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但金融業(不包括典當業)的納稅期限為1個季度,保險業的納稅期限為1個月。
徵稅對象不同
營業稅的徵稅對象為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具體包括:(1)交通運輸業;(2)建築業;(3)金融保險業;(4)郵電通信業;(5)文化體育業;(6)娛樂業;(7)服務業;(8)轉讓無形資產;(9)銷售不動產。增值稅的征收對象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行為。
納稅人不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
計稅依據和稅率不同
一般營業稅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稅率多為3%、5%。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計稅依據是銷售額,即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稅率多為13%、17%。
征收管理方法不一樣
營業稅為地方稅務局管理,增值稅為國家稅務局管理。至於納稅地點、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等稅制要素也不相同。
亦稱一般營業稅。對營業行為和收益所征收的一種稅。特種營業稅的對稱。中國營業稅起源甚早,如西周的關市之徵中的市稅、明代的門攤與清代的鋪間房稅等皆屬於營業稅性質。普通營業稅是指1931年2月國民政府開徵的營業稅。1927年,國民政府開始整理財政,裁撤釐金,興辦全國統一征收的營業稅。因營業稅列為地方稅,各省自行制定辦法,稅負輕重不一。1942年9月,營業稅法經第一次修正,取消以純益額為課稅標準,並縮小稅率差距。1942年,實行戰時財政政策,第二次修正稅法,將營業稅歸入國家財政系統,統一各省徵稅辦法。1942年7月頒佈的營業稅法規定;課稅範圍包括買賣業、運輸業、堆棧業、租賃業、旅宿業、娛樂業、保險業、修理業、代理業、信托業等28個行業。稅率分為四類:第一類以營業總收人額為課征標準,稅率為1%~3%;第二類以營業資本額為標準,稅率為2%~4%;第三類牙行業,按營業總收入額征收6%;第四類典當業,按營業資本額征收4%。營業稅征收採用申報查定法,住商按月或按季征收,行商按次征收。1946年8月,營業稅法再行修正,1947年以後劃歸地方征收。
對從事特種生產經營、服務業所獲收益而課征的一種稅。普通營業稅的對稱。1947年,國民政府把營業稅分為特種營業稅和普通營業稅,規定對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交易所、進口商、跨省及國際交通運輸業等的收益征收特種營業稅。按營業收人額計徵的,稅率為1.5%;按營業收益額計徵的,稅率為4%。全年分四季征收。
對臨時經營征收營業稅所作的規定。對臨時經營者徵稅,在不同歷史時期有過不同的名稱和規定,50年代實行工商業稅時,稱為“臨時商業稅”(簡稱“臨商稅”),是工商業稅的組成部分。1958年實行工商統一稅時,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另訂臨時商業稅徵稅辦法。1973年實行工商稅時,改為工商稅的一個“臨時經營”稅目。1984年開徵營業稅時,沿用了工商稅的辦法,設置“臨時經營”稅目。該稅的徵稅範圍是:
(1)凡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發給營業執照而從事營業稅徵稅範圍的業務經營取得收入的。
(2)固定業戶到外地銷售商品或從事交通運輸、建築安裝、服務業務,沒有當地稅務機關核發的固定工商業戶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的。
(3)農村的集體和個人到外地銷售農副產品,沒有當地稅務機關核發的農副產品自產自銷證明的。臨時經營稅目的適用營業稅稅率為 5%~10%的幅度稅率,各地根據不同經營業務的實際情況在幅度內規定具體稅率。
臨時營業稅的征收方法一般有5種:
(1)現場查賬。在臨時經營集中的場所,由稅務機關派員查徵。
(2)規定臨時經營者預繳納稅保證金,限期進行清算。逾期不清算的,以保證金抵繳稅款。
(3)規定臨時經營者提供納稅保證人,到期不繳納稅款的,由保證人負責繳納。
(4)代扣代繳。
(5)設置檢查站(組)稽查征收。稅務機關報經批准,可在車站、碼頭、機場以及交通要道設置檢查站(組),執行稅收稽查征收。
