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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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也是不規範的,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最高院在《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 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嚴格講訂金只是一個習慣用語,而非法律概念。
定金與訂金僅是一字之差 , 在實踐中人們經常把兩者混淆,其實兩者的法律後果是不同的。訂金在我國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或者視為對立約的保證,但這種保證是單方的,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形成約束。若收受方違約,給付方的訂金得不到雙倍返還;若給付方違約 , 收受方會以種種理由把訂金抵賠償金或違約金而不予返還。
從民法的基本原理分析,定金與訂金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區別 :
(1)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 , 定金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訂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主合同不成立。
(2)定金與訂金的法律後果不同。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 , 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 , 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適用定金罰則。交付或接受訂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的,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訂金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擔保性。