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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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保證金指按照有關規定,個人將擁有合法產權的住房轉讓時,就其應納稅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稅率計算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保證金。
對未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可以令其提交納稅保證金。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稅務機關進行納稅清算,逾期未清算的,以保證金抵繳稅款。
對未領取營業執照從事經營的納稅人和跨縣(市)經營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可以責令其提供納稅擔保人或者預繳納稅保證金,限期進行納稅清算,逾期未進行納稅清算的,由其擔保人負責繳納稅款,或者以保證金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收取納稅保證金應當開具收據。
A、個人出售現住房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應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前,以納稅保證金形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務機關在收取納稅保證金時,應向納稅人正式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納稅保證金收據”,並納入專產存儲。
B、個人出售現住房後1年內重新購房的,按照購房金額大小相應退還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大於或等於原住房銷售額(原住房為已購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銷售額應扣除已按規定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還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小於原住房銷售額的,按照購房金額占原住房銷售額的比例退還納稅保證金,餘額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
C、個人出售現住房後1年內未重新購房的,所繳納的納稅保證金全部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
D、個人在申請退還納稅保證金時,應同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購房合同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後方可辦理納稅保證金退還手續。
E、跨行政區域售、購住房又符合退還納稅保證金條件的個人,應向納稅保證金繳納地稅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納稅保證金。
1.交款人:代碼:指按稅務管理信息網路系統軟體要求編製的企業名稱編號代碼。名稱:指繳納保證金的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應寫全稱不得簡略。
2.地址:填寫交納保證金單位(人)的詳細地址或查獲物資的地點。
3.納稅清算期限:填寫納稅保證金的有效期限。
4.應納稅種名稱:填寫所涉稅種名稱。
6.估算應納稅額:填寫應納稅的估算金額。
7.實交保證金:填寫實際繳納保證金的金額。
8.其餘未列舉欄目:均按稅收票證填寫要求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