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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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單位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各級各類國家機關、政黨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單位)。
第三條 行政單位會計核算目標是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與行政單位財務狀況、預算執行情況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行政單位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有助於會計信息使用者進行管理、監督和決策。
行政單位會計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會、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政單位自身和其他會計信息使用者。
第四條 行政單位應當對其自身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進行會計核算。
第五條 行政單位會計核算應當以行政單位各項業務活動持續正常地進行為前提。
第六條 行政單位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製財務報表。
會計期間至少分為年度和月度。會計年度、月度等會計期間的起訖日期採用西曆日期。
第七條 行政單位會計核算應當以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算為人民幣金額計量。
第八條 行政單位會計應當按照業務或事項的經濟特征確定會計要素。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支出。
第九條 行政單位會計核算一般採用收付實現制,特殊經濟業務和事項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採用權責發生制核算。
第十條 行政單位應當採用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十一條 行政單位的會計記錄應當使用中文,少數民族地區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十二條 行政單位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如實反映各項會計要素的情況和結果,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
第十三條 行政單位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行政單位受托責任履行情況的反映、會計信息使用者的管理、監督和決策需要相關,有助於會計信息使用者對行政單位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
第十四條 行政單位應當將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或者事項全部納入會計核算,確保會計信息能夠全面反映行政單位的財務狀況和預算執行情況等。
第十五條 行政單位對於已經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後。
第十六條 行政單位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有可比性。
同一行政單位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採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將變更的內容、理由和對單位財務狀況、預算執行情況的影響在附註中予以說明。
不同行政單位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採用統一的會計政策,確保不同行政單位會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七條 行政單位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瞭,便於會計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八條 資產是指行政單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
前款所稱占有,是指行政單位對經濟資源擁有法律上的占有權。由行政單位直接支配,供社會公眾使用的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等,也屬於行政單位核算的資產。
第十九條 行政單位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其中,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以內(含1年)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是指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行政單位根據財政部門批覆的用款計劃收到和支用的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
財政應返還額度是指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行政單位應收財政返還的資金額度。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行政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中形成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等。
存貨是指行政單位在工作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並且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
在建工程是指行政單位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設工程。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夠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非貨幣性資產。
第二十條 行政單位對符合本制度第十八條資產定義的經濟資源,應當在取得對其相關的權利並且能夠可靠地進行貨幣計量時確認。
符合資產定義並確認的資產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二十一條 行政單位的資產應當按照取得時實際成本進行計量。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麵價值。
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計量。
以支付對價方式取得的資產,應當按照取得資產時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以及所付出的非貨幣性資產的評估價值等金額計量。
取得資產時沒有支付對價的,其計量金額應當按照有關憑據註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但依法經過資產評估的,其計量金額應當按照評估價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也未經評估的,其計量金額比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也未經評估,其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無法可靠取得,所取得的資產應當按照名義金額(即人民幣1元,下同)入賬。
第二十二條 行政單位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對無形資產計提攤銷的金額,應當根據無形資產原價和攤銷年限確定。
行政單位對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是否計提折舊由財政部另行規定;按照規定對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計提折舊的,折舊金額應當根據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原價和折舊年限確定。
第二十三條 負債是指行政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等償還的債務。
第二十四條 行政單位的負債按照流動性,分為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
流動負債是指預計在1年內(含1年)償還的負債。
非流動負債是指流動負債以外的負債。
第二十五條 行政單位的流動負債包括應繳財政款、應繳稅費、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及暫存款項、應付政府補貼款等。
應繳財政款是指行政單位按照規定取得的應當上繳財政的款項。
應繳稅費是指行政單位按照國家稅法等有關規定應當繳納的各種稅費。
應付職工薪酬是指行政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應付的職工工資、津貼補貼等。
應付及暫存款項是指行政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中發生的各項債務,包括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等。
應付政府補貼款是指負責發放政府補貼的行政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應付給政府補貼接受者的各種政府補貼款。
第二十六條 行政單位的非流動負債包括長期應付款。
長期應付款是指行政單位發生的償還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應付款項。
第二十七條 行政單位對符合本制度第二十三條負債定義的債務,應當在確定承擔償債責任並且能夠可靠地進行貨幣計量時確認。
符合負債定義並確認的負債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行政單位承擔或有責任(償債責任需要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的負債,不列入資產負債表,但應當在報表附註中披露。
第二十八條 行政單位的負債,應當按照承擔的相關合同金額或實際發生額進行計量。
第二十九條 凈資產是指行政單位資產扣除負債後的餘額。
第三十條 行政單位的凈資產包括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餘、其他資金結轉結餘、資產基金、待償債凈資產等。
財政撥款結轉是指行政單位當年預算已執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財政撥款滾存資金。
財政撥款結餘是指行政單位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因故終止,剩餘的財政撥款滾存資金。
其他資金結轉結餘是指行政單位除財政撥款收支以外的各項收支相抵後剩餘的滾存資金。
資產基金是指行政單位的非貨幣性資產在凈資產中占用的金額。
待償債凈資產是指行政單位因發生應付賬款和長期應付款而相應需在凈資產中沖減的金額。
第三十一條 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財政撥款收入是指行政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預算資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除財政撥款收入以外的各項收入。
第三十三條 行政單位的收入一般應當在收到款項時予以確認,並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進行計量。
第三十四條 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和完成工作任務所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經費支出是指行政單位自身開展業務活動使用各項資金髮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撥出經費是指行政單位納入單位預算管理、撥付給所屬單位的非同級財政撥款資金。
第三十六條 行政單位的支出一般應當在支付款項時予以確認,並按照實際支付金額進行計量。
採用權責發生制確認的支出,應當在其發生時予以確認,並按照實際發生額進行計量。
第三十七條 行政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運用會計科目:
一、行政單位應當對有關法律、法規允許進行的經濟活動,按照本制度的規定使用會計科目進行核算;行政單位不得以本制度規定的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作為進行有關法律、法規禁止的經濟活動的依據。
二、行政單位對基本建設投資的會計核算在執行本制度的同時,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基本建設會計核算的規定單獨建賬、單獨核算。
三、行政單位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因沒有相關業務不需要使用的總賬科目可以不設;在不影響會計處理和編報財務報表的前提下,行政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本制度規定以外的明細科目,或者自行減少、合併本制度規定的明細科目。
四、按照財政部規定對固定資產和公共基礎設施計提折舊的,相關折舊的賬務處理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執行;按照財政部規定不對固定資產和公共基礎設施計提折舊的,不設置本制度規定的“累計折舊”科目,在進行賬務處理時不考慮本制度其他科目說明中涉及的“累計折舊”科目。
五、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於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信息化管理。行政單位不得隨意打亂重編本制度規定的會計科目編號。
第三十八條 行政單位適用的會計科目如下:
第三十九條 行政單位會計科目使用說明如下:
一、資產類
1001 庫存現金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的庫存現金。
二、行政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收支現金,並按照本制度規定核算現金的各項收支業務。
三、庫存現金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從銀行等金融機構提取現金,按照實際提取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等科目;將現金存入銀行等金融機構,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本科目;將現金退回單位零餘額賬戶,借記“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因支付內部職工出差等原因所借的現金,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出差人員報銷差旅費時,按照應報銷的金額,借記有關科目,按照實際借出的現金金額,貸記“其他應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
(三)因開展業務或其他事項收到現金,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因購買服務、商品或者其他事項支出現金,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收到受托代理的現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受托代理負債”科目;支付受托代理的現金時,借記“受托代理負債”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行政單位應當設置“現金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當計算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結餘數,並將結餘數與實際庫存數核對,做到賬款相符。
每日終了結算現金收支,核對庫存現金時發現有待查明原因的現金短缺或溢餘,應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核算。屬於現金短缺,應當按照實際短缺的金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屬於現金溢餘,應當按照實際溢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後作如下處理:
(一)如為現金短缺,屬於應由責任人賠償或向有關人員追回的部分,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二)如為現金溢餘,屬於應支付給有關人員或單位的,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
五、行政單位有外幣現金的,應當分別按照人民幣、外幣種類設置“現金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有關外幣現金業務的賬務處理參見“銀行存款”科目的相關規定。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行政單位實際持有的庫存現金。
1002 銀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存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存款。
二、行政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銀行存款收支業務,並按照本制度規定核算銀行存款的各項收支業務。
三、銀行存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將款項存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其他收入”等有關科目。
(二)提取和支出存款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收到銀行存款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等科目;支付銀行手續費或銀行扣收罰金等時,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收到受托代理的銀行存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受托代理負債”科目;支付受托代理的存款時,借記“受托代理負債”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行政單位發生外幣業務的,應當按照業務發生當日或當期期初的即期匯率,將外幣金額折算為人民幣金額記賬,並登記外幣金額和匯率。
