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業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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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娛樂業稅目[1]
娛樂業稅目是把各種文化藝術演出、體育比賽、表演和娛樂活動等以及為舉行這些活動而提供場所的業務列作營業稅的徵稅項目。是現行營業稅的一個稅目。
娛樂業稅目適用範圍[2]
娛樂業,是指為娛樂活動提供場所和服務的業務。本稅目的徵稅範圍包括:經營歌廳、舞廳、卡拉OK廳、音樂茶座、撞球、高爾夫球、保齡球場、游藝場等娛樂場所,以及娛樂場所為顧客進行娛樂活動提供服務的業務。
1.歌廳。歌廳是指在樂隊的伴奏下顧客進行自娛自樂形式的演唱活動的場所。
2.舞廳。舞廳是指供顧客進行跳舞活動的場所。
3.卡拉OK歌舞廳。卡拉OK歌舞廳是指在音像設備播放的音樂伴奏下,顧客自娛自樂進行歌舞活動的場所。
4.音樂茶座。音樂茶座是指為顧客同時提供音樂欣賞和茶水、咖啡、酒及其他飲料消費的場所。
5.游藝。游藝是指舉辦各種游藝、游樂(如射擊、狩獵、跑馬、玩游戲機等)活動的場所。
娛樂業稅目的稅率[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2000]21號)文件規定:自2000年7月1日開始,電子游戲廳的稅率為20%。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2001]73號)文件規定,從2001年5月1日起,夜總會、歌廳、舞廳、射擊、狩獵、跑馬、游戲、高爾夫球、保齡球、撞球等娛樂行為的營業稅統一按20%的稅率執行。
納稅人兼營稅率不同的應稅業務,應分別核算營業收入,根據各自適用稅率,分別計算應納稅額,不能分別核算的,一律按照最高的稅率計徵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調整營業稅稅率的娛樂業範圍的通知》(財稅[2001]145號)文的規定,從2001年5月1日起,按20%稅率征收營業稅的娛樂業,範圍包括: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包括夜總會、練歌房、戀歌房)、音樂茶座(包括酒吧)、撞球、高爾夫球、保齡球、游藝(如射擊、狩獵、跑馬、游戲機、蹦極、卡丁車、熱氣球、動力傘、射箭、飛鏢等)。
納稅人經營網球、乒乓球、羽毛球、壁球、游泳、滑(溜)冰、滑道、滑草、釣魚、健身等體育活動的業務,應按“文化體育業一體育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娛樂業適用稅目的稽查[2]
對娛樂業適用稅目的稽查,要註意以下幾種情況:
1.在上述娛樂場所為顧客進行娛樂活動提供的飲食服務及其他各種服務,均屬於“娛樂業”稅目的徵稅範圍。
2.出租娛樂場所,如出租後用於舉辦娛樂活動的,按娛樂業徵稅;如出租後沒有用於舉辦娛樂活動的,按“服務業——租賃業”稅目徵稅。
3.在娛樂場所為顧客進行娛樂活動所提供的其他服務,比如銷售飲料,香煙、酒類,應合併計入“娛樂業”稅目徵稅;對酒家、餐廳及其飲食服務場所為顧客在就餐時進行自娛自樂形式的歌舞活動提供的服務,亦按“娛樂業”稅目徵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