以工商業的營業額為徵稅對象的一種流轉稅。1950年1月3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佈了《工商業稅暫行條例》,開始征收工商業稅。工商業稅分別依照工商業戶的營業額和所得額征收。依照營業額計算的部分簡稱營業稅。由於它是工商業稅的一個組成部分,通常稱為工商業營業稅。工商業營業稅按工商業的營業行為多環節征收,具有征收面廣、入庫及時的特點。隨著國民經濟的恢復和發展,稅源日益豐裕,而且稅率較低,稅負均衡,征收簡便,易被接受,所以它發揮了為國家組織財政收入的積極作用。《工商業稅暫行條例》公佈後,1953年和1956年有過兩次重大變動。
1953年稅制修正,對工商業營業稅稅制的變動主要有:
(1)根據簡化稅制的原則,將工商業書立的發貨票、銀錢收據等憑證應完納的印花稅和營業稅附加併入營業稅內,相應調整了營業稅的稅率。
(2)將特種消費行為稅改稱文化娛樂稅,對筵席、冷食、旅館、舞廳征收的特種消費行為稅均併入營業稅。
(3)試行商品流通稅後,對經營卷煙、酒、麥粉、棉紗等22項54目應徵商品流通稅的工商業,無論產制、批發還是零售,均不再繳納營業稅。
(4)修改了對經營工業品者在其發生營業行為後徵稅的原則。即對工業品實行“產制、批發、零售”繳納三道營業稅、兩次課征的原則。
1956年前後的稅制修正,其中與工商業營業稅有關的主要內容有:
(1)私營商業和小商小販接受國營、合作社委托代購、代銷、代批商品,可不作進銷貨處理,僅 就手續費用自報核實征收營業稅,以減輕其稅負。
(2)新成立的手工業合作組織,一年內一律按小型工業的規定只繳納一道營業稅,並減徵20%~50%。
(3)原則上廢除工商業稅的民主評議、定期定額的征收方法,會計制度健全的改為查賬計徵;會計制度不 健全或無賬戶,其經營業務與國、合企業有一定聯繫的,改為核算征收。
(4)公私合營工廠並廠以後統一核算盈虧的,由總廠納稅;公私合營商業批發工業品不納稅;合作商店(小組)和小商小販的營業稅稅率,凡原來是5%以下的(除婚喪服務外)都改為3%;原來是6%的,改為5%;原來是7%以上的,都改為7%;並一律廢除民主評議的征收方法。
(5)公私合營企業可以比照國營企業相互調撥原物料、器材不納營業稅的規定辦理。工業部門的供應機構供給所屬公私合營企業使用的物資可以比照供給本部門國營企業,不納營業稅。
中國臺灣目前實行的具有增值稅性質的稅收。在1986年以前,營業稅是對境內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的事業,以及機關團體或其他業組織有對外營業者,自製造、批發以至零售各階段發生的營業行為,所課征的多階段銷售稅。為消除其缺 陷,採用國際上通行的“加值型營業稅”(即增值稅), 1985年當局修正公佈了《營業稅法》,自1986年4月 工日起實行,此後又進行過多次修正。為便於與舊稅法區分,將修正後的稅法稱為“新制營業稅法”。 按照《營業稅法》規定,凡在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 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征營業稅。
營業稅稅率分為一般稅額計算營業人適用稅率及特種稅額計算營業 人適用稅率兩種。
一般稅額計算營業人,指按加值 額(增值額)徵稅的營業人;
特種稅額計算營業人,指按營業總額徵稅的營業人。
一般稅額計算營業人適用稅率,稅法規定最低為5%,最高為10%,具體由 “行政院”核定,實施初期,核定征收率為5%;
特種稅額計算營業人適用稅率:銀行業、保險業、信托投 資業、證券業、短期票券業及典當業,稅率為5% 。 但保險業的再保費收入為1%;夜總會、有娛樂節目 的餐飲店,稅率為15%;酒家及有女性陪侍的茶室。 咖啡廳、酒吧等,稅率為 25%;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 經“財政部”核定免予申報銷售額的營業人,稅率為 1%;農產品批發市場的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的小規模營業人,稅率為0.1%。
下列貨物或勞務的營業稅稅率為零:出口貨物;與出口貨物有關的勞務,或在境內提供而在境外使用的勞務;依法設立的免稅商店銷售給過境或出境旅客的貨物;銷售給免稅出口區內的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的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的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國際間運輸等。稅法對於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列舉了32項免稅規定,當營業人認為免稅對其不利時,可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使用免稅規定,經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進口國際運輸用的船舶、航空器、遠洋漁船及金條、金塊、金錠、金幣等,本國的古物,免徵營業稅。