期末,各種外幣賬戶的期末餘額,應當按照期末的即期匯率折算為人民幣,作為外幣賬戶期末人民幣餘額。調整後的各種外幣賬戶人民幣餘額與原賬面餘額的差額,作為匯兌損溢計入當期支出。
(一)以外幣購買物資、勞務等,按照購入當日或當期期初的即期匯率將支付的外幣或應支付的外幣折算為人民幣金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付賬款”等科目的外幣賬戶。
(二)以外幣收取相關款項等,按照收入確認當日或當期期初的即期匯率將收取的外幣或應收取的外幣折算為人民幣金額,借記本科目、“應收賬款”等科目的外幣賬戶,貸記有關科目。
(三)期末,根據各外幣賬戶按期末匯率調整後的人民幣餘額與原賬面人民幣餘額的差額,作為匯兌損溢,借記或貸記本科目、“應收賬款”、“應付賬款”等科目,貸記或借記“經費支出”等科目。
五、行政單位應當按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存款種類及幣種等,分別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餘額。“銀行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度終了,行政單位賬面餘額與銀行對賬單餘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併進行處理,按月編製“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行政單位實際存放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
1011 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
一、本科目核算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行政單位根據財政部門批覆的用款計劃收到和支用的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
二、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收到“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到賬通知書”時,根據通知書所列數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科目。
(二)按規定支用額度時,借記“經費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從零餘額賬戶提取現金時,借記“庫存現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年末,根據代理銀行提供的對賬單作銀行註銷額度的相關賬務處理,借記“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授權支付”科目,貸記本科目。如單位本年度財政授權支付預算指標數大於財政授權支付額度下達數,根據兩者間的差額,借記“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授權支付”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科目。
下年度年初,行政單位根據代理銀行提供的額度恢復到賬通知書作恢復額度的相關賬務處理,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授權支付”科目。行政單位收到財政部門批覆的上年未下達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授權支付”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行政單位尚未支用的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年度終了註銷單位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1021 財政應返還額度
一、本科目核算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行政單位應收財政返還的資金額度。
二、本科目應當設置“財政直接支付”、“財政授權支付”兩個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財政應返還額度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年末國庫集中支付尚未使用資金額度的賬務處理。
1.財政直接支付。
年末,行政單位根據本年度財政直接支付預算指標數與財政直接支付實際支出數的差額,借記本科目(財政直接支付),貸記“財政撥款收入”科目。
2.財政授權支付。
年末,財政授權支付尚未使用資金額度的賬務處理,參見“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
(二)下年初恢復以前年度財政資金額度的賬務處理,參見“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
(三)行政單位使用以前年度財政資金額度的賬務處理。
1.財政直接支付。
行政單位使用以前年度財政直接支付額度發生支出時,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財政直接支付)。
2.財政授權支付。
行政單位使用以前年度財政授權支付額度發生支出時的賬務處理,參見“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行政單位應收財政返還的資金額度。
1212 應收賬款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出租資產、出售物資等應當收取的款項。行政單位收到的商業匯票,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購貨、接受服務單位(或個人)或開出、承兌商業匯票的單位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收賬款應當在資產已出租或物資已出售、且尚未收到款項時確認。
四、應收賬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出租資產發生的應收賬款。
1.出租資產尚未收到款項時,按照應收未收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
2.收回應收賬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按照應繳的稅費,貸記“應繳稅費”科目,按照扣除應繳稅費後的凈額,貸記“應繳財政款”科目。
(二)出售物資發生的應收賬款。
1.物資已發出併到達約定狀態且尚未收到款項時,按照應收未收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2.收回應收賬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收到商業匯票。
1.出租資產收到商業匯票,按照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
出售物資收到商業匯票,按照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2.商業匯票到期收回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其中,出租資產收回款項的,還應當同時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按照應繳的稅費,貸記“應繳稅費”科目,按照扣除應繳稅費後的凈額,貸記“應繳財政款”科目。
行政單位應當設置“商業匯票備查簿”,逐筆登記每一筆應收商業匯票的種類、號數、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額、交易合同號等相關信息資料。商業匯票到期結清票款或退票後,應當在備查簿內逐筆註銷。
五、逾期3年或以上、有確鑿證據表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按規定報經批准後予以核銷。核銷的應收賬款應在備查簿中保留登記。
(一)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按照待核銷的應收賬款金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已核銷的應收賬款在以後期間收回的,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繳財政款”等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行政單位尚未收回的應收賬款。
1213 預付賬款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按照購貨、服務合同規定預付給供應單位(或個人)的款項。行政單位依據合同規定支付的定金,也通過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支付可以收回的訂金,不通過本科目核算,應當通過“其他應收款”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供應單位(或個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預付賬款應當在已支付款項且尚未收到物資或服務時確認。
四、預付賬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發生預付賬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預付款項”科目;同時,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收到所購物資或服務時,按照相應預付賬款金額,借記“資產基金——預付款項”科目,貸記本科目;發生補付款項的,按照實際補付的款項,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到物資的,同時按照收到所購物資的成本,借記有關資產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及相關明細科目。
(三)發生當年預付賬款退回的,借記“資產基金——預付款項”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借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經費支出”科目。
發生以前年度預付賬款退回的,借記“資產基金——預付款項”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借記“財政應返還額度”、“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餘”、“其他資金結轉結餘”等科目。
五、逾期3年或以上、有確鑿證據表明確實無法收到所購物資和服務,且無法收回的預付賬款,按照規定報經批准後予以核銷。核銷的預付賬款應在備查簿中保留登記。
(一)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按照待核銷的預付賬款金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已核銷的預付賬款在以後期間又收回的,借記“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餘”、“其他資金結轉結餘”等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行政單位實際預付但尚未結算的款項。
1215 其他應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除應收賬款、預付賬款以外的其他各項應收及暫付款項,如職工預借的差旅費、撥付給內部有關部門的備用金、應向職工收取的各種墊付款項等。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其他應收款的類別以及債務單位(或個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其他應收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發生其他應收及暫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收回或轉銷上述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或有關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行政單位內部實行備用金制度的,有關部門使用備用金以後應當及時到財務部門報銷並補足備用金。財務部門核定併發放備用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等科目。根據報銷數用現金補足備用金定額時,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庫存現金”等科目,報銷數和撥補數都不再通過本科目核算。
四、逾期3年或以上、有確鑿證據表明確實無法收回的其他應收款,按規定報經批准後予以核銷。核銷的其他應收款應在備查簿中保留登記。
(一)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按照待核銷的其他應收款金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已核銷的其他應收款在以後期間又收回的,如屬於在核銷年度內收回的,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經費支出”科目;如屬於在核銷年度以後收回的,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餘”、“其他資金結轉結餘”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行政單位尚未收回的其他應收款。
1301 存貨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各種物資,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及未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傢具、用具、裝具等的實際成本。
行政單位接受委托人指定受贈人的轉贈物資,應當通過“受托代理資產”科目核算,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行政單位隨買隨用的零星辦公用品等,可以在購進時直接列作支出,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存貨的種類、規格和保管地點等進行明細核算。行政單位有委托加工存貨業務的,應當在本科目下設置“委托加工存貨成本”科目。出租、出借的存貨,應當設置備查簿進行登記。
三、存貨應當在其到達存放地點並驗收時確認。
四、存貨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存貨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其實際成本入賬。
1.購入的存貨,其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使得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所發生的支出。
購入的存貨驗收入庫,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存貨”科目;同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對於尚未付款的,應當按照應付未付的金額,借記“待償債凈資產”科目,貸記“應付賬款”科目。
2.置換換入的存貨,其成本按照換出資產的評估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或減去收到的補價,加上為換入存貨支付的其他費用(運輸費等)確定。
換入的存貨驗收入庫,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存貨”科目;同時,按實際支付的補價、運輸費等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3.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的存貨,其成本按照有關憑據註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但依法經過資產評估的,其成本應當按照評估價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也未經評估的,其成本比照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也未經評估,其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無法可靠取得,該存貨按照名義金額入賬。
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的存貨驗收入庫,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存貨”科目;同時,按實際支付的相關稅費、運輸費等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4.委托加工的存貨,其成本按照未加工存貨的成本加上加工費用和往返運輸費等確定。
委托加工的存貨出庫,借記本科目下的“委托加工存貨成本”明細科目,貸記本科目下的相關明細科目。支付加工費用和相關運輸費等時,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借記本科目下的“委托加工存貨成本”明細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存貨”科目。委托加工完成的存貨驗收入庫時,按照委托加工存貨的成本,借記本科目下的相關明細科目,貸記本科目下的“委托加工存貨成本”明細科目。
(二)存貨發出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1.開展業務活動等領用、發出存貨,按照領用、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借記“資產基金——存貨”科目,貸記本科目。
2.經批准對外捐贈、無償調出存貨時,按照對外捐贈、無償調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借記“資產基金——存貨”科目,貸記本科目。
對外捐贈、無償調出存貨發生由行政單位承擔的運輸費等支出,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3.經批准對外出售、置換換出的存貨,應當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按照相關存貨的實際成本,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報廢、毀損的存貨,應當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按照相關存貨的賬面餘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行政單位的存貨應當定期進行清查盤點,每年至少盤點一次。對於發生的存貨盤盈、盤虧,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按規定報經批准後進行賬務處理。
