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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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合同管理是指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的要求,對貸款合同的制定、修訂、廢止、選用、填寫、審查、簽訂、履行、變更、解除、歸檔、檢查等一系列行為進行管理的活動。
貸款合同管理一般採取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工作部門統一歸口管理和各業務部門、各分支機構分級劃塊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模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銀行業金融機構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而簽訂的貸款合同是民事合同,通過合同所確立的民事關係是一種受法律保護的民事法律關係,所以通過簽訂合同建立法律關係的行為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貸款合同本身的特征決定了貸款合同管理工作不同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管理工作,涉及大量的法律專業問題,應由專門的法律工作部門或崗位歸口管理。
法律工作部門對貸款合同的制定、簽訂和履行負有監督、檢查和指導的職責。各業務部門和各分支機構作為合同具體管理單位,負責本部門、本機構的合同簽訂和履行。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所屬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對貸款合同的管理應做到落實機構、人員和制度,形成完善的合同管理體系。
整體來看,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對貸款合同管理中尚存在一些問題。
1、貸款合同存在不合規、不完備等缺陷
當前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使用的主要是格式合同,部分合同條款設置較為粗放簡單,對需要約定的情形和可能出現的各類情況考慮得不夠充分,操作中因合同本身的問題而產生法律糾紛。例如:
(1)對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貸款資金約束不力。貸款是否按約定用途使用,直接關係到貸款安全。銀行在發放貸款之前,必須對貸款項目進行考察,明確貸款用途,同時還要對借款人的信用情況進行考察,以判斷貸款風險的大小。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將會對貸款收回造成風險。在實踐中,很多貸款合同中只是概括地約定借款人不得擅自更改資金使用用途,而沒有約定違約救濟方式,借款人一旦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貸款資金,銀行往往對其束手無策。部分貸款合同雖然約定了在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時,貸款人可對違約使用部分自違約使用之日起按照一定的標準計收罰息,但對所適用的基礎利率約定不明確,也會引起爭議。
(2)未明確約定銀行提前收回貸款以及解除合同的條件。很多貸款合同沒有明確約定銀行提前收回貸款的具體條件,即使明顯發生不利於貸款人的情形,貸款人也很難提前收貸並解除合同。
(3)未明確約定罰息的計算方法。在實踐中,由於貸款合同未明確約定罰息的計算方法並予以特別提示或說明,借貸雙方經常會對罰息的計算方式產生分歧,借款人經常認為罰息的計算基礎僅僅為本金,不包括利息,而銀行計算罰息的基礎為本金與利息之和。
(4)擔保方式的約定不明確、不具體。擔保是保護銀行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選擇何種擔保方式對銀行利益的實現至關重要。在實踐中,少數貸款合同對物的擔保(抵押、質押等)與人的擔保(保證)約定較為模糊,在第三人提供保證的情況下,到底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約定不明,給以後發生糾紛時實現擔保權益帶來不確定因素。
2、合同簽署前審查不嚴
合同簽署前審查不嚴,往往會隱藏法律風險。這類法律風險表現為對借款人的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審查不嚴。根據《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如借款人損害國家利益的,或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定的,或借款人主體資格存在瑕疵的,均可能會導致貸款合同無效或效力待定,
如果銀行與借款人之間形成的借貸法律關係無效或效力待定,會對銀行保全債權產生不確定性。
3、簽約過程違規操作
在貸款合同簽訂過程中,有些銀行違規操作,對下列情形疏於管理,應引起關註。
(1)對借款人基本信息重視程度不夠。借款人的基本信息關係到借款主體資格和合同的真實有效性,必須如實填寫並確保基本信息中相關事項與簽字或蓋章一致。
(2)對有權簽約人主體資格審查不嚴。合同一般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如果與主體資格有瑕疵的當事人簽署合同,將導致合同無效或效力待定。