按加值額課稅的營業人,每月的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餘額為正數時,即為應納稅額;餘額為負數時,即為溢付稅額。當期發生溢付稅額,採用退稅和留抵兩種方法處理。凡是適用零稅率,購買固定資產,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所發生的溢付稅額,均以退稅方式處理。其餘溢付稅額,均採用留抵次期應納稅額,如仍有餘額,可在以後各期繼續留抵。累積留抵的溢付稅額過大,情形特殊者,也可申請核准先予退稅。按營業總額課稅的營業人,以其每月的銷售額乘以規定的征收率,即為應納稅額。小規模營業人,由稽征機關按規定方法查定銷售額,再以規定征收率計算應納o 額。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進貨取得統一發票,稅法 特別 規定,可就其取得的發票上的進項稅額的 10%,扣減所查定的應納稅額,超過查定稅額的,次期可繼續扣減。配合營業稅的實施,臺灣實行統一 發票制度。
一般稅額計算營業人使用的統一發票有 4種。三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向其他營業人 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 保存;第二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 賬憑證。二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向非營業人 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收銀機統 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以收銀機開 立統一發票時使用。電子電腦統一發票,專供使用電子電腦開立發票的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 使用,也分為存根聯、扣低聯和收執聯。
特種稅額計算營業人使用的統一發票有2種,即特種統一發票和電子電腦統一發票,都分為由開立人保存的存根聯和交付買受人收執的收執聯。營業稅報繳期限為2個月報繳一次。營業人每逢單月的15日前報繳其上兩個月的銷售額與應納或溢付稅額。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適用零稅率的,可向稽征機關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15 日前申報其上月銷售額及應納或溢付稅額。每期申報銷售額時,應填報統一發票明細表。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填寫繳款書限期向公庫繳納,並將收據、申報書與有關證明文件向稽征機關申報。無應納稅額者,只需填妥申報書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稽征機夫申報。外銷適用零稅率申請退稅者,也只需填妥申報書、零稅率銷售額清單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稽征機關申報。申報時應檢附進項憑證及有關文件,包括:統一發票扣抵聯、收銀機統一發票收執聯影印件、其他收據憑證、銷貨退回及進貨退出及折讓證明單、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及證明文件等。
中國澳門對個人或團體經營工業、商業及其他工商業性質的活動課征的稅收,俗稱“公鈔”。
營業稅採用固定稅額,稅額隨不同行業、規模大小分別規定。稅額從低到高依次為:從事公共運輸、出租汽車、客車、貨車、教練車業者,從事非特定的一般行業者,從事針織、制衣、建築工程、地質探測、酒店、保險、房產代理、物業、不動產交易者,從事貨物寄售及代理進出口業務者,從事銀行代理或辦事處者,投資銀行和其他銀行,離岸銀行。
營業稅免稅範圍包括:不牟利的中小學及技術教育學校;公開表演、游藝會、音樂會,其舉辦經許可且將取得的純收益全部供文化、教育、慈善及救濟用途的;報紙、雜誌的出版人;由營業者本人、配偶、兒女及最多有4名親屬工作的家庭小型工場。
任何個人或團體欲在澳門從事工商業活動,必須先進行營業稅登記,繳納營業稅後,申請行業牌照,才能開業。納稅人在開業前30日內向稽征機關遞繳納稅申報書,稽征機關根據申報資料評定等級,發出初步評定通知書,限期繳納。納稅人繳納首期稅款後,即可進行工商業活動。稽征機關在其開始經營60日內核定申報書資料,由稽查機關和納稅人代表組成的評定委員會根據申報和稽查資料進行確定評定。
如確定評定與初步評定有差異,應退回或補徵其差額。除開業時繳納營業稅外,每年初還需一次性繳納營業稅。如發生更改名稱、營業地址、營業項目的情況或結束業務,均需重新申報。
請問小販是否需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