1.盤盈的存貨,按照取得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實際成本確定入賬價值;沒有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實際成本,按照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確定入賬價值;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實際成本或市場價格無法可靠取得,按照名義金額入賬。
盤盈的存貨,按照確定的入賬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2.盤虧的存貨,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按照其賬面餘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行政單位存貨的實際成本。
1501 固定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各類固定資產的原價。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併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超過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類物資,應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築物;通用設備;專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傢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二、固定資產核算的有關說明如下:
(一)固定資產的各組成部分具有不同的使用壽命、適用不同折舊率的,應當分別將各組成部分確認為單項固定資產。
(二)購入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應當先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裝完畢交付使用時再轉入本科目核算。
(三)行政單位的軟體,如果其構成相關硬體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應當將該軟體的價值包括在所屬的硬體價值中,一併作為固定資產,通過本科目進行核算;如果其不構成相關硬體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應當將該軟體作為無形資產,通過“無形資產”科目核算。
(四)行政單位購建房屋及構築物不能夠分清支付價款中的房屋及構築物與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通過本科目核算;能夠分清支付價款中的房屋及構築物與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應當將其中的房屋及構築物部分作為固定資產,通過本科目核算,將其中的土地使用權部分作為無形資產,通過“無形資產”科目核算;境外行政單位購買具有所有權的土地,作為固定資產,通過本科目核算。
(五)行政單位借入、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不通過本科目核算,應當設置備查簿進行登記。
三、行政單位應當根據固定資產定義、有關主管部門對固定資產的統一分類,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固定資產目錄、具體分類方法,作為進行固定資產核算的依據。
行政單位應當設置“固定資產登記簿”和“固定資產卡片”,按照固定資產類別、項目和使用部門等進行明細核算。出租、出借的固定資產,應當設置備查簿進行登記。
四、本科目核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以下條件確認:
(一)購入、換入、無償調入、接受捐贈不需安裝的固定資產,在固定資產驗收合格時確認。
(二)購入、換入、無償調入、接受捐贈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在固定資產安裝完成交付使用時確認。
(三)自行建造、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時確認。
五、固定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取得固定資產時,應當按照其成本入賬。
1.購入的固定資產,其成本包括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交付使用前所發生的可歸屬於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按照各項固定資產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市場價格的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購入不需安裝的固定資產,按照確定的固定資產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同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購入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先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裝完工交付使用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同時,借記“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購入固定資產分期付款或扣留質量保證金的,在取得固定資產時,按照確定的固定資產成本,借記本科目[不需安裝]或“在建工程”科目[需要安裝],貸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科目;同時,按照已實際支付的價款,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應付未付的款項或扣留的質量保證金等金額,借記“待償債凈資產”科目,貸記“應付賬款”或“長期應付款”科目。
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其成本包括建造該項資產至交付使用前所發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固定資產的各組成部分需要分別核算的,按照各組成部分固定資產造價確定其成本;沒有各組成部分固定資產造價的,按照各組成部分固定資產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市場造價的比例對總造價進行分配,確定各組成部分固定資產的成本。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時,按照自行建造過程中發生的實際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同時,借記“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固定資產,按照估計價值入賬,待確定實際成本後再進行調整。
3.自行繁育的動植物,其成本包括在達到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1)購入需要繁育的動植物,按照購入的成本,借記本科目(未成熟動植物),貸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同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2)發生繁育費用,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未成熟動植物),貸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同時,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3)動植物達到可使用狀態時,借記本科目(成熟動植物),貸記本科目(未成熟動植物)。
4.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修繕的固定資產,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資產的賬麵價值(“固定資產”科目賬面餘額減去“累計折舊”科目賬面餘額後的凈值)加上改建、擴建、修繕發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資產拆除部分賬麵價值後的金額確定。
將固定資產轉入改建、擴建、修繕時,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麵價值,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時,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麵價值,借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按照固定資產已計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餘額,貸記本科目。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時,按照確定的固定資產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同時,借記“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5.置換取得的固定資產,其成本按照換出資產的評估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或減去收到的補價,加上為換入固定資產支付的其他費用(運輸費等)確定,借記本科目[不需安裝]或“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裝],貸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實際支付的補價、相關稅費、運輸費等,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6.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其成本按照有關憑據註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但依法經過資產評估的,其成本應當按照評估價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也未經評估的,其成本比照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也未經評估,其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無法可靠取得,所取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名義金額入賬。
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本科目[不需安裝]或“在建工程”科目[需要安裝],貸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實際支付的相關稅費、運輸費等,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按月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時,按照實際計提的金額,借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
(三)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後續支出,分以下情況處理:
1.為增加固定資產使用效能或延長其使用壽命而發生的改建、擴建或修繕等後續支出,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完工交付使用時轉入本科目。有關賬務處理參見“在建工程”科目。
2.為維護固定資產正常使用而發生的日常修理等後續支出,應當計入當期支出但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出售、置換換出固定資產。
經批准出售、置換換出的固定資產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麵價值,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按照已計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餘額,貸記本科目。
(五)無償調出、對外捐贈固定資產。
經批准無償調出、對外捐贈固定資產時,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麵價值,借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按照已計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餘額,貸記本科目。
無償調出、對外捐贈固定資產發生由行政單位承擔的拆除費用、運輸費等,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六)報廢、毀損固定資產。
報廢、毀損的固定資產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麵價值,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按照已計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餘額,貸記本科目。
行政單位的固定資產應當定期進行清查盤點,每年至少盤點一次。對於固定資產發生盤盈、盤虧的,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按照規定報經批准後進行賬務處理。
1.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取得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實際成本確定入賬價值;沒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實際成本,按照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確定入賬價值;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實際成本或市場價格無法可靠取得,按照名義金額入賬。
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確定的入賬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2.盤虧的固定資產,按照盤虧固定資產的賬麵價值,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按照已計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固定資產賬面餘額,貸記本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行政單位固定資產的原價。
1502 累計折舊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計提的累計折舊。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的類別、項目等進行明細核算。占有公共基礎設施的行政單位,應當在本科目下設置“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和“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兩個一級明細科目,分別核算對固定資產和公共基礎設施計提的折舊。
三、行政單位對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一)文物及陳列品;
(二)圖書、檔案;
(三)動植物;
(四)以名義金額入賬的固定資產;
(五)境外行政單位持有的能夠與房屋及構築物區分、擁有所有權的土地。
四、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計提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預計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折舊金額進行系統分攤。有關說明如下:
(一)行政單位應當根據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的性質和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其折舊年限。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對行政單位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折舊年限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行政單位一般應當採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計提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折舊。
(三)行政單位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的應折舊金額為其成本,計提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折舊不考慮預計凈殘值。
(四)行政單位一般應當按月計提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當月照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
(五)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提足折舊後,無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也不再補提折舊;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規範管理。
(六)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因改建、擴建或修繕等原因而提高使用效能或延長使用年限的,應當按照重新確定的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成本以及重新確定的折舊年限,重新計算折舊額。