(3)抵押手續不完善或抵押物不合格。如果辦理共有財產抵押手續時未取得財產共有人書面同意,或以未成年人財產抵押、法律法規禁止設定抵押的財產設定抵押等,很可能會導致抵押權無法實現。
4、履行合同監管不力
(1)借款合同的變更不符合法律規定。合同的變更包括當事人變更、擔保合同的變更、貸款展期、借款合同提款計劃和還款計劃的調整及其他合同內容的變更。按照規定,變更借款合同須經當事人協商一致,簽訂變更協議,並將變更協議作為原借款合同的附件。在此過程中,個別信貸員缺少法律意識,對合同變更的嚴肅性認識不夠,沒有履行法定手續,造成信貸風險。此外,貸款合同變更未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由於保證人只對已簽字的保證內容承擔擔保責任,如果在原貸款合同變更時未重新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很可能會面臨保證人不承擔責任的風險。
(2)扣款侵權,引發訴訟。貸款人在催收貸款過程中不按法律程式辦事,在未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單方面扣劃借款人、擔保人資金,或私自扣押借款人的財產及物品,或利用借款人、擔保人在本機構開戶的條件扣收款項,造成侵權糾紛。
5、合同救濟超時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債權適用2年訴訟時效規定,即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內,權利人不向法院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便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勝訴權。訴訟時效還需要註意抵押權的行使期間。《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實踐中對此應加以註意。
由於貸款合同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借款人、擔保方乃至法律環境等方方面面,在實施過程中需要多方配合才能實現預期的目標。
1、修訂和完善貸款合同等協議文件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全面梳理過去制定或執行的貸款合同的內部流程、框架和內容,著重強化貸款支付環節的約定和要求借款人和擔保人履行承諾的條款,提高貸款合同中承諾條款的執行力,並按照約定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防止貸款被挪用,真正維護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權利。
2、建立完善有效的貸款合同管理制度
銀行業金融機構能否有效管理貸款合同,把好貸款合同關,是其經營管理成敗和服務水平高低的一個重要標誌。為規範貸款合同管理,應制定切實可行的、涵蓋合同管理全部內容的管理制度,使貸款合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做到管理層次清楚、職責明確、程式規範。
3、加強貸款合同規範性審查管理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各類貸款合同應當進行規範性審查。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指定掌握銀行業務知識和相應法律知識的人員擔任合同審查員,在合同簽章前對已填寫或列印完畢的合同進行審核。規範性審查應確保以下幾點:
(1)合同文本選用正確;
(2)在合同中落實的審批文件所規定限制性條件準確、完備;
(3)格式合同文本的補充條款合規;
(4)主從合同及憑證等附件齊全且相互銜接;
(5)合同的填寫符合規範要求;
(6)一式多份合同的形式內容一致;
(7)其他應當審查的規範性內容。
此外,對修改貸款合同條款內容、在“其他事項”中填寫內容、增加或限制銀行業金融機構權利義務、非格式合同、簽訂補充協議、變更或解除已經成立的合同的,必須進行法律審查。
4、實施履行監督、歸檔、檢查等管理措施
首先,為保障合同的及時、有效履行,防止違約行為的發生,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貸款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通過監督可以瞭解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類貸款合同的履行情況,及時發現影響履行的原因,以便隨時向各部門反饋,排除阻礙,防止違約的發生。
其次,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完善的檔案管理制度,定期對合同的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整改。
5、做好有關配套和支持工作
一是要做好內部管理部門和崗位的設置和分工。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合理落實貸款合同管理各環節的負責部門和崗位,建立法律工作部門與業務部門之間的協作機制。
二是要做好教育培訓工作。由於貸款新規對貸款合同管理調整比較大,銀行業金融機構需要做好對內部員工,特別是一線員工的教育培訓工作。
三是要做好借款人等有關方面的解釋宣傳工作。新調整的貸款合同管理加強了對借款人的約束,容易引起借款人和擔保人的誤解甚至抵觸。因此,需要採取多種措施做好充分的解釋說明和宣傳教育工作,使借款人充分理解貸款新規,清楚貸款合同的內容變動,積極配合併逐漸形成良好的借貸意識和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