五、累計折舊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按月計提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折舊時,按照應計提折舊金額,借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處置時,按照所處置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的賬麵價值,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出售、置換換出、報廢、毀損、盤虧]或“資產基金——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科目[無償調出、對外捐贈],按照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已計提折舊,借記本科目,按照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的賬面餘額,貸記“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行政單位計提的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折舊累計數。
1511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種建築(包括新建、改建、擴建、修繕等)、設備安裝工程和信息系統建設工程的實際成本。不能夠增加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使用效能或延長其使用壽命的修繕、維護等,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具體工程項目等進行明細核算;需要分攤計入不同工程項目的間接工程成本,應當通過本科目下設置的“待攤投資”明細科目核算。
三、行政單位的基本建設投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同時按照本制度的規定至少按月併入本科目及其他相關科目反映。
行政單位應當在本科目下設置“基建工程”明細科目,核算由基建賬套併入的在建工程成本。有關基建並賬的具體賬務處理另行規定。
四、在建工程應當在屬於在建工程的成本發生時確認。
五、在建工程(非基本建設項目)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建築工程。
1.將固定資產轉入改建、擴建或修繕等時,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麵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時,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麵價值,借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按照固定資產已計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餘額,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2.將改建、擴建或修繕的建築部分拆除時,按照拆除部分的賬麵價值[沒有固定資產拆除部分的賬麵價值的,比照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實際成本或市場價格及其拆除部分占全部固定資產價值的比例確定],借記“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貸記本科目。
改建、擴建或修繕的建築部分拆除獲得殘值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經費支出”科目;同時,借記“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貸記本科目。
3.根據工程進度支付工程款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
根據工程價款結算賬單與施工企業結算工程價款時,按照工程價款結算賬單上列明的金額(扣除已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應付未付的金額,借記“待償債凈資產”科目,貸記“應付賬款”科目。
4.支付工程價款結算賬單以外的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時,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5.工程項目結束,需要分攤間接工程成本的,按照應當分攤到該項目的間接工程成本,借記本科目(××項目),貸記本科目(待攤投資)。
6.建築工程項目完工交付使用時,按照交付使用工程的實際成本,借記“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借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科目(交付使用的工程項目中有能夠單獨區分成本的無形資產),貸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科目。
7.建築工程項目完工交付使用時扣留質量保證金的,按照扣留的質量保證金金額,借記“待償債凈資產”科目,貸記“長期應付款”等科目。
8.為工程項目配套而建成的、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專用設施,將專用設施產權移交其他單位時,按照應當交付專用設施的實際成本,借記“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貸記本科目。
9.工程完工但不能形成資產的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報經批准後予以核銷。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按照不能形成資產的工程項目的實際成本,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設備安裝。
1.購入需要安裝的設備,按照購入的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2.發生安裝費用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時,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3.設備安裝完工交付使用時,按照交付使用設備的實際成本,借記“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借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科目(交付使用的設備中有能夠單獨區分成本的無形資產),貸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科目。
(三)信息系統建設。
1.發生各項建設支出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時,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2.信息系統建設完成交付使用時,按照交付使用信息系統的實際成本,借記“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借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科目。
(四)在建工程的毀損。
毀損的在建工程成本,應當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進行處理。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行政單位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的實際成本。
1601 無形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各項無形資產的原價。
本科目核算的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行政單位提供某種權利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著作權、土地使用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
行政單位購入的不構成相關硬體不可缺少組成部分的軟體,應當作為無形資產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無形資產的類別、項目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無形資產應當在完成對其權屬的規定登記或其他證明單位取得無形資產時確認。
四、無形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取得無形資產時,應當按照其實際成本入賬。
1.外購的無形資產,其成本包括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可歸屬於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
購入的無形資產,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同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購入無形資產尚未付款的,取得無形資產時,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同時,按照應付未付的款項金額,借記“待償債凈資產”科目,貸記“應付賬款”科目。
2.委托軟體公司開發軟體,視同外購無形資產進行處理。
(1)軟體開發前按照合同約定預付開發費用時,借記“預付賬款”科目,貸記“資產基金——預付款項”科目;同時,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2)軟體開發完成交付使用,並支付剩餘或全部軟體開發費用時,按照軟體開發費用總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沖銷的預付開發費用,借記“資產基金——預付款項”科目,貸記“預付賬款”科目。
3.自行開發並按法律程式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照依法取得時發生的註冊費、聘請律師費等費用確定成本。
取得無形資產時,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同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依法取得前所發生的研究開發支出,應當於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支出,但不計入無形資產的成本。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4.置換取得的無形資產,其成本按照換出資產的評估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或減去收到的補價,加上為換入無形資產支付的其他費用(登記費等)確定。
置換取得的無形資產,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按照實際支付的補價、相關稅費等,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5.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的無形資產,其成本按照有關憑據註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但依法經過資產評估的,其成本應當按照評估價值加上相關稅費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也未經評估的,其成本比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也未經評估,其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的市場價格無法可靠取得,所取得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名義金額入賬。
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無形資產時,按照確定的無形資產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按照發生的相關稅費,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按月計提無形資產攤銷時,按照應計提的金額,借記“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貸記“累計攤銷”科目。
(三)與無形資產有關的後續支出,分以下情況處理:
1.為增加無形資產使用效能而發生的後續支出,如對軟體進行升級改造或擴展其功能等所發生的支出,應當計入無形資產的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同時,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2.為維護無形資產的正常使用而發生的後續支出,如對軟體進行的漏洞修補、技術維護等所發生的支出,應當計入當期支出但不計入無形資產的成本,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報經批准出售、置換換出無形資產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按照待出售、置換換出無形資產的賬麵價值,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按照已計提攤銷,借記“累計攤銷”科目,按照無形資產的賬面餘額,貸記本科目。
(五)報經批准無償調出、對外捐贈無形資產,按照無償調出、對外捐贈無形資產的賬麵價值,借記“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按照已計提攤銷,借記“累計攤銷”科目,按照無形資產的賬面餘額,貸記本科目。無償調出、對外捐贈無形資產發生由行政單位承擔的相關費用支出等,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六)無形資產預期不能為行政單位帶來服務潛力或經濟利益的,應當按規定報經批准後將無形資產的賬麵價值予以核銷。
待核銷的無形資產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按照待核銷無形資產的賬麵價值,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按照已計提攤銷,借記“累計攤銷”科目,按照無形資產的賬面餘額,貸記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行政單位無形資產的原價。
1602 累計攤銷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無形資產計提的累計攤銷。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無形資產的類別、項目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行政單位應當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以名義金額計量的無形資產除外。
攤銷是指在無形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攤銷金額進行系統分攤。有關說明如下:
(一)行政單位應當按照以下原則確定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
1.法律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作為攤銷年限;
2.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關合同或單位申請書中的受益年限作為攤銷年限;
3.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相關合同或單位申請書也沒有規定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於10年的期限攤銷。
4.非大批量購入、單價小於1000元的無形資產,可以於購買的當期,一次將成本全部攤銷。
(三)行政單位無形資產的應攤銷金額為其成本。
(四)行政單位應當自無形資產取得當月起,按月計提攤銷;無形資產減少的當月,不再計提攤銷。
(五)無形資產提足攤銷後,無論能否繼續帶來服務潛力或經濟利益,均不再計提攤銷;核銷的無形資產,如果未提足攤銷,也不再補提攤銷。
(六)因發生後續支出而增加無形資產成本的,應當按照重新確定的無形資產成本,重新計算攤銷額。
四、累計攤銷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按月計提無形資產攤銷時,按照應計提攤銷金額,借記“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無形資產處置時,按照所處置無形資產的賬麵價值,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出售、置換換出、核銷]或“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無償調出、對外捐贈],按照已計提攤銷,借記本科目,按照無形資產的賬面餘額,貸記“無形資產”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行政單位計提的無形資產攤銷累計數。
1701 待處理財產損溢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待處理財產的價值及財產處理損溢。
行政單位財產的處理包括資產的出售、報廢、毀損、盤盈、盤虧,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待處理財產項目進行明細核算;對於在財產處理過程中取得收入或發生相關費用的項目,還應當設置“待處理財產價值”、“處理凈收入”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行政單位財產的處理,一般應當先記入本科目,按照規定報經批准後及時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年終結賬前一般應處理完畢。
四、待處理財產損溢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按照規定報經批准處理無法查明原因的現金短缺或溢餘。
1.屬於無法查明原因的現金短缺,報經批准核銷的,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2.屬於無法查明原因的現金溢餘,報經批准後,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1.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科目。
2.報經批准對無法收回的其他應收款予以核銷時,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對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予以核銷時,借記“其他應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按照規定報經批准核銷預付賬款、無形資產。
1.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借記本科目 [核銷無形資產的,還應借記“累計攤銷”科目],貸記“預付賬款”、“無形資產”科目。
2.報經批准予以核銷時,借記“資產基金——預付款項、無形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出售、置換換出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政府儲備物資等。
1.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借記本科目(待處理財產價值)[出售、置換換出固定資產的,還應當借記“累計折舊”科目;出售、置換換出無形資產的,還應當借記“累計攤銷”科目],貸記“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政府儲備物資”等科目。
2.實現出售、置換換出時,借記“資產基金”及相關明細科目,貸記本科目(待處理財產價值)。
3.出售、置換換出資產過程中收到價款、補價等收入,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處理凈收入)。
4.出售、置換換出資產過程中發生相關費用,借記本科目(處理凈收入),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繳稅費”等科目。
5.出售、置換換出完畢並收回相關的應收賬款後,按照處置收入扣除相關稅費後的凈收入,借記本科目(處理凈收入),貸記“應繳財政款”。如果處置收入小於相關稅費的,按照相關稅費減去處置收入後的凈支出,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處理凈收入)。
(五)盤虧、毀損、報廢各種實物資產。
1.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借記本科目(待處理財產價值)[處置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的,還應當借記“累計折舊”科目],貸記“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等科目。
2.報經批准予以核銷時,借記“資產基金”及相關明細科目,貸記本科目(待處理財產價值)。
3.毀損、報廢各種實物資產過程中取得的殘值變價收入、發生相關費用,以及取得的殘值變價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的凈收入或凈支出的賬務處理,比照本科目“四(四)”有關出售資產進行處理。
(六)核銷不能形成資產的在建工程成本。
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報經批准予以核銷時,借記“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貸記本科目。
(七)盤盈存貨、固定資產、政府儲備物資等實物資產。
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借記“存貨”、“固定資產”、“政府儲備物資”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報經批准予以處理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及相關明細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如為借方餘額,反映尚未處理完畢的各種財產的價值及凈損失;期末如為貸方餘額,反映尚未處理完畢的各種財產凈溢餘。年度終了,報經批准處理後,本科目一般應無餘額。
1801 政府儲備物資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直接儲存管理的各項政府應急或救災儲備物資等。
負責採購併擁有儲備物資調撥權力的行政單位(簡稱“採購單位”)將政府儲備物資交由其他行政單位(簡稱“代儲單位”)代為儲存的,由採購單位通過本科目核算政府儲備物資,代儲單位將受托代儲的政府儲備物資作為受托代理資產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政府儲備物資的種類、品種、存放地點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政府儲備物資應當在其到達存放地點並驗收時確認。
四、政府儲備物資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取得政府儲備物資時,應當按照其成本入賬。
1.購入的政府儲備物資,其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使政府儲備物資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所發生的支出;單位支付的政府儲備物資保管費、倉庫租賃費等日常儲備費用,不計入政府儲備物資的成本。
購入的政府儲備物資驗收入庫,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政府儲備物資”科目;同時,按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2.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的政府儲備物資,其成本按照有關憑據註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但依法經過資產評估的,其成本應當按照評估價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也未經評估的,其成本比照同類或類似政府儲備物資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
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的政府儲備物資驗收入庫,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政府儲備物資”科目,由行政單位承擔運輸費用等的,按實際支付的相關稅費、運輸費等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政府儲備物資發出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政府儲備物資的實際成本。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1.經批准對外捐贈、無償調出政府儲備物資時,按照對外捐贈、無償調出政府儲備物資的實際成本,借記“資產基金——政府儲備物資”科目,貸記本科目。
對外捐贈、無償調出政府儲備物資發生由行政單位承擔的運輸費等支出時,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2.行政單位報經批准將不需儲備的物資出售時,應當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按照相關儲備物資的賬面餘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盤盈、盤虧或報廢、毀損政府儲備物資。
行政單位管理的政府儲備物資應當定期進行清查盤點,每年至少盤點一次。對於發生的政府儲備物資盤盈、盤虧或者報廢、毀損,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按規定報經批准後進行賬務處理。
1.盤盈的政府儲備物資,按照取得同類或類似政府儲備物資的實際成本確定入賬價值;沒有同類或類似政府儲備物資的實際成本,按照同類或類似政府儲備物資的市場價格確定入賬價值。
盤盈的政府儲備物資,按照確定的入賬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2.盤虧或者報廢、毀損的政府儲備物資,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按照其賬面餘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行政單位管理的政府儲備物資的實際成本。
1802 公共基礎設施
一、本科目核算由行政單位占有並直接負責維護管理、供社會公眾使用的工程性公共基礎設施資產,包括城市交通設施、公共照明設施、環保設施、防災設施、健身設施、廣場及公共構築物等其他公共設施。
與公共基礎設施配套使用的修理設備、工具器具、車輛等動產,作為管理公共基礎設施的行政單位的固定資產核算,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與公共基礎設施配套、供行政單位在公共基礎設施管理中自行使用的房屋構築物等,能夠與公共基礎設施分開核算的,作為行政單位的固定資產核算,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公共基礎設施的類別和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行政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於本單位管理的公共基礎設施目錄、分類方法,作為進行公共基礎設施核算的依據。
四、公共基礎設施應當在對其取得占有權利時確認。
五、公共基礎設施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公共基礎設施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其成本入賬。
1.行政單位自行建設的公共基礎設施,其成本包括建造該公共基礎設施至交付使用前所發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公共基礎設施的各組成部分需要分別核算的,按照各組成部分公共基礎設施造價確定其成本;沒有各組成部分公共基礎設施造價的,按照各組成部分公共基礎設施同類或類似市場造價的比例對總造價進行分配,確定各組成部分公共基礎設施的成本。
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完工交付使用時,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公共基礎設施”科目;同時,借記“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公共基礎設施,按照估計價值入賬,待確定實際成本後再進行調整。
2.接受其他單位移交的公共基礎設施,其成本按照公共基礎設施的原賬麵價值確認,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公共基礎設施”科目。
(二)公共基礎設施的後續支出。
與公共基礎設施有關的後續支出,分以下情況處理:
1.為增加公共基礎設施使用效能或延長其使用壽命而發生的改建、擴建或大型修繕等後續支出,應當計入公共基礎設施成本,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完工交付使用時轉入本科目。
2.為維護公共基礎設施的正常使用而發生的日常修理等後續支出,應當計入當期支出,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公共基礎設施的處置。
行政單位管理的公共基礎設施向其他單位移交、毀損、報廢時,應當按照規定報經批准後進行賬務處理。
1.經批准向其他單位移交公共基礎設施時,按照移交公共基礎設施的賬麵價值,借記“資產基金——公共基礎設施”科目,按照已計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公共基礎設施的賬面餘額,貸記本科目。
2.報廢、毀損的公共基礎設施,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按照待處理公共基礎設施的賬麵價值,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按照已計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公共基礎設施的賬面餘額,貸記本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行政單位管理的公共基礎設施的實際成本。
1901 受托代理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接受委托方委托管理的各項資產,包括受托指定轉贈的物資、受托儲存管理的物資等。
行政單位收到受托代理資產為現金和銀行存款的,不通過本科目核算,應當通過“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進行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資產的種類和委托人進行明細核算;屬於轉贈資產的,還應當按照受贈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受托代理資產應當在行政單位收到受托代理的資產時確認。
四、受托代理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受托轉贈物資。
1.接受委托人委托需要轉贈給受贈人的物資,其成本按照有關憑據註明的金額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的,其成本比照同類或類似物資的市場價格確定。
接受委托轉贈的物資驗收入庫,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受托代理負債”科目;受托協議約定由行政單位承擔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的,還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相關稅費、運輸費等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2.將受托轉贈物資交付受贈人時,按照轉贈物資的成本,借記“受托代理負債”科目,貸記本科目。
3.轉贈物資的委托人取消了對捐贈物資的轉贈要求,且不再收回捐贈物資的,應當將轉贈物資轉為存貨或固定資產,按照轉贈物資的成本,借記“受托代理負債”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借記“存貨”、“固定資產”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存貨、固定資產”科目。
(二)受托儲存管理物資。
1.接受委托人委托儲存管理的物資,其成本按照有關憑據註明的金額確定。
接受委托儲存的物資驗收入庫,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受托代理負債”科目。
2.支付由受托單位承擔的與受托儲存管理的物資相關的運輸費、保管費等費用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根據委托人要求交付受托儲存管理的物資時,按照儲存管理物資的成本,借記“受托代理負債”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單位受托代理資產中實物資產的價值。
二、負債類
2001 應繳財政款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取得的按規定應當上繳財政的款項,包括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產處置和出租收入等。行政單位按照國家稅法等有關規定應當繳納的各種稅費,通過“應繳稅費”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應繳財政款項的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繳財政款應當在收到應繳財政的款項時確認。
四、應繳財政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取得按照規定應當上繳財政的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處置資產取得應當上繳財政的處置凈收入的賬務處理,參見“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三)上繳應繳財政的款項時,按照實際上繳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五、本科目貸方餘額,反映行政單位應當上繳財政但尚未繳納的款項。年終清繳後,本科目一般應無餘額。
2101 應繳稅費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按照稅法等規定應當繳納的各種稅費,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車船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行政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應繳納的稅費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繳稅費應當在產生繳納稅費義務時確認。
四、應繳稅費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因資產處置等發生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繳納義務的,按照稅法等規定計算的應繳稅費金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繳納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因出租資產等發生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繳納義務的,按照稅法等規定計算的應繳稅費金額,借記“應繳財政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繳納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按照稅法等規定計算的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金額,借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從職工工資中代扣個人所得稅]或“經費支出”科目[從勞務費中代扣個人所得稅],貸記本科目。實際繳納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行政單位應繳未繳的稅費金額。
2201 應付職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及為職工支付的各種薪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
二、本科目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工資(離退休費)”、“地方(部門)津貼補貼”、“其他個人收入”以及“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付職工薪酬應當在規定支付職工薪酬的時間確認。
四、應付職工薪酬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發生應付職工薪酬時,按照計算出的應付職工薪酬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向職工支付工資、津貼補貼等薪酬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從應付職工薪酬中代扣為職工墊付的水電費、房租等費用時,按照實際扣除的金額,借記本科目(工資),貸記“其他應收款”等科目。
從應付職工薪酬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按照代扣代繳的金額,借記本科目(工資),貸記“應繳稅費”科目。
從應付職工薪酬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按照代扣代繳的金額,借記本科目(工資),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
(三)繳納單位為職工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時,借記本科目(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貸記 “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行政單位應付未付的職工薪酬。
2301 應付賬款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因購買物資或服務、工程建設等而應付的償還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款項。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債權單位(或個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付賬款應當在收到所購物資或服務、完成工程時確認。
四、應付賬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收到所購物資或服務、完成工程但尚未付款時,按照應付未付款項的金額,借記“待償債凈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償付應付賬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待償債凈資產”科目;同時,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無法償付或債權人豁免償還的應付賬款,應當按照規定報經批准後進行賬務處理。經批准核銷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待償債凈資產”科目。核銷的應付賬款應在備查簿中保留登記。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行政單位尚未支付的應付賬款。
2302 應付政府補貼款
一、本科目核算負責發放政府補貼的行政單位,按照規定應當支付給政府補貼接受者的各種政府補貼款。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應支付的政府補貼種類進行明細核算。行政單位還應當按照補貼接受者建立備查簿,進行相應明細核算。
三、應付政府補貼款應當在規定發放政府補貼的時間確認。
四、應付政府補貼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發生應付政府補貼時,按照規定計算出的應付政府補貼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支付應付的政府補貼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行政單位應付未付的政府補貼金額。
2305 其他應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除應繳財政款、應繳稅費、應付職工薪酬、應付政府補貼款、應付賬款以外的其他各項償還期在1年以內(含1年)的應付及暫存款項,如收取的押金、保證金、未納入行政單位預算管理的轉撥資金、代扣代繳職工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其他應付款的類別以及債權單位(或個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其他應付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發生其他各項應付及暫存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支付其他各項應付及暫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因故無法償付或債權人豁免償還的其他應付款項,應當按規定報經批准後進行賬務處理。經批准核銷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核銷的其他應付款應在備查簿中保留登記。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行政單位尚未支付的其他應付款。
2401 長期應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發生的償還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應付款項,如跨年度分期付款購入固定資產的價款等。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長期應付款的類別以及債權單位(或個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長期應付款應當按照以下條件確認:
(一)因購買物資、服務等發生的長期應付款,應當在收到所購物資或服務時確認。
(二)因其他原因發生的長期應付款,應當在承擔付款義務時確認。
四、長期應付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發生長期應付款時,按照應付未付的金額,借記“待償債凈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償付長期應付款時,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待償債凈資產”科目。
(三)無法償付或債權人豁免償還的長期應付款,應當按照規定報經批准後進行賬務處理。經批准核銷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待償債凈資產”科目。核銷的長期應付款應在備查簿中保留登記。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行政單位尚未支付的長期應付款。
2901 受托代理負債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接受委托,取得受托管理資產時形成的負債。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委托人等進行明細核算;屬於指定轉贈物資和資金的,還應當按照指定受贈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受托代理負債應當在行政單位收到受托代理資產並產生受托代理義務時確認。
四、本科目的賬務處理參見“受托代理資產”、“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行政單位尚未清償的受托代理負債。
三、凈資產類
3001 財政撥款結轉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滾存的財政撥款結轉資金,包括基本支出結轉、項目支出結轉。
二、本科目應當設置“基本支出結轉”、“項目支出結轉”兩個明細科目;在“基本支出結轉”明細科目下按照“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進行明細核算,在“項目支出結轉”明細科目下按照具體項目進行明細核算;本科目還應當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支出功能分類科目”的項級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有公共財政預算撥款、政府性基金預算撥款等兩種或兩種以上財政撥款的行政單位,還應當按照財政撥款種類分別進行明細核算。
本科目還可以根據管理需要按照財政撥款結轉變動原因,設置“收支轉賬”、“結餘轉賬”、“年初餘額調整”、“歸集上繳”、“歸集調入”、“單位內部調劑”、“剩餘結轉”等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財政撥款結轉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調整以前年度財政撥款結轉。因發生差錯更正,以前年度支出收回等原因,需要調整財政撥款結轉的,按照實際調增財政撥款結轉的金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年初餘額調整);按照實際調減財政撥款結轉的金額,借記本科目(年初餘額調整),貸記有關科目。
(二)從其他單位調入財政撥款結餘資金。按照規定從其他單位調入財政撥款結餘資金時,按照實際調增的額度數額或調入的資金數額,借記“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歸集調入)及其明細。
(三)上繳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上繳財政撥款結轉資金時,按照實際核銷的額度數額或上繳的資金數額,借記本科目(歸集上繳)及其明細,貸記“財政應返還額度”、“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單位內部調劑結餘資金。經財政部門批准對財政撥款結餘資金改變用途,調整用於其他未完成項目等,按照調整的金額,借記“財政撥款結餘”科目(單位內部調劑)及其明細,貸記本科目(單位內部調劑)及其明細。
(五)結轉本年財政撥款收入和支出。
1.年末,將財政撥款收入本年發生額轉入本科目,借記“財政撥款收入——基本支出撥款、項目支出撥款”科目及其明細,貸記本科目(收支轉賬——基本支出結轉、項目支出結轉)及其明細。
2.年末,將財政撥款支出本年發生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收支轉賬——基本支出結轉、項目支出結轉)及其明細,貸記“經費支出——財政撥款支出——基本支出、項目支出”科目及其明細。
(六)將完成項目的結轉資金轉入財政撥款結餘。年末完成上述財政撥款收支轉賬後,對各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分析,按照有關規定將符合財政撥款結餘性質的項目餘額轉入財政撥款結餘,借記本科目(結餘轉賬——項目支出結轉)及其明細,貸記“財政撥款結餘”(結餘轉賬——項目支出結餘)科目及其明細。
(七)年末沖銷有關明細科目餘額。
年末收支轉賬後,將本科目所屬“收支轉賬”、“結餘轉賬”、“年初餘額調整”、“歸集上繳”、“歸集調入”、“單位內部調劑”等明細科目餘額轉入“剩餘結轉”明細科目;轉賬後,本科目除“剩餘結轉”明細科目外,其他明細科目應無餘額。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行政單位滾存的財政撥款結轉資金數額。
3002 財政撥款結餘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滾存的財政撥款項目支出結餘資金。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具體項目、《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支出功能分類科目”的項級科目等進行明細核算。
有公共財政預算撥款、政府性基金預算撥款等兩種或兩種以上財政撥款的行政單位,還應當按照財政撥款的種類分別進行明細核算。
本科目還可以根據管理需要按照財政撥款結餘變動原因,設置“結餘轉賬”、“年初餘額調整”、“歸集上繳”、“單位內部調劑”、“剩餘結餘”等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財政撥款結餘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調整以前年度財政撥款結餘。因發生差錯更正、以前年度支出收回等原因,需要調整財政撥款結餘的,按照實際調增財政撥款結餘的金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年初餘額調整);按照實際調減財政撥款結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年初餘額調整),貸記有關科目。
(二)上繳財政撥款結餘。按照規定上繳財政撥款結餘時,按照實際核銷的額度數額或上繳的資金數額,借記本科目(歸集上繳)及其明細,貸記“財政應返還額度”、“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單位內部調劑結餘資金。經財政部門批准將本單位完成項目結餘資金調整用於基本支出或其他未完成項目支出時,按照批准調劑的金額,借記本科目(單位內部調劑)及其明細,貸記“財政撥款結轉”(單位內部調劑)科目及其明細。
(四)將完成項目的結轉資金轉入財政撥款結餘。年末,對財政撥款各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分析,按照有關規定將符合財政撥款結餘性質的項目餘額轉入本科目,借記“財政撥款結轉”(結餘轉賬——項目支出結轉)科目及其明細,貸記本科目(結餘轉賬——項目支出結餘)及其明細。
(五)年末沖銷有關明細科目餘額。年末,將本科目所屬“結餘轉賬”、“年初餘額調整”、“歸集上繳”、“單位內部調劑”等明細科目餘額轉入“剩餘結餘”明細科目;轉賬後,本科目除“剩餘結餘”明細科目外,其他明細科目應無餘額。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行政單位滾存的財政撥款結餘資金數額。
3101 其他資金結轉結餘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除財政撥款收支以外的其他各項收支相抵後剩餘的滾存資金。
二、本科目應當設置“項目結轉”和“非項目結餘”明細科目,分別對項目資金和非項目資金進行明細核算。對於項目結轉,還應當按照具體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本科目還可以根據管理需要按照其他資金結轉結餘變動原因,設置“收支轉賬”、“年初餘額調整”、“結餘調劑”、“剩餘結轉結餘”等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其他資金結轉結餘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調整以前年度其他資金結轉結餘。因發生差錯更正、以前年度支出收回等原因,需要調整其他資金結轉結餘的,按照實際調增的金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年初餘額調整)及其相關明細。按照實際調減的金額,借記本科目(年初餘額調整)及其相關明細,貸記有關科目。
(二)結轉本年其他資金收入和支出:
1.年末,將其他收入中的項目資金收入本年發生額轉入本科目,借記“其他收入”科目及其明細,貸記本科目(項目結轉——收支轉賬)及其明細;將其他收入中的非項目資金收入本年發生額轉入本科目,借記“其他收入”科目及其明細,貸記本科目(非項目結餘——收支轉賬)。
2.年末,將其他資金支出中的項目支出本年發生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項目結轉——收支轉賬)及其明細,貸記“經費支出——其他資金支出”科目(項目支出)及其明細、“撥出經費”科目(項目支出)及其明細;將其他資金支出中的基本支出本年發生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非項目結餘——收支轉賬),貸記“經費支出——其他資金支出”科目(基本支出)、“撥出經費”科目(基本支出)。
(三)繳回或轉出項目結餘。完成上述(二)轉賬後,對本年末各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分析,區分年末已完成項目和尚未完成項目,在此基礎上,對完成項目的剩餘資金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賬務處理:
1.需要繳回原項目資金出資單位的,按照繳回的金額,借記本科目(項目結轉——結餘調劑)及其明細,貸記“銀行存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
2.將項目剩餘資金留歸本單位用於其他非項目用途的,按照剩餘的項目資金金額,借記本科目(項目結轉——結餘調劑)及其明細,貸記本科目(非項目結餘——結餘調劑)。
(四)用非項目資金結餘補充項目資金。按照實際補充項目資金的金額,借記本科目(非項目結餘——結餘調劑),貸記本科目(項目結轉——結餘調劑)及其明細。
(五)年末沖銷有關明細科目餘額。年末收支轉賬後,將本科目所屬“收支轉賬”、“年初餘額調整”、“結餘調劑”等明細科目餘額轉入“剩餘結轉結餘”明細科目;轉賬後,本科目除“剩餘結轉結餘”明細科目外,其他明細科目應無餘額。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行政單位滾存的各項非財政撥款資金結轉結餘數額。
3501 資產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的預付賬款、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等非貨幣性資產在凈資產中占用的金額。
二、本科目應當設置“預付款項”、“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等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資產基金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資產基金應當在發生預付賬款,取得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時確認。
1.發生預付賬款時,按照實際發生的金額,借記“預付賬款”科目,貸記本科目(預付款項);同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2.取得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等資產時,按照取得資產的成本,借記“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同時,按照實際發生的支出,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收到預付賬款購買的物資或服務時,應當相應沖減資產基金。
按照相應的預付賬款金額,借記本科目(預付款項),貸記“預付賬款”科目。
(三)領用和發出存貨、政府儲備物資時,應當相應沖減資產基金。
領用和發出存貨、政府儲備物資時,按照領用和發出存貨、政府儲備物資的成本,借記本科目(存貨、政府儲備物資),貸記“存貨”、“政府儲備物資”科目。
(四)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公共基礎設施折舊、無形資產攤銷時,應當沖減資產基金。
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公共基礎設施折舊、無形資產攤銷時,按照計提的折舊、攤銷金額,借記本科目(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無形資產),貸記“累計折舊”、“累計攤銷”科目。
(五)無償調出、對外捐贈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時,應當沖減該資產對應的資產基金。
1.無償調出、對外捐贈存貨、政府儲備物資時,按照存貨、政府儲備物資的賬面餘額,借記本科目及其明細,貸記“存貨”、“政府儲備物資”等科目。
2.無償調出、對外捐贈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無形資產時,按照相關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無形資產的賬麵價值,借記本科目及其明細,按照已計提折舊、已計提攤銷的金額,借記“累計折舊”、“累計攤銷”科目,按照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無形資產的賬面餘額,貸記“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無形資產”科目。
(六)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核算的資產處置,有關本科目的賬務處理參見“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行政單位非貨幣性資產在凈資產中占用的金額。
3502 待償債凈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因發生應付賬款和長期應付款而相應需在凈資產中沖減的金額。
二、待償債凈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發生應付賬款、長期應付款時,按照實際發生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賬款”、“長期應付款”等科目。
(二)償付應付賬款、長期應付款時,按照實際償付的金額,借記“應付賬款”、“長期應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因債權人原因,核銷確定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長期應付款時,按照報經批准核銷的金額,借記“應付賬款”、“長期應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行政單位因尚未支付的應付賬款和長期應付款而需相應沖減凈資產的金額。
四、收入類
4001 財政撥款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預算資金。
二、本科目應當設置“基本支出撥款”和“項目支出撥款”兩個明細科目,分別核算行政單位取得用於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的財政撥款資金;同時,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支出功能分類科目”的項級科目進行明細核算;在“基本支出撥款”明細科目下按照“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進行明細核算,在“項目支出撥款”明細科目下按照具體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有公共財政預算撥款、政府性基金預算撥款等兩種或兩種以上財政撥款的行政單位,還應當按照財政撥款的種類分別進行明細核算。
三、財政撥款收入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財政直接支付方式下,行政單位根據收到的“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及相關原始憑證,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年末,行政單位根據本年度財政直接支付預算指標數與財政直接支付實際支出數的差額,借記“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直接支付”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財政授權支付方式下,行政單位根據收到的“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到賬通知書”,借記“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年末,如行政單位本年度財政授權支付預算指標數大於財政授權支付額度下達數,根據兩者間的差額,借記“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授權支付”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其他方式下,實際收到財政撥款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年度財政直接支付的資金收回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經費支出”等科目。
(五)年末,將本科目本年發生額轉入財政撥款結轉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撥款結轉”科目。
四、年終結賬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4011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取得的除財政撥款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項收入,如從非同級財政部門、上級主管部門等取得的用於完成項目或專項任務的資金、庫存現金溢餘等。行政單位從非同級財政部門、上級主管部門等取得指定轉給其他單位,且未納入本單位預算管理的資金,不通過本科目核算,應當通過“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其他收入的類別、來源單位、項目資金和非項目資金進行明細核算。對於項目資金收入,還應當按照具體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其他收入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收到屬於其他收入的各種款項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年末,將本科目本年發生額轉入其他資金結轉結餘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資金結轉結餘”科目。
四、年終結賬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五、支出類
5001 經費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中發生的各項支出。
二、本科目應當分別按照“財政撥款支出”和“其他資金支出”、“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等分類進行明細核算;並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支出功能分類科目”的項級科目進行明細核算;“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明細科目下應當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支出經濟分類科目”的款級科目進行明細核算。同時在“項目支出”明細科目下按照具體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有公共財政預算撥款、政府性基金預算撥款等兩種或兩種以上財政撥款的行政單位,還應當按照財政撥款的種類分別進行明細核算。
三、經費支出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計提單位職工薪酬時,按照計算出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二)支付外部人員勞務費,按照應當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按照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金額,貸記“應繳稅費”科目,按照扣稅後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支付購買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政府儲備物資和工程結算的款項,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按照採購或工程結算成本,借記“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政府儲備物資”等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及其明細科目。
(四)發生預付賬款的,按照實際預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預付賬款”科目,貸記“資產基金——預付款項”科目。
(五)償還應付款項時,按照實際償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應付賬款”、“長期應付款”科目,貸記“待償債凈資產”科目。
(六)發生其他各項支出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七)行政單位因退貨等原因發生支出收回的,屬於當年支出收回的,借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屬於以前年度支出收回的,借記“財政應返還額度”、“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餘”、“其他資金結轉結餘”等科目。
(八)年末,將本科目本年發生額分別轉入財政撥款結轉和其他資金結轉結餘時,借記“財政撥款結轉”、“其他資金結轉結餘”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年終結賬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5101 撥出經費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向所屬單位撥出的納入單位預算管理的非同級財政撥款資金,如撥給所屬單位的專項經費和補助經費等。
二、本科目應當分別按照“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進行明細核算;還應當按照接受撥出經費的具體單位和款項類別等分別進行明細核算。
三、撥出經費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向所屬單位撥付非同級財政撥款資金等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收回撥出經費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年末,將本科目本年發生額轉入其他資金結轉結餘時,借記“其他資金結轉結餘”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年終結賬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第四十條 財務報表是反映行政單位財務狀況和預算執行結果等的書面文件,由會計報表及其附註構成。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等。
資產負債表是反映行政單位在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的報表。資產負債表應當按照資產、負債和凈資產分類、分項列示。
收入支出表是反映行政單位在某一會計期間全部預算收支執行結果的報表。收入支出表應當按照收入、支出的構成和結轉結餘情況分類、分項列示。
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是反映行政單位在某一會計期間財政撥款收入、支出、結轉及結餘情況的報表。
附註是指對在會計報表中列示項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細資料,以及對未能在會計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說明等。
第四十一條 行政單位會計報表的格式如下:
第四十二條 行政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編製財務報表:
一、行政單位資產負債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和附註應當至少按照年度編製,收入支出表應當按照月度和年度編製。
二、行政單位應當根據本制度編製並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報表。行政單位不得違反規定,隨意改變本制度規定的會計報表格式、編製依據和方法,不得隨意改變本制度規定的會計報表有關數據的會計口徑。
三、行政單位的財務報表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製,要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四、行政單位財務報表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
第四十三條 行政單位財務報表編製說明如下:
一、資產負債表的編製說明
(一)本表“年初餘額”欄內各項數字,應當根據上年年末資產負債表“期末餘額”欄內數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資產負債表規定的各個項目的名稱和內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應對上年年末資產負債表各項目的名稱和數字按照本年度的規定進行調整,填入本表“年初餘額”欄內。
(二)本表“期末餘額”欄各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
1.資產類項目。
(1)“庫存現金”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庫存現金的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庫存現金”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期末庫存現金中有屬於受托代理現金的,本項目應當根據“庫存現金”科目的期末餘額減去其中屬於受托代理的現金金額後的餘額填列。
(2)“銀行存款”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銀行存款的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銀行存款”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期末銀行存款中有屬於受托代理存款的,本項目應當根據“銀行存款”科目的期末餘額減去其中屬於受托代理的存款金額後的餘額填列。
(3)“財政應返還額度”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財政應返還額度的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4)“應收賬款”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尚未收回的應收賬款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應收賬款”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5)“預付賬款”項目,反映行政單位預付給物資或者服務提供者款項的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預付賬款”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6)“其他應收款”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尚未收回的其他應收款餘額。本項目應當根據“其他應收款”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7)“存貨”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為開展業務活動耗用而儲存的存貨的實際成本。本項目應當根據“存貨”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8)“固定資產”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各項固定資產的賬麵價值。本項目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科目的期末餘額減去“累計折舊”科目中“固定資產累計折舊”明細科目的期末餘額後的金額填列。
“固定資產原價”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各項固定資產的原價。本項目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固定資產累計折舊”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各項固定資產的累計折舊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累計折舊”科目中“固定資產累計折舊”明細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9)“在建工程”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除公共基礎設施在建工程以外的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的實際成本。本項目應當根據“在建工程”科目中屬於非公共基礎設施在建工程的期末餘額填列。
(10)“無形資產”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各項無形資產的賬麵價值。本項目應當根據“無形資產”科目的期末餘額減去“累計攤銷”科目的期末餘額後的金額填列。
“無形資產原價”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各項無形資產的原價。本項目應當根據“無形資產”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累計攤銷”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各項無形資產的累計攤銷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累計攤銷”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11)“待處理財產損溢”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待處理財產的價值及處理損溢。本項目應當根據“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的期末借方餘額填列;如“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期末為貸方餘額,則以“-”號填列。
(12)“政府儲備物資”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儲存管理的各種政府儲備物資的實際成本。本項目應當根據“政府儲備物資”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13)“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占有並直接管理的公共基礎設施的賬麵價值。本項目應當根據“公共基礎設施”科目的期末餘額減去“累計折舊”科目中“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明細科目的期末餘額後的金額填列。
“公共基礎設施原價”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占有並直接管理的公共基礎設施的原價。本項目應當根據“公共基礎設施”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占有並直接管理的公共基礎設施的累計折舊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累計折舊”科目中“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明細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14)“公共基礎設施在建工程”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公共基礎設施在建工程的實際成本。本項目應當根據“在建工程”科目中屬於公共基礎設施在建工程的期末餘額填列。
(15)“受托代理資產”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受托代理資產的價值。本項目應當根據“受托代理資產”科目的期末餘額(扣除其中受托儲存管理物資的金額)加上“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中屬於受托代理資產的現金餘額和銀行存款餘額的合計數填列。
2.負債類項目。
(16)“應繳財政款”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按規定應當上繳財政的款項(應繳稅費除外)。本項目應當根據“應繳財政款”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17)“應繳稅費”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應繳未繳的各種稅費。本項目應當根據“應繳稅費”科目的期末貸方餘額填列;如“應繳稅費”科目期末為借方餘額,則以“-”號填列。
(18)“應付職工薪酬”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尚未支付給職工的各種薪酬。本項目應當根據“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19)“應付賬款”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尚未支付的償還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應付賬款的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應付賬款”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20)“應付政府補貼款”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尚未支付的應付政府補貼款的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應付政府補貼款”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21)“其他應付款”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尚未支付的其他各項應付及暫收款項的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其他應付款”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22)“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負債”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承擔的1年以內(含1年)到償還期的非流動負債。本項目應當根據“長期應付款”等科目的期末餘額分析填列。
(23)“長期應付款”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承擔的償還期限超過1年的應付款項。本項目應當根據“長期應付款”科目的期末餘額減去其中1年以內(含1年)到償還期的長期應付款金額後的餘額填列。
(24)“受托代理負債”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受托代理負債的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受托代理負債”科目的期末餘額(扣除其中受托儲存管理物資對應的金額)填列。
3.凈資產類項目。
(25)“財政撥款結轉”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滾存的財政撥款結轉資金。本項目應當根據“財政撥款結轉”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26)“財政撥款結餘”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滾存的財政撥款結餘資金。本項目應當根據“財政撥款結餘”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27)“其他資金結轉結餘”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滾存的除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資金結轉結餘的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其他資金結轉結餘”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項目結轉”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滾存的非財政撥款未完成項目結轉資金。本項目應當根據“其他資金結轉結餘”科目中“項目結轉”明細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28)“資產基金”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預付賬款、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等非貨幣性資產在凈資產中占用的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資產基金”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29)“待償債凈資產”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因應付賬款和長期應付款等負債而相應需在凈資產中沖減的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待償債凈資產”科目的期末借方餘額以“-”號填列。
(三)行政單位按月編製資產負債表的,應當遵照以下規定編製:
1.月度資產負債表應在資產部分“銀行存款”項目下增加“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項目。
2.“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期末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的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3.“財政撥款結轉”項目。本項目應當根據“財政撥款結轉”科目的期末餘額,加上“財政撥款收入”科目本年累計發生額,減去“經費支出——財政撥款支出”科目本年累計發生額後的餘額填列。
4.“其他資金結轉結餘”項目。本項目應當根據“其他資金結轉結餘”科目的期末餘額,加上“其他收入”科目本年累計發生額,減去“經費支出——其他資金支出”科目本年累計發生額,再減去“撥出經費”科目本年累計發生額後的餘額填列。
“項目結轉”項目。本項目應當根據“其他資金結轉結餘”科目中“項目結轉”明細科目的期末餘額,加上“其他收入”科目中項目收入的本年累計發生額,減去“經費支出——其他資金支出”科目中項目支出本年累計發生額,再減去“撥出經費”科目中項目支出本年累計發生額後的餘額填列。
5.月度資產負債表其他項目的填列方法與年度資產負債表的填列方法相同。
二、收入支出表的編製說明
(一)本表“本月數”欄反映各項目的本月實際發生數。在編製年度收入支出表時,應當將本欄改為“上年數”欄,反映上年度各項目的實際發生數;如果本年度收入支出表規定的各個項目的名稱和內容同上年度不一致,應對上年度收入支出表各項目的名稱和數字按照本年度的規定進行調整,填入本年度收入支出表的“上年數”欄。
本表“本年累計數”欄反映各項目自年初起至報告期末止的累計實際發生數。編製年度收入支出表時,應當將本欄改為“本年數”。
(二)本表“本月數”欄各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
1.“年初各項資金結轉結餘”項目及其所屬各明細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本年初所有資金結轉結餘的金額。各明細項目應當根據“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餘”、“其他資金結轉結餘”及其明細科目的年初餘額填列。本項目及其所屬各明細項目的數額,應當與上年度收入支出表中“年末各項資金結轉結餘”中各明細項目的數額相等。
2.“各項資金結轉結餘調整及變動”項目及其所屬各明細項目,反映行政單位因發生需要調整以前年度各項資金結轉結餘的事項,以及本年因調入、上繳或交回等導致各項資金結轉結餘變動的金額。
(1)“財政撥款結轉結餘調整及變動”項目,根據“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餘”科目下的“年初餘額調整”、“歸集上繳”、“歸集調入”明細科目的本期貸方發生額合計數減去本期借方發生額合計數的差額填列;如為負數,以“-”號填列。
(2)“其他資金結轉結餘調整及變動”項目,根據“其他資金結轉結餘”科目下的“年初餘額調整”、“結餘調劑”明細科目的本期貸方發生額合計數減去本期借方發生額合計數的差額填列;如為負數,以“-”號填列。
3.“收入合計”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本期取得的各項收入的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財政撥款收入”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加上“其他收入”科目的本期發生額的合計數填列。
(1)“財政撥款收入”項目及其所屬明細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本期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的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財政撥款收入”科目及其所屬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2)“其他資金收入”項目及其所屬明細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本期取得的各類非財政撥款的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其他收入”科目及其所屬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4.“支出合計”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本期發生的各項資金支出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經費支出”和“撥出經費”科目的本期發生額的合計數填列。
(1)“財政撥款支出”項目及其所屬明細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本期發生的財政撥款支出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經費支出——財政撥款支出”科目及其所屬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2)“其他資金支出”項目及其所屬明細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本期使用各類非財政撥款資金髮生的支出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經費支出——其他資金支出”和“撥出經費”科目及其所屬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的合計數填列。
5.“本期收支差額”項目及其所屬各明細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本期發生的各項資金收入和支出相抵後的餘額。
(1)“財政撥款收支差額”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本期發生的財政撥款資金收入和支出相抵後的餘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本表中“財政撥款收入”項目金額減去“財政撥款支出”項目金額後的餘額填列;如為負數,以“-”號填列。
(2)“其他資金收支差額”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本期發生的非財政撥款資金收入和支出相抵後的餘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本表中“其他資金收入”項目金額減去“其他資金支出”項目金額後的餘額填列;如為負數,以“-”號填列。
6.“年末各項資金結轉結餘”項目及其所屬各明細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截至本年末的各項資金結轉結餘金額。各明細項目應當根據“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餘”、“其他資金結轉結餘”科目的年末餘額填列。
上述“年初各項資金結轉結餘”、“年末各項資金結轉結餘”項目及其所屬各明細項目,只在編製年度收入支出表時填列。
三、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的編製說明
(一)本表“項目”欄內各項目,應當根據行政單位取得的財政撥款種類分項設置;其中“項目支出”下,根據每個項目設置;行政單位取得除公共財政預算撥款和政府性基金預算撥款以外的其他財政撥款的,應當按照財政撥款種類增加相應的資金項目及其明細項目。
(二)本表各欄及其對應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
1.“年初財政撥款結轉結餘”欄中各項目,反映行政單位年初各項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的金額。各項目應當根據“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餘”及其明細科目的年初餘額填列。本欄目中各項目的數額,應當與上年度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中“年末財政撥款結轉結餘”欄中各項目的數額相等。
2.“調整年初財政撥款結轉結餘”欄中各項目,反映行政單位對年初財政撥款結轉結餘的調整金額。各項目應當根據“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餘”科目中“年初餘額調整”科目及其所屬明細科目的本年發生額填列。如調整減少年初財政撥款結轉結餘,以“-”號填列。
3.“歸集調入或上繳”欄中各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本年取得主管部門歸集調入的財政撥款結轉結餘資金和按規定實際上繳的財政撥款結轉結餘資金金額。各項目應當根據“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餘”科目中“歸集上繳”和“歸集調入”科目及其所屬明細科目的本年發生額填列。對歸集上繳的財政撥款結轉結餘資金,以“-”號填列。
4.“單位內部調劑”欄中各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本年財政撥款結轉結餘資金在內部不同項目之間的調劑金額。各項目應當根據“財政撥款結轉”和“財政撥款結餘”科目中的“單位內部調劑”及其所屬明細科目的本年發生額填列。對單位內部調劑減少的財政撥款結轉結餘項目,以“-”號填列。
5.“本年財政撥款收入”欄中各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本年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預算撥款金額。各項目應當根據“財政撥款收入”科目及其所屬明細科目的本年發生額填列。
6.“本年財政撥款支出”欄中各項目,反映行政單位本年發生的財政撥款支出金額。各項目應當根據“經費支出”科目及其所屬明細科目的本年發生額填列。
7.“年末財政撥款結轉結餘”欄中各項目,反映行政單位年末財政撥款結轉結餘的金額。各項目應當根據“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餘”科目及其所屬明細科目的年末餘額填列。
四、附註
行政單位的報表附註應當至少披露下列內容:
(一)遵循《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的聲明;
(二)單位整體財務狀況、預算執行情況的說明;
(三)會計報表中列示的重要項目的進一步說明,包括其主要構成、增減變動情況等;
(四)重要資產處置、資產重大損失情況的說明;
(五)以名義金額計量的資產名稱、數量等情況,以及以名義金額計量理由的說明;
(六)或有負債情況的說明、1年以上到期負債預計償還時間和數量的說明;
(七)以前年度結轉結餘調整情況的說明;
(八)有助於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的其他需要說明事項。
第四十四條 行政單位有關基本建設投資會計並賬的要求和新舊會計制度的銜接,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第四十五條 國家物資儲備局及所屬行政單位管理的儲備物資的會計核算,按照《國家物資儲備資金會計制度》規定執行。
行政單位會計機構設置、會計人員配備、會計基礎工作、會計檔案管理以及內部控制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等規定執行。開展會計信息化工作的行政單位,還應當按照財政部制定的相關會計信息化工作規範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2月6日財政部印發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財預字〔1998〕49號)同時廢止。
很好的解釋了記賬的流程,非